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连锁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21 20:47: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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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连锁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连锁装置管理,确保安全连锁装置完好和可运行,充分发挥防范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连锁装置是指生产系统中对异常生产情况进行自动连锁控制,防范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化工企业安全连锁装置的运行、维护与变更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安全连锁装置的工艺管理,并对其配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建立工艺安全连锁装置台帐。

第五条

机动(设备)部门负责安全连锁的综合管理,建立设备安全连锁装置台帐,制定安全连锁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

第六条

SHE部门负责安全连锁装置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价与确认,监督安全连锁装置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各工艺分厂(分院、车间)负责安全连锁装置的使用,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

安全连锁装置投入运行前,应由机动(设备)部门组织生产、技术、SHE、工艺分厂(分院、车间)、机电仪车间等部门、单位人员进行测试验证合格。

第九条

严禁随意停运安全连锁装置,临时(二周之内)停运安全连锁装置的作业程序:

(一)由于工艺原因需临时停运的仪表连锁装置,经分厂(分院、车间)工艺副职(或主管生产的副职)同意,由连锁装置所在的车间到所在的仪表班组办理仪表连锁装置工作票,并自行实施;

(二)由于仪表原因需要检修或临时停运的仪表连锁装置,由所在装置的仪表班长或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经由电仪车间主任及分厂(分院、车间)工艺副职(或主管生产的副职)同意后,办理连锁停运工作票,并与相应分厂(分院、车间)共同实施。

第十条

安全连锁装置变更(包括设定值、连锁程序、连锁方式等的变更)、长期停运(二周以上)及摘除(永久取消,不准备恢复)时,应办理安全连锁装置变更、长期停运、摘除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连锁长期停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应有恢复计划,最长时限为一年,停运期间应有工艺操作监护措施和应急预案。逾期不能恢复的,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安全连锁变更、长期停运、摘除许可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单位到机动(设备)部门领取安全连锁变更、长期停运、摘除许可审批表。填写完成交由工艺分厂(分院、车间)正职及机电仪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双方同意后报由技术、SHE、机动(设备)等主管部门审批。工艺连锁应首先由技术主管部门审批,设备连锁应有机动(设备)主管部门进行许可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企业总工程师或主管技术副职审批通过,交由机动(设备)部门下达工艺分厂(分院、车间)及机电仪车间执行。安全连锁装置变更、长期停运、摘除后如需恢复,应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同上。

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及长期停运的安全连锁装置在恢复之前,应由机

动(设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对所有的连锁回路进行联校确认,并在连锁装置联校记录上签字。

凡新增安全装置连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要求,进行空车联动初试运转,

在确认无问题后再投料开工,正式投入运行。

新增、变更、停运、摘除或恢复安全连锁装置,应及时修改相关图纸、台

帐,有关图纸、台帐、审批表、工作票以及检修、校验等各种资料应妥善保管。

新增、变更、停运、摘除或恢复安全连锁装置,应及时编制、修订有关工

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安全连锁装置的知识和操控能力。

参与连锁的仪表应设置明显标识,凡是在仪表盘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应加

防护罩。

机电仪车间负责安全连锁装置的日常维护,建立巡检制度,保证安全连锁

装置动作灵敏、准确、可靠,并做好连锁装置备品备件的管理。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安全连

锁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cu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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