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期末复习资料免费

更新时间:2023-11-03 03: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部分:必须背会的知识点

1.为何有人误称CIF为“到岸价”,:

这是单纯从其主要价格构成来考虑的,因为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承担相笑的运费和保险费。但由于CIF属于装运港交货,风险已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并不保证把货送到目的口岸,因而称其为“到岸价”是不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海轮能直接靠岸,DES则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因为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是完成交货。在DES条件下,卖方不仅要负责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责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2.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3.对等样品: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4.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5.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

6.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7.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8.品质增减价条款: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 9.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由此可见,在洽商交易和规定品质条款时,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很重要的。

10.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和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11.标准化运输标志:

ABC???????收货人代号 1234???????参考号 NEW YoRK???目的地 l/25???????件数代号

1

12.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13.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具有下列特点: (1)“四固定”——航线、港口、航期、运费率 (2)“一负责”——船方管装管卸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14.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

15.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16.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间的争议的法律依据。

17.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l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18.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19.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0.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

21.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2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作为支付工具,本票与汇票都属于票据的范畴,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

(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 (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的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的,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23.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24.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25.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26.信用证的特点: ①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②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③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27.解决争议的途径有下列几种:①友好协商 ②调解 ③仲裁 ④ 诉讼

28.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选择并采用。 29.诉讼具有下列特点:

①诉讼带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

②诉讼程序复杂,处理问题比仲裁慢。

③诉讼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有伤和气,不利于今后贸易关系的继续发展。 ④诉讼费用较高。 30.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2)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

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3

31. 构成接受的要件:

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②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③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32. 出口合同的履行: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33. 履行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证 船 款 货;

34. 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 35.仲裁协议的作用:

①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②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③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6.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37.托收的程序

4

销货合同 出口商 ⑶ ⑷ 托 回 收 申 执 请 书 (1)货物(2)提单 船 公 司 (10)货物 (9)提单 ⑹ 提示 跟单 汇票 进口商 ⑺ 付款 或 承兑 ⑿ 货 款 跟单汇票 (5)托收委托书、跟单汇票 出口方 银行 (11)汇交款项 进口方 银行

38.信用证的程序 :

出口方银行 通知行/议付行 ⑺议付 ⑹交单 ⑷ 通知 信用证 修改 保兑 信用证 ⑶开立信用证 出口商 (受益人) 买卖合同 ⑸提单 进口商 ⑿交单提货 (申请人) 轮船公司 ⑾交单 ⑽付款 ⑵申请开证

⑻寄单索汇 ⑼偿付 进口方银行 开证行

第二部分:理解记忆的知识点

1. 当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本着法律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但买卖双方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该项惯例就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 2.《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l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主要在美洲国家采用。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于l 936年,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4.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的区别: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5.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无义务提供。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协助买方取得上述证件。

①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事后引起争议。

②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

5

如果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他所收入的硬币就会减少,这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有利。 60.佣金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交易是通过中间代理商进行的。因中间商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需收取一定的酬金,此项酬金叫佣金。

61. 折扣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62. 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如公吨)、单位价格金额(如200)、计价货币(如美元)和贸易术语(如CIF伦敦)。

63.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64. 汇票的种类:(A)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B)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C)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65. 汇票的使用:(A)出票: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pay A Co.only)或“付××公司,不准流通”(Pay××Co.not negot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收取货款。

(2)指示性抬头。例如,“付××公司或指定人”(Pay××Co.by order或Paytothe order of××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B)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1)付款提示。即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2)承兑提示。即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C)承兑(Acceptance) (D)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F)背书(Endorsement) (G)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M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

11

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ur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66.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 67.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支取现金或是转帐,通常可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但一经划线只能通过银行转帐,而不能直接支取现金。因此,就有“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之分。

68.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0日内提示付款。

69. 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汇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法。逆汇是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的是逆汇方法。 70.汇款方式的当事人:①汇款人 ②收款人 ③汇出行 ④汇入行或解付行 71.汇款方式的基本分类: ①电汇 ②信汇 ③票汇

72.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73. 托收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①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②托收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③代收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④提示行: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

⑤付款人:付款人是根据托收指示,向其作出提示的人。如使用汇票,即为汇票的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即债务人。

74.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按照卖方的指示办事,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所以,托收的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75.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业单据的托收。

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按照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①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a)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b)远期付款交单 ②承兑交单

12

76.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77. 由于简电本内容简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

78 信用证的种类(A)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B)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C) 按有没有另—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D) 按付款期限的不同,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E)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指由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

(F)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 ①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②限制议付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G)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H)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I)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J)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K)预支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有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

(L)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79.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验结果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谁享有对货物的检验权,谁就享有了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80.装运港(地)检验: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81.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

82. 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①官方检验机构 ②半官方检验机构 ③非官方检验机构 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3

83. 受损害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便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对受损害方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称为理赔。

84.仲裁协议的形式:①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②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8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①发盘的撤回

发盘发出后,发盘人是否可以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

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而大陆法则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 ②发盘的撤销:为了调和上述两大法系在发盘可否撤销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该公约第l 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86. 在接受的撤回或修改问题上,《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

87. 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①表提: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②电提又称为“电报提出”,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寄出。③跟单托收 这里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采用“表提”、“电提”,还是“跟单托收”方式,信用证受益人都失去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从而使出口收汇从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

88 “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1.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Z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部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答: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 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完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赔偿。

答: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14

触礁受损的 8000 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对 2100 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 2100 美元也应负责赔偿。

3.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答:(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4.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

答:我方不能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 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个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于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5.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题目中未明确指出合同有否规定溢短装条款,也未明确指出是否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如果合同规定了溢短装条款且/或采用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则买方要求不合理;如果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且采用的付款方式不是信用证,则买方要求合理.

7. 吉信贸易公司收到爱尔兰公司求购6000双牛粒面革腰高6英寸军靴(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询盘,经了解每双军靴的进货成本人民币90元(含增值税17%),进货总价:90x6000=540000元;出口包装费每双3元,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0元,出口商检费350元,报关费150元,港区港杂费900元,其它各种费用共计1500元。吉信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计垫款两个月,银行手续

15

费率为0.5%(按成交价计),出口军靴的退税率为14%,海运费:大连——都柏林,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3800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5%,并包括3%佣金。若吉信公司的预期利润为成交额的10%,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8.25:1,试报每双军靴的FOB、CFR、CIF价格。

答:(1)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基本构成 FOB: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CFR: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预期利润;

CIF: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预期利润。 注:三种贸易术语的换算 FOB价换算成其它价格 ①FOB+运费(F)=CFR价

②FOB+运费(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IF价 CFR价换算成其它价格 ①CFR—运费(F)=FOB价

②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IF价 CIF价换算成其它价格

①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FOB价 ②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FR价 (2)核算成本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额(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x退税率)=90—90÷(1+17%)x14%=79.2308元/双 (3)核算费用

①国内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商检费+报关费+港区港杂费+其它费用)+进货总价×贷款利率/12×贷款月份=3×6000+(12000+350+150+900+1500)+540000×8%/12×2 =18000+14900+7200=40100元。

单位货物所摊费用=40100元/6000双=6.6833元/双(注:贷款利息通常以进货成本为基础) ②银行手续费=报价×0.5% ③客户佣金=报价×3%

④出口运费=3800?6000×8.25=5.2247元/双 ⑤出口保险费=报价×110%×0.85% (4)核算利润(利润=报价×10%) (5)三种贸易术语报价核算过程 ①FOBC3报价的核算:

FOB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运费+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 =79.2308+6.6833+FOBC3报价×3%+FOBC3报价×0.5%+FOBC3报价×10% =85.9141+FOBC3报价×(3%+0.5%+10%)=85.9141+FOBC3报价×(13.5%) 等式两边移项得:

16

FOBC3报价—FOBC3报价×13.5%=85.9141 FOBC3报价×(1—13.5%)=85.9141 FOBC3报价=85.9141/(1—13.5%)=99.3227元 折成美元:FOBC3=99.3227?8.25=12.04美元/双 ②CFRC3报价的核算:

CFR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运费+出口运费+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 =79.2308+6.6833+5.2247+CFRC3报价×3%+CFRC3报价×0.5%+CFRC3报价×10% =91.1388+CFRC3报价x(3%+0。5%+10%) =91.1388+CFRC3报价x13.5% 等式两边移项得:

CFRC3报价—CFRC3报价x13.5%=91.1388 CFRC3报价x(1—13.5%)=91.1388

CFRC3报价=91.1388/(1—13.5%)=105.3628元 折成美元:CFRC3=105.3628/8.25=12.77美元/双 ③CIFC3报价的核算

CIF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运费+出口运费+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出口保险费+预期利润

=79.2308+6.6833+5.2247+CIFC3报价×3%+CIFC3报价×0.5%+CIFC3报价x110%×0.85%+CIFC3报价x10%

=91.1388+CIFC3报价x(3%+0。5%+110%x0.85%+10%)=91.1388+CIFC3报价x0.14435 等式两边移项得:

CIFC3报价—CIFC3报价x0.14435=91.1388 CIFC3报价x(1—0.14435)=91.1388

CIFC3报价=91.1388/(1—0.14435)=106.5079元 折成美元:CIFC3=106.5079/8.25=12.91美元/双 (6)三种价格对外报价

(1)USD12.04/pair FOBC3 Dalian(每双12.04美元,包括3%佣金,大连港船上交货); (2)USD12.77/pair CFRC3 Dublin(每双12.77美元,包括3%佣金,成本加运费至都柏林); (3)USD12.91/pair CIFC3 Dublin(每双12.91美元,包括3%佣金,成本加运费、保险费至都柏林)。 (7)对外报价的验算

成本=收入—支出。下面以前述背景资料为例进行验算。

每双军靴的进货成本即为90元人民币,吉信公司的FOB包含3%佣金的报价为每双12.04美元。那么:

出口收入=12.04×8.25=99.33元/双 支出=客户佣金+国内费用+银行手续费+利润

=99.33×3%+6.6833+99.33×0.5%+99.33×10%=20.0929元/双 实际成本=出口收入—出口支出=99.33—20.0929=79.2371元/双 进货成本=实际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x(1+增值税率)

17

=79.2371÷(1+17%—14%)x(1+17%)=79.2371÷1.03x1.17=76.9292x1.17=90.00元/双 可见该报价是合理的。

8. 2000年,某公司出口陶瓷餐具,进货成本150元/套(含17%增值税,退税率9%)。20英尺货柜所需费用:运杂费900元,商检报关费200元,港区港杂费700元,业务费1300元,其它费用950元,大连——温哥华20英尺集装箱包箱费2250美元。利润为报价的10%,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8.27。外箱体积为:0.40x0.35x0.38cm。我方对外报价每套25.10美元CFR温哥华,客户还价每套22美元CFR温哥华。

根据客户还价,出口公司准备做三种情况的核算: (1)按照客户还价,核算我方盈亏情况; (2)保持5%利润的还价情况;

(3)保持8%利润的国内采购价调整情况。 答:操作步骤:

(1)按照客户还价,求出我方是否能得到利润: 外箱体积:0.4x0.35x0.38cm=0.0532立方米

报价数量:20英尺货柜(按25立方米计算)包装件数=25/0.0532=470箱(每箱装一套) 销售收入=22x8.27=181.94元

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x退税率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x退税率 =150—150/(1+17%)x9% =150—11.5385=138.4615元/套

国内费用总额=运杂费900元+商检报关费200元+港区港杂费700元+公司业务费1300元+其它费用950元=4050元。

每套餐具国内费用=4050/470=8.617元 海运费=2250美元/470x8.27=39.5901元/套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费 =181.94—138.4615—8.617—39.5901=—4.7286元/套

利润为负数,每套亏损4.7286元,亏损率为4.7286/181.94=2.60% (2)按照我方保持5%利润还价情况: CFR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费+利润 =138.4615+8.617+39.5901+报价x5% 将等式两边移项得:

CFR价—报价x5%=138.4615+8.617+39.5901 CFR价x(1—5%)=186.6686

CFR=186.6686/(1—5%)=196.4933元 折成美元:196.4933/8.27=23.7598美元/套 按照我方保持5%利润,每套可以还价23.8美元。

(3)按照我方保持8%的利润,进行国内采购价的调整计算:

18

实际成本=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海运费—国内费用 =22x8.27—22x8.27x8%—39.5901—8.617

=181.94—14.5552—48.2071=167.3848-48.2071=119.1777元/套 进货成本=实际成本x(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119.1777x(1+17%)÷(1+17%—9%)=139.4379÷1.08=129.1092元/套 国内进货价调整为129.11元方可以成交。

对以上核算结果,出口商可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水平,结合自己的销售意图,合理妥当地对外还价。 9.出口麻底鞋36000双,出口价每双0.60美元CIF格丁尼亚(波兰),CIF总价21600美元,其中海运费3400美元,保险费160美元。进货成本每双人民币4元,共计人民币144000元(含17%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4%,费用定额率12%。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8.27元人民币。麻底鞋换汇成本、盈利额及出口盈利率的计算如下: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进货成本—【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进货成本×12%)}/(出口销售外汇收入—运费—保险费)

={144000—【144000?(1+17%)×14%】+(144000×12%)}/(21600—3400—160) =(144000—144000?1.17×0.14+17280)/18040 =144049.23/18040 =7.985元/美元 麻底鞋换汇成本低于外汇牌价,盈利。

出口盈利额=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外汇买入价—出口总成本 =USD18040×8.27—144049.23=¥5141.57 麻底鞋出口盈利人民币5141.57元。 出口盈利率=(盈利额/出口总成本)×100% =(5141.57/144049.23)×100%=3.57% 麻底鞋出口盈利率为3.57%。

10. 下列我方出口报价如有问题请予更正(英文)。 (1)每码3.5元CIFC香港 (无币种,佣金比) (2)每箱100英镑CFR英国 (术语后应加港口) (3)每打6美元FOB纽约 (FOB按美国时应加上VESSEL) (4)2000日元CIF大连包括3%佣金。(无计量单位)

1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答:①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②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③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

19

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12.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1)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2)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13.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14.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15. 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2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0x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