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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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汇总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证券交易的定义、特征和原则。 2.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 3.熟悉证券交易的方式。 4.熟悉证券投资者的种类。

5.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开展的业务。 6.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

7.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8.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目标。

9.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10.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

11.熟悉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

12.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 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的特征 (1)流动性(2)收益性(3)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 10.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1.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14.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掌握)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 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股票交 易 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基金分类: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本类型)。 ●封闭式基金 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进行买卖。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 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篮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并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金融衍生工具 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 1.权证交易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也有交易的价值。 ●我国目前的权证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 2.金融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权类期货三种。 3.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期权费),在约定日期内(或 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

●金融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让渡。买方支付期权费取得权利之后,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收到了期权费之后,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按基础资产性质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以及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

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概念 远期交易 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货合约的交易。 相同点 都是现在约定成交,将来交割。 不同点 非标准化;场外进行;以通标准化;多数在场内进行;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 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第九章有详细介绍)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在第八章有详细介绍)

我国已经可以进行信用交易了(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三)证券投资者(熟悉)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从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除了按规定允许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商才能买卖证券。 ▲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还有一些其他限制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仸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仸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掌握)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熟悉)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掌握)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掌握) (1)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注意判断、选择题) 2.其他交易场所 ▲定义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分类

◇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在早期,柜台市场(又称为“店头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这种交易方式呈现分散性。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参加者。我国在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

◇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其他交易场所也出现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1)1997年6月成立。

(2)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3)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债券交易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逐笔结算。 (4)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掌握)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1)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应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仸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

三、证券交易机制

(一)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熟悉)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连续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定期交易的特点: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的特点: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证券交易价格是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

●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指令驱动的特点:第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报价驱动的特点: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三)证券交易机制目标(熟悉) 流动性 ▲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 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信息效率、运行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弱式有效市场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会员制度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掌握)

普通会员 特殊会员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会员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二)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日常管理(熟悉)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仸。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10项)。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四)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熟悉)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仸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上述(1)、(2)纪律处分措施。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熟悉)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熟悉)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仸何方式转给他人。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熟悉)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深圳交易所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 个或 1 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了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

本章主要考点

1.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 2.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

3.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熟悉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 5.掌握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 6.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 7.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

8.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

9.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 10.熟悉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11.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12.熟悉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 13.掌握各类交易费用的含义和收费标准。

14.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第一节证券交易程序概述(熟悉)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 一、开户

开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 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二、委托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 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

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指令的内容传递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或“申报”“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三、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

(1)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另一种是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2)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四、结算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第二节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 按照交易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场所划分 按照账户人民币普通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用途划分 股票账户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 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掌握)

1.合法性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持有人也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熟悉)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掌握)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换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仸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第三节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熟悉) 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 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 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 网上委托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掌握)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1手或其整数倍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00手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0张或其整数倍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买入债券 卖出债券 债券质押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 概念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 概念 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 优点 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 缺点 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容易失去成交机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证券交易 股票 基金 权证 债券 债券质押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回购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计价单位 每股价格 每份基金价格 每份权证价格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基金、权证交易 B股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0.01元人民币 0.001元人民币 0.001美元 0.005元人民币 0.01元人民币 0.001元人民币 0.01 港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化) A股 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B股交易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一)委托受理(掌握)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2.查验资金及证券

投资者买入时要有足够资金,卖出时要有足够证券。

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账号和正确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测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二)委托执行(掌握) 1.申报原则

申报: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注意: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应该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

▲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需要场内交易员输入)

▲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无需场内交易员输入,通过系统联网直接进行申报) 3.申报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13:00~15:00。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9:20~9:25、每个交易日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委托撤销(熟悉)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一旦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对委托人撤消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掌握)

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掌握)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9:15~9:25 9:30~11:30、13:00~15:00 9:15~9:25 9:30~11:30、13:00~14:57 14:57~15:00 (一)集合竞价 1.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u如果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格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u买卖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上交所和深交所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2)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 连续竞价阶段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3)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当日无成交的,前收盘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四、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五、交易费用

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一)佣金(掌握) 定义 收费标准

(二)过户费(掌握) 定义 收费标准 A股 B股 基金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 对于B股,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三)印花税(掌握) 定义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收费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标准 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第五节交易结算

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要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完成。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每日传送至证券公司,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一)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指定商业银行配合完成:

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指定商业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指定商业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指定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二)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熟悉)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的有关规定。 2.熟悉回转交易制度。

3.熟悉股票交易特别处理规定。

4.熟悉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5.掌握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

6.熟悉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 7.掌握证券除权(息)的处理办法和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 8.熟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

9.熟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规定。 10.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管理规则。 11.掌握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行为监督的规定。

12.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特别交易规定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掌握)

进行大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 宗交易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的条件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的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 成交申报 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确定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 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应公布的信息

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 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 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 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掌握)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③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⑤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⑥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⑦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⑧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两交易所的归纳:

(1)A股和基金,沪深相同(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300万元;基金300万份、300万元); (2)B股单笔,沪市50万股,深市5万股;交易额均不低于30万(沪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币); (3)沪市的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不低于1000万元(1万手);

(4)其余债券(沪市其他债券1000手、100万元;深市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回购5000张、50万元); (5)深市多只A股、基金合计的,交易额均不低于500万元。如是A股,单只不少于20万股;如是基金,单只不少于100万份;

(6)深市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的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 15:00~15:30 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4)交易价格的确定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 债券大宗交易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9:15~11:30、13:00~15:30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二)回转交易(熟悉)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当日回转交易 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债券、权证、深交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 B 股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熟悉)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ST)和其他特别处理(ST)。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出现情形之一的) (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6)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6项)。

2.其他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处理措施 (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受到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条件(出现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3.中小企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熟悉)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4.创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情形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出现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的情形

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掌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盘价 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上 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同上规定。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熟悉) 挂牌 证券被列入证券牌价表,并允许进行交易。 摘牌 将证券从证券牌价表中剔除,不允许再进行交易。 停牌 证券仍然位于证券牌价表中,但停止进行交易 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摘牌。 ①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停牌 ②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停牌。 ③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特别停牌。 复牌 处于停牌中的证券恢复进行交易 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情形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 临时停牌时间 30 分钟 30 分钟 停牌至14:57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三)除权与除息(掌握) 需要进行除息与除权的情形 计算公式 送股、配股、派息 除权、除息处理日期 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熟悉)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的情形之一: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 无法连续交易的情形: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受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

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熟悉)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 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交易时间 申报方式 申报价格变动单位 申报数量单位 交易方式 9:30~11:30、13:00~14:00 净价申报 0.001 元 手(1手为1000元面值) 报价交易 询价交易 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 交易商的每笔买卖申报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询价方每次可以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用确定报价 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二节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熟悉) (一)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合竞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连续竞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二)证券指数 股票价格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样本指数类 综合指数类 分类指数类 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企业债指数 上证基金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样本指数类 综合指数类 分类指数类 —— 深证基金指数 债券价格指数 基金价格指数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相关计算公式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值的计算公式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深交所为±12%);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交易行为监督(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熟悉)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

本章主要考点

1.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2.掌握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

3.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掌握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要求。

5.掌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主要内容。 6.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人和证券经纪商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7.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运营主要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

8.熟悉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点内容。 9.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和实务。 10.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监管的基本要求。 11.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种类。 12.熟悉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13.熟悉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 14.熟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5.熟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仸。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种类、要素 含义 种类 要素

(二)证券经纪商的含义、作用 含 (1)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义 (2)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3)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作(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用 (2)提供信息服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1)柜台代理买卖; (2)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1)委托人;(2)证券经纪商;(3)证券交易所;(4)证券交易的对象。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2.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3.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仸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仸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选择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4.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仸何机构。

2.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义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务 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 义务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熟悉)

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管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 一、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一)客户身份识别(增)

1.客户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 (1)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2)代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指定交易及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挂失补办、合并和注销 (3)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4)信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5)客户资料修改 (6)制定商业银行签约、变更、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7)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通讯密码清空重置。 (8)开通非柜面交易委托方式 (9)增加服务品种 (10)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规范 (11)其他与账户管理有关的重要业务 进行身份识别应审查、核对的文件 (1)个人客户本人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客户的继承人办理被继承人的账户业务的,应按《继承法》办理。 (2)机构客户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有效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账户身份信息变更时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3.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账户客户信息维护。

▲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三年一次对个人、机构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二)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二)资金账户管理

1.资金账户的开立。 资金账户开立的一般要求 (1)客户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 (3)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户前须对客户进行投资者入市风险教育,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核客户的开户资格并查验相关资料。 (4)证券营业部依据客户的书面申请设置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服务品种、存管或银证转账银行,客户自行设置密码。 (5)证券营业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资金账户开户的操作规范 (1)开户申请。 (2)查验和复核。 (3)电脑开户。 (4)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5)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6)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7)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2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二、证券委托买卖 柜台委 (1)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托 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 (2)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称为准输入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非柜台(1)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 委托 (2)自助及电话自动委托。 (3)网上委托。 撤单 针对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的不同形式分别进行撤单。已成交的部分不能撤销或修改。 三、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四、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熟悉) (一)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二)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增)

1.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3.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4.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含义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基本(1)依法合规。 原则 (2)诚实守信。 (3)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基本(1)人员执业资格。 要求 (2)管理制度建设。 (3)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4)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 (5)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6)风险揭示。 (7)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8)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 (9)服务收费。 (10)业务推广与宣传。 (11)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 (12)留痕管理与记录保存。

第三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熟悉) 客户招揽 客户招揽包括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选择、客户关系建立和客户促成等内容 (1)目标市场与营销渠道选择是招揽客户的前提和基础 (2)客户关系建立是客户招揽的保证。 (3)客户促成是证券经济业务营销的关键环节 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促销手段 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中,客户服务主要包括交易通道服务、有形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等附加服务。而交易通道服务是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核心。 证券类金融产品及服务销售 客户服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实务(熟悉) (一)客户招揽

客户招揽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证券公司的客户招揽包括确定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建立客户关系和客户促成等环节。 1.确定目标市场。 市场细分的依据 直接地理因素 按照客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条件来确定细分市场 依据 人口因素 (1)主要的人口因素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家庭规模、家庭收入、职业、教育程度、国籍、家庭生命周期、宗教、民族、社会阶层等。 (2)以人口统计因素为依据细分市场,一般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变量才能准确地描述每个子市场的特征 间接心理因素 变量通常包括生活格调、个性、投资动机、价值偏好等。 依据 行为因素 具体变量包括投资者追求的利益、购买渠道、购买时机、使用状况、使用率、忠诚度等

要使市场细分成为有效和可行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可度量性;有价值;可接近性;差异性;可行性。

2.确定营销策略。目标市场的设定可以是一个细分市场,也可能是一系列细分市场。根据所选择的细分市场数目和范围,可以将目标市场选择策略分为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和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3种方式。 无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 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 采用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针对的是所有投资者的共同需求,而不是各细分市场投资者群体的特殊需求。 (1)优点:成本低,操作简单。 (2)缺点:效益相对比较低,寻找客户的随意性较大。 公司集中所有力量来满足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的需求。 分类:地区集中策略、品种集中策略、客户集中策略。 (1)优点:可以让营销人员深入渗透某个或某几个细分市场,把有限的资源进行集中利用,进而在这个有限市场中建立专业知名度。 (2)缺点:营销人员把所有的资源都投入到该目标市场,而单一市场客户资源有限,整体业绩提升将受到很大的限制。 也称“多重细分市场策略”,是指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甚至设计不同的产品来满足不同目标市场上的不同需求。 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 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比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能够更好地提升 3.选择营销渠道

直接渠道 由证券公司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售或提供给客户。(我国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基本上是直接销售渠道) 间接渠道 产品通过中间商或中介机构来流通。中介机构是第三方团体,如经纪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等

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具有直接营销渠道的性质。 4.建立客户关系。 (1)寻找潜在客户。 直接关系型→缘故法 间接关系型→介绍法 陌生关系型→陌生拜访法

陌生拜访法是营销人员在开发客户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2)客户沟通。 营销人员的主要仸务 将公司及产品和服务灌输到客户头脑中 使客户有一个态度的转变,如认可或支持该公司及其产品 促使客户最终形成购买决策 购买决策阶段 认知阶段 情感阶段 最终行为阶段

(3)了解客户及客户分析

①了解客户及客户分析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采用“了解客户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有利于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营销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②了解客户的基本内容。

包括: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 ③客户分析的主要内容。

▲投资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是重点。

▲根据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可以把客户的风险偏好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厌恶型、风险中性型。

▲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结合客户的资产状况,可将客户类型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保守型 稳健型 积极型 首要目标是保护资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流动性 投资目的主要是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收益 专注于投资的长期增值,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

5.客户促成。

▲客户促成是客户招揽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经纪业务营销中,客户促成的表现形式是:客户选择该证券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的经纪商并接受证券公司的服务。

(二)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 (1)核心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核心服务是证券交易通道服务 (2)有形服务 (3)附加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具有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方式 (1)售前服务。 (2)售中服务。 (3)售后服务。 (1)电话服务中心。 (2)邮寄服务。 (3)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服务。 (4)“一对一”专人服务。 (5)互联网的应用。 (6)媒体和宣传手册的应用。 (7)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1)客户投诉的目的和原因。 (2)客户投诉的分类。①有效投诉。②无效投诉。 客户投诉管理 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熟悉) (一)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人制度的管理规定

1.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确认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3.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证券经纪人档案,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 (二)对证券经纪人及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

1.证券经纪人的定义。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2.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3.证券经纪人及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除上述9项禁止性规定之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又进一步规定了以下5项禁止性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仸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种类 合规风险 概念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防范措施 (1)证券公司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2)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3)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各环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风险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业务,实行实时复核、分级审批。 (4)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主要部门和岗位相互分离 (1)加强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2)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操作流程。 (3)建立经纪业务营销和账户管理操作信息系统。 (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5)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及责仸追究机制。 (6)建立经纪业务检查稽核制度。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仸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仸而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1)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2)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应的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 (3)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备份方案、系统故障及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按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演练。

第五节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仸

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熟悉)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仸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仸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仸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仸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仸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仸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一)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四)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信息披露。 (3)检查制度。 四、法律责仸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股票网上发行的含义、类型。

2.掌握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3.掌握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4.掌握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5.熟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规定。 6.熟悉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7.熟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8.熟悉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

9.熟悉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操作流程。

10.掌握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含义和业务范围。

11.熟悉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资格条件。 12.掌握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13.熟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一般内容。 14.熟悉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含义。

15.熟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16.掌握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第一节股票网上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掌握)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 1.经济性。 2.高效性。

▲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1.网上竞价发行(招标购买方式)

▲在国外,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主承销商:唯一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 投资者:买方,不低于底价和限购数量

▲优点: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连续性。 ▲缺点: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 2.网上定价发行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 网上定价发行 事先确定价格 网上竞价发行 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 抽签决定 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1)询价分为两个阶段

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 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2)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掌握) 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次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一申购单位是1000股,最高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单位是500股,每一证券账户不得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1)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2)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1)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2)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配号 资金交收 (二)操作流程(5步)(掌握)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4.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第二节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分红派息(掌握)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一)A股、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A股 申请材料送交日(T-5 日前) B股 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 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 公告刊登日(T 日) 权益登记日(T+3 日) 除息日(T+4 日) 发放日(T+8 日)

(二)A股、B股送股日程安排 A股 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B股 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公告刊登日(T 日) 最后交易日(T+3 日) 权益登记日(T+6 日) 发放日(T+11 日)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公告刊登日为T日 股权登记日为T+3日 公告刊登日为T日 最后交易日为 T+3 日 股权登记日为 T+6 日

二、配股缴款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掌握)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vn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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