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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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 2011-11-29 17:46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工作,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单建人防工程的审批

人防工程审批程序,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顺序进行报批。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小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北京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1、上报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请示; 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

3、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政府会议纪要。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材料: 1、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请示; 2、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

4、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

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址、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优选,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方案图。、

(三)编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材料:

1、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请示; 2、编制好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3、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四)编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有关材料: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请示; 2、编制好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施工图预算。 “结建”工程的审批

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有关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下达的设计条件及其报建的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 3、地质勘察报告;

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申报表。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条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在10日之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战时用途、防护等级等与设计有关的设计条件。

(三)编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对编制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具有审图资质的人防工程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四)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加盖人防工程审查专用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图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便可进入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质监机构跟踪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审批

对于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主要是说明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理由原因。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下达的设计条件及其报建的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 3、地质勘察报告。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易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作出建设单位可不修建进行易地建设的批准决定,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2、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其建设单位,不予批准,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和理由。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应按照结建人防工程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批

对于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提出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2、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

3、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下达的设计条件及其报建的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 4、地质勘察报告。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工程部门审查核实后呈报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定,并作出决定:

1、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根据减免审批表核准的易地建设费到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2、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结建”工作管理

(一)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晋人防办字[2008]71号《关于规范全省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的通知》的要求,抓好审批工作,提供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条件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分管工程的领导负责签发;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承办,主要领导负责签发。 (二)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快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政府批准的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结建工程人防行政审批的控制性指标,杜绝审批的随意性;要制定行政审批作业流程图,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

(三)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应由驻办纪检组长对审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的监督举报电话。

(四)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加强与发改、住建、规划、土地、消防和房管等部门合作,制定出台联合审批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联审联批长效机制,确实把联审联批和人防前置审批的关键性工作落实到位。 单建人防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二)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

(三)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四)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评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审图机构对经审查符合设计条件和人防工程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的施工图,应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上加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专用章。

(二)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施工图审查管理,未取得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图机构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三) 没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从业单位所出具的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四)没有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设计条件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五)对不符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条件的施工图文件或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文件和合格书要严格把关,对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批准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的管理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向建设单位下发签订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方案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质量监督机构对防护设备生产单位未出具质量保证资料原件和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证原件的,防护设备不得使用。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竣工工程的专项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p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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