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手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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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本质安全 关爱生命 安全是品牌 安全是效益

[中铁十四局南水北调中线磁县一标安全防护手册]

第一篇 施工现场

第一章 高处作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高处作业的标准,统一划分规定如下: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的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级别: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者低温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 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 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 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抢救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9)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第二条: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米高的护身栏杆。

第四条: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的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五条: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 第六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七条: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0.5米,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第八条: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第九条:在3米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体(如箱子、铁桶、砖堆等)上进行工作。

第十条:高处作业下方,应设数人警戒,严禁人员通行或工作。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架子、脚手板、马道、靠梯和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迁就使用。

第十二条:特级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应有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上施工进行修补、拆装工作等,必须拴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断而坠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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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电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扎扣,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第十五条: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节 脚手架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了解所搭设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

第二条: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条: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马道、承重架子、走斗车架子、大跨度架子、贴山坡用的撬挖架子及喷锚用的架子等),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

第四条:搭设三级、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施工设计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在2m以上的搭设脚手架应戴安全帽和绑裹脚。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第六条:搭架子时,上、下层人员应相互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上层作业人员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通知下层人员。

第七条: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在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

第八条:在危险岩石处搭设架子,应先处理掉危石或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禁止将承重架子搭设在虚渣或松土上。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对象之上。如无法避开,应将立杆埋在较坚实的基础上或加绑扫地杆,防止局部下沉。

第十条: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Pa,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第十二条: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以4~6.5m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能使用。 第十三条: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杆应采用消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腐蚀、损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 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3、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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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第十五条: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 二、脚手架搭设

第一条: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搭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cm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悬臂结构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斜面与墙面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伸过门窗洞两侧不小于25cm。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防护杆。

第二条: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 cm。

第三条: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四条: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 mm,长度4~6m和2.8~3.1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 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拴,不得用铁丝绑扎。

4、 三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配电线路时,应予以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号钢钢板,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竹、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如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 第六条:挑式脚手架的斜撑上端必须连接牢固,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 第七条:悬吊式脚手架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脚手架的全部悬吊系统应经设计,在开始使用前,应进行一次为设计荷重两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 任何情况下禁止超负荷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结构、挂钩和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全部悬吊系统(包括吊车)所用钢材应为3号钢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箍紧,以免使用过程中脱开。

4、 使用钢管搭设时,为防止节点滑落,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杆的上下两端还需加设扣件保险,立杆伸出搭杆的部分不得短于20cm。

第八条: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脚手架必须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 第九条: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应铺满,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2、 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3、 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得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 4、 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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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不得用砖石。 第三节 梯子

第一条: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的制作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

第二条: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

2、 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

3、 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

4、 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 5、 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

第三节:梯子使用安全规定

1、 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 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3、 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定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 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 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6、 使用梯子要避开机械转动有效工作范围、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 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采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8、 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第二章 安全用电 第一节 机电设备

第一条: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架设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执行本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机电设备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第三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基础砌筑、灌浆、钢结构的制造及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并应分别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第五条:机电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和\带病工作\。

第六条:各型机械的安装,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第七条:安装机械时,不得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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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

第八条:各种机械监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第九条: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带电的裸线必须装于不能被触及的处所。

第十条: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高台周围应装栅栏,栅栏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廊的距离不低于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十一条:埋设的电缆应埋深0.5~1.0m,车辆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设置明显标示。架空敷设的电缆,应支绑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第十二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三条: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第十四条: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孤氙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须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十五条: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或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皮电缆,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六条:电动机械设备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和部件,否则必须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的路径需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 第十八条:机电设备安装完工,要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作试运转。

第二节 电气装置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

1、 接地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保护接至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2、 接零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

第二条: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第三条: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隔1km处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和起重机轨道,均应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第四条:电气设备每个接地点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挡几个接地点。

第五条:在低压线路装置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第六条:保护零线上不得串接(串联)熔断器或断路设备。

第七条: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取得当地供电部门颁发的电工合格证)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八条: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进行合闸。 第十条:各种电闸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任何东西,并配备安全锁。非本岗位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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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运行正常。保护整定值不得随意更动。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第十三条:清洗电动机械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第十四条: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 二、变压器

(一)运行前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首次或停用半年以上的变压器投运时,应先测量其绝缘电阻和作绝缘油的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条:变压器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产品出厂试验数值的70%。35KV及以下的变压器,在10~30℃的吸收比应不小于1.2。

第三条:电压为10KV,容量为8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一次侧可选用熔断器保护。变压器容量为100KVA及以上时,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150~200%;在100KVA以下的,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200~300%。二次侧的控制和保护应配备可移式成套低压配电柜。

第四条:电压在10KV及以下,容量不超过320KVA的变压器,可以用隔离开关作空载投入或切除;带荷变压器的投入或切除必须使用油开关或负荷开关。

第五条:注入变压器的同牌号的绝缘油应做简化试验,不同牌号必须做混油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 第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变压器安装在高于地面0.5m以上的基础,周围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安全护栏,四周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的醒目警告牌。 (二)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变压器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内为额定电压的±5%以内,其额定容量不变。 第八条:变压器周围温度在35℃时最大温升不得超过60℃,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 第九条:变压器应在额定载荷以下运行,允许事故过载的数值和时间,应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变压器外部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间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项目有: 1、 瓷套管应清洁,无裂纹与放电痕迹以及其它异常现象; 2、 各部位无渗油、漏油现象;

3、 油位在规定指示线内,油温正常,油色透明; 4、 接地良好,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5、 运行中无异响。

第十一条:变压器在运行中发现下列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变压器运行,并报告有关部门。

1、 强烈而不均匀的噪音和内部有火花爆炸声; 2、 上层油温超过85℃,并继续升高; 3、 从油枕向外漏油; 4、 防爆管破裂、喷油; 5、 油色骤然剧变;

6、 瓷套管上发现大裂纹或有闪络现象; 7、 油面降至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变压器着火时,应迅速拉开所有开关,同时打开放油门将油放入油池,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灭火器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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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变压器投入或退出运行时应遵守下列操作程序:先投入变压器两侧的隔离开关然后投入高压侧油开关,向变压器充电;再投入低压侧油开关或负荷开关,向低压母线供电。退出时顺序相反。

三、10KV以下的配电装置 第一条: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少于二人。

(一)高压配电装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作业时应按照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油开关经修理或停用后,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并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三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第五条:隔离开关每季应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无松动;刀型开关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等。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第六条: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接地线是否完好。 (二)低压配电装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临时电源和携带式手持电动工具或在高温施工地区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触(漏)电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完整无损,动作灵敏。使用前必须按\试验\按钮,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

第九条: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灰尘和潮湿地区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第十条:各种熔断器的熔点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代替。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必须有专门的防雨设施,门、锁齐全。配电箱底边离地不得小于1.5m。

第十二条:电动机械必须一机一闸控制。电源控制开关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处。

第十三条: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或临时电源)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俗称橡皮软线)其中必须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电源导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第十四条: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及电压损失的要求,钽铜线不得小于6mm2;铝线不得小于16mm2。导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4.5m,与脚手架或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3m。

第十五条:移动式照明的电源的导线应采用橡皮铜芯软电缆,绝缘良好并不得有接头。灯具高度离地不得低于2.5m。

第十六条:照明使用电压等级要求: 1、 一般现场为220V。

2、 工作手灯、危险场所以及无防触措施的移动或局部照明灯,必须采用36V。 3、 在危险场所如工作面窄或特别潮湿或在金属容器内进行作业时,照明电压不得高于12V。 4、 行灯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式变压器。 第十七条: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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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3、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4、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5、 现场(临时或永久)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米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米。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8、 在脚手架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9、 电源线路不得破损,严禁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 严禁将电源线芯变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1、 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12、 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 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米以上的适当处。

14、 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厘米,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5、 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工地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总开关不得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起动,如用刀型开关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型开关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铜线将刀型开关内熔丝部分直连。 第十九条:各种刀型开关的静触头应接电源,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接线。

第二十条:接触器、自动开关、磁力启动器的可动部分,动作应灵活可靠、触头表面应平整,接触紧密。

第二篇 防护用品

第一节 安全帽

第一条:安全帽的标记。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记: 1、 造厂名称、商、型号。 2、 制造年、月。 3、 生产合格证。 4、 生产许可证号。

第二条:安全帽的采购、监督和管理。设备物资部门在采购安全帽时,必须购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购入的产品经验收后,方准使用。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场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第三条:安全帽的选择使用。

1、 据本工程的特点,应选择具有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侧向刚性等性能的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醒目,不应选用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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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

3、 严禁使用只有下鄂带与帽壳相连接(无帽内垂直净空)的帽子。

4、 任何受过重击、有褪色、裂缝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第四条:安全帽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玻璃钢(维尼纶)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于到期的安全帽,由质量、安全、实验部门根据国标GB2811—89规定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第二节 防尘口罩

第一条:防尘口罩的标记、运输和贮存。

1、 标志:凡购买的防尘口罩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标记:制造厂名;产品型号或标记;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鉴定证。

2、 运输:无论采用何种运输工具,运输时必须有遮盖、防潮、防冻、防阳光照射。不得与酸、碱及其它有毒物品混装运输,保持产品清洁、卫生、不受污染。 3、 贮存:防尘口罩不得与酸碱及其它有毒物品放在一起,应通风、干燥,温度保持在0~35℃。贮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口罩应2‰抽样进行复检,合格方能使用。 第二条:防尘口罩的选择使用。防尘口罩应根据口罩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和环境的粉尘浓度进行选用;防尘口罩使用时应根据“产品说明书”进行。

第三节 防护鞋

第一条:防护鞋的标志。各种防护鞋应有以下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统一鞋号;产品等级;安检证、合格证;生产年月。 第二条:常用防护鞋的适用范围。

1、 安全鞋:皮安全鞋鞋头部分有能起防砸作用的内包头,适用于有砸伤因素的场所。绝缘皮鞋:绝缘皮鞋为在50HZ、1000V及以下或直流1500V及以下电力设备上工作时,作为辅助安全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穿用的皮鞋,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下,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2、 低压绝缘胶鞋:一般为布面胶鞋,在布面干燥条件下,作为工频电压1000V以下电工作业的辅助安全用具,在外底磨穿露出浅色绝缘内底时,不准再作为绝缘鞋穿用;绝缘鞋胶料部件凡有破损之处,均不得再作绝缘鞋穿用。

3、 焊接防护鞋:用于气割、气焊、电焊及其它焊接作业。 4、 其它防护鞋的使用参照有关安全规程。

第四节 防护服

第一条:防护服的标志:防护服除一般标志外,每件产品应有质量等级、标准代号和编号。 第二条:防护服的种类: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工程适用的防护服主要有一般工作服、劳动防护雨衣等。

1、 一般工作服:本工程为地下工程,工作服的颜色应醒目,一般为红色,材料为棉制品。 2、 劳动防护雨衣:从事淋水作业人员穿的有防水性能的雨衣和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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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防护手套

第一条:防护手套的标志:每副手套的筒口附近至少有以下四项标志:厂名、分类标志、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防护手套的种类: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本工程实际实用的防护手套主要有:劳动保护手套、带电作业绝缘手套、焊工手套等。

1、 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 2、 带电作业绝缘手套:供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带电作业时戴用的手套。

3、 焊工手套:供焊接作业人员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戴用的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

第六节 防坠落用品

第一条:防坠落用品的种类:主要有安全带和安全网两种。 1、安全带

(1) 概念: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由带子、绳子和金属配件组成,总称安全带,不包括消防和吊物用安全带。

(2) 标志:除一般标志外,带体上应有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安检证。

(3) 使用和保管: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例外);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不准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掉;使用两年后应抽检一次;频繁使用的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2、 安全网

(1) 概念: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称为安全网,一般由网体、边绳、系绳、试验绳等组成。 (2) 分类:

平网:安全网—P—3×6(表示宽3m,长6m的平网) 立网:安全网—P—4×6(表示宽4m,长6m的立网)

(3) 标志:每张安全网应有标牌,标牌上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产品标志;材料规格、网目边长;制造厂;制造批号、编号、日期;网绳断裂强力;负载高度;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

(4) 使用:应将安全网的边绳及系绳牢固地拴在脚手架或名锚筋上;安全网网体之间连接时,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每次安全网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三篇 混凝土工程

第一章 模板 第一节 木模板

第一条:支、拆模板,应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操作。必须上下同时作业时,一定要有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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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措施。

第二条: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应按施工设计图的要求进行,事先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三条:多人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上下传送模板,应用运输工具或绳子系牢后升降,不得乱扔。

第四条: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在下面标出安全区加派安全警戒,暂停行人过往。 第五条:设在施工通道中间的斜撑、拉杆等应高于路面1.8米,模板的支撑,不得撑在脚手架上。

第六条:支模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等钉牢。拆模间歇时,须将已活动的模板、支撑等拆除运走并妥善堆放,以防因扶空、踏空而坠落。

第七条:模板上如有留洞,安装后应将洞口盖好。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应在拆模后将洞口盖好。

第八条:拆除板时,操作人员严禁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第九条:模板的钢拉条不应弯曲,拉条直径不小于14mm,拉条与锚环必须焊接牢固;割除外露螺杆、钢筋头时,应接住,放在安全处所,不得任其自由下落。

第十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模板,发现变形走样,必须立即调整、加固,以防坍塌。

第十一条: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水利电力部颁发《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强度。

第二节 钢模板

第一条:安装和拆除钢模板,须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对拉螺栓拧入螺帽的丝扣应有足够长度,两侧墙面模板上的对拉螺栓孔应平直相对,穿插螺栓时,不得斜拉硬顶。

第三条:钢模板应边安装边找正,找正时不得直接用铁锤猛敲或撬棍硬撬。

第四条:登高作业时,连接件必须放在箱盒或工具袋中,严禁散放在脚手板上;扳手等工具应用绳索系挂在身上,以免掉落伤人。

第五条: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拆随装运,严禁从高处扔下。拆卸中途停歇时,必须把活动件放置稳妥,防止坠落。

第六条:散放的钢模板,应用箱架集装吊运,不得任意堆捆起吊。

第七条:用铰链组装的定型钢模板,定位后必须如数装齐插销、顶撑等连接件,否则吊机不得摘钩。

第八条:架立在钢模板、钢排架上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的工具,应用低压电源。110V以上的照明和动力电线,不得直接勾挂或支架在钢模板上。

第二章 钢 筋

第一节 钢筋加工及焊接

第一条:钢筋加工场地应平整,操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须加网罩。

第二条:用机械调直、切断、弯曲钢筋是必须遵守所用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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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掌克子和打锤的人要站成斜角,以防失手或锤脱伤人。切断短于30cm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不得用手扶持。 第四条:切断钢筋,禁止超过机械的额定能力。切断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应用高硬度刀片。 第五条:机械弯筋时,应根据钢筋规格选择板柱和挡板。严禁机械超负荷截断、弯钢筋。 第六条:调换刀片、板柱、档板和检查机器时,必须停车进行。

第七条:操作台上的铁屑要经常清除,清除工作应在停车后用专用刷子进行,不得用手抹或口吹。

第八条:冷拉钢筋的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档板,没有档板时,卷扬机与冷拉方向应布置成90°,并用封闭式导向滑轮。操作者应站在防护档板后面。

第九条:冷拉时,沿线两侧各2米范围为特别危险区,严禁一切人员和车辆进入。 第十条:人工绞磨拉直,不得用胸部或腹部去推动绞架杆。

第十一条:冷拉钢筋前,应检查卷扬机的机械状况、电气绝缘情况、各固定部位的可靠性、夹钳及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如不符合要求,须及时处理或更换。

第十二条:冷拉钢筋时,夹具要夹牢,并露出足够长度,以防钢筋脱出或崩断伤人。冷拉直径20mm以上的钢筋应在专设的地槽内进行,不得在地面进行。机械转动的部份须设置防护罩。闲人不得进入工作场地。

第十三条:在冷拉过程中,如发现钢筋脱出夹钳产生裂纹或发生断裂情况时,应立即停车。 第十四条:对焊机应指定专人负责,非操作人员禁止操作。

第十五条:焊接人员在操作时,应站在所焊接头的两侧,以防焊花伤人。

第十六条:焊接现场应注意防火,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特别是高仓位栈桥上进行焊接或气割,更应防止火花下落引起下部设施起火。

第十七条:进行焊接工作时应戴有色眼镜和防护手套。焊接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钢筋。 第十八条:钢筋除锈时,应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及配发个人防护用品:防尘面具或口罩。

第二节 钢筋运输及绑扎

第一条:搬运钢筋时,要注意前后左右,以免碰伤人、物。多人抬运时,要用同一肩膀,步调一致,上、下肩要轻起轻放,不得投扔。

第二条:由低处向高处(2m以上)传送钢筋时,一般每次送一根。多根一起传送时,应捆扎结实,并用绳子扣牢提吊。传送人员不得站在所送钢筋的垂直方向。

第三条:吊运钢筋必须绑扎牢固,并设稳绳。钢筋不得与其它物件混吊。吊运中严禁在施工人员上方回转和通过,以防止钢筋弯钩钩人、钩物或掉落而发生事故。

吊运钢筋网或钢筋构件前,应检查焊接或绑扎的各个节点,如有松动或漏焊,须经处理后方能吊运。

第四条:吊运钢筋,应防止碰撞电线,二者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施工过程中,严禁钢筋与电线或焊线相碰,以防触电。

第五条:用车辆运输钢筋时,钢筋必须与车身绑扎牢靠,防止运输时钢筋滑落伤人。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要道,不得堆放钢筋。需要脚手架或平台上存放钢筋时,不得超载,并须经有关施工人员同意。

第七条:绑扎钢筋前,应检查附近有否照明、动力线路和电气设备。如带电物体触及钢筋,应通知电工拆迁或设法隔离。

第八条:在高处、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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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陡坡及临空面绑扎钢筋,应待模板立好,并与埋筋拉牢后进行,且应设置牢靠的支架。

第十条: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遇有模板支撑、拉杆及予埋件等妨碍时,不得擅自拆除、割断,以防发生事故。必须拆除时,应取得施工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就位点1m以内,才准靠近。就位时必须支撑好方可摘钩。

第十二条:绑扎钢筋的铅丝头,应弯向模板面,以免扎伤他人。

第十三条:严禁在未焊牢的钢筋上行走。在已绑好的钢筋架上行走时,应铺设脚手板。

第三章 混凝土 第一节 混凝土拌和

一、拌和站

第一条:拌和机必须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第二条:凡外露的齿轮、链轮等转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电动机应接地良好。

第三条:开动拌和机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倾倒机构是否良好。搅拌筒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不得有异物。

第四条:在作业时间,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随意让别人代替自己操作。

第五条:拌和站的机房、平台、梯道、栏杆必须牢固可靠。站内应配备有效的吸尘装置。 第六条:拌和机的加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工作完毕后就将料斗锁好。并检查一切保护装置。

第七条: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搅拌筒内;严禁向旋转部位加油;严禁进行清扫、检修工作。

第八条:未经允许,禁止拉闸、合闸和进行不合规定的电气维修。

第九条:现场检修时,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进入搅拌筒工作时外面应有人监护。

二、拌和楼

第十条:机械转动部位的防护设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临时停电或停工时,必须拉闸、上锁。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压力试验,不得有漏风、漏水、漏气现象。

第十三条:搂梯和挑出的平台,必须设安全护栏,马道板不得腐烂、缺损。冬季要防止结冰溜滑。

第十四条:消防器材齐全、良好。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取暧。 第十五条:楼内各层照明设备应充足,各层之间的操作联系信号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粉尘浓度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机械、电气设备不得带“病”和超负荷运行,维修必须在停止运转拉闸后进行。 第十八条:检修时,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路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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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进入料仓(斗)、拌和筒内工作,外面必须设专人监护。检修时应挂“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示牌示警。非检修人员不准乱动气、电控制组件。 第二十条:在料仓或外部高处检修时,需搭脚手架并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设备运转时,不准擦洗和清理。严禁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以内。

第二节 混凝土运输

第一条: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道路应平坦,斜道坡度不得超过8%。

2、 推车时应注意平衡,掌握重心,不准猛跑和溜放。 3、 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设施,倒料时不得撒把。

4、 推车途中,前后车距在平地上不得少于2m,下坡不得少于10m。 5、 用井架垂直提升时,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前后要挡牢。 6、 跑道要经常清扫,冬季施工应有防滑措施。 第二条:用汽车运送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

2、 装卸混凝土的地点,应有统一的联系和指挥信号。 3、 自卸车向坑洼地点卸混凝土时,必须使后轮与坑边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 4、 卸完混凝土后,自卸车斗应立即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5、 自卸车箱内严禁搭人。

6、 夜间行车,应适当减速,并开放灯光信号。

第三条:采用有轨运输、使用机车牵引装运混凝土的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机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及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能独立驾驶。

2、 装卸混凝土必须听从信号员指挥,运行中必须按沿途信号标志操作运行。信号不清、路况不明时,禁止开车。

3、 通过桥梁、道岔、弯道、交叉路口、复线段会车和进站时应加强瞭望,车速不得超过限制速度。

4、 在栈桥上行驶,必须限速。栈桥的轨道端部,必须设信号标志和车挡等拦车装置。 5、 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轨道上同时行驶时,均应加强瞭望,特别是位于后面的机车应随时准备采取制动措施,行驶时两车相距不得小于60m。两车同用一道岔时,必须等对方车辆驶离道岔15m以外双方不致碰撞时,方可驶进道岔。

6、 交通频繁的道口,应设专人看守。道口两侧,应设落杆栏杆等防护装置。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四条:用吊罐运送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吊罐前,应对钢丝绳、平衡梁(横担)、吊锤(立锤)、吊耳(卧罐)、吊环等起重部件进行检查,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2、 吊罐的直吊、提升、转向、下降和就位,必须听从指挥。指挥人员应由受过训练的熟练工人担任。指挥信号必须明确、准确。

3、 起吊前,指挥人员应得到两侧挂罐人员的明确信号,才能指挥起吊;起吊时应慢速,并应吊离地面30~50cm时进行检查,在确认稳妥可靠后,方可继续提升或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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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吊罐吊至仓面,下落到一高度时,应减慢下降、转向及吊机行车速度,并避免紧急刹车,以免晃荡撞击人体。要慎防吊罐撞击模板、支撑、拉条和予埋件等。

6、 吊罐卸完混凝土,应立即将斗门关好,并吊罐外部附着的骨料、砂浆等清除后,方可吊离。放回平板车时,应缓慢下降,对准并放置平衡后方可摘钩。

7、 吊罐正下方严禁站人。吊罐在空间摇晃时,严禁扶拉。吊罐在仓内就位时,不得硬拉。 8、 要经常检查、维修吊罐,立罐门的托辊轴承、卧罐的齿轮,要经常加油润滑。罐门把手、震动器固定螺栓要经常检查紧固,防止松脱附落伤人。 9、 当混凝土在吊罐内初凝,不能用于浇筑,采用翻罐处理废料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带班人在场监护,以防发生意外。

10、 吊罐装运混凝土,严禁混凝土超出罐顶,以防坍落伤人。

第五条:用混凝土输送泵、泵车、搅拌车送混凝土时,应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平仓、震捣

第一条:浇捣混凝土前,应全面检查仓内排架、支撑、拉条、模板及平台、漏斗、溜筒等是否安全可靠。

第二条:仓内脚手架、支撑、钢筋、拉条、埋设件等不得随意拆除、撬动时,应经施工负责人的同意。

第三条:平台上所预留的下料孔,不用时必须封盖。平台除出入口外,四周均设置栏杆和挡脚板。

第四条:仓内人员上下须设靠梯,严禁从模板或钢筋网上攀登。

第五条:吊罐卸料时,仓内人员应注意躲开,不得在吊罐正下方停留或工作。接近下料位置时,必须减慢下降速度,以防止晃动挤伤人员。

第六条:在平仓震捣过程中,要经常观察模板、支撑、拉筋是否变形。如发现变形有倒塌危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指挥人员,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使用大型震捣器和平仓机时,不得碰撞模板、拉条、钢筋和予埋件,以防变形、倒塌。

第八条:不得将运转中震捣器,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

第九条:使用电动震捣器,须有触电保安器或接地装置。搬移震捣器或中断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条:湿手不得接触震捣器电源开关。震捣器的电缆不得破皮漏电。

第十一条:平仓震捣时,仓内人员思想要集中,互相要关照。浇筑高仓位时,要防止工具和混凝土骨料掉落仓外,更不允许将大石抛向仓外,以免伤人。

第十二条:吊运平仓机时,必须保持吊索、吊具、吊耳是否完好,吊索角度是否正当。 第十三条:冬季仓内用火盆保温时,应明确专人管理,谨防失火。

第十四条:下料溜筒被混凝土堵塞时,应停止下料,立即处理。处理时不得直接在溜筒上攀登。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在运转过程中的故障处理,均应由电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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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打毛、冲冼、养护

第一条:打毛前,应检查所有工具是否可靠。

第二条:多人在同一工作面打毛时,应避免对面近距离操作,以防飞石、工具伤人。严禁在同一工作面的上下层同时打毛。

第三条:使用风钻、风镐打毛时,必须遵守风钻、风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在高处使用风钻、风镐打毛时,应用绳子将风钻、风镐栓住,并挂在牢固的地方。 第五条:在通风砂枪枪嘴时,应先将风阀关闭,并不得面对枪嘴,也不得将枪嘴指向他人。 第六条:使用砂罐喷毛时,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当砂罐与风枪距离较远时,中间应有专人联系。

第七条:用高压水冲毛,必须在混凝土终凝后进行。风、水管须装设控制阀,接头应用铅丝扎牢。

第八条:使用冲毛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面罩、绝缘手套和长筒胶靴。

第九条:冲毛时,要防止泥水冲到电气设备或电力线路上。工作面的电线灯头应悬挂在不妨碍冲毛的安全高度。

第十条:在仓面冲洗前,应选择安全部位排渣,以免冲洗时石碴落下伤人。

第十一条:养护用水不得喷射到电线和各种带电设备上。养护人员不得用湿手移动电线。养护水管要随用随关,不得使交通道转梯、仓面出入口、脚手架平台等处有长流水。

第十二条:在养护仓面上遇有沟、坑、洞时,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可铺安全网或设置安全栏杆。

第十三条:禁止在不易站稳的高处向低处混凝土面上直接洒水养护。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预埋件和止水

第一条:吊运各种预埋件及止水、止浆片时,应绑扎牢靠,慎防在吊运过程中滑落。 第二条:一切预埋件的安装必须牢固稳妥,不得草率,以防脱落伤人。 第三条:焊接止水、止浆片时,须遵守焊接的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篇 焊接作业安全

第一章 电焊、气焊和气割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在有焊接和气割工作的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施。

第二条:严禁在带压容器或管道上进行焊割,对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容器及管道进行施焊、切割时,要将易燃体和有毒气体放尽,并敞口放置通风处不少于24小时,使内部残余气体进一步挥发,然后放水冲洗干净,打开通道、窗、孔,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才准焊接与切割,所用照明是低压防爆型,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定时轮换休息。 第三条: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和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和切割。禁止在混凝土地面上直接进行切割。

第四条: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库区从事焊接工作。

第五条:对填有燃物的隔层,在未拆除前不准施焊。焊接大件须有人辅助时,动作必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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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工作应放平垫稳,防止倾倒造成压伤。

第六条: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除防止触电外,要尽量保证容器内通风良好,并应设防尘设施。 第七条:在金属容器或箱型结构内,焊工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胶鞋,身体不得被焊接件接触,脚下应垫绝缘垫。

第八条:严禁将泄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或乙炔管带进金属容器内,以防止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

第九条: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及焊机调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 第十条: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光线应充足。

第十一条: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十二条: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风力5级以下,3级以上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离地面1.5m以上进行工作必须设置脚手架,并应设有1m高的栏杆,脚下所垫物要牢固可靠。

第十四条:工作结束后拉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对于气焊作业则应解除乙炔发生器的工作状态。要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周围,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使用风动工具时,先检查风管接头是否牢固,选用的工具是否完好无损。

第二章 手工电弧焊 第一节 焊接场地

第一条:焊接场地其周围应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眼。 第二条: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作业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绝缘鞋,加强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三条:焊接场地应经常清扫,未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将电焊钳上夹的焊条取下,焊条不得到处乱扔,应设置焊条箱和焊条头箱,焊把线应收放整齐。

第二节 焊接设备

第一条:焊接设备应设置在固定或移动式的工作台上,通风良好,焊机各接线点应接触良好,并有可靠的独立接地。

第二条: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有保护罩。

第三条:在有腐蚀性气体和导电性尘埃的场所,焊接必须作隔离维护。

第四条:受潮的焊机应用人工干燥方法进行干燥,受潮严重时必须进行检修。 第五条:应当避免和减少焊机的超负荷运行。 第六条:焊机应半年进行一次例行维修保养,发现绝缘损坏、电刷磨损或损坏等应及时检修。 第七条:焊机应安装空载自动断电保护装置;在高空、水下、容器管道等处进行焊接作业,焊机必须安装空载自动断路装置。 第八条:焊接设备的电源闸刀,磁力起动器应装在木制开关板或开关盒或绝缘性能良好的操作台上,严禁直接装在金属板上。

第九条:临时在露天的焊机应设置在干燥场所,并有棚遮盖。 第十条: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皮软导线,其长度不应超过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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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焊机与配电盘连接的电缆线,由于其电压较高,除应有良好的绝缘外,长度不应超过2~3m,如需要用较长的导线时,应采取间隔安全措施,即应离地面2.5m以上用瓷瓶布设。严禁将电源线拖在工作现场地面上。

第十二条:焊钳应完好无损,能夹紧焊条,不得使用有缺陷的焊钳。

第三节 焊接要求

第一条: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手柄式或头戴式面罩。 第二条:清除焊渣飞溅物时,必须戴平光镜,并避免对着有人的方向敲打。 第三条:电焊时所用的凳子必须用木材或其它绝缘材料制作。 第四条:露天作业遇下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第五条:在投入或拉开电源闸刀时,应戴干燥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焊机外壳上,推拉闸刀的瞬间面部不得正对闸刀。

第六条:工作时禁止将焊把线缠住、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当电焊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触摸导电部分。

第七条:在金属容器内焊接时,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如在40~50℃时,则应实行轮换作业,或采取其它对人体保护措施。

第八条:在坑井或深沟内焊接时,必须首先检查有无积聚的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如有应排除并保持其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设除尘设施。

第九条: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工作,梯子下端应有防滑装置,禁止在梯子的最高踏步上进行工作。

第十条:电焊机电源熔断丝,应根据焊机工作的最大电流来选定,禁止使用其它金属代替。 第十一条:电焊机的熔断器应单独设置,禁止两台或以上的电焊机共享一组熔断器。

第四章 气焊与气割 第一节 氧气的使用

第一条:严禁将氧气用以通风换气。

第二条:严禁将氧气作为气动工具动力源。 第三条:严禁接触油脂和有机物。 第四条:禁止用氧气来吹扫工作服。

第二节 乙炔的使用

第一条:使用乙炔时,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压力极限,如中压乙炔发生器的乙炔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

第二条:使用乙炔时,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温度,如乙炔发生器出气口的乙炔温度应低于40℃,水温应低于60℃。

第三条:乙炔着火时,严禁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宜用二氧化碳灭器或干粉灭火器救火。 第四条:在任何情况下应注意避免在容器或管道里形成C2H2---O2混合气体。一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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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安全措施如从排气门或焊割炬排除后,才能给焊割炬点火。 第五条:乙炔发生器的温度只能用酒精温度计,禁止使用水银温度计。

第三节 氧气瓶的搬运与保管

第一条: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瓶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第二条:氧气瓶应装有瓶帽和防震胶圈,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严禁用火焰烘烤,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 第三条: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第四条: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第五条: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的侧面,并缓缓一放,不要面对减压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

第六条: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剩余压力。

第七条:氧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远离火源。搬时来可接触瓶嘴。氧气瓶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

第八条:氧气瓶的定期检查和打压试验,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使用期满和送检不合格的气瓶,均不得使用。

第九条: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火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应大于5m。

第四节 溶解乙炔气瓶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节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风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第二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多孔性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乙炔瓶的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三条:乙炔瓶必须逐个进行水压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实际容积和重量。水压试验压力为5.88Mpa,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94 Mpa。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如下:

1、 瓶阀材料应采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 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 易熔合金熔点为100±5℃。

4、 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 检验标记环为铅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 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标记。 7、 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 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应同。瓶阀成品重量允许误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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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帽成品重量允许误差8%。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二、运输、贮存

第五条:运输乙炔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 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致,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 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 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 5、 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 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贮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时应符合本节下一条的规定。 2、 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 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 4、 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倾倒的措施。 5、 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品同间贮存。

6、 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牌。 第七条: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超过5瓶但不得超20瓶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开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第八条:乙炔瓶库房的设计和维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

第九条: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贮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十条: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十一条: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敲击、碰撞,尤其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

2、 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 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 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运搬运。 5、 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 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 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置20分钟后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8、 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不要超过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3/4转。 9、 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47Kpa,切割压力一般控制在19.6~29.4 Kpa,焊接压力9.8~19.6 Kpa为宜;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以乙炔瓶表面不发汗为宜。

10、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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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乙炔瓶内剩余压力应符合:0~15℃时,不低于0.1Mpa;15~25℃时,不低于0.2 Mpa;25~35℃时,不低于0.3 Mpa。

12、 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必须用专用轧头轧紧,不得漏气。其他部分漏气要进行处理,以不漏气为止。

第十二条;乙炔瓶的检修保养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五节 焊割炬的使用

第一条:工作前应检查焊、割枪各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禁止用纯铜丝(紫铜丝)清理嘴孔。

第二条:焊、割枪在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喷射能力,无喷射能力不得使用,应检查修理。 第三条:不得使用小焊枪焊接厚的金属,也不得使用小嘴子割枪切割较厚的金属。

第四条:焊、割枪的内外部及送气管内均不允许沾染油脂,以防止氧气遇到油类燃烧爆炸。 第五条:焊、割枪不准面对人点火,用毕即将火焰熄灭,严禁将燃烧着的焊、割炬随意摆放。 第六条:焊、割炬点火时须先开氧气,再开乙炔,点燃后再调节火焰,遇不能点燃而出现爆声时应即关闭进行检查和通畅嘴子后再点,严禁强行硬点以防爆炸。焊、割时间久,枪嘴发烫出现连续爆声并有停火现象时,应即关闭乙炔再关氧气,将枪嘴浸冷水疏通后再点燃工作,作业完毕熄火后应将枪吊挂或侧放,禁止将枪嘴对着地面摆放,以免引起阻塞而再用时发生回火爆炸。

第七条:焊枪熄火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后关氧气阀,割枪则应先关高压氧气阀,后关乙炔阀和氧气以免回火。

第八条:旋钮不灵活或手柄破损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配戴有色眼镜,以防飞溅火花烧伤眼睛。

第五章 特殊焊接作业安全

第一条:特殊焊接作业主要有登高焊割作业、水下焊割作业、燃料容器管道焊补等,根据本工程特点,这里主要讲登高焊割作业安全。

第二条:焊工离地面2m及其以上的地点进行焊接与切割操作时,即称为登高焊割作业。登高焊割作业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火灾、电击和物体打击等工伤事故。 第三条:登高焊割作业的安全措施: 1、 防止火灾的措施

(1) 高空作业的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 工作现场10m以内,应设栏杆挡隔。 (3) 工作过程中,设专人看火。

(4) 工作结束必须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5) 作业现场必须具备消防器材。 (6) 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高空作业。 2、 防止触电的措施

(1) 在登高接近高压线或裸导线时,或距离低压线小于2.5m时,必须停电并进行检查确无触电危险后,方准操作。 (2) 应设有监护人,电源开关应设在监护人近旁,遇有危险征象时立即拉闸,并进行抢救。 (3) 在登高作业时,不得使用带有高频振荡器的焊机,以防万一触电,失足摔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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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禁止将电缆缠绕在身上操作。 3、 防止高空坠落的措施

(1) 安全网:使用安全网时要张挺,不得留有缺口,而且层层翻高。 (2) 脚手架:不得使用有腐蚀或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 (3) 安全带: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 (4) 胶底鞋。

(5) 梯子要符合要求:梯脚需包橡皮防滑,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度。 (6) 酒后不登高作业。

(7) 要健康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准登高作业。 4、 防止物体打打击的措施

(1) 凡登高进行焊割操作和进入登高作业区域,必须戴安全帽。

(2) 登高作业的焊条、工具和小零件等必须装在牢固无孔洞的工具袋内。 (3) 工作过程中和工作结束,应随时将作业地点周围的一切物件清理干净。

(4) 不得在空中投掷材料或物件、焊条头,可采用绳子吊运各种工具及材料,但大型零件各和材料,应用起重工具设备吊运。对于乙炔瓶的吊装,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焊接劳动卫生防护 第一节 焊接的有害因素

第一条:各种焊接方法都会产生某些有害因素,不同的焊接工艺,其有害因素亦有所不同,大体有弧光辐射、烟尘、有毒气体、高温、高频电磁场、射线和噪声等七类。

第二条:为减少或避免各种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应采取防护措施。本章只讲以下几种防护措施。

第二节 焊接卫生的防护措施

一、电焊烟尘和有毒气体防护

第一条:制定焊接通风技术措施,保证焊接作业地带的气象条件良好、卫生。 第二条:采用局部排气装置,主要有:固定式排烟罩、可移式排烟罩、气力引射器(风抽子)、排烟焊枪等。

第三条: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增强个人防护意识。 第四条:改革焊接工艺和焊接材料。 二、其他有害因素的防护 第五条:弧光辐射的防护:

1、 为保护眼睛不受弧光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镜片的面罩。 2、 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 3、 为保护焊接工作地其他生产人员免受弧光辐射伤害,可采用防护屏。 第六条:噪声防护:

1、 在保证焊接工艺正常进行、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一种低噪声的工作参数。 2、 研制和采用适合于焊枪喷出口部位的小型消声器。 3、 操作者佩戴隔声耳罩或隔声耳塞等个人防护器。

22 [中铁十四局南水北调中线磁县一标安全防护手册] 4、 房屋结构、设备等部分采用隔声材料。 第七条:高频电磁场防护: 1、 减少高频电的作用时间。 2、 工作良好接地。

3、 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降低振荡器频率。 4、 屏蔽把线及软线。

第五篇 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第一章 起重机械

第一节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一、 作业条件

第一条:起重机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执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离沟渠、基坑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作业前检查和起动 第三条:起动前重点检查:

1、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5、 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第四条:起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按照内燃机起动要求进行起动。起动后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结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过到30℃以上,方可开始作业。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六条: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如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或正后再行调整。

第七条:起重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第八条:伸缩式臂杆伸缩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要相应下降吊钩,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九条: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伸缩式臂杆伸出后,臂杆下落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十一条:机械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必须用低速档传动。

第十二条:作业中发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待调整后,才能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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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汽车驾驶室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 第十四条:轮胎式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原厂规定,重物离地不得超过50cm,并栓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十五条: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按规定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过铁路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必须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第十六条: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以及堆放物件。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作业后伸缩式臂杆菌的起重机应将臂杆全部缩回放妥,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的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都要关门加锁。

第二节 卷扬机

第一条: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条: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电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使用皮带和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须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四条: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和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五条: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第六条: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第七条:卷筒内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去拉、踩钢丝绳。

第八条: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间物件或吊笼应降至地面。

第九条: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第二章 土石方机械 第一节 挖掘机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履带式挖掘机转移工地,应用平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转移时,须卸去配重,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 铲斗回转机构等应处于制动位置并加保险固定。在砼路面行走时,须用软物(如车轮外胎等)垫铺。每行走500~1000m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第二条:挖掘机行走和作业场地如地面松软,应垫以枕木或垫板。沼泽地区必须先作路基处理或更换专用的履带板。

第三条:严禁挖掘未经爆破的五级以上岩石或冻土。 二、作业前检查和起动

第四条:单斗挖掘机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作业面应不超过本机性能规定的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挖掘机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至少应保持1~1.5m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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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 第五条:起动前检查工作装置、行走机构、各部安全防护装置、液压传动部件及电气装置等,确认齐全完好,方可起动。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作业区内应无行人和障碍物,挖掘前先鸣声示意,并试挖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七条: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住,并将轮胎或履带楔紧。 第八条:遇较大的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须待清除后,方可挖掘。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或用单边斗齿硬啃。

第九条:挖掘悬崖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工作面不得留有伞沿及松动的大石块,如发现有塌方危险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离至安全地带。

第十条: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第十一条:装车时,铲斗要尽量放低,不得碰撞汽车任何部分。在汽车未停稳或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而司机未离开前不得装车。

第十二条;作业时,铲斗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或履带。

第十三条:在作业或行走时,严禁靠近架空输电线路,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 第十五条: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m 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四、液压挖掘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采用液压平衡悬挂装置的轮胎式挖掘机,作业前应把两个悬挂油缸锁住。 第十七条:检查液压传动的臂杆、油管、液压缸、操作阀等应无漏油现象。 第十八条:作业中,应注意液压缸的伸缩极限位置,防止极限块被撞出。 第十九条:作业中,需制动时,应将变速阀置于低速位置。

第二十条:作业时,如发现挖掘力突然变化,应停机检查,严禁在未查明原因前擅自调整分配阀压力。

五、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作业后,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带,将铲斗落地。使提升绳松紧适当,臂杆降到40°~50°位置。

第二节 推土机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 第二条: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块的作业。

第三条:牵引其它机械设备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在坡道及长距离牵引时,应用牵引杆连接。 二、作业前检查和起运 第四条:作业前重点检查:

1、 各系统管路应无裂纹或泄漏; 2、 各部螺栓联接件应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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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履带的松紧度,轮胎气压均符合要求; 4、 纹盘、液压缸等处应无污泥。

第五条: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严禁拖、顶起动。 三、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运转中,必须随时注意仪表的指示值、离合器、制动器、纹盘和液压操纵系统等作用均应灵活可靠。

第七条:运行中不得将脚搁在制动踏板上。变速时应停机进行,若齿轮啮合不顺,不得强行啮合。

第八条:在石子和粘土路面高速行驶或上下坡时,不得急转弯。需要原地旋转和急转弯时,应用低速进行。

第九条;越障碍物时,必须用低速行驶,不得采用斜行或脱开一侧转向离合器超越。 第十条:在浅水地带行驶或作业时,必须查明水深,应以冷却风扇叶不接触水面为限。下水前和出水后,均应对行走装置加注润滑脂。

第十一条:推土机上下坡应用低速档行驶,上坡不得换档,下坡不得脱档滑行。横向行驶的坡度不得超过10°。如须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进行挖填,使推土机保持平衡,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在上坡途中,如内燃机突然熄灭,应立即放下刀片,并锁住制运踏板。分离主离合器,方可重新起动。

第十三条:机械操纵式推土机牵引重载下坡时,应选用低速档,严禁空档滑行。如机械下行速度大于内燃机传动速度时,方向杆的操纵应与平地行走时操纵的方向相反,同时不应使用制动器。

第十四条:无液力变矩器的推土机在作业中有超载趋势时,应稍微提升刀片或变换低速档。 第十五条:填沟作业驶近边坡时,刀片不得越过边缘。后退时应先换档,方可提升刀片进行倒车。

第十六条: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高度一般不超过2m。否则应放出安全边坡。

第十七条:推房屋的围墙或旧房墙面时,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5m。严禁推带有钢筋或与地基基础连接的混凝土桩等建筑物。

第十八条:在电杆附近作业时,应保留一定的土堆,其大小可根据电杆结构、土质、埋入深度等情况确定。推树干时应注意树干倒向和高空架设物。

第十九条: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大于1.5m。 第二十条:履带式推土机严禁长距离倒退行驶。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停机时,应先分离离合器,落下刀片,锁住制动踏板。将主离合器操纵杆、变速杆置于空档,然后关闭内燃机。坡道停机,应将变速杆挂低速档、接合主离合器,并将轮胎或履带楔住。

第二十二条:工作后,应将机械开到平坦安全的地方,落下刀片,关闭内燃机,锁好门窗。

第三节 压路机

第一条:作业前检查各系统管路及接头部分应无裂纹,松动和泄漏现象,滚轮的刮泥板应平整良好,各紧固螺栓无松动,确认正常后,方可起动。 第二条:开动前,机械周围应无障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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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运行中,不得进行修理或加油,需要在机械底部进行修理时,应将内燃机熄火,用制动器制动住机械,并楔住滚轮。

第四条:交换压路机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第五条:在新筑道路上碾压时,应从中间向两侧辗压,距路基边缘不少于0.5m。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严禁脱档滑行。

第六条: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辗压,距路基边缘不少于1m。 第七条:两台以上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不得纵队行驶。

第八条:需要增加机重时,可在滚轮内加黄砂或水。气温降至0℃时,不得用水增重。 第九条:轮胎压路机作业前,检查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避免在大块石基础层上作业。 第十条:压路机转移工地距离较远时,应用汽车或平板拖车装运,不得用其它车辆拖拉牵运。 第十一条: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并制动住。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也不得停放在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十二条:严寒季节停机时,应将滚轮用木板垫离地面。振动式压路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起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后进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停车前进行。在坚硬路面上行走时,严禁振动。

2、 辗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振动的情况下辗压1~2遍,然后再用振动辗压。严禁在尚未起振的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3、 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

第四节 装载机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工作,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第二条:装载机运送距离不宜过大,行驶道路应平坦。在石方施工场地作业,轮式装载机应在轮胎上加装保护链条或用钢质链板直边轮胎。 二、作业前的检查和起动

第三条:作业前,检查液压系统应无渗漏,液压油箱油量应充足,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制动器灵敏可靠。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条:起步前,应先鸣声示意,将铲斗提升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动作。严禁铲斗载人。

第五条:装堆积的砂土时,铲斗宜用低速插入,逐渐提高内燃机转速向前推进。

第六条: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可把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如推进时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

第七条: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第八条:往运输车辆上卸料时应缓慢,铲斗前翻和回位时不得碰撞车厢。

第九条:铲臂向上或向下动作到最大限度时,应速将操纵杆回到空档位置,防止在安全阀作用下发出噪音和引起故障。

第十条:经常注意各仪表和指示信号的工作情况,察听内燃机及其它各部的动转声音,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作业后,应将铲斗平放在地面上,将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拉紧手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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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输机械 第一节 汽车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技术要求,持有驾驶证、行车证、及养路证;不得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任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二条:驾驶新型车辆,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能熟悉车辆各部件的结构、性能、用途,做到会驾驶、会保养、会排除简单故障,对技术难度较大的车辆,应在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第三条:学员必须取得交通部门的学习证后,方可在教练员的指导下在指定的路线上学习驾驶。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听从交通民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车辆不准超载运行,不准带病工作。发动机未熄火前,不得加添燃油。

第六条:油料着火时,不得浇水,应用灭火器、砂土、湿麻袋等物扑救。电线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电门,拆除一根蓄电池线以切断电源。 第七条:使用含有四乙铅的汽油时,不得用嘴直接去吸或吹通油管及汽化器的各量孔、附件,以防中毒或损伤皮肤。

第八条:车辆的零部件、附属装置,随机完整齐全,技术状况良好,性能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作业,以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第九条:发动机发动前,应按照例行保养的规定项目,作好各项检视工作。

第十条:起动时要拉紧手制动器,变速杆应放在空栏位置,自卸汽车的车箱举升开关应处于停止位置。

第十一条:冬季气温低严禁用火焰烘烤燃油,管道发动机应用热水,蒸汽预热,然后用手摇柄摇转发动机20转以上,感到轻松,无卡滞现象时为止。作业完毕及时排出气筒油水,以免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带有液压助力转向装置的汽车,在液压油泵缺油的情况下,严禁起动发动机。 第十三条:有预热装置的汽车,在起动时应充分利用预热塞。电源接通时间为0.5~2min,当预热指示器呈现桃红色时立即停止。如温度较低,可预热2~3次,然后接通起动机,让发动机在不踩下加速踏板的情况下,空转3~5s。

第十四条:每次起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s,一次不成,再次起动时,间隔时间不小于20s,连续三次不能起动时,应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再次起动。

第十五条:在低温冷车起动电池电力不足时,应用手摇柄起动,而不可免强使用发动机。使用手摇柄应将点火时间稍微推迟,摇车人两腿叉开,站稳,身体略向左。握持摇柄五指应在同一面,用力由下向上快提,当感到压力量增大时,则应迅速摇过上止点,不可由上往下压或两手抱持摇柄摇车,以免发动机发生反转而被击伤。

第十六条:发动后应保持怠速运转3~5min,然后将转速提高到1000~1500r/ min,使水温及机油温度上升到50~60℃。发动机渐度未上升前不准进入高速运转;也不可在低温时进行长时间的怠速运转。

第十七条:发动机起动后,按例行保养规定进行起动后的检视工作。待温度上升后,经低、中、高速运转,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各仪表、警告信号或峰鸣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有无漏水、漏油、漏气及焦臭气味。保修后第一次起动发动机,还应检查液力传动助力器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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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第十八条:在陡坡、冰雪、泥泞的滑道、交通情况复杂的路段,没有可靠的制动条件的情况下,禁止采用拖、推、溜坡及倒车等方法起动发动机。 二、起 步

第十九条:起步前各部位必须合格,温度、气压表读数符合规定,全部警告信号解除。 第二十条:检查车旁及车下有无人、畜及障碍物等,并关好车门,鸣喇叭后才能起步。 第二十一条:起步时应先挂挡,后松制动器,并通过后视镜看后方有无来车,再松离合器踏板,适当加油门,徐徐起步。

第二十二条:上坡起步时一手紧握制动杆并调节轻重,一手把牢方向盘,对正方向,一脚踏加速踏板,一脚适当缓松离合器踏板,待离合器大部分接合,汽车开始前进时,进一步放松制动器,并完全松开离合器踏板,适度踏下加速板,使汽车稳步前进。上坡起步时必须使用手动制动器。

第二十三条:下坡起步时,挂上变速档位后,应缓松离合器踏板,稍踩加速踏板,同时放松手制动器。

第二十四条:在冰雪或泥泞道路上起步时,如驱动轮打滑空转,应采取铺设砂石或清除轮下冰雪、泥浆等物的方法,使车辆平稳起步。有差速锁止装置的车辆可采用锁止器,不准猛踩加速踏板和猛抬离合器踏板,使车辆遭受冲击方法来实现起步。

第二十五条:起步时应根据地形和负载情况选择合适的档位。平稳起步。汽车起步后,应调节百叶窗或散热帘布的开度。使发动机迅速升温,并保持水温能够稳定在80~90℃的范围内。 三、行 驶

第二十六条:应根据车型、拖载、道路、气候、视线和当时的交通情况,在交通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适宜的行驶速度。在良好的平路上,应使用经济车速,严禁超车行驶。起步后在温度未升到70℃时,不准挂入高速档。

第二十七条:后车与前车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在公路上行驶,应不小于30m;遇气候不良或道路不明时,还应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行驶中不得将脚踩在离合器踏板上,并尽量使用紧急制动。行驶中应注意避让尖石、铁钉、棱角物、拱坑、碎玻璃等物并及时剔除嵌入轮胎间的石块。

第二十九条:行驶时应注意引擎底部是否有杂声,电气部分是否有其它臭气味。

第三十条:同类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支线让干线车先行,总支按新交通规则执行之。 第三十一条:在工地运输石碴及混凝土等所有车辆驾驶室内严禁带小孩。车辆在山区或陡坡路段严禁熄火滑行。

第三十二条:过桥时应减低速度,避免在桥上变速、刹车或停车,对洪水后或不熟悉的桥梁应事先下车观察清楚,对载重车辆更应注意,方可通行。

第三十三条:涉水前应观察水深和流速,将电路电线妥为防水,拆去风扇皮带以免带水,通过时应采用低档徐徐通过,不能在中途停留或变速,涉水后应缓行一段路程,并时踏刹车,使用刹车来令水份蒸发。

第三十四条:重车下坡时,尽量少用制动,应选择合适的档位,辅以间歇制动,以经控制车速。不可紧急制动或中途换档。

第三十五条:道路泥泞、积雪、结冰、陡坡、狭路、急弯、阴暗、风雪、雨雾、黄昏、黑夜、视线不清;车辆危险品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等情况下严禁滑行。

第三十六条:禁止客车混装,货车载人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并应备有蓬杆蓬布,禁止在上坡道向下倒车或调头,防止翻车。

第三十七条:雾天行驶应开启小光灯和防雾灯,按能见度掌握车速,能见度在30m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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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速不应超过15km并多鸣短号,严禁超车;能见度在5m内时,应停止行驶。 第三十八条:在冰雪路段行车,必须安装防滑链条减速行驶。

第三十九条:通过无信号灯,无民警指挥及视线不清的交叉路口或转弯时,时速不应超过30km。

第四十条:在施工现场,所有施工车辆均应限速行驶,时速一律不得超过30 km。 第四十一条:拖带故障车时,拖带车的方向、制动必须有效,否则不得拖带。

第四十二条:装载危险品时,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严格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车上应挂有红黄旗标志。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滑行,中途停车应选择远离车辆及其它容易引燃、引爆的安全地带,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得远离;危险品未卸完前司机不能离开车辆,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十三条:以挖掘机装料时,汽车就位后要停稳刹住,驾驶室内应无搭乘人员停留,必要时司机也应离开,防止挖斗越过驾驶室顶时发生意外。在向坑洼地区卸料时,汽车后轮与坑边要注意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第四十四条:驾驶的油罐汽车应有明显防火标志,专门的灭火器材和接地金属链条,防止静电起火;油罐车中途停车要远离火源,严禁雷雨天停车于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下。

第四十五条:自卸汽车卸料时,应注意上方空间有无架空线,卸料后车厢应即时复位并用锁定装置锁定,后挡板在卸料完毕后应立即拴牢,防止行车时震颠脱落产生事故,在有横向坡度的路面上卸料,要防止车厢举升后重心偏移而翻车。

第四十六条:检查、保养、修理自卸汽车倾卸装置或向油缸内加油时,在车厢举升后必须用安全撑竿将车厢顶稳,防止倾卸油缸突然失效,车厢骤然降落而发生事故。

第四十七条:轮胎温度、气压上升时,应在避阴处停车适当休息,不准以放气降压和冷水浇泼方法降温。发动机冷却水沸腾或缺水时,不准在高温情况下补充,应在怠速并下降后以细流缓慢注入,开启散热器盖时应以手套裹手并将脸部避开加水口上方,防止水气冲出发生烫伤事故。

第四十八条:使用酒精——水防冻液严禁有渗漏现象,沸腾时不准打开散热器盖;不准使发动机熄火,而应怠速运转,防止水套内防冻液急剧升温形成气化、喷溅而发生失火和烫伤。 第四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为了急救受伤者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则应设置标记,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听候处理,严禁伪造事故现场和潜逃。 四、倒车与调头

第五十条:倒车应观察四周地形及道路,显视倒车信号,注意车辆转向,防止碰撞,时速不得超过5km,缓行倒退,要有专人指挥。 第五十一条:车辆静止时,严禁强力扭转方向盘,载客车辆禁止在上坡道上向下倒车或调头。 第五十二条:尽量避免在坡道狭窄,交通繁忙处倒车或调头,禁止在桥梁、隧洞或公路与铁路交叉处,路口上进行调车。 五、其它规定

第五十三条:倾卸汽车的驾驶,特殊路段的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的驾驶等均应遵守《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日常保养,交班规则,各类型号汽车润滑周期等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节 油罐车

第一条:油罐车除执行第一节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节的规定。 第二条:油罐车应配备专用灭火器,并加装拖地金属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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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油罐加油口应密封严密,放油阀门、放油管均应无渗漏,油罐通气孔畅通。 第四条: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第五条: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 第六条: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如需进入油罐内时,不得携带火种,并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均须安装安全灯。

第八条:装有燃油的油罐车,行驶途中停放时,应有专人看管。

第三节 混凝土搅拌输送车

第一条: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应遵守汽车驾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向供水箱注水前,应先关闭贮气筒与水箱间的截止阀,打开排气阀,待箱内气压消失后,方可开启箱盖。

第三条:起动前,检查搅拌操纵杆应在空档位置,液压油箱的油标应在规定范围内。 第四条:起动后,应先将操纵杆放在“卸料”位置,卸去搅拌筒内积水。

第五条:装料时,操纵杆放在“装料”位置,并调节搅拌筒转速,使进料顺利。 第六条:搅拌筒内混凝土装载量,须符合输送车的规定。

第七条:运输前,排料槽须锁止在“行驶”位置,防止自由摆动。 第八条:运输时搅拌筒应匀速旋转。

第九条:操作时,操纵杆应在“空档”位置稍作停留,然后方可拔至下一个操纵位置。 第十条:作业后,必须将内燃机熄火,然后对料槽、搅拌筒入口和托轮等处进行冲冼及清除混凝土结块。须进入搅拌筒清除混凝土结块时,应取下内燃机电门钥匙,锁上门窗,并在筒外设监护人员。

第十一条:作业后,各手柄放在空档位置,并锁好门窗。

第四节 皮带运输机

第一条:固定式皮带运输机应安装在坚固的基础上。移动式皮带运输机在动转前,必须将轮子对称楔紧。多机平行作业时,彼此间应留出1m以上的通道。

第二条:起动前,调整好输送带松紧度,带扣应牢固,轴承、齿轮、链条等传动部件应良好,托轮和防护装置应齐全,电器接地(接零)保护良好,输送带与滚筒宽度应一致。 第三条:应先空载起动,待运转正常后,方可均匀装料,不得先装料后起动。

第四条:数台运输机串联送料时,应从卸料一端开始按顺序起动,待全部动转正常后,方可卸料。

第五条:作业中,应随时注意机械的运转情况,如发现输送带有松驰或走偏现象,应停车进行调整或修理。

第六条:作业时,严禁任何人从输送带下面穿过或从上面跨越。输送带打滑时,不得用手去拉。

第七条:输送大块物料时,输送带两侧应加装挡料板或栅栏等防护装置。

第八条:运转中需要停机时,应先停止装料,待输送带上物料卸尽后,方可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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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第一节 混凝土搅拌机

一、 作业条件

第一条: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仪表、指示信号准确可靠,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干燥木板。

第二条:移动式搅拌机长期停放或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应做好清洁和防锈工作。

第三条: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应紧固可靠,保证正常工作。 第四条:骨料规格应与搅拌机的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二、作业前的检查

第五条:空车运转,检查搅拌筒或搅拌叶的转动方向,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制动、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探摸进料情况,运转中不得用手或工具等物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第七条:料斗升起时,严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料坑底部要设料斗的枕垫,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料斗用链条扣牢。 第八条: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动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必须先将搅拌机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才能进行。不得中途停机或在满载荷时起动搅拌机,反转出料者除外。

第九条:作业中,如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转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进行检修。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然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料斗坑,如须升起则应用链条扣牢。

第二节 砂浆搅拌机

第一条:作业前,检查搅拌机的传动部分、工作装置、防护装置等均匀牢固可靠,操作灵活。起动后,先经空运转,检查搅拌叶旋转方向正确,方可加料加水进行搅拌。 第二条:运转中,不得用手或木棒等伸进搅拌筒内或在筒口清理灰浆。

第三条:作业中,如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转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筒内灰浆倒出,进行检修排除故障。

第四条:作业后,应做好搅拌机内外的清洗、保养及场地的清洁工作。

第三节 灰浆输送泵

第一条:输送管道应有牢固的支撑,尽量减少弯管,各接头连接牢固,管道上不得加压或悬挂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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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作业前,应进行空运转,检查旋转方向正确,传动部分、工作装置及料斗滤网齐全可靠,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条:作业前,应先用泵浓石灰浆或石灰膏送入管道进行润滑。

第四条:起动后,待运转正常始能在泵内放砂浆。灰浆泵须连续运转,在短时间内不用灰浆时,可打开回浆阀使灰浆在泵体内循环运行,如停机时间较长,应每隔3~5min泵送一次,使灰浆在管道和泵体内流动,以防凝结而阻塞。

第五条:工作中,经常注意压力表指示,如超过规定压力应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六条:应注意检查球阀、阀座或挤压管的磨损,如发现漏浆应停机检查修复或更换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七条:故障停机时,应打开泄浆阀使压力下降,然后排除故障。灰浆泵压力未降到零时,不得拆卸空气室、压力安全阀和管道。

第八条:作业后,应对输送泵进行全面清洗和作好场地清洁。

第四节 混凝土泵送设备

一、作业条件

第一条:泵送设备的放置应离基坑边缘保持一定距离。在布料杆动作范围内无障碍物,无高压线。 第二条:水平泵送的管道敷设线路应接近直线,少弯曲,管道与管道支撑必须紧固牢靠。“Y”型管道应装接锥形管。 第三条:严禁将垂直管道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架设的前端装接长度不小于10m的水平管,水平管近泵处应装逆止阀。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下端应装接一段水平管,其长度至少为倾斜管高低差的五倍,否则应采用弯管等办法,增大阻力。如倾斜度较大,必要时,应在坡度上端装置排气活阀,以利排气。

第四条:砂石料径、水泥标号及配合比按原厂规定满足泵机可泵性的要求。

第五条:风力大于六级以上时,泵车不得使用布料杆。天气炎热时应用湿麻袋、湿草苞等遮住管路。

二、作业前的检查

第六条:泵送设备的停车制动和锁紧制动应同时使用,轮胎应楔紧,水源供应正常和水箱应储满清水,料斗内应无杂物,各润滑点应润滑正常。

第七条:泵送设备的各部螺栓应紧固,管道接头应紧固密封,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第八条:各部位操纵开关、调整手柄、手轮、控制杆、旋塞等均应在正确位置。液压系统应正常无泄漏。

第九条:准备好清洗管、清洗用品、接球器及有关装置。作业前,必须先用按规定配制的水泥砂浆润滑管道。无关人员必须离开管道。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支腿应全部伸出并支固,未支固前不得起动布料杆。布料杆升离支架后方可回转。布料杆伸出时应按顺序进行。严禁用布料杆起吊或拖拉物件。

第十一条:当布料杆处于全伸状态时,严禁移动车身。作业中需要移动时,应将上段布料杆折叠固定,移动速度不超过10km/h。布料杆不得使用超过规定直径的配管,装接的软管应系防脱安全绳带。

第十二条:应随时监视各种仪表和指示灯,发现不正常应及时调整或处理。如出现输送管道堵塞时,应进行逆向运转使混凝土返回料斗,必要时应拆管排除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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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泵送工作应连续作业,必须暂停时应每隔5~10min(冬季3~5min)泵送一次。若停止较长时间后泵送时,应逆向运转一至二个行程,然后顺向泵送。泵送时料斗内应保持一定量的混凝土,不得吸空。

第十四条:应保持水箱内储满清水,发现水质混浊并有较多砂料时应及时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泵送系统受压力时,不得开启任何输送管道和液压管道。液压系统的安全阀不得任意调整。蓄能器只能充入氮气。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作业后,必须将料斗内和管道内的混凝土全部输出,然后对泵机、料斗、管道进行冲洗。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管道出口端前方10m内不得站人,并用金属网篮等收集冲出的泡沫橡胶及砂石粒。

第十七条:严禁用压缩空气冲洗布料杆配管。布料杆的折叠收缩应按顺序进行。 第十八条:将两侧活塞运转到清洗室,并涂上润滑油。

第十九条:各部位操纵开关、调整手柄、手轮、控制杆、旋塞等均应复位。液压系统卸荷。 第六节 混凝土振捣器

第一条:使用前检查各部应连接牢固,旋转方向正确。

第二条:振捣器不得放在初凝的混凝土、地板、脚手架、道路和干硬的地面上进行试振。如检修或作业间断时,应切断电源。

第三条:插入式振捣器软轴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cm,并不得多于两个弯,操作时振动棒应自然垂直地沉入混凝土,不得用力硬插、斜推或使钢筋夹住棒头,也不得全部插入混凝土中。

第四条:振捣器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混凝土粘结在电动机外壳上妨碍散热。 第五条: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

第五章 机修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节 汽车修理作业安全规定

一、汽车维修 第一条:为实现安全行车避免汽车在行驶中机件突然发生故障,须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 第二条:在修理工作中,支木、千斤顶要支稳支好。

第三条:汽车修理间内停车,周围应保持2m间距以便操作。车间外修车不应将车辆停在交通要道、消火栓、油库、上下水道井口等处。

第四条:汽车修理中架空车辆时应用铁凳或方木支垫稳固,顶起时先顶起一端,然后再顶起另一端,不得两端同时顶起,以免倾倒。

第五条:严禁只用千斤顶顶在车下进行修理。禁止在松落车身的同时,在车内车下进行修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在斜坡上停车进行修理。如果汽车在山区行驶中发生故障必须在斜坡上进行检修时,则应采取防止溜车、倒车的措施。

第七条:在车下作业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前后轮必须垫楔牢,拉好手刹车。如必须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修理时,车上必须有人看护操作手柄,密切配合,严禁车上车下同时进行修理作业。

第八条:修理车间若用人力推动汽车时,推车人均应站在车身后方,以免因场地狭小而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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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挤伤。

第九条:打开引擎盖进行修理检查时,一定要把引擎盖支牢。

第十条:拆装发动机,变速箱和后桥等大型部件时,首先要了解部件的重量,用起重机吊运时不准超载。起重前首先要检查钢丝绳、卡环、吊钩等部件的牢固结实情况,由专人统一指挥。起吊前要注意周围的情况,起吊后升降回转动作要平稳,不要动作时间在空中停留,吊起部件下方不准有人停留,亦不准在悬物下方进行修理工作。

第十一条:修理汽车时,变速杆要放在空档位置。严禁任何人在司机室内摆动起动装置。 第十二条:没有车辆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准试车。

第十三条:在车间内落地走合发动机时,要把废气排到室外,室内严禁吸烟。试车时,严禁从化油器处直接加油,以免回火发生火灾。

第十四条:使用汽油清洗零件时,严禁吸烟或用明火。工作完毕后将汽油放在安全地点并将装油容器盖严,挂标示牌,写明“危险”字样。

第十五条:焊补油箱时,油箱必须用碱洗净,油箱口敞开防止引起爆炸。

第十六条:汽车修理完毕进行试车时,首先仔细检查刹车总泵拉杆、开口销、刹车油及其他各部情况,挂上试车片,在指定的路线上行驶试车。 第十七条:非本车辆工作人员不准随便动用各种机具和电气设备,协助修理的人员须听从本车间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工作用照明须用安全电压(36V以下),下班后应切断电源,以防引起火灾事故。 二、蓄电池

第十九条:蓄电池修理间、充电间、硫酸、电解液和蒸馏水的存放场所,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任意进入,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时,要锁好门。

第二十条:充电间的通风必须良好,使充电时蓄电池中分解出来的气体,能迅速排出室外。 第二十一条:在充电间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对于新参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充电间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产生火花(如炉子、点火、吸烟、电路接触不良产生火花等),以免引起蓄电池爆炸,在充电间要张挂“禁止烟火”的警示牌。

第二十三条:蓄电池作业场所,禁止存放食物,以免中毒。工作完毕后,要用肥皂把手洗净。 第二十四条:修理电瓶时,电瓶应呈半放电状态,应将电瓶盖打开,放出全部电解液,以防止电瓶爆炸。

第二十五条:充电间应经常备有10%的碱溶液,以便及时洗擦在皮肤上或衣服上的酸液和擦洗蓄电池的表面、线夹头及电极桩头上的酸液。

第二十六条:硫酸应保存在专用缸中,缸盖要盖严,搬运时应特别小心,不要碰撞和溢出。取用硫酸时,要把硫酸缸放在专用架子上或在缸下用软物垫稳,再小心倒出。 第二十七条:除专用玻璃、铅质、木棒等器具外,其它金属和其他物件不准与硫酸接触。

第二十八条:配制蓄电池电解液时,要将硫酸以细流缓慢的速度注入蒸馏水中,并不断用玻璃棒搅拌,严禁将蒸馏水倒入硫酸中,防止硫酸发生强烈飞溅,造成严重烧伤事故。 第二十九条:废硫酸应尽量做到“废物利用”,但废硫酸废弃时必须与上水(自来水)隔绝,认真妥善处理。以防污染造成危害。

第三十条:在充电时,充电机的闸盒、保险丝必须符合要求。逆流断电器必须良好,蓄电池在充电时“+”级“-”级必须接对,切勿接错,防止损坏充电机及蓄电池。 第三十一条:搬运和拆装电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电瓶和伤人。蓄电池在车上,必须安装牢固,防止震动摩擦损坏。 三、千斤顶

第三十二条:千斤顶有螺旋式、液压式、齿条式、杆动式几种;应按照性能合理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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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千斤顶应放在干燥和不受日晒和雨淋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千斤顶在使用前应检查机件有无损坏,是否灵活,液压式千斤顶的活塞、阀门必须良好,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五条:千斤顶应旋转在坚实平稳的基础上。若旋转在泥地上使用时,必须铺垫方木,以防止受力倾斜或沉陷。

第三十六条:千斤顶必须按额定承载能力选用,不得超载及超过规定的升起高度。铭牌不详时,其上升高度不准超过螺丝或活塞总高度的3/4。

第三十七条: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重物时,应尽量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千斤顶,按总负荷留20%备用容量,必须受力均匀,力距要对称,顶升速度要尽可同步。 第三十八条:千斤顶顶升重物时,须掌握重物重心,防止倾倒。

第三十九条:重物顶起后,应随起随垫,其脱空距离不准起过5cm,以防止倾倒发生事故。 第四十条:油压千斤顶要有充足的油量,油门挤压紧密,发现漏油或机件发生故障时,应更换检修。

第四十一条:千斤顶吃力后,应检视地基、垫木、重心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千斤顶与顶升重物之间,应加垫木,所顶部位必须坚实。

第四十三条:搬运千斤顶时,不得扔掷,过重的千斤顶应用车运或两人抬运。必要时千斤顶和油箱两部分可以拆开搬运。

第四十四条:使用大型油压千斤型的油泵站,应有专人管理和操作制度,压力表和输油管等均须经过严格检查,电动的油泵站应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十五条:同时使用多台千斤顶时,必须分工明确,有专人指挥。

第四十六条:千斤顶操作时,非操作人员不准靠近,配合操作的人员应随时注意顶物是否倾斜,并不准向顶物下面伸入手脚。

第二节 施工机械修理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工作环境必须清洁整齐,无油污,通风良好,零配件、工件堆放整齐有序,通道通畅,车间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第二条:清洗用油、废油、汽油等应指定地点存放,及时处理。容器必须加盖,严禁以敞口的盆和桶储存。

第三条:修理车辆,机械解体,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要用支架将车架稳垫牢,回转机构必须锁定卡死。

第四条: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工件,应合理搁置采取稳固措施,以防倾倒。 第五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凿、冲类工具必须刃口完整、锐利、无裂纹、无毛刺,尾部不准热处理淬硬;出现卷边应即时处理,防止飞屑伤人。抡大锤时甩转方向不准有人,锉刀、刮刀应装有木柄,不得用口吹除金属碎屑,使用刮刀要防止用力过猛,避免因滑移而发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使用电器必须检查插座,电线,开关,要正确接入,对电源线及电器设备必须保持清洁,无油污。

第七条:使用电钻应戴绝缘手套,同时按触电保安器,起动后再接触工件,斜孔要防滑钻,操作时可使用加压杆,严禁以身体重量助压。 第八条:使用千斤顶应按上一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严禁在砂轮上磨笨重、不规则的物体。磨削时人不得站立在砂轮的正前方,砂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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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间隙应调整适当,不得过大,不得使用厚度不大和周边有缺口的砂轮。砂轮应加防护罩,无防护罩的砂轮不得使用。

第十条:严禁在汽油附近进行锤击和使用砂轮,以防因打击和磨削时迸出火星引起失火。 第十一条:严禁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机时严禁吸烟和灌注试验打火机。不得清洗尚在散发热量机件,应待充分冷却后清洗。清洗车辆应切断和移走电源。清洗作业中不得使用钢丝刷并防止机件间相互碰击,防止产生静电起火。

第十二条:不应在车辆翼子板、车体,发动机罩等处任意摆放工具,防止工具落下打伤下面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严禁用手直接拨动差速器、变速器等机构内部的齿轮和将手指伸进钢板弹簧座孔等到处,防止挤伤和剪断手指。

第十四条:机械拆卸前应将外部泥土和油污洗净。

第十五条:拆卸时要使用合适的工具和专用工具,按总成部件零件顺序从外到内依次拆卸,不得乱敲乱打,拆卸后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分类分组存放。 第十六条:对某些不可互换的组合件如缸体主轴承盖、飞轮壳等应按原来的部位和顺序作好记号,成对成套存放,为装配作好准备。

第十七条:对精度较高的零、部件,若技术状况良好,不可随意拆卸,以免在拆装过程中损坏或降低装配精度。对高精度部件应在专门的工作台上进行,以免损坏精度。 第十八条:拆装螺丝螺帽,应选用合适的开口扳手,梅花扳手和套筒扳手等,不得随意用活动扳手和管子钳等,以免损坏螺帽。

第十九条:对各零、部件,在装配前必须进行严密检查,对于任何不合格的零、部件均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装配件必须仔细清洗干净,重要件要用汽油、柴油清洗,并用压缩空气吹干,组装件不得有油污及灰尘。

第二十一条:分析检查装配件的尺寸及精度,通过选配和调整以满足精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处理好装配件的程序,一般先内后外,先难后易,先精密后一般。 第二十三条:选择合理的装配方法和设备,如静配合件采用相应的压力装配,对包容件加热,被包容件冷却等装配方法。

第二十四条:动配合件的摩擦表面涂上清洁的规格相符的润滑油。 第二十五条:对接合处、密封装置,各管路,应保证严密,防止三漏。 第二十六条:凡特殊重要部位如气缸盖等处的螺栓、螺帽应按规定顺序和力矩分次均匀拧紧。 第二十七条:修复后试运转前,应加足燃油、润滑油、冷却水,检查各部间隙,行程和灵活度。

第二十八条:试车时应随时注意仪表,声响等,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 第二十九条:试车前先应空走合,然后负荷走合,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走合期减载运行的规定,不准超负荷运转。

第三十条:进入车底作业时,必须在方向盘上悬挂上“车下有人,严禁启动”的警示牌;在车辆修毕试车时,遇方向盘上挂有警示牌时,应先查看车下情况,在未获得允许前不准发动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严禁用各种容器或自流方式向化油器中加注气油,防止因回火造成烧伤事故。 第三十二条:检修有毒、易燃、易爆设备或容器时,必须严格清洗,并打开通道、窗和孔,将设备置于通风处,使内部残余物质进一步挥发。进入容器工作,必须注意通风和使用低压防爆照明,器外设人监护,并定时出容器换气休息。

第三十三条:架空试车时,车辆的前方不应有人,在发动车辆下面不得从事检查,调整、修理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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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严禁用嘴吸取汽油和防冻液,防止引起中毒。 第三十五条:车间内不准存放燃油、易燃物料。严禁将废油泼洒在地上或倒入下水道和地沟,废油要集中指定地点或交回仓库回收保管,沾过油料的废棉纱、破布、破手套等应集中投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里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篇 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第一章 油漆作业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各类油漆和其它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小量挥放性材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

第二条:贮存油漆等易燃材料应设专用库房,库内严禁烟火,不准住人。库房外应设置消防器材。

第三条:严格控制油漆和溶剂的贮存量,不超过2日用量为宜,并隔离存放。容器应加盖,以防止挥发。 第四条:喷漆作业厂房距明火作业场所应大于30m,生产规模较小的小件喷漆车间距明火操作至少10m以上。室内必须装有防爆排风装置,及时排出易燃气体。

第五条:必须严禁明火和防止可能产生的火花,工作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生产现场。

第六条:操作时应控制喷速,喷枪与工件表面的距离宜保持在30~50cm(静电喷漆除外)。 第七条:凡利用正在施工的房屋内作配料间时,不得储存大量的油料,所有的油丝、油麻漆油布、油纸均不得随便乱丢,要集中存放在金属容器内,定期处理。

第八条:在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由架子工支搭,其他人员不得任意搭、拆。上架子时,要先检查脚手板有无空隙扣探头板。

第九条:在2m及其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必须执行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使用人字高凳或靠梯在光滑地面上操作时,凳子下脚要绑麻布或胶皮,拉绳、拉链必须销牢。梯子靠墙根操作时必须有人扶持,并不得站在最上一层操作,不要站在高凳上移位。

第十一条:如需在高凳上搭脚手板时,要搭在两个高凳木撑,并用绳索绑牢,挪动高凳时,上面的操作人员必须下地,不准坐在高凳上挪移。

第十二条:在机械设备附近操作时,必须在机械停车后再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使用电动机械时,应按机械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电源必须由电工安装。检查无漏电现象时再进行操作,中间停歇时要拉闸。使用空气压缩泵,压力不得超过规定,皮带轮要有防护罩。

第二节 材料调制和油饰

第一条:熬制胶、油、蜡等易燃物,应征得消防人员同意。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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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岗位,必须准备好湿麻袋,砂土和铁锹等消防设施。

第二条:化蜡时应采用水煮油罐的间接加热方法,不得用火烧直接烘烤盛油器具。兑松香水时,必须远离火源。

第三条:负责熬制胶、油、蜡的人员下班前,必须将火熄灭,清除盖油纸,经检查无余火残存时再离开现场。遇六级风时,应立即停火。

第四条:调制、操作有毒的材料,或使用快干漆等有挥发性的材料,必须根据材料毒性,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室内保持通风或经常换气。

第五条:使用烫蜡机要经常检查热力丝有无中断,防止触电或烫坏地板。

第六条:使用喷灯时,装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得过足,应避风点燃喷灯,火嘴不能对人及燃烧物。使用时间不宜过长,以免发生爆炸,停歇时应立即停火。 第七条:做生漆时,在操作前,先用软凡士林油膏擦涂两手及面部,以封闭外露皮肤毛细孔。如操作时手上沾染漆污时,可用香油或煤油,豆油擦拭干净。

第八条:在暖气沟内操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照明设备,洞口外须设专人监护,并经常与沟内人联系,以便发生事故及时抢救。

第九条:在坡度屋面上操作时,应先检查安全设施情况,如高出檐口1.5m的防护栏杆,或安全网的牢固程度,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上操作时,并应设置活动板梯。

第十条:进行封檐板刷油或外檐喷浆,水落管刷油时,均需由架子工支搭有防护栏杆的外架子、吊架子,每层脚手板两头应钉牢。

第十一条:用喷砂除锈,喷嘴接头要牢固,不准对人。喷嘴堵塞,应停机消除压力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十二条:在洞、室或容器内喷涂油漆时,要保持通风良好,油漆周围不准有火种。 第十三条:在用化学方法除掉旧漆时,应将清扫下来的物质妥善处理,以防危险。

第七篇 其他有关知识

在施工作业和日常生活中,有时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如触电、火灾、爆炸、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这些意外的灾伤,都必须进行现场的应急处理。因此,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应掌握必要的信号和告警知识、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

第一章 意外事故和火灾的应急处理 第一节 意外伤害者急救前的检查

意外伤害者的病情往往十分危急,必须进行及时有效的急救,急救前应先作如下检查: 1、 心跳。这是生命存在的征象。正常人每分钟心跳60~80次,严重创伤,失血过多和患者,心跳增快,但力量较弱,摸脉搏时,觉得脉细而快。心跳停止,则患者死亡。

2、 呼吸。正常人每分钟呼吸次数为16~18次,垂危患者,呼吸加快、变浅,不规则。当患者临死前,呼吸变缓慢,不规则,直至呼吸停止。呼吸检查可用一小片棉花或薄纸片、树叶等放在患者鼻孔旁,看其是否随呼吸飘动,以判断呼吸是否存在。

3、 瞳孔。两眼的瞳孔正常时应等到大等圆,遇到光线能迅速收缩。严重伤者,两瞳孔可不等大,用电筒光线刺激,瞳孔不收缩或收缩迟钝。当瞳孔逐渐散大,固定不动,对光反应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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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南水北调中线磁县一标安全防护手册] 失时,患者陷于死亡。

第二节 中暑的应急处理

中暑是由于高温、日晒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中暑后会出现头晕、头痛、全身无力、口渴、心悸、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时会突然晕倒。中暑又可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及重症中暑。

中暑急救的程序及方法:

1、 让中暑病人立即离开高温环境,转移到阴凉处休息。

2、 解松或脱去衣服,呈平卧姿势,用冷水擦洗全身,头部及腋窝、股窝用冰袋或冰块冷敷,同时可用扇子或电风扇向患者吹风,帮助解热。此外,要用力按摩病人的四肢,防止血液循环停止。

3、 及时给以患者适量的含盐清凉饮料。

4、 服解暑药物,如十滴水、解暑片等。也可用民间刮莎疗法。

5、 对症处理,呼吸困难者给予吸入氧气,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严重者经急救后,应立即送医院进一步治疗。

第三节 发生机械外伤的应急处理

机械外伤常发生于工地,车间或洞室内,遇严重损伤者应按下法紧急处理: 1、 迅速小心地使伤者脱离致伤源,必要时,拆卸机器,移出受伤肢体。

2、 注意全身情况。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遇出血时,应迅速包扎压迫止血,使病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遇骨折者,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利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健侧下肢缚在一起。 3、 现场止痛。剧烈疼痛者,应及时给予止痛剂和镇痛剂。

4、 现场伤口处理。用消毒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预防感染。

5、 根据病情轻重,及时送医院治疗,转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害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创口等情况。

第四节 严重出血的急救

严重出血会危及生命,及时有效地现场止血,对挽救伤员的生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止血方法有:

1、 一般止血。一般伤口的出血,先用生理盐水(0.9%NaCl溶液)冲洗伤口,再涂上红汞药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

2、 严重出血时,应使用压迫带止血法。这是一种最基本、最常用、最有效的止血方法,适用于头、颈、四肢动脉大血管出血时的临时止血。即用手指或手掌用力压住比伤口靠近心脏更近部位的动脉跳动处(止血点)。人身体上有四处较常用的止血点。上臂动脉搏:用4个手指掐住上臂的肌肉并压向臂骨;大腿动脉:用手掌的根部压住大腿中央稍微偏上的内侧;桡骨动脉:用3个手指压住靠近大拇指根部的地方。 3、 加压包扎止血法。适用于小血管和毛细血管的止血。先用消毒纱布(如果没有消毒纱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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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用干净的毛巾)敷到伤口上,再加上棉花或纱布卷,然后用绷带紧紧包扎,以达到止血的目的。假如伤肢有骨折,还要另加夹板固定。

4、 止血带止血法。适用于四肢大血管出血,尤其时动脉出血。用止血带(一般用橡皮管,也可用纱巾、布带或绳子等代替)绕肢体绑扎打结固定。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上二分之一处,下肢出血结扎在大腿上三分之二处,且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半至一分钟。 5、 加压屈肢止血法。多用于小臂和小腿的止血。在肘窝内放入棉垫或布垫,然后使关节席子弯曲最大限度,再用绷带把前臂与上臂或小腿与大腿)固定。假如有骨折,则必须先加夹板固定。

第五节 骨折急救

工作现场发生严重骨折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救护。对于骨折伤者,正确固定是最重要的。骨折的现场固定方法:

1、 固定断骨的材料可就地取材,如棍、树枝、木板、拐杖、硬纸板等都可作为固定材料,长短要以能固定骨折处上下两个关节或不使断骨错动为准。

2、 脊柱骨折或颈部骨折时,除非是特殊情况如室内失火,否则应主伤者留在原地,等待有医疗器材的医务人员来搬动。

3、 抬运伤者,从地上抬起时,要多人同时缓缓用力平托;运送时,必须用木板或硬材料,不能用布担架或绳床。木板上可垫棉被,但不能用枕头,颈椎骨骨折伤者的头须放正,两旁用沙袋将头夹住,不能让头随便晃动。

第六节 触电急救

触电急救最需要的是动作要迅速。快速、正确地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快速正确地急救。争取时间,就是争取了生命。

第一步,使触电者脱离带电体。一般情况下,人触电后,由于痉挛或失去知觉等原因反而紧抓带电体,不能自主摆脱电源,所以尽快地脱离电源是救活触电者的首要因素。

1、 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有绝缘性能的木棍棒挑开和隔绝电流,如果触电者的衣服干燥,又没有紧缠住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拉离带电体;但救护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2、 对于高压触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不能及时停电的,也可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注意抛掷金属线前,应将金属线的一端可靠接地,然后抛掷另一端。

第二步: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护。一般人触电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等征象,外表上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但这不是死亡。触电急救现场应用的主要救护方法是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挤压法。 1、 人工呼吸法

施行人工呼吸以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效果最好。捏紧触电者鼻孔,深吸一口气后紧贴触电者的口向口内吹气,时间约为2秒钟,吹气完毕后,立即离开触电者的口,并松开触电者的鼻孔,让他自行呼吸,时间约3秒钟。如此以每分钟约12次的速度进行。 2、 胸外心脏挤压法

救护者跪在触电者一侧或骑跪在其腰部两侧,两手相迭,手掌根部放在伤者心窝上方、胸骨下,掌根用力垂直向下挤压,压出心脏里面的血液,挤压后迅速松开,胸部自动复原,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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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心脏,以每分钟60次速度进行。 一旦呼吸和心脏跳动都停止了,应当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挤压,如现场仅一人抢救,可以两种方法交替使用,每吹气2~3次,再挤压10~15次。抢救要坚持不断,切不可轻率终止,运送途中也不能终止抢救。

第二章 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第一节 季节施工

一、冬季施工

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昼夜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均为冬季施工,在编制冬季施工作业计划时,应同时编制防寒、防毒、防滑、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2、 车间气温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放的门户,应有防寒设施。露天作业应设暖棚。

3、 施工道路应加强维护,采取防措施。对露天作业的脚手架采取防滑措施。 4、 各种机电设备、仪表应存放在专用的保温库房,温度应原5℃以上。

5、 爆炸物品库房,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炸药冻结。严禁用火烤冻结的炸药。 6、 各种运转机械的润滑,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润滑油。

7、 各种水冷机械、车辆停机后,必须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8、 采用煤取暖时,除应符合防火要求外,还应注意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墙、烟道应通畅,防止突爆事故。

9、 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保险壶、胶管、减压阀,以防冻结。如冻结严禁火烤,应用温水溶化。 二、夏季施工

夏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做好防雨、水、防止地基沉陷、边坡坍塌、安全供电以及防暑降温等工作。 2、 雷雨前后,对避雷装置、电气设备、机床要进行检查。

第二节 安全渡汛

一、工程渡汛

1、 汛期来临前,根据水文气象情报,结合实际条件,围堰、厂房及其他水工建筑物,均应做好防洪渡汛安全准备(包括:防洪抢险人员、物资、通迅指挥等)。防洪渡汛期间,防洪抢险人员和物资均不准调作他用

2、 汛期来临前,应疏通施工区域和生活营地的排水系统,保证所有排水系统畅通无阻,洞室口作好防洪水倒灌工作。

3、 检查、维护施工及生活用电线路,保证汛期安全运行。

4、 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巡逻检查,及时通告水文情况和洪峰情报。 5、 汛期间,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施工。

6、 未竣工工程及临时设施工程,应分别根据情况,进行抗洪加固,在汛期间应对其加强情况观察或实施紧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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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械设备渡汛

汛期间,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撤离低洼、淹没地点。撤离、停机后,应进行维修保养,并对停机地点进行观察,防止洪水上涨淹没,边坡坍塌砸坏。 第三节 防雷电措施

1、 对于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应有避雷、接地或接零装置。

2、 独立避雷针应装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安装位置不应设在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接地装置与道路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接地体局部深埋或铺设沥青绝缘层,及敷设地下压条等安全措施。

3、 空旷地段的易燃易爆场所和重要仓库,及其架空进线处应装设防雷保护。 4、 不得采用铅丝作防雷引下线。

5、 对防雷装置及接零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查。

第三章 信号和告警知识 第一节 安全色与安全标识

一、安全色

根据国家标准GB2893-82《安全色》规定,安全色是用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我国安全色标准规定红、黄、蓝、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同时规定安全色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颜色范围内,不能褪色、变色或被污染,以免同别的颜色混淆,产生误认。 (一)安全色的含义及用途

1、 红色:含义是禁止、停止。其用途为: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用于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纽,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有时也表示防火。

2、 蓝色:含义是指令、必须遵守。其用途为:指令标志。如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道路指引车辆和行人行驰方向的指令(注:蓝色只有与几何图形同时使用时,才表示指令)。 3、 黄色:含义是警告、注意。其用作途为:警告标志、警戒标志。如坑池边周的警戒线、行车中线、安全帽等。

4、 绿色:含义是提示,表示安全状态或可以通行。其用途为:提示标志、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表示都用绿色。 (二)安全色的对比色

安全黄色的对比色为黑色,红、蓝、绿三种安全色的对比色均为白色。黑、白互为对比色。 红色与白色间隔条纹的含义是禁止越过。如交通、公路上用的防护栏杆。

黄色与黑色间隔条纹的含义的警告、危险。如吊车吊钩的滑轮架、铁路和公路交叉口的防护栏杆。

二、安全标识

安全标识通常指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根据国家标准GB2894-1996《安全标志》规定: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形象的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

使用安全标志的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补充标志是安全标志的文字说明,它必须与安全标志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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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其基本型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圆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禁止标志图形共23个。如: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吸烟、禁止启动等。

2、 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其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三角形边框及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黄色。警告标志图形共28个。如:当心感染、当心触电、注意安全、当心火灾等。 3、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其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指令标志图形共12个。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等。

4、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其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色为绿色。提示标志图形共9个。一般提示标志2个,消防设备提示标志7个。如:太平门、安全通道、消防警铃、火警电话等。

第二节 起重吊装作业信号

一、名词术语

1、 通用手势信号——指各种类型的起重机在起重吊运中普遍适用的指挥手势。

2、 专用手势信号——指具有特殊的起升、变幅、回转机构的起重机单独使用的指挥手势。 3、 音响符号:

“——”表示大于一秒钟的长声符号,“●”表示小于一秒钟的短声符号,“○”表示停顿的符号。

二、指挥人员使用的信号 1、 通用手势信号 (1)“预备”(注意):手臂伸直,置于头上方,五指自然伸开,手心朝前保持不动。 (2)“要主钩”:单手自然握着拳,置于头上,轻触头顶。 (3)“要副钩”:一只手握拳,小臂向上不动,另一只手伸出,手心轻触前只手的肘关节。 (4)“吊钩上升”:小臂向侧上方伸直,五指自然伸开,高于肩部,以腕部为轴转动。 (5)“吊钩下降”:手臂伸向侧前下方,与身体夹角约为30,五指自然伸开,以腕部为轴转动。 (6)“吊钩水平移动”:小臂向侧上方伸直,五指并拢手心朝外,朝负载应运行的方向,向下挥动到与肩相平的位置。 (7)“停止”:小臂水平置于胸前,五指伸开,手心朝下,水平挥向一侧。 (8)“紧急停止”:两小臂水平置于胸前,五指伸开,手心朝下,同时水平挥向两侧。 (9)“工作结束”:双手五指伸开,在额前交叉。 2、 专用手势信号 (1)“升臂”:手臂向一侧水平伸出,拇指朝上,余指握拢,小臂向上摆动。 (2)“降臂”:手臂向下侧水平伸直,拇指朝下,余指握拢,小臂向下摆动。 (3)“转臂”:手臂水平伸直,指向应转臂,拇指伸出,余指握拢,以腕部为轴转动。 (4)“伸臂”:两手分别握拳,拳心朝上,拇指分别指出两侧,做相斥运动。 (5)“缩臂”:两手分别握拳,拳心朝下,拇指对指,做相向运动。 (6)“全速起钩”:两臂下垂,五指伸开,手心朝上,全臂向上挥动。 (7)“全速落钩”:两臂伸向两侧上方,五指伸开,手心朝下,全臂向下挥动。 3、 旗语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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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备”:单手持红绿旗上举。 (2)“要主钩”:单手持红绿旗,旗头轻触头顶。 (3)“要副钩”:一只手握拳,小臂向上不动,另一只手拢红绿旗,旗头轻触前只手的肘关节。 (4)“吊钩上升”:绿旗上举,红旗自然放下。 (5)“升臂”:红旗上举,绿旗自然放下。 (6)“降臂”:红旗拢起下指,绿旗自然放下。 (7)“转臂”:绿旗自然放下,红旗拢起,水平指向应转臂的方向。 (8)“伸臂”:两旗分别拢起,横在两侧,旗头外指。 (9)“缩臂”:两旗分别拢起,横在胸前,旗头对指。 (10)“停止”:单旗左右摆动,另一面旗自然放下。 (11)“紧急停止”:双手分别持旗,同时左右摆动。 (12)“工作结束”:两旗拢起,在额前交叉。 4、 音响信号 (1)“预备”、“停止”:一长声 —— (2)“上升”:二短声●● (3)“下降”:三短声●●● (4)“微动”:断续短声●○●○●○ (5)“紧急停止”:急促的长声————— 三、司机使用的音响信号 1、“明白”——服从指挥:一短声● 2、“重复”——请求重新发出信号:二短声●● 3、“注意”:长声———— 四、指挥人员与司机的配合

1、 指挥人员发出“预备”信号时,要目视司机,司机接到信号在开始工作前,应回答“明白”信号。当指挥人员听到回答信号后,方可进行指挥。 2、 指挥人员在发出“要主钩”、“要副钩”、“微动范围”手势或旗语时,要目视司机,同时发出“预备”音响信号,司机接到信号后,要准确操作。

3、 指挥人员在发出“工作结束”的手势或旗语时,要目视司机,同时可发出“停止”音响信号,司机接到信号后,应回答“明白”信号方可离开岗位。 4、 指挥人员对起重机械要求微微移动时,可根据需要,重复给出信号。司机应按信号要求,缓慢平稳操纵设备。除此之外,如无特殊要求,其它指挥信号,指挥人员都应一次性给出。司机在接到下一个信号前,必须按原指挥信号要求操纵设备。 五、对指挥人员和司机的基本要求 1、 对使用信号的基本规定

(1) 指挥人员使用手势信号均以本人的手心,手指或手臂表示吊钩、臂杆和机械位移的运动方向。

(2) 指挥人员使用旗语信号均以指挥旗的旗头表示吊钩、臂杆和机械位移的运动方向。 (3) 在同时指挥臂杆和吊钩时,指挥人员必须分别用左手指挥臂杆,右手指挥吊钩。当持旗指挥时,一般左手持红旗指挥臂杆,右手持绿旗指挥吊钩。 (4)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同时在距离较近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指挥人员使用音响信号的音调的明显区别,并要配合手势或旗语指挥,严禁单独使用相同音调的音响指挥。 (5)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同时在距离较近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司机发出的音响应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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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挥人员用“起重吊运指挥语言”指挥时,应讲普通话。 2、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其要求

(1) 指挥人员应根据本标准的信号要求与起重机司机进行联系。 (2) 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 负载降落时,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 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起吊前,应先做好呼吸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

(7) 同时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吊运。

(8) 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稳妥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9) 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如标有“指挥”字样的臂章、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 指挥人员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别。 3、 起重司机的职责及其要求

(1) 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2) 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本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3) 当指挥人员所发信号违犯本标准的规定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4) 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 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六、其它规定

本节摘自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未尽的规定按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执行。

第三节 一般告警知识

一、火警“119”

我国《消防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迅速准确的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发现起火后,无电话的地方应采取积极措施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报告;有电话的地方应拨通火警电话号码 “119”报警。报警时:

1、 要简明扼要地把发生火灾确切地址、单位、起火部位、燃烧物和着火程度说清楚。 2、 要报出自己的电话号码,以便消防队随时查询情况。 3、 报警后要立即派人到主要路口迎候消防车。 二、急救“120”

发生人员重伤或其它情况须急救时,可拨打急救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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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电话时:

1、 要简明扼要地把伤员确切地址、单位、伤(病)员人数、伤害(病)的程度说清楚。 2、 要报出自己的电话号码,以便救护队随时查询情况。

3、 在另外有人的情况下,要立即派人到主要路口迎候救护队。 三、交警“122”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拨打交警电话“122”。

拨打电话时:要简明扼要地把事故发生的确切地址、事故伤害程度说清楚。 四、治安巡警“110”

当发生打架斗殴、偷盗、打劫及其他暴力事件时,可拨打治安巡警电话“110”,也可直接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报案时:应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特征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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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c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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