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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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编号: HNZJC2018-FW(SY)-040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 4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磋商公告 ...............................................................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6

1.适用范围 ............................................................................................................................... 8 2.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 8 3.磋商费用 ............................................................................................................................... 8 4.勘察现场 ............................................................................................................................... 8 5.法律适用 ............................................................................................................................... 8 6.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 8 7.磋商文件的组成 ................................................................................................................... 8 8.磋商文件的答疑 ................................................................................................................... 8 9.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9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 9 11.响应文件构成 ..................................................................................................................... 9 12.磋商报价 ........................................................................................................................... 10 13.磋商保证金 ....................................................................................................................... 10 14.磋商有效期 ....................................................................................................................... 11 15.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 11 16.磋商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 12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2 18.迟交的响应文件 ............................................................................................................... 12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 12 20.磋商 ................................................................................................................................... 12 21.磋商小组 ........................................................................................................................... 13 22.磋商程序 ........................................................................................................................... 13 23.对响应文件的评审 ........................................................................................................... 13 24.响应文件的澄清 ............................................................................................................... 15 25.评审标准 ........................................................................................................................... 16 第三章 采购内容和要求 ............................................................................................................. 19

一、项目总体情况介绍 ......................................................................................................... 19 二、采购内容及需求 ............................................................................................................. 20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书 ......................................................... 20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 74

一、磋商函 ............................................................................................................................. 75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77 三、机构授权委托书(如授权省公司,需提供) ............................................................. 78 四、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廉政公约 ............................................. 79 五、磋商供应商资质审查时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 81 六、磋商供应商资信 ............................................................................................................. 83 七、项目经验 ......................................................................................................................... 83 八、保险方案、赔偿处理办法、框架协议响应情况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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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保意愿确认书 ............................................................................................................. 86 十、项目服务团队 ................................................................................................................. 87 十一、注册本项目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机制确认书 ............................................................. 89 十二、理赔权限确认书 ......................................................................................................... 90 十三、保险经纪佣金确认书 ................................................................................................. 91 十四、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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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供应商:

欢迎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为了保证磋商顺利进行,请在制作响应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各项条款,并严格按要求制作和递交响应文件。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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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公告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受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授权,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就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编号、时间、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人、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 1、项目名称: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2、编号:HNZJC2018-FW(SY)-040

3、磋商时间:2018年 7 月 2 日 9 时 30 分 4、采购项目的预算:1500万元/年

5、采购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6、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7、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属于以“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协助”为原则,兼具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险项目。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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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凡有意参加供应商,请你单位于2018年 6 月 15 日至2018年 6 月 22 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持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到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头联都国际天欣阁1509室)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售价:400.00元/套,售后不退。

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 7 月 2 日 9 时 30 分停止提交纸质和电子响应文件。超过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响应文件递交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头联都国际天欣阁1509室 2、磋商时间:2018年 7 月 2 日 9 时 30 分。

3、磋商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头联都国际天欣阁1509室

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

4.1 法人代表参加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保证金转账凭证中需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加盖公章)。

4.2 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保证金转账凭证中需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加盖公章)。磋商现场要检验磋商代表身份证,否则,其磋商文件将被拒收。

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联系人:赵小姐 电话:13786199316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头联都国际天欣阁1509室 项目联系人:周颖 电话:17673059513 0739-515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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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 2 3 4 5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编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项目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HNZJC2018-FW(SY)-040 竞争性磋商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时间:2018年6月15日-6月22日(09:00-12:00 6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头联都国际天欣阁1509室 7 8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价格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头联都国际天欣阁1509室 时间:2018年7月2日09:30 9 10 11 12 竞争性磋商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头联都国际天欣阁1509室 供应商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方式 磋商保证金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资格后审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1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更改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供应商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2018年6月26日17时30分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14 竞争性磋商答疑截止时间 部提出,同时将疑问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54689330@qq.com。逾期不予受理。否则将视为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条款。 400元 截止时间:2018年7月2日09:30 6

15 16 磋商有效期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90天 正本一份,副本七份,电子版一份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提供目录。响应文件必须胶装。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及装订要17 求 并在封皮上注明: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姓名。 18 19 磋商小组的组成 由5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要求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20 确定成交候选人 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人。 (1)成交结果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同媒体公告,成交单位应在成交公告发布之后主动至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21 成交通知书 交通知书; (2)不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 22 签订合同(框架协议) 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除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为其自动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 采购服务费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前向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收取人民币共贰万捌仟圆元整(¥28000.00),成交供应商按照23 采购代理服务费 各自成交的承保比例承担代理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给代理机构。 注: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全部内容。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第四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与电子版、所有副本分别密封, 7

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和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或者磋商供应商未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无效磋商响应。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2.1磋商供应商必须符合第一章磋商公告中磋商供应商资质要求;

2.2凡有能力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服务的磋商供应商均为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磋商费用

3.1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勘察现场

4.1磋商供应商可以自行组织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4.2磋商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次项目所在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 4.3采购人向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磋商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磋商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4在现场考察过程中,磋商供应商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

5.法律适用

5.1本次磋商活动及由本次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

6.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6.1磋商供应商一旦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和规定。 7.磋商文件的组成

7.1磋商文件包括: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内容和要求、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文件的答疑

8.1任何对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答疑的磋商供应商,均应按前附表的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在递送书面文件的同时请磋商供应商将电子文档发送至信箱),采购代理机构对在答疑时间内收到的答疑要求将以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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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磋商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答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8.2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 9.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在磋商时间前,由于需对磋商供应商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它任何原因,采购人可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由于磋商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9.3通知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由于磋商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0.1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中文书写(请标注页码)。

10.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1.1.1磋商函

11.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1.3机构授权委托书

11.1.4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廉政公约 11.1.5磋商供应商资质审查时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11.1.6磋商供应商资信 11.1.7项目经验

11.1.8保险方案、赔偿处理办法、框架协议响应情况 11.1.9承保意愿确认书 11.1.10项目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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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注册本项目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机制确认书 11.1.12理赔权限确认书 11.1.13保险经纪佣金确认书

11.1.14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12.磋商报价

12.1本次采购采用共保方式,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次服务的全部费用及相关税费、培训、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

12.2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2.3本次项目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3.磋商保证金

13.1磋商保证金:本次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磋商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将磋商保证金由企业基本账户转入指定账户。

磋商保证金缴纳信息:

开户行:邵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帐号:8201 2050 0000 04491

13.1.1磋商供应商在缴纳磋商保证金时,应按照上述银行帐号缴纳磋商保证金,否则出现磋商保证金无法按规定时间到账从而导致无法换取收据的,其后果自负。

13.1.2磋商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统一为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各磋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将磋商保证金收据同响应文件一起递交。因磋商保证金缴纳及银行进帐期间需一定的时间,因此,请各磋商供应商提前做好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工作,以确保保证金按期到帐。

13.2磋商保证金应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3.2.1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入帐形式。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主体必须是磋商供应商本身。

13.3若磋商供应商不按第13.1和13.2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其磋商文件将被拒收。 13.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4.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正常情况下采购人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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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特殊情况下按第14.2条规定执行。 13.4.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3.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3.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3.5.2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13.5.3磋商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13.5.4磋商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13.5.5磋商供应商代表被证明在磋商期间与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等相关人员有私下接触;

13.5.6成交供应商未能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本项目保险条款和费率机制的;

13.5.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以及不按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书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3.5.8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响应文件履行相关义务,且在收到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警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

13.6成交供应商若发生本条第13.5款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14.磋商有效期

14.1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磋商,采购人在接到磋商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第13条有关磋商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1条的要求,编制一式八份的响应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七份副本),电子文件一份(U盘,DOC格式)每份响应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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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须打印,且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的必须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并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在每一响应文件的封面和骑缝处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15.3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16.磋商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信封(箱)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16.2信封(箱)封面注明采购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名称及“请勿在(磋商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响应文件未按第16.1和16.2条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采购人可按第9.3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8.迟交的响应文件

18.1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磋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开始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19.2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

19.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磋商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否则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20.磋商

20.1采购人将在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组织磋商。采购人、磋商供应商应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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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准时参加。

21.磋商小组

21.1采购人将组织磋商小组与磋商供应商进行磋商。

21.2磋商小组是由五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1.3磋商小组将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集中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单个进行磋商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1.4磋商小组应对磋商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2.磋商程序

22.1磋商开始前,由采购人组织磋商小组对磋商供应商的资质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磋商文件资质要求的磋商供应商可继续参加磋商,若磋商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取消其继续参加磋商的资格。

22.2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填写资格证明文件,并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磋商现场,以备验证。

22.3磋商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参加磋商的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磋商现场,以备验证。

22.4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可以是多轮次进行。 22.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参加磋商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2.6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可以要求磋商供应商进行两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次)或两次以上的磋商报价,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本项目上一次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23.对响应文件的评审

23.1对响应文件的初审包括审查磋商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

23.1.1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有计算错误。

23.1.2磋商小组还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要求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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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期、服务范围、质量等;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磋商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注:对本项目费率机制的任何偏离或保留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23.1.3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1.4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 23.2初审中,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3.2.1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3.2.2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3.2.3如果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3.2.4若磋商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23.3在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磋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磋商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磋商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23.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3.4.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3.4.2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或签字、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4.3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23.4.4被授权人或单位的名称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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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资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23.4.6供应商授权除省级分公司之外的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的;

23.4.7未交磋商保证金以及未按磋商文件中规定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3.4.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23.4.9磋商供应商在发生23.3所述情形时,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3.4.10以他人的名义参与、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中选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23.4.11经磋商,磋商供应商仍不承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3.4.12经查实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3.4.1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23.4.14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中对框架协议、保险方案、赔偿处理办法提出实质性差异的。(实质性差异指供应商对框架协议、保险方案和赔偿处理办法在运行机制、服务保障机制、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处理、追溯期等方面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基础上提出限制或缩小医疗机构权利的内容。)

23.5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磋商:

23.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3.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3.5.3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3.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磋商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在特殊情况下,经磋商小组认定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倾向歧视性条款的,可与两家磋商供应商进行磋商。

24.响应文件的澄清

24.1在磋商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磋商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24.2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磋商供应商对某些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必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24.3磋商中,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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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评审标准

25.1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5.2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磋商响应方资信、项目经验、响应情况、保险报价、承保意向。

25.3磋商小组应当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

25.4评审细则

单项评分项 权值 评分单项 权值 磋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在100亿(含)以上的得6分,50注册资本金 6分 亿(含)-100亿(不含)得4分,20亿(含)-50亿(不含)得2分,20亿以下得0分。 磋商供应商提供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最新评定风风险综合评10分 磋商响应21分 方资信 分。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2017年保险公司总公司服务评保险公司服5分 务评价结果 等级为B类的得3分;服务评价等级为C类或D类的得0分。 近三年,承保政府推动的省级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经验,如果独家承保的:每提供1个得3分;如果是2家以省级医责险5分 项目经验 15分 统保经验 的项目经验每提供1个得2分,非承保比例最高者的项目经验每提供1个得1分。该项累计得分不得超过5分,没有不得分。 地市级医责10分 近三年,承保政府推动的地市级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经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该磋商供应商为承保比例最高者价结果,供应商服务评价等级为A类的得5分;服务评价级 评级为B级的得6分,风险综合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得0险综合评级,风险综合评级为A级的得10分,风险综合评分标准 16

险统保经验 验,如果独家承保的:每提供1个得2分;如果是2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该磋商供应商为承保比例最高者的项目经验每提供1个得2分,非承保比例最高者的项目经验每提供1个得1分。该项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0分,没有不得分。 对本项目保险方案实质性优惠承诺 对本项目赔偿处理办法12分 响应情况 40分 的实质性优惠承诺 对本项目框架协议的实16分 质性优惠承诺 磋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保险方案作出书面实质性优惠承12分 诺的,每提供一条重大优惠得3分,每提供一条一般优惠得2分,本项最多得12分,不承诺不得分。 磋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赔偿处理办法作出书面实质性优惠承诺的,每提供一条重大优惠得3分,每提供一条一般优惠得2分,本项最多得12分,不承诺不得分。 磋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框架协议作出书面实质性优惠承诺的,每提供一条重大优惠得3分,每提供一条一般优惠得2分,本项最多得16分,不承诺不得分。 根据磋商文件报价要求,共分为18项,每一项满分为20/18分,供应商最终得分为18项得分之和。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的最低价的为磋商基准价,保险报价 20分 保险报价 20分 其价格项得分为满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供应商每一报价项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一报价项得分=(每一报价项磋商基准价/每一报价项最后磋商报价)×20/18。供应商该项得分为每一最终报价项得分之和。 磋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是否具有首席承保人意愿,书面确承保意向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不多于5家成交供应商。具体确定规则如下:

(一)如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只有5名:

4分 承保意向 4分 认愿意成为首席承保人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17

评审得分第一名为第一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45%,为首席承保人; 评审得分第二名为第二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20%,为共保人; 评审得分第三名为第三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15%,为共保人; 评审得分第四名为第四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10%,为共保人; 评审得分第五名为第五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10%,为共保人。 (二)如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只有4名:

评审得分第一名为第一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45%,为首席承保人; 评审得分第二名为第二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25%,为共保人; 评审得分第三名为第三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15%,为共保人; 评审得分第四名为第四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15%,为共保人。 (三)如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只有3名:

评审得分第一名为第一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45%,为首席承保人; 评审得分第二名为第二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35%,为共保人; 评审得分第三名为第三成交供应商,承保比例为20%,为共保人。

注:如成交候选供应商中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存在不愿意成为首席承保人情形或在邵阳市内无分支机构的情形,则其他愿意做首席承保人且在邵阳市内有分支机构的供应商中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作为第一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中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供应商,往下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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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内容和要求

一、项目总体情况介绍

邵阳,史称“宝庆”。隶属于湖南省,位于湘中偏西南,资江上游;东与衡阳市为邻,南与零陵地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接壤,西与怀化地区交界,北与娄底地区毗连;介于北纬25°58’~27°40',东经109°49'~112°57'之间,总面积20876平方公里。截至2005年,邵阳市辖3个市辖区、7个县、1个自治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人口821.37万人(2015年)。2015年,邵阳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87亿元。

全市设置卫生机构1115个(不含村卫生室),其中医院89家,妇幼保健站13家,专科防治站7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家,乡镇卫生院210家,中心卫生院61家,乡卫生院148家,采供血机构1家。另外设置村卫生室共635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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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内容及需求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书

协议方:

甲方: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保险公司(待定)

丙方: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根据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经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监督和协助,乙方联合承保,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及进行项目运营管理,各方就本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的构成

(一)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1、根据本协议另行制定的其他制度、文件以及联席会议备忘录; 2、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3、本协议文本; 4、磋商文件及补充文件; 5、响应文件; 6、批单; 7、保险单。

(二)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之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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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定医政科相关负责人与丙方进行工作对接和协调,负责与丙方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2、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本项目,制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动医疗机构积极投保的考核办法,确保参保率;

3、为丙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4、对本项目的各项工作提供支持、帮助和监督; 5、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共保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赔付义务; (2)配合丙方共同推动医疗机构参加统保;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邵阳市市场上销售除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之外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或类似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且不得出现对本产品的二次竞争性营销,包括不通过共保体自行展业、私下承保医疗责任险或与其他机构变相开展类似医疗责任险业务等;

(4)按照本协议约定,从保费中提取经纪佣金并依约向丙方支付; (5)与甲方、丙方共同做好本产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6)认可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组织的专家评估结论,执行市医调委出具的调解协议书;

(7)按照本协议要求完成与丙方业务系统(卫生与健康保险网)对接工作; (8)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本项目的相关数据、信息,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9)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本项目共保体; (10)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首席承保公司的权利义务

(1)指定一名本项目负责人,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不按本协议约定行使职责时,由该项目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或调离相关工作人员并及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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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向保险监管机构注册本项目的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注册同时应阐明本产品由乙、丙双方联合开发完成,并在保险合同上进行专门说明或者明确标示;

(3)负责组织乙方各共保公司在邵阳市内的分支机构(如在邵阳市内无分支机构则以省公司名义订立)订立共保协议,约定具体服务及协调事宜;共保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背本框架协议,不得损害本协议其他各方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4)首席承保公司收到保费后5个工作日内按承保份额向共保体各方划付保险费; (5)发生保险事故后需支付赔款时,负责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代表乙方全额代付赔款至患方账户,如医疗机构通过调解已先行支付给患方,则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当将赔款支付给医疗机构;

(6)接到丙方报案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共保体各方;

(7)代表乙方各共保公司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协调各共保公司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

(8)代表共保体与甲方、丙方讨论制定本产品的相关工作标准; (9)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其他共保公司收取出单费;

(10)按照本协议约定,从保费中提取防灾防损费,用于本项目的宣传推广以及对参保医疗机构的培训等防灾防损服务;

(11)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定一名本项目负责人规范管理本项目,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不按本协议约定行使职责时,由该项目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或调离相关工作人员并及时补充;

2、负责统保工作计划与落实;

3、负责规范和管理全市医调委的相关工作,包括日常运营、后勤保障、全市调解服务网络、调解队伍建设、对外宣传、网络信息技术支持以及运营风险控制;

4、负责本项目的营销和推广,建立与本项目相关的统一服务平台;

5、推动建立甲、乙、丙三方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突发的疑难问题,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6、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保险经纪佣金; 7、承担全市医调委组织专家参与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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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转移需求,不断优化和改进本产品,并与甲方、乙方共同做好本产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9、监督乙方的保险服务质量,维护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权益; 10、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保险项目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本项目范围为邵阳市区域范围。

四、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联合工作机制 协议各方同意共同成立统保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一)统保领导小组

统保领导小组由甲、乙、丙三方相关领导共同组成。 1、人员构成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成员 组长 姓名 副组长 成员 2、工作职责

23

部门及职务 (表格不够可扩展) 联系电话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负责统保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协调处理; (3)负责统保工作的主要运作机制的决策。 (二)统保工作小组

统保工作小组成员由甲、乙、丙三方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1、工作小组 成员 组长 副组长 副组长 姓名 成员 2、工作内容

统保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丙方,统保工作小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接受协议各方对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反馈,协商处理办法; (2)组织工作小组相关会议和活动; (3)配合、协助领导小组的工作。

五、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承保份额

本项目由XXXX共同承保,其中XX为本项目的首席承保公司。具体承保份额如下:

保险公司 承保份额 % % 部门及职务 (表格不够可扩展) 联系电话 24

(表格不够可扩展)

六、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及条款 (一)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

% 本项目保险条款为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详见附件一:《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

(二)动态优化

在本项目运行过程中,由甲方组织相关专家每两年对本项目的保险方案及条款进行评估,吸收借鉴市场上出现的更优保障条件。各方同意,由丙方发起,根据各方商讨结果对本产品修订一次。根据修订结果,乙方应按丙方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修订后的条款。

(三)其他

1、乙方负责承担医疗机构为查明和确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其中包括鉴定费、尸检费以及尸体冷冻费。鉴定费、尸检费以及尸体冷冻费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但乙方最多承担7天以内(包括7天)的尸体冷冻费。

2、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投保本产品的,其乡村医生必须已经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可投保本产品。

3、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如发生赔偿金额人民币0.5万元(含)以下的赔案,医疗机构可自行和解或调解并赔偿患方,乙方依据医疗机构的赔偿协议,赔偿医疗机构,但每个保单年度乙方负责赔偿的此类案件不超过:每家三级医疗机构5次、每家二级医疗机构3次、每家一级医疗机构1次。

七、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规章 (一)费率规章组成

本产品保险费率规章分为基础费率确定机制和调整机制;调整机制,即设计风险系数以及调整因子,对基础费率进行调整。详见附件一:《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

(二)动态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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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项目运行过程中,由甲方组织相关专家每两年对本项目的费率规章进行评估,吸收借鉴市场上出现的更优费率条件。各方同意,由丙方发起,根据各方商讨结果对本费率规章修订一次。根据修订结果,乙方应按丙方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修订后的费率规章。

八、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人

(一)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乙方愿依法按保费的一定比例向丙方支付经纪佣金;

(二)保险经纪佣金比例为总保险费的24%;

其中“总保费”是指保险单签单保费的“保险费合计”金额或保费增值税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

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予更改。

佣金支付日期为自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比例支付。逾期未支付丙方佣金的,乙方应当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支付标准为逾期付款总额的5?。

九、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批改及保费划转流程 (一)投保流程 1、填写投保信息 (1)网络自助投保

医疗机构登陆卫生与健康保险网进行注册并填写投保信息。 (2)现场投保

丙方工作人员向医疗机构进行客户告知并与其签署经纪服务委托协议。

丙方工作人员向医疗机构进行保险产品说明并告知医疗机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助医疗机构填写投保单信息。医疗机构在投保单、营业执照(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提交给丙方。

丙方将投保单信息录入卫生与健康保险网。 2、支付保险费

丙方审核后,通知医疗机构将保险费以电汇/网上汇款/转帐支票/微保支付的方式划付/交付丙方开立的统一保险费专收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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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市展览馆路支行 账 号:1901002119002105603 3、转付保费及通知保险公司出单

丙方定时查询保险费到账情况,确认保险费到账后,通过系统以数据报文方式向乙方发送出单指示,同时向乙方指定邮箱以邮件方式发送出单指示,避免发生系统接收出单指示失败而造成未出单现象。

4、保险费到达丙方开立的统一保险费专收账户后,即视为到达乙方账户。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丙方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个月代收的各保单对应保险费划付至乙方首席承保公司。

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发票,并按照份额向其他共保公司划付保费,丙方审核保险单、发票后,递送至各参保医疗机构。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收到共保公司保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承保份额向各共保公司划付保险费。

5、出具保险单电子版

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在收到保费后生成保险单电子版,将保险单电子版以数据报文的形式返回卫生与健康保险网,卫生与健康保险网系统自动将保险单电子版发送至丙方邮箱。

如果存在报文发送不成功时,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及时补发。

丙方向乙方提供查询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中相关数据的权限。乙方出单时如需医疗机构的投保单电子版、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可自行登入卫生与健康保险网查询、下载。

6、审核保险单

丙方审核乙方发送的保险单电子版,审核无误后,向医疗机构注册邮箱发送保险单电子版。

丙方审核保险单发现有错误的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单或出具批单。保单修改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承担保险责任。

7、递送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乙方收到出单指示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保险单出单,并将保险单、全额保险费发票送达丙方。丙方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全额保险费发票递送给医疗机构。

乙方出具的纸质保单与电子保单所载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等信息应完全一致。 (二)佣金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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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方每月10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业务结算表发送乙方。 2、乙方自收到丙方出具的业务结算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核对确认,并将签章的业务结算表寄回丙方(未按时寄回业务结算表的视同同意按照结算表的数据支付佣金)。

3、丙方收到乙方寄回的业务结算表后,开具付款事由为“经纪费”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4、乙方在收到佣金发票后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按发票金额将经纪佣金划入丙方指定的经纪佣金结算账户。

对于业务结算核对有异议的,乙方应就核对无异议部分先行向丙方支付佣金,后续核对工作双方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完成。当年的佣金于年底(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

如乙方以业务结算核对有误等理由为由故意拖延支付佣金的,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支付佣金的5?每日计算,自应支付日开始起算。

5、经纪佣金计算方法为: 佣金计算公式:

各共保公司应付佣金=总保费*共保比例*佣金比例

首席承保公司应付佣金=总保费*佣金比例-各共保公司应付佣金之和

共保公司佣金计算过程中,小数点后保留4位,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实行四舍五入。 经纪人佣金收入账户信息

开户名: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账 号:1901002129201035829 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市展览馆路支行 (三)出单费

乙方共保公司按照各自实收保险费的1%向首席承保公司支付出单费。

十、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电子商务系统对接

乙方认可丙方为本项目投保、批改、查询、业务结算、网上对账、赔案处理等开发的业务系统(卫生与健康保险网),并确保乙方核心业务系统与丙方业务系统(卫生与健康保险网)分别实现“一对一”对接。乙方同意使用丙方开发的网上业务对账功能,要求首席承保公司登录卫生与健康保险网及时录入、查询、更新保费到账信息、开具发票信息、保费划转信息、共保体内保单信息、佣金发票信息、佣金结算、赔款分摊等信息。

(一)系统对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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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对接方式

丙方负责承建、运营的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系统(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与乙方的业务系统之间采取xml报文格式为主、邮件为辅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以xml报文格式来进行的数据传输内容主要包括投保数据、乙方的保单数据,暂不包括理赔数据、业务结算数据等内容。即在投保时由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业务系统向乙方发送xml格式的投保数据,乙方接收投保数据,并发送数据接收回执;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在进行核保、承保完成时,由乙方首席承保公司的信息系统向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业务系统返回保单号。

作为辅助方式,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业务系统通过邮件向乙方发送投保单数据,投保单数据作为邮件附件、以HTML格式进行发送。

(1)数据报文格式 序号 1 名称 数据传输系统 要求 基于web service方式以约定的XML报文格式进行数据传输 投保单信息(丙方向乙方发送)、保单信息(乙方首席承保2 传输内容 公司向丙方发送)、批单申请信息(丙方向乙方发送)、批单批复信息(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向丙方发送)等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数据报文格式 通信协议 数字签名 数据重发机制 数据发送频度 及时向丙方发送医疗机构投保单号、保单号、电子保单数据 数据接收频度 网络电路形式 系统自动核保 短信平台 单号的短信 报文发送对象 保费计算 方在保费计算过程中保留4位小数,最终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由丙方向乙方各共保体公司发送报文 由丙方计算乙方各公司保费,乙方各公司不再单独计算。丙丙方实时接收,乙方实时接收 互联网/专线 是 乙方在投保/承保成功后向丙方发送医疗机构的投保单号、保丙方制定、各方协商 http/https 具有合法的数字证书,对所传输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和验签 有 丙方实时向乙方发送;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接收投保数据后, 29

数。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保费=总保费-其他X家跟单公司保费。跟单公司保费按约定比例计算。 (2)邮件格式 序号 名称 要求 为确保乙方及时收到有关投保信息,丙方可为1 丙方提供的邮箱 乙方各首席承保公司、跟单公司提供丙方邮箱,即后缀为@jiangtai.com的邮箱 邮箱大小至少为2G,可收邮件附件大小至少为2 乙方自有邮箱 5M。 2、数据交换范围

投保信息录入完成后,由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业务系统向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和跟单公司发送xml格式的投保数据,但只接收乙方首席承保公司的数据接收回执,跟单公司不必发送数据接收回执。

若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未能及时收到投保信息的报文数据,由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业务系统向乙方首席承保公司重发投保数据报文。若乙方跟单公司未能及时收投保信息的报文数据,可登录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业务系统实时查询投保数据。

3、数据交换的安全保障

卫生与健康保险网业务系统向乙方发送xml格式的报文数据时,使用专门的数字证书对所发送的数据进行数字证书加签,乙方使用相配套的数字证书对所接收的报文进行解签。

条件具备时可考虑建立专线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4、防火墙设置

丙方与乙方因数据交换所需开放的防火墙原则上采取点对点的开放策略。 丙方目前的服务器IP、端口另行告知。 5、时间要求

乙方各共保体公司的信息系统、系统对接工作均须在框架协议签署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开发、调试、上线完毕,能够实现投产、在线出单。

十一、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理赔服务

备注 30

乙方根据本协议及《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赔偿处理办法》,为参保本项目的医疗机构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理赔服务。

(一)授权专人参加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案件评估会和合议会 1、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推荐符合业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参加本项目案件评估会及合议会,通过参加案件评估会及合议会,以会签的方式,与案件评估会及合议会的其他成员共同负责本项目保险索赔案件的处理工作。

2、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积极参与本项目案件评估会及合议会,并按时完成会签。 (二)指定专人负责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理赔服务

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理赔事宜,全力配合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简称赔处中心)及市医调委的工作。理赔服务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至少安排1名专人常驻医调委办公,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

(三)协同理赔服务

1、乙方认可本协议约定或联席会议决议通过的赔偿标准、索赔材料范围,并据此进行理赔和赔款摊回工作。

2、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赔款划付和赔款摊回工作,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 3、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不得以以往已决案件由于乙方其他共保公司尚未支付应摊回赔款而拒绝支付新结案的赔款支付。

4、若患者的残疾程度可以被直观判断或通过病历等相关资料能够明确判断伤残等级的,市医调委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患者残疾级别,出具伤残等级意见,乙方不再索要患者其他残疾程度证明。

(四)报案

1、本项目报案专线电话400-616-8811负责接报案工作,并提供24小时×365天全年不间断接转报案服务,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接受赔处中心和本项目报案专线电话的转报案。

参保医疗机构向本项目报案专线电话报案的,视同已向乙方报案。

2、参保医疗机构向乙方直接报案的,乙方不得受理,应指导报案人向本项目报案专线电话400-616-8811进行报案。

3、以下情况,乙方应视同为及时报案:

(1)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其他途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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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乙方认可被保险人及赔处中心或市医调委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

(3)乙方认可被保险人说明合理原因的未及时报案。 (五)赔偿依据

乙方认可并执行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仲裁机构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裁决书及赔处中心出具的《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等,并将其作为乙方赔偿的依据。

(六)赔款支付

1、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不得以需要征询乙方其他共保公司为由影响支付赔款时效。 2、乙方同意,除另有约定外,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在接到《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支付赔款:

序号 1 2 3 赔款金额 赔款金额≤RMB20000元 RMB20000元<赔款金额≤RMB50000元 RMB50000元<赔款金额 赔付时效 5个工作日内支付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15个工作日内支付 3、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向丙方提交本项目案件处理台账,就具体案件数量、已赔付金额、未决金额、索赔材料等内容进行沟通,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4、如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赔款,则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医疗机构加付1000元的迟延支付违约金。

十二、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服务 (一)防灾防损服务

乙方按照实收总保费2%的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费,该项费用用于本项目的宣传推广以及对参保医疗机构的培训等防灾防损服务。该项费用据实列支,可跨年累计使用。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和丙方应负责举办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参保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技能,培训相关费用从防灾防损费中支取,由乙方共保体成员按照共保比例共同承担,具体培训举办时间和地址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定期提供理赔台账(含逐笔赔案的理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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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负责的案件截至上月末的保险理赔电子台账(含逐笔赔案的理赔信息),可跨年累计使用。

(三)参加联席会议

乙方领导小组组长或日常联系人按时参加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共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四)独立核算体系

乙方应建立本项目独立核算体系,实行对本项目的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以避免出现乙方因赔付率不理想而可能产生的服务不积极、甚至拒绝承保的情况,并对丙方提供最大程度的灵活政策和工作配合,共同推进本项目。

十三、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共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乙方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在丙方指定账户存放履约保证金,乙方各共保成员按照承保比例分别承担履约保证金数额。

履约保证金累计放弃超过总额的50%,乙方各自对已放弃部分补充缴纳履约保证金,使其恢复至原始额度。乙方应在接到《履约保证金额度恢复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工作。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本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保险期内赔案处理完毕的,将一次性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在本年度内被取消承保资格的乙方共保公司成员,待其完成所有保险服务(包括赔案均已结案)后,丙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该成员。

(三)履约保证金的放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有关合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各成员共同违约的,视为共同放弃履约保证金总额的相应比例;乙方某一成员违约的,视为放弃该成员所缴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相应比例。

1、在市场上销售类似保险产品(包括原有产品),或出现对本产品的竞争性营销行为,或不执行统保业务流程私自销售本产品,视为每次放弃5%履约保证金。乙方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在保险期内转投本项目并取得实效的,可酌情减少。

2、未执行本协议及联席会议决议的,视为每次放弃履约保证金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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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次联席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以及乙方实际履行情况为准。“每次未执行”指乙方某一成员就某联席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中的某一事项未传达、未落实。

3、未按时出具保单、出具发票及保单、发票未按时送达医疗机构的,第一次接到投诉后通知乙方查找原因并督导改进,若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得到纠正,则不予计算,接到第二次投诉时开始视为放弃履约保证金;如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得到纠正,则本次开始视为放弃履约保证金,每次投诉视为放弃履约保证金500元。

以医疗机构向甲方、丙方公布的正式投诉渠道的投诉次数为准,对同一保单的未按约定执行行为的多次投诉按一次计算。

4、对于未按理赔时效要求支付赔款的,从履约保证金内进行垫付。

5、对于未按照项目共保协议向首席承保公司摊回保险赔款的,从履约保证金内进行垫付。

(四)被放弃的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放弃的履约保证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医疗损害风险调查的支出; (2)医疗损害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 (3)赔处中心的医疗纠纷处理费用支出。

十四、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特殊情况处理

(一)医疗机构在本框架协议生效之前已经投保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此处该项目仅指由江泰公司运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等九家保险公司承保的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在保险单到期之后,如医疗机构选择投保本项目的医疗责任保险,且其上一张医疗责任保险保单到期日与在乙方投保的本项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起始日连续的,医疗机构续保时继续适用赔付率调整因子,且按照本协议继续享有追溯期等保障。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了使医疗机构及时参保(续保)本项目,并充分维护医疗机构的保险权益,乙方同意医疗机构在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保本项目的,其保险期间统一从医疗机构上一张医疗责任保险单的到期日后第一天零时开始计算(且继续享有追溯期等保障)。对于在上一张医疗责任保险单的到期日至投保当日之间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患者在此期间或保险期间内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的,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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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 (一)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协议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部分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执行与效力。

(二)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除,必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保险单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险服务承诺等行为,联席会议决定可修改本协议中确定的共保公司构成以及承保份额等相关条款。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伍年,适用于本项目期内的全部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本协议到期时,经甲、乙、丙三方讨论一致并同意,可自动续签本协议,有效期为伍年。 (四)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

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 2、应法律或司法、行政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叁年。 (五)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XX份、副本XX份,甲方持正本X份、副本X份;乙方各持正本X份、副本X份;丙方持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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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附件一:《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

附件二:《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案件赔偿处理办法》 附件三:《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数据管理规定》

协议各方确认:

甲方: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丙方: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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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

方案明细表

项目 1、投保人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3、基本条款 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注册地址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共12个月,自2018年 月 日0时起至2019年 月 日24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期内索赔式 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首次投保本保险无追溯期; 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从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6、追溯期 且不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追溯期的起始日; 如果投保人断保后再次投保的,追溯期需重新计算,即追溯期至多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追溯期的起始日,且最长不超过3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7、发现期 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120天的免费发现期。 如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第二天起3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待定 待定 内容 4、保险期间 5、承保基础 37

付相当于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获得自免费发现期到期日第二天起十二个月的缴费发现期。 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8、责任限额 一级医院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社50万元 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所) 20万元 100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 300万元 200万元 注: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5%;其他责任限额详见费率规章 9、免赔额: 10、司法管辖 11、保费计算公式 12、保费支付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详见费率规章 见费出单 1、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13、附加条款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 38

它保障的有效性。 14、其他

在本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39

邵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充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四条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且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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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对患者实施的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在此限;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导致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诊疗活动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后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期间仍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醉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活动的;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未造成人体器官功能障碍的; (八)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被保险人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且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九)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

(十)因被保险人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或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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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人身损害,但其以患者身份接受诊疗时受到人身损害的不在此限;

(二)任何财产损失;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患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列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患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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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怠于提出索赔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或其近亲属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加强管理,教育医务人员遵守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确认。保险人将所发现的缺陷或危险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合理限度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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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列明的重要事项如医疗机构类型、医疗机构等级发生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或调整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报案专线电话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保险人认可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医疗责任保险报案专线电话提供的报案信息并视同为及时报案;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未经保险人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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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调解;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含事故情况说明);

(二)相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关系证明;

(三)患者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残疾的,提供相关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证明;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五)医疗费发票或可以证明医疗费的其他材料以及依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指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含因抢救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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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四)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对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即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项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伤残级别 Ⅰ级伤残 Ⅱ级伤残 Ⅲ级伤残 Ⅳ级伤残 Ⅴ级伤残 Ⅵ级伤残 Ⅶ级伤残 Ⅷ级伤残 Ⅸ级伤残 Ⅹ级伤残 伤残赔偿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四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被保险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总和在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以外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本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按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可以从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项下列明的赔偿项目中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属于特别会诊费用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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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为限;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商或销售商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以上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90天的免费发现期。如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第二天起3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当于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获得自免费发现期到期日第二天起十二个月的缴费发现期。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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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中有关名词的释义如下: 1、追溯期: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该段时间内发生且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事故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

是指在被保险医疗机构执业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在本保险合同中,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医疗管理人员、外聘医务人员、进修生、外请会诊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与被保险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来自同一医疗集团或同一医疗联合体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务人员。

在本保险合同中,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办科教发[2008]45号)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

3、诊疗活动:

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保险合同中诊疗包含护理工作,护理工作主要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下述行为: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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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5、医疗美容:

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6、义诊:

是指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无偿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7、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是指与本保险合同配套成立的在司法部门备案的专业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为被保险人提供免费的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服务。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由患方、被保险人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方签署的调解协议书,作为保险人的理赔依据。

8、发现期: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保险期间到期日后的一段时间。对于保险单追溯期内或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若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该时间段内(即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9、未满期保险费:

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间截止日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

未决赔款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则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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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dd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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