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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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促使我院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简

称职代会) 参与医院民主管理, 实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在医院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建议权、协商共决权、民主参与权和评议督促权的四项职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代会是院党支部领导下的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行政负责人同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职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了职工在医院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职代会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医院各项任务,为实现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把礼县第一人民医院建成一流县级医院的目标,以及为实现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二) 审查岗位责任制、职工聘任、奖惩与分配办法等方案,以及其它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经审查通过,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

(四) 民主评议和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医院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支部,通报职代会和院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 在职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职代会各代表组长,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 医院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四) 评议医院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职工代表作

述职报告,以代表组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七条 院长要每年一次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

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职

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职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

提出建议;院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册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以科室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医疗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第一线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

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代表离职、离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即失去代表资格;

应由原选举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院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部门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院工会研究决定。工会委员会成员在院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职代会和医院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

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对医院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四)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五)因参加职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工作量和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

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要对选举部门的职工负责。选举部门的职工有权

监督或更(撤)换本部门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停薪留职,离开医院;

(三)长期外出、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职代会活动;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职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科室先写书面报告送院工会,说明更(撤)换代

表的姓名及原因,经院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部门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同时,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消与补选代

表结束后,由代表组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院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职工、民主党派

人士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到重要事项,经院党委、院长和院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职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代会

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应由医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普通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

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十九条 职代会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职工代表大会协

商、推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院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院党支部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举手同意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才能当选。

第二十条 职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本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

心的问题,由院工会与医院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

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职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职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以部分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组长一般应由部门工会委员担任,也可由科室负责人担任。代表组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职代会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职代会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院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职代会代表、提出职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 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 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召集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 代表职工参与医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医院的民主管理;

(五) 向代表和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和建立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实施,院工会负责解释。

篇二:-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院工会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职代会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教育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公司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公司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听取公司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和实行司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薪酬改革方案、合同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审议、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

三、评议监督权。

建立健全每年评议一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制度,按规定的评议程序和评议的原则进行;以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和测评,评议和测评结果向职工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四、审查监督权。

审查监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五、民主选举权。

选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劳动(人事)

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公司职代会对公司内部管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公司党委提出建议,也可向院工会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公司职工代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高的政治觉悟、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公司的发展,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能够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0%确定。代表中科技人员不少于40%,35岁以下青年代表(含35岁)不少于全体代表的30%,女职工不少于20%,领导干部占30%左右。

公司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按大会要求组成代表组,参加职代会和开展活动。代表组推选组长1 人,副组长1 人。各代表组的活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4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实行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身份合一制度。

职工代表对选举本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撤换与罢免必须经过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代表资格。在提请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补选。

一、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并离开本选区,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不能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应按程序予以撤换;

四、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的,其代表资格应予罢免。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讨论有关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职代会提交提案并对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与公司领导民主对话以及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的

评议和测评。

六、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的,应事先争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关心和了解公司和院各方面的发展,不断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定期向职工报告履行职责和参加职代会活动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职代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党委、公司工会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职代会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凡需经公司职代会审议的报告、方案、规章、制

篇三: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和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搞好企事业的方针,保障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结合本产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单位党委(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达到统一、简化、有序、全面发展的要求。

(一)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1.职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本单位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3.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部门(小组)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职工人数和有关职代会代表的规定,职工代表占本单位职工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

5.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一般职工。其中,一般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部门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本单位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本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各部门的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职代会。

(3)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职工代表候选名单,并由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部门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部门建立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

7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的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本单位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③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本单位所属部门和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④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⑤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收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⑵代表的义务:

①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②积极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③联系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④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⑴ 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本单位或任期未满退休、退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⑵代表对所选部门职工负责。职工或原选部门,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需经原选举部门单位职工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⑶ 代表出现缺额,本单位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被选代表的条件与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

本单位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⑴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⑵ 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领导、部门经理、管理骨干、普通职工,也可以是本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

⑷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筹备组提名,经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职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职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职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止时间由提案小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职代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团)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依据、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⑴ 提案审议。由职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查: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⑵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⑶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以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小组在下次职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职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开会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单位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心任务,针对本单位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至二个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起草召开职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工会发文实施。

4.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组织根据单位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5.本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起草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方案。工会、职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6.检查文件的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的征集和代表的培训工作。

7.职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8.职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9.应建立职代会报告制度,填写召开职代会报告表,报上级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⑴ 每次职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⑵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代会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工主要领导没有选为代表的,其主席团成员可以从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产生。

⑶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首先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其次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最后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鼓掌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

⑷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职代会筹备组关于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和讨论审议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5.行政一把手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组讨论,和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使工作报告及方案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单位实际,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使领导和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2.行政一把手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职代会筹备组(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议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4.组织代表组(团)继续讨论审议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职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行政一把手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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