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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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手册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SC/020510

【CCAR-121.481/483/485/487/489/491/493/495/503,CCAR-332】 1.0 定义

1.1 飞行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1.2 机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组成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1.3 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1.4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山航规定飞行员执勤期为:飞行员为了完成该次飞行任务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领受飞行任务书,到飞行任务结束交飞行任务书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截止。在一个执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执勤期的执勤时间。 1.5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交

通工具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1.6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1.7 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1.8 资深副驾驶:是指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无需满足CCAR-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但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2.0 飞行组成员

2.1 驾驶员值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2.1.1 两名驾驶员的飞行组

2.1.1.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 9 小时。值勤期后必须安排至少 10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但对飞行任务的解除时间是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以后的,则应安排 1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个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1.1.2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14 小时的限制,该值勤后的第一个休息期可缩短到9小时。如同一机组第二天及后续的连续飞行日再次发生运行延误时,该值勤期结束后应为其安排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2.1.1.3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休息期不得再缩短。

2.1.2 三名驾驶员的飞行组,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驾驶或机长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10 小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1.2.1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到12小时。

2.1.2.2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允许最多延至 18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4 小时休息期不得再缩短。 2.2 飞行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2.2.1 任何7个连续的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2.2.2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任何连续3个日历月内不得超过270小时。

2.2.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2.3 飞行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2.3.1 安排值勤期时,如按正常情况能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飞行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必须遵守本节前款的规定,值勤期的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小时。

2.3.2 安排飞行时间时,如正常情况下能在限制时间内结束飞行,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未按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到达,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则不认为该飞行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

2.3.3 对每一飞行组成员,不管在几个合格证持有人、几种类型的运行中值勤、飞行任务,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的总和必须满足值勤期限制和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

2.3.4 飞行组成员在起飞前由于延误造成的待命时间,计入值勤期时间之内。

2.3.5 调机、试飞、训练飞行的飞行时间纳入个人飞行时间的监控和限制范围,并须满足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要求。 2.3.6 满足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要求。

2.3.7 模拟机训练纳入执勤期之内。任一日历日之内,模拟机训练不得超过 4 小时。任一日历日之内不得同时安排模拟机训练和其他飞行。

2.3.8 值勤期开始后,由于计划的变更或任务的取消,公司如在合适的场所为其安排休息,该休息期可不计入值勤期。 2.4 机组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2.4.1 规定的休息期内,不得为机组成员安排任何工作。该员也不得接受任何工作任务。

2.4.2 只有在发生运行延误时,才允许按本节前款中的规定缩短休息期,不允许作事先安排。

2.4.3 在任何连续的 7 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 2.4.4 兼任管理职责的机组人员的办公时间、机组成员为完成执勤任务乘坐飞机的时间或者当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时,该时间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值勤期。当不计入值勤期时,在后续的值勤期开始前必须为其安排至少8个小时的休息期。如在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有6个或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该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 48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必须在飞行组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款所述基地是指公司确定的机组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2.4.5 公司将机组成员送至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结束任务的机场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2.5 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监控

2.5.1 每位飞行人员应控制自己每月的飞行时间。当发现飞行计划有可能使自己的飞行时间超出日、月、年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时,应报告飞行部机组资源调度中心进行调整。

2.5.2 飞行部机组资源调度中心在排班时应依据CCAR-121部的要求和飞行人员飞行时间统计报表,控制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 2.5.3 每位飞行人员应掌握CCAR-121部关于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限制。当发现飞行计划有可能使自己的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违反有关规定时,应报告所在大队的计划处进行调整。

2.5.4 飞行值班员遇临时航班调整时,应配合飞行部机组资源调度中心控制飞行人员的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 3.0 客舱乘务员

3.1 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3.1.1 依据CCAR-121部规定和要求,公司实施乘务组定员最低配臵的航班上执行任务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 14 小时,并在值勤期后必须安排至少 9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个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3.1.1.1 在依据CCAR-121部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的基础上增加1名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6小时;增加2名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3名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3.1.1.2 值勤期超过 14 小时,在值勤期后必须安排至少 1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3.1.2 安排值勤期时,如按正常情况可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乘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3.2 客舱乘务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3.2.1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总飞行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2.2 任一日历月内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3.2.3 任一日历年内飞行时间不超过1300小时。

3.2.4 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记入乘务员的飞行时间。

3.3 客舱乘务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监控

3.3.1 每位乘务员应掌握CCAR-121部关于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限制,掌握自己的飞行时间,遇飞行计划可能使自己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或休息时间违反规定时,应提前报告飞行计划排班人员进行调整。

3.3.2 乘务排班人员应根据CCAR-121部的相关规定编排乘务员飞行任务,同时,在统计乘务员值勤时间时,如发现临界预警或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调整飞行计划。

4.0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按照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的驾驶员执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执行。 5.0 飞行签派员

5.1 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5.1.1 飞行签派员日常值勤时间应从使其在签派任何飞机之前,透彻了解整个航路上实际的和预报的气象情况开始。在经他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他之前,他必须坚守岗位。

5.1.2 除出现了超出公司控制能力的形势或应急情况之外,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a) 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小时;

b) 如飞行签派员在连续 24 小时内被安排值勤超过 10 小时,必须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累计10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

c) 在任意连续7个日历日内,必须为每个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休息期,或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5.1.3 尽管有第 4.1 款和第 4.2 款的规定,经局方批准后,仍可安排在境外办事处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 24 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 10 小时,但在每 24 小时期间内,必须安排该飞行签派员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

5.1.4 签派室排班人员应根据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好签派员的排班计划,签派业务经理或带班主任合理安排值班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每位签派员做好自己值勤时间的控制,如遇航班不正常,例如延误、取消等,协助飞行部机组调度中心监控飞行人员的值勤时间。 6.0 航空安全员值勤期、休息期和飞行时间要求 6.1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和休息期要求如下:

6.1.1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在14小时以内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9小时的休息期。

6.1.2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超过 14 小时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 12 小时的休息期。

6.1.3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导致值勤期超出了限制时间

的,不认为该航空安全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6.1.4 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航空安全员驻地所在时区之间有 6 个或 6 个小时以上时差,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6.1.5 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公司将航空安全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的,在途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6.2 除民航局另有要求外,公司为航空安全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6.2.1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 6.2.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6.2.3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

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其他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航空安全员的飞行时间。

6.3 公司各航空安全员管理单位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本章规定的航空安全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况下执勤,航空安全员也不得接受超出这些限制和要求的执勤指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lu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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