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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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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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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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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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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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5月26日,省政府公布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对《办法》作了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1995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2003年5月13日省政府又发布了《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这两个规章的实施,对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和水资源的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我省这两件规章的一些规定与《条例》不尽一致,主要表现在:一是取水许可采取的逐级和预申请审批方式,取水许可程序不够简化和便民;二是没有将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作为取水审批的主要依据,容易引起超量和越权审批;三是对年度取水量限制、取水统计报送、计量设施安装等基本制度没有提出明确规定,不便于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四是对发电用水确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但规定缓征,缩小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同时,《条例》还有多个条文授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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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

2009年2月5日)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水

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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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编码: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

编号:( )申字 [ ]第 号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以下栏目由取水许可申请人填写 取水许可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职 务 行业类别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工作部门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申 请 取 水 理 由 及 依 据 年申请取水总量 万m 3地表水 万m 3水源类型 江河 湖泊 水库 其他 年申请取水量(万m) 3 取水地点 蓄 取水方式 引 提 计量方式 最大取水流量(m/s)或 3日最大取水量(m/d) 地下水 3 万m 3水源类型 普通 地热水 矿泉水 其他 年申请取水量(万m) 3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单井( )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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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浙江矿山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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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19 生效日期:2013-12-19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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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强我国生物和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为科学研究目的,在我国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出入境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以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支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能力建设。

国家鼓励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合作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惠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公认的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安全和个人隐私。

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

可编辑

精品

的单位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的开发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可编辑

精品

第五条禁止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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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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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2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4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 7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10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 12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16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