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概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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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公务员制度概论》

浅谈公务员辞职制度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政治学院 政治学与行政学

学生姓名邓家平(20105802) 以及学号

陈梦辉(20105833) 陈晓容(20105834) 丁瑞环(20105835) 付秋珍(20105836) 李盛梅(20105842) 刘 霜(20105844) 彭 沛(20105847)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

李翠霞

浅析公务员辞职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公务员制度取代原先的传统干部人事制度, 辞职制度也逐步推广, 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畅通公务员的“ 出口”, 力图打破原有的职业平安。针对辞职制度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弊端,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字】 公务员 辞职制度 对策

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党政机关中行使权力、执行公务的人依法进行科学管理。辞职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解决的是公务员队伍的“出口”问题。确立公务员辞职制度,为公务员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正常的法律机制,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对于打破过去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1.0 辞职的特征

根据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辞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辞职,是公民劳动权尤其是职业选择权的具体体 现,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个人意志。公务员是否辞 职,应当由公务员根据个人志愿自行决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滥加干 预。因而,辞职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公务员个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第二,辞职主体受到一定限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律常常会就公民权利的行使给 予必要的限制。出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持公务活动的连续性的考虑,常通 过法律形式对辞职的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明确规定,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 务员,不得辞职。

第三,辞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当受法律的约 束,否则将会构成权利的滥用,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约束,可以是实体约 束,也可以是程序约束。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对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规定了 严格的程序要求。因而,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公务员的辞职 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将受到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

第四,辞职后依法享有特定保障。公务员辞职后,有权依法享受特定的辞职待遇。如 阿根廷规定公务员辞职后,有权依据任职时间的长短,享受相应的保险。我国则规定,公 务员辞职后,有权获得相关的人事关系证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的工 龄可合并计算。

2.0 辞职的条件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所谓肯定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 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的辞职有效条件。而限制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采用反面排除的 方式规定的辞职有效条件。限制性条件是对肯定性条件限制的补充。公务员只有既符合肯 定性条件,同时也处于限制性条件约束的范围之外时,辞职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即 使

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任免机关也不会予以批准。

从各国公务员管理的立法惯例看,公务员辞职的肯定性条件相对较为简单,仅要求具 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公务员主观意志要求,即公务员本人不愿意或自己认为不适宜继续 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无论“不愿意”或“不适宜” 的原因是什么,但公务员辞职必须出 于自愿,而非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强迫。二是行为要求,即公务员要主动提出辞去公 务员身份的申请,且申请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我国公务员法规的规定也是如此。

规定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况:

第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 的。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岗位,主要是指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 重大国家利益,如国防、外交中的秘密事项,重要政治事项、重要经济、技术秘密以及国 计民生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因掌握国家机密,各国一般都规定 不能随意辞职。即使公务员调离了上述岗位,也必须在所掌握的情况已解密的情况下,才 能申请辞职。

第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由于 特定工作任务的专业性较强,或者是工作历时较长、连续性要求较高,需要特定公务员亲 自处理,否则将会给工作的正常推进带来较为重大的、不可避免的损失。出于公共利益的 需要,有必要对这一类公务员的辞职给予必要的限制。

第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因存在违法或者违纪嫌疑,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 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均不得辞职。做出此项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 辞职,逃避审查和法律纪律追究,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

第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1条第2款规定,国 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 年限的,不得辞职。做出此项规定,既是为了保持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实现公务活 动的连续性,也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要使公务员能够适应职位要求,特别是一些专业性 较强的职位要求,行政机关就需支付成本培训公务员。通过协议的方式规定培训后的最低 服务年限,可有效防止因公务员的随意辞职,给行政机关带来的人力、财力损失,降低行 政成本。

3.0 辞职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辞职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公务员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辞职意味着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间任用关系的终止, 无论对公务员个人,还是对行政机关而言,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无论是为了维护公务员 合法权益,还是为了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公务员辞职都应当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因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1995 年国家人事部专门制定了格式化的《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审查。所在单位接到公务员的辞职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签署同意或 不同意辞职的意见,说明理由,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近年来为了促进人才流动, 保护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各地纷纷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审查的期限。如江苏省规定所在单位 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呈报任免机关;逾期不呈报的,公务员本人可 直接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

3.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接到呈报后,应交由其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人事部门审核的对象,既包括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也包括公务员所在单位所提的初审意 见。人事部门在对呈报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依法提出批准或不准辞职的建 议。

4.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根据人事部门的建议,对符合法定辞职条件的,依 法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辞职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无论是否批准公务员 辞职;

任免机关都在3个月内予以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的公务 员,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当为申请的公务员办理辞职手续。

5.备案、归档程序。任免机关应当将批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呈报单 位应将任免机关的审批文件存入申请公务员的档案。

6.公务交接手续。公务员应在任免机关作出批准辞职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 接手续,还清公共财物,领取辞职通知书,必要时还应接受财务审计。有的地方还规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完交接手续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 30日。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0 公务员辞职的相关事宜

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并自批准之月起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 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 准。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未被批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如《上海市国家公 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可以在接到不准辞职的批复之日起30 天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5.0 辞职制度的缺点

实行公务员辞职制度, 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突破口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措施,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阻碍了公务员辞职制度的进一步推行。

首先, 部分公务员意识转变滞后。

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超度的政府职能导致机构臃肿、人员膨胀, 加之缺乏正常的录用、奖惩、淘汰办法, 使得在职闲暇最大化成为普遍现象,干多干少一个样, 干好干坏一个样, 能进不能出, 能上不能下。进入干部队伍就意味着进了保险箱, 只要没什么大错, 就可以稳步逐级上升。即使犯有重大过失, 也会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重重提起, 轻轻放下。只有当干部所犯错误引起严重的社会影响时, 才会给以较重的行政处分。对于机关工作人员来说, “ 开除公职”是极为罕见的。这造成了实际上的职务终身制。这

一方面造成机关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同时又带来干部队伍“ 出口” 不畅的后果。“ 出口” 不畅加剧了机构臃肿, 反过来又强化了职业平安, 形成恶性循环。此外, 职务终身制还有可能使任职者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阶层, 使公职成为某些人的私有物,脱离广大人民群众。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公务员制度取代原先的传统干部人事制度, 辞职辞退制度也逐步推广, 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畅通公务员的“ 出口”, 力图打破原有的职业平安。但是, 一项制度的推行是否成功, 不仅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好坏, 还必需具备相应的思想意识条件。从公务员观念意识角度来看, 甚至包括部分在领导岗位的公务员, “ 铁饭碗” 的观念依然有相当大的市场, 风险意识、竞争意识、责任意识不强。

其次, 权利义务观念淡薄。

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 执行公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利, 一方面是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身份保障权, 一方面是执行公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分割的,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长期以来,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观念不强, 权利意识淡薄, 各级领导对权利的重视不够, 对权利的保护制度的建设不力。有很多人不能正确对待辞职, 看不到辞职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作用, 往往会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误区。如有部分人认为辞职是不安分守己的表现, 是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表现, 是无纪律, 个人主义的表现等等。部分人对干辞职存在一些片面认识, 认为辞职是不体面的, 是在机关里混不下去的表现, 是无能的表现。这使得想要辞职的公务员要面临巨大的压力。

再次, 配套措施不力。

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 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这是判断公务员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 是对公务员处理的依据。但是,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不够科学合理, 考核结果不能为辞职辞退提供依据。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并未建立正常公开的日常业绩考评制度, 许多单位和部门对平时考核也不够重视, 使年度考核考之无据, 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 缺乏权威性。绝大多数基层单位负责人在组织年度考核时, 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分配10 % — 1 5 % 的优秀名额上。即使单位有不称职的公务员, 只要上面不作硬件规定, 一般情况下, 是不会被评为“ 不称职” 的。考核中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严重。在考核体系、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这些都影响了考核的科学与合理, 考核结果不能为辞退制度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 这就使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流于形式。

最后, 避重就轻的现象较为突出。

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及开除都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它们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以辞职代辞退, 以辞退代开除, 以提前退休代辞退, 都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都是避重就轻的做法, 这不能使公众信服。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拿原则作交易, 会引起公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反感,同时将大大削弱辞职辞退制度的严肃忡和权威性,影响辞职辞退制度的推行。

6.0 改进制度的对策

公务员辞职制度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是畅通公务员队伍“ 出口” 的突破口, 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效率与活力。实施公务员辞职制度, 必须逐步完善自身的制度, 与其他配套措施衔接, 稳步前进, 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体应抓好以下环节:

第一, 严格遵循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条件

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 对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将制度“ 软化”, 出现这样或那样“ 变通” 的做法。因而严格遵章办事是实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根本。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就是公务员不愿意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不管是何种原因, 前提都是公务员自愿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公务员的意愿而强制其辞职, 也不能以非法定的理由剥夺公务员正当的辞职权利。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并不是对上述背定性条件的否定, 而是对肯定性条件的限制和补充。公务员辞职具有下列限制: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不得辞职。2.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职。3. 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 不得辞职。4. 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不得辞职。

第二,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结果是实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依据。199 4 年3 月8 日, 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公务员的考核是公务员各项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考核结果是审批辞职、辞退的依据。通过全面考核, 详细了解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并作出客观评价, 对公务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 工作实绩如何得出客观结论, 以此为根据, 主管领导和任免机关对辞职辞退进行审批。对于辞退来说, 考核的意义更加显著。公务员条例规定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就可以辞退。考核本身是否科学合理, 决定了辞退是否合理有效。如果考核不是科学合理的, 考核评价失真, 就会使辞退失当, 或是将合格的人淘汰掉, 或是将该辞退的人遗漏,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 都使辞退不能实现应有的优胜劣汰的功能。

第三,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务员辞职实施的难点之一就在于脱离公务员系统之后, 这部分人员的去向难定与其

切身利益保障不明。因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解决他们的“ 后顾之忧”, 是实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重要保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完善人才交流机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人力资源由国家统一调配, 机关工作人员依附于单位, 依附于国家。现在, 这种由国家统一的计划分配和计划调配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当前我国人才流动加快, 职业选择面广, 人才竞争加剧。人才交流机制的主要目标模式是人才市场。机关人员的分流, 国家公务员的进出口都通过人才市场进行调节。

目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相继建立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在人才流动中的作用不断扩大,人才市场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人才市场为公务员提供了再次择业的渠道和中介, 对于由于各种因素不愿意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人来说, 可以在人才市场上依据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自由处分自己的劳动力, 寻找到合适的职业和单位。

2. 完善社会社会保障制度

从社会保障制度来看, 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企业保障、国家保障, 国家和企业将职工的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统统包下来, 其中暗含着高补贴的福利优惠。这一体制的弊端是覆盖面小, 社会化程度低。人们一旦离开政府机关, 就意味着脱离了“ 保护伞”, 生老病死没有保障, 这使职业流动非常困难。要推进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实施, 就必须加快养老、伤残、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政府机关的待业保险制度, 开辟再就业的渠道。

3.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我国的人才市场与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限, 仅限于发挥人才交流的中介功能, 还有多方面服务功能未发挥出来。完善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以人才市场和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为核心建立起多层次、多功能覆盖个社会的人才服务机构。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国家法律、政策赋予的管理职能之外, 还应在人才交流、开发、评价、储备和保障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 转变观念意识

观念意识是实施制度的先行条件, 推进公务员辞职制度, 主要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1. 树立权利义务并重观念

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于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公务员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侵犯, 公务员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个享受或放弃某些权利, 但属于公务员职务万面的权利不得放弃。公务员职务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公务员, 他无权放弃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公务员未能或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树立职业风险意识

我国以往缺少辞职辞退制度, 缺少必要的淘汰机制, 进入干部队伍, 就意味着就职风险消失殆尽。长期以来, 稳定的职业平安主宰着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 在职闲暇”, 官僚主义现象普遍。此外, 作为公务员的职权, 本是由公务员的身份及职位所决定的, 从其根源来说是人民委托的权力。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之下, 职业平安与实际的干部终身任职往往使任职者将职位、职权视为私人所有, 缺乏对人民负责, 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张世界. 不称职公务员处理难点透析[ J ] . 中国公务员杂志, 1996 (12 ) . P27 . [2]白艳秋 中国公务员制度探索 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J) 2009(0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3y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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