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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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

班级:2011级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刘芮芝 学号:111515020

目录

一.实现医疗责任保险 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 3 (一)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具有积极意义 ............................. 3 (二)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 4 二.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 4 (一)医疗责人保险的具体做法 .......................................... 4 三.我国医疗执业保险实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5 (一)我国医疗执业保险实施效果 ...................................... 5 (二)医疗执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5 (三)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 6 四.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与费用 ....................................... 6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 6 (二)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7

医疗责任保险

内容摘要:

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一时间,昔日素有“白衣天使”美誉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几乎成了千夫所指,口诛笔伐的中矢之的。社会各界在对医疗界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纷纷谴责,声讨。实践中,各种侵害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医方的各种和方法权益,也挫伤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损害了医院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很重要。

关键词:

医疗 责任 保险 市场 竞争 管理 制度 机制 医患 医疗纠纷 风险 费用 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生为病人治疗时,因医疗技术,手段或医院供应的药物,器械,食物出现问题引发病人遭受到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在西方国家,该险种的承保对象主要为内科,外科和口腔科医生。承保对象主要为“无过失责任保险”。这一方式有利于为医疗单位分散风险,不致使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陷入严重的经济困难,且可避免受害人长时间陷入起诉程序,使受害人可及时,全面的获得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

一.实现医疗责任保险 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一)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有助于加强医院的正规化建设。有了医疗责任保险,有了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强化医生的职业保护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因为多次犯规的医生,将面临支付高额保险费,直至被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吊销行医资格或拒保的风险。同时,保险公司将严格监督医生的医疗行为,监督其是否违规,是否越位,是否具有从事某些治疗的医疗证书等,这将有助于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先要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僵尸的新技术的开展将更加规范,可能面临的风险将得到分担。

其次,可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基本权益,有利于降低患者,医生和国家三方面的损失。由于医疗人员的医疗服务范围受到规范和监督,使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安全性和再损害风险降到最低,也是医生的职业风险大大降低。由于保险业的介入,风险由保险业和医院,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加强了医疗企业化运作的实际内容,减轻了国家负担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有助于医疗市场形成良性有序的竞争。大医院看大病,开展高难技术,

小医院看小病,开展适宜技术,是一种良性有秩序的竞争,是市场的合理分配和资源的合理使用,也是个级别,各层次的医务人员形成自己相对固定的服务群体,最终医疗费用会下降。

四是可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两项业务。两类保险除可有效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基本权益,还有降低医疗成本,节约医疗资源的功能。

(二)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两年后,保险险种将全部放开,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这一条例将有可能把“医疗责任保险”推向前台,《执业医师法》已经实施,我国已开始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我国已有保险公司与医院共同展开社会医疗保险的实践经验。

当然,医疗责任保险也还有不少问题,如中国幅员辽阔,不同生活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如何合理,适宜的收取保险费;国外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时,保单均有承包时限,保单到期后,医院和医生必须续保,我们是否有相关政策;医生参保医疗责任保险后,如何受到有效的监督等。但只要是有益的探索,只要有益于保障广大患者的利益,有益于医疗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就值得我们去尝试。

二.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一)医疗责人保险的具体做法 1.建立制度,制定标准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过程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有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医疗保险。《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鉴定标准,扩大了医疗损害的外延。保险费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类,被保险人分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及医务人员工作性质确定年度保险费:基层医疗机构年度保险费用为3000~4000元;一级以上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下,年保险费用为2万;床位101~300张为3万~6万;床位301~500张为7万~10万元;床位501~900张为13万~16万;床位在900张以上为20万元。医务人员则根据其工作性质,年度保险费用分别为:临床手术科室医师240元,临床手术科室护士180元,临床手术科室其他技术人员120元;临床非手术科室医师204元;临床非手术科室护士144元;临床非手术科室其他技术人员120元;医技科室医师180元,医技科室和其他技术人员96元;基层医疗机构各类医务人员200元。赔付范围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单例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最低为500元。

2.建立机构,完善制度

为解决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低效问题,一些医院成立了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和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并邀请司法,公安等部门参与。联合办公室全面负责参保医疗单位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义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参保医疗单位彻底的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完善了一整套医疗纠纷的接待,登记,处理,鉴定,赔付等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规范化,程序化的工作体现法律工作的有效性。

3.理顺关系,缓解矛盾

为了充分体现保险的转移风险职能,黄石市建立起医患保三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降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医疗

纠纷的发生率,缴纳保费,从而享有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医疗损害而导致的经济赔偿,医疗欠费等损失得到补偿的权利。作为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补偿医患双方,建立起医保关系,并有义务协助卫生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4.实事求是,灵活周到

黄石市建立评估机制,对过程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和一些重大医疗纠纷,联合办公室可先行组织专家,律师评估,合理确定医疗损害的事实和对医患双发的补偿额,由保险公司支付到位。医患任一方有不同意见者,评估程序中止,进入技术鉴定程序。

5.强调管理,有效激励

为了消除不良影响,我们一方面加强管理,强化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对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发生了医疗损害事实,保险只能免除经济上的责任,行政和法律上的责任不变。另外,我们建立起医疗责任保险激励机制,对管理到位,工作突出,医疗投诉少,病人满意度高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将给与精神和物质上的激励。奖励由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考核,由保险公司从盈余保费中列出一系列中列出以合理比例承付。

三.我国医疗执业保险实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医疗执业保险实施效果

我国医疗执业保险从无到有,虽然只有几年的历史,但大有星火燎原之势,而且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保障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实施了部分预期目标,概述如下:

a.建立了一定范围内的医疗执业保险系统,提高了医生抵御医疗执业风险的能力。b.减轻了医疗机构各医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分担了部分风险。

c.减少了医院因纠纷造成的在时间,精力等方面所带来的损失。

d.保障了患方的权利和利益。促使医院加强防范,将强与病人沟通,提倡安全第一和全方位,全员质量管理,防范工作与床位奖金份额,晋升,职称挂钩,这也是领导年终考核的指标同时作为岗前教育,例会,交接班,在职教育的重要内容,减少了纠纷和事故发生。

e.对患方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尤其是那些心术不正的,希望通过医院发财的患者,通过此方案,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f.医患和社会对医疗执业保险有了一定的认识。

g.社会上积压的一些纠纷案件处理不当的案件,通过医师执业保险的实施得以处理,解决了部分纠纷问题,缓解了一部分压力。

(二)医疗执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国医疗执业保险刚刚起步,加上人们保险意识薄弱,大多数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收入较低,政府有无相关投入等,所以,医疗执业保险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尚有进一步完善。目前,医疗执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现行的医疗执业保险筹资水平没有经过科学预算,对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现行的筹资水平对他们而言,无足轻重;筹资渠道单一,只有院方和医务人员承担,抗风险能力低下,筹资面不广,应当面向所有医院;持续筹资存在困难,其原因为:

1.保险负担较重 2.医疗经济压力大 3.管理方面

4.医患矛盾未分离 5.对该保险认识不足

(三)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1、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的宏观政策与建议

医疗执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尤其是政府在政策、经济上的支持以及在宣传、应到和行政管理等方面要给与大力支持;也需要公检法部门的支持,积极支持配合保险的实施;而保险机构,也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以诚信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和医院以及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或纠纷时,严格按医疗执业保险的规程规章办事;而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即所有卫生服务的潜在需求者来说,也需要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在遇到医疗事故或纠纷时,以医疗执业保险为依据要求理赔。此外,还需创造好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以适应医师执业保险实施和管理的需要。

2、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的微观政策与建议

从医疗执业保险实施条件来看,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医疗执业保险筹资标准要经过合理测算,并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医院风险大小、医院业务量、医院效益、政府补偿等因素确定筹资费用。其次,医疗执业保险损害的处理应该与交通损害一样,应该由公安司法系统进行鉴定和处理,尽可能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不另外再搞一套东西,包括处理机构、管理和监管机构、处理程序、处理标准等。再者,在不同级别的损害标准的赔付方面,可鉴定国外做法,将医疗伤害后果划分成条款分明的若干等级,成为法官或保险判决和执行理赔的依据。

从医疗执业保险的管理来看,医疗保险筹资的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在运作过程中,应积极积累、收集相关资料,根据风险概率变化,调整不同机构的筹资标准。有一些地方,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保险费返还措施,只是借鉴过去商业保险的做法,即对没有发生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单位,对防范措施到位的单位,应该给一定的肯定和鼓励,包括经济和其他形式的鼓励。这种形式颇受医院管理人员的赞同,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对持续投资有一定的作用。目前,中国医疗执业保险基本上都是属于商业保险,医疗执业保险应采用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最好,有利于积累资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与费用

近年来,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急剧上升,医疗

赔偿额度大,医疗事故纠纷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赔偿负担成了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一块心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应被保险人或其他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害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者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养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提供的药物、医疗器械或食品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有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硬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二)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确定医疗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是盈利性的还是非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配置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其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1)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使用的医务人员的数量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医生数量而定。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业务收入而定。

保险人计算保险费,既可以选择以上任何方法,也可以按上述各项综合计算。

已在国际医疗行业渐成规模的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尚不成熟,原因在于过去对于医疗事故补偿额较低,且医疗责任保险属于高费率险种。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却着实让医护界深切认识到,要想处理好医疗纠纷,选择上医疗责任保险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卫生经济学》教材、《如何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3x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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