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02 07: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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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要求

一、暂存库房设置要求:

1、库房必须远离生活垃圾,防雨淋、防雨洪冲击或浸泡;设各自通道。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出入。

2、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分开;相距20M以上。

3、有密封措施,设专人管理,防鼠、防蟑螂、防盗窃、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加锁);

4、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必须防渗处理(硬化或瓷瓦),有上水(室外),下水(室内通向污水处理系统);

5、照明设施(日光灯)、通风设施(百叶窗换气扇);

6、库房内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示和“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及其它废物”(字样);

7、分类收集,将损伤性和感染性及其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进行包装(专用袋、锐器盒),并进行标示,入库房时,要分类登记,医疗废物要有计量,并盛装于周转箱内;

8、库房外明显处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警示标示; 9、库房外张贴医疗废物收集时间字样;

10、设置更衣室,要有专人管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用品。 二、暂存库房卫生要求:

1、医疗废物日产日清,清运后消毒冲洗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2、配有紫外线灯和消毒液喷洒设施。 三、医疗废物暂存时间:

1、尽量做到日产日清,防止腐败散发恶臭;

2、若做不到日产日清,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四、医疗废物暂存管理制度: 1、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2、医疗废物收集分类、贮存、消毒等工作程序; 3、医疗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上述管理制度应张贴在暂存库房内。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别用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物或容器物盛装封闭,病理性废物必须防腐处理后用黄色包装物盛装封闭。

二、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三、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必须首先在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六、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必须进行紧实严密的封口。

七、必须使用有警示标识的包装物或容器。如果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或增加一层包装。

八、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或生活垃圾。

九、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应将针头剪掉,针头按损伤性废物收集,注射器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十、消毒(灭菌)后的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放置在中心医疗废物存放点,存放不得超过三天,由中心医疗废物管理部门集中处置。

十一、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或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时应当重新包装。对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一、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中心由医疗安全专职人员集中处置。

二、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县环保局指定的废物处理公司(垃圾厂)集中处置。

四、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长批准,交中心由医疗安全专职人员集中处置。

五、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

六、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七、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处理。

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一、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应急事故小组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县卫生局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二)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三)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二、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中心办公室报告。

医疗废物交接制度

一、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二、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或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时应当重新包装。对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感染管理人员报告。

三、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本,认真填写,保存时间为五年。 四、建立填报医疗废物产生的年报表,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卫生、环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产生的医疗废物年报表。

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方法及工作要求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可无害化再生利用的回收类的医疗废物,如:一次性输液器(瓶)、非抽血类及非疫苗接种类的注射器等,置防渗漏的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并挂放警示标签,送交医院指定地点暂时贮存,并登记。

2.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固体物品及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需焚烧类的医疗废物,直接置于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后并挂放警示标签,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登记。

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纳入感染性废物中置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并注明“感染性废物”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登记。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作特别说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

黄色塑料袋内及时封扎并挂放警示标签,注明“感染性废物”及特别说明等,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登记。必要时立即送焚烧。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置于防渗漏的容器内或双层黄色包装袋密封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的专职人员将其

浸泡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或冷藏。

2.定期包装打包封扎登记,送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锐器医疗废物使用后置于防渗漏耐刺的硬质容器内,即密封容器后置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后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登记。

2.暂时贮存地点按感染性废物的焚烧处理方法转运,并按规定办理转运手续。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并标签注明,按感染性废物的焚烧方法处理。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刻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2.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少量破损的体温计可置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置。

六、医疗废物收集要求:

1.以上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2.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3.医院应有统一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规定。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8.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分类收集各科室送交的医疗废物,并负责登记。建立医疗废物收集统计表,按日按月按科室统计汇总送医院感染管理科备案。

9.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应日产日清,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医疗废物暂存地点的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疗废物暂存地点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工作服、帽子、口罩、防渗围裙及袖套、手套、胶靴、必要时戴防目镜等)后方可进入工作场地,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分别收集和接收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按科室逐类登记,并分类封扎,挂放警示标志。

三、负责医疗废物收集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警示标签: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并注明产生科室或部门、收集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五、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六、禁止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吸烟”、“饮食”等。

七、严格办理医疗废物转交手续,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八、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九、每天做好个人卫生处置,勤洗手、勤更衣、勤洗澡、勤消毒。 十、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十一、每月将医疗废物按科室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办公室备案。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严格区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不得混放。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二、在诊疗过程中处理医疗废物时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分类、消毒。焚烧废物按危险度要求分类置于规定的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中封扎。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五、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六、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或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七、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并与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人员交接,登记并签名。

八、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意外损伤应即刻诊治处理,同时报告监控部门。

九、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十、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二、培训对象: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3.新上岗职工、进修医生及护士、实习医生及护士等。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医疗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分期、分批、分层次、分别采用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与考核。

3.结合实际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程序逻辑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演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et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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