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作业安全防护知识

更新时间:2023-10-08 03: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营业线上施工作业防护知识

一、营业线上施工作业防护种类和信号显示 1、防护种类

①单独作业防护。指接触网工上道设备检查或其他只需单独作业必须的自我防护。

②一般维修作业防护。是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减速信号防护,只设置作业标的防护。

③利用列车间隔施工防护。是不需要封锁线路或限速运行,用电话联系设停车手信号的防护。

④慢行施工防护。是指不影响列车通过,而影响列车运行速度的减速防护。

⑤封锁线路施工防护。是在线路上设置响墩和移动停车信号牌的防护。 2、信号显示

①预告信号:号角吹上行二长声,下行一长声,表示车站对区问已经办理闭塞。由防护员发出,以通知施工人员注意。

②确报信号:号角吹一长两短声,表示车站已向区间发车。当施工负责人接到防护员发出此信号时,立即将机具撤出线路,人员下道。

③警报信号:号角吹一长三短声,表示列车已经接近。防护员发出此信号时,人员机具必须在距列车到达500m外下道完毕;线路发生故障,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如不知来车方向时,应连续

发出警报信号。

④取消信号:号角吹两长一短声,表示刚刚发过的预告信号取消。一般由驻站联络员告知工地防护员,工地防护员向工地发出此信号。

⑤停车信号:号角吹连续短声,红色信号(无停车信号时,昼问两臂高举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用灯光或火光上下急剧摇动),是要求列车紧急停车的信号。

⑥设置停车防护的联络信号:号角吹一短一长声,高举红旗作圆形转动。一般为施工负责人要求防护员设置响墩或其它停车信号,防护员进行复示联络之用。

⑦撤除停车防护的联络信号:号角吹一长一短声,黄旗在头上左右摇动。一般为施工负责人要求防护员撤除响墩或其它停车信号,防护员进行复示联络之用。

⑧减速信号: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黄色灯光;昼间无黄色信号旗时,用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无黄色灯光时,用白色或绿色灯光下压数次。一般由看守慢行的防护员使用此信号。

⑨降弓手信号:昼间-左臂垂直高举,右臂前伸并左右水平重复摇动;夜间-白色灯光上下左右重复摇动.

⑩升弓手信号-昼间-左臂垂直高举,右臂前伸并上下重复摇动;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二、防护基本原则

1、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处理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铁路职工担任。

2、封锁线路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提出计划报铁路局。

影响快速旅客列车的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 3、快速旅客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必须停止影响列车运行的施工,且人员、设备等应撤至距钢轨头部外侧3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必须放置牢固。在岔群作业,来车路径不明或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在安全地点避车。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参考标准) v≤60 km/h时,不小于500m;

60km/h<v≤120 km/h时,不小于800m; 120km/h<v≤160km/h时,不小于1400m; 160km/h<v≤200km/h时,不小于2000m; 200km/h<Vmax≤250km/h时,不小于3200m。 邻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本线不封锁时:

⑴v≤60 km/h时,来车可不下道;

⑵60 km/h<V≤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 ⑶v>120km/h时,不小于1400m下道完毕。 2、本线封锁时:

⑴V≤160km/h,且满足避车安全距离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

业。

⑵v>160km/h时,不小于2000m下道完毕。

4、临时性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施工领导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领导人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并在商定时刻终了以前,将线路恢复到正常行车条件,撤除防护信号,通知车站值班员。不得利用快速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5、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职联络人

员和防护人员,用电话联系。 6、使用小型机械在线路上进行作业时,驻站联络人员应与车站值班员加强联系,与工地防护人员应至少每3~5分钟通话一次,如联系中断,工地防护人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在站内其它线路作业,本线来车时,下道距离不少于500m;邻线来车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

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7、在双线地段作业,当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如作业地点了望条件不良,人员、机具应下道避车。

未设好防护,禁止机具上道。作业未完,机具未全部下道,不得

撤除防护。

8、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须经铁道部、铁路局进行安全审查。施工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未经安全审查和状态不良,禁止上道使用。

9、在车站(包括线路所、辅助所)内线路、道岔上进行作业或检修影响信号、联锁、闭塞设备使用时,事先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

10、各种施工必须按本制度现定设置防护,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

11、施工负责人要指定专人携带施工背包,备齐三副信号旗,三个号角及响墩等防护用具;夜间作业须使用方位灯。

12、凡防护使用的信号备品、通讯设备,要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13、作业人员必须执行铁路职工防止机车车辆伤害守则(五必须五不准制度):必须遵章守纪、注意安全。过铁路必须一站、二看、三通过。上道作业必须先防护,巡道执行回头瞭望制。临线来车,必须本线下道。必须车动集中看,瞭望不间断。五不准:不准在铁路上走路。不准在铁路上坐卧休息。不准在车底下穿越。不准从“天窗”传阅。不准以车代步。

14、在线路上进行移动作业时(测量导高等),应动态掌握作业区

段列车运行时刻,面向来车方向。前方防护员与作业防护员距离为2000m和800m,防护人员必须在路肩行走,前后防护员应每移动500m 核对一次距离。 三、防护员标准化作业

1、防护员必须按规定身着防护服装,带齐防护信号备品,坚守岗位、精神集中、注意了望,持证按章防护。如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有防护合格人员代替。

2、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作业前必须与车站行车室校对钟表,并带齐良好的通讯器材和信号备品。

3、驻站联络员必须在与车站值班员核对确认封锁命令的令号、区间、里程、起止时间及办理有关承认手续后,方可向施工负责人发出准许施工或施工作业车辆上道的通知。

4、驻站联络员必须随时询问车站值班员,勤看控制台的信号显示,切实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把列车车次及开车时分通知工地防护员。工地防护员要随时将人员、机械上道时分通知驻站联络员。

5、防护员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定时通话(每3~5分钟一次)和通话三确认制度(确认对方姓名、确认对方听清、确认人员机械上道、下道完毕等)。

6、工地防护员必须及时准确地传达施工负责人的指示命令和驻站联络员的通知。如遇电话发生故障,工地防护员必须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将人员、机具撤出线路,在上述工作未完成前,不得撤

除停车信号防护。

7、防护员必须在施工前或机具下道后的时间内,经施工负责人同意才能撤离防护位置。 四、各防护员职责 1、驻站联络员

①驻站联络员必须由经过学习培训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正式铁路职工担任,上岗时必须持有带照片的防护员证书,必须是头脑清晰、无语言视听障碍者。

②熟知常用的行车术语,能看懂运转台上的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及表示意义。能听懂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之间的通话内容。在不干扰值班员工作的情况下,能通过勤问达到了解掌握列车运行的各种信息。

③会办理各种施工要点登记手续,登记书写要认真,字迹清楚。 ④知道当日工地所在位置、地形情况、作业人员的作业项目,便于估计施工进展情况,便于向工地发出预报、确报信号。 ⑤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臆测行车,即要掌 握列车运行规律,又要考虑到因各种因素会导致列车不按规律运行。 ⑥在通告列车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吐字要清晰简洁,不得将车次、时间、站名报错。

⑦当有事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施工负责人请假,此时,施工人员、机具必须暂时下道。 2、工地防护员

①熟悉防护信号备品的使用,熟知列车运行规律和工地地形情况,不得臆测行车,不干与防护工作无关的事。

②站立位置要便于了望列车,并能与工地通视。同时,也要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③若工作需要在施工地点(或车辆运行前后等)显示停车手信号时就必须显示。

④要与驻站联络员勤联系,一般3~5分钟联系一次,联系中断立即通知下道。 ⑤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既是施工现场的生产组织管理者,又承担着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双重责任。工地施工负责人必须做到: ①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指派合格的防护员做防护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应施工防护手续,按规定布置(插设)信号标志。

②施工中要掌握生产进度,决定适时的下道时间,不贪活、不抢活。随时与工地防护员保持联系。监督和提醒防护员的工作。在防护员失职时,果断处理突发事件,设置必要的防护。

③下道前,恢复线路达到放行列车条件;下道后,要检查材料机具和施工人员是否侵入限界。

④施工负责人要经过防护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承担相应工作。

⑤施工负责人不得擅自将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代理。 五、封锁线路施工的防护

封锁线路施工的防护,指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必须封锁区间的施工,必须办理有关手续,设置防护。此类施工利用列车运行图内规定的空隙时间着手实施,一般施工要点时间受限。根据施工地点相对线路的位置可划分以下几种:

1、 在区间线路上作业,需设置作业标、移动停车信号牌等,如

双线区间一条线路上施工防护设置如下图。

长度单位:m

注:图中“A”为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防护距离,v≤120km/h为800m;120km/h<v≤140km/h为1100m;140km/h<v≤160km/h为1400m;160km/h<v为不小于2000m。

2、站内线路、道岔上作业需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等,如下图。

3、利用列车间隔施工的防护,工作量不大、临时性的施工,可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如接触网测量工作、客栓检修、水压测量、采水作业、砍伐侵限树木等。应在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如下图。

六、防护作业的手续

1、封锁线路施工。施工必须以路局批复的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方案为准。施工领导人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

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停电作业还需接到供电调度员许可停电施工的命令。施工领导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应提前三十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2、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施工领导人按照周计划时间,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施工领导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列车调度员应充分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至下一趟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的时间,以命令将准许施工起止时刻通知两端站车站值班员及施工领导人。施工领导人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并在商定时刻终了以前,将线路恢复到正常行车条件,撤除防护信号,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不得使列车提前开到该施工地点。

股道间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1、为从业人员防止机车车辆伤害,特制定本标准。

2、铁路运营线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职工防止机车车辆伤害守则》(即:“五不准、五必须”)。

3、施工人员通过线路时,应走天桥、地道;施工人员穿越线路必须执行专人防护的规定。

4、股道间作业、临近线路作业,实行专人监(防)护制度:

4.1专职监(防)护人必须穿戴标志性劳动防护用品(黄马甲、号角、小黄帽),夜间作业佩带方位灯,不得从事其他工作; 4.2作业地点两侧均应设专职监(防)护人,防护距离距作业地点不得小于50米;

4.3无专职监(防)护人,严禁股道间作业和临近线路作业。 5、股道间作业必须与有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方可开工。 6、股道间作业必须严格安照施工计划进行,严格干部盯岗制度,并安照要求及时召开工前预想会,做好各项工前准备工作。 7、封锁线路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专人登、消记制度,登、消记必须有干部盯岗:

7.1封锁线路作业时信号楼设室内防护人,有列车经过时,及时向作业地点发出预警通知;

7.2施工封锁线路时,作业现场两端设专职监护人,背对作业地点面朝来车方向进行防护;

7.3线路作业完工后,施工负责人与负责登、消记人员联系进行消点,登、消记负责人员办完消记手续后汇报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段调度作完工汇报。

8、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及驼峰下的线路、道岔群等处作业,除设专人防护外,并应按规定向车站联系或登记。 9、在调车场、货场或有滞留车辆处所作业时应做到:

9.1严禁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9.2不准坐在钢轨、枕木头及道床边坡上休息;

9.3绕行停留车辆时距离不应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得列车。

10、线上作业严格执行3米线制度,列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及使用的料具器械必须保持距钢轨枕木头外侧3米以外。

11、线上作业施工用料具器械应放置牢固,保证列车震动不移位。 12、快速旅客列车到达前10分钟,停止在列车通过的线路和相邻线路一侧的作业。

13、线上作业严禁民工、临时工单独作业。

14、在有专人防护的双线和站内线路上作业按下列方法避让列车。 14.1邻线来车必须停止作业下道避车,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工具不得侵入限界;

14.2下道避车人员应站在界限以外,面向列车尾部,防止车上的车门或坠物及绳索伤人;

14.3施工作业地段应安排适度,若作业地段过长,应增加专职防护人员。

14.4禁止单独一人到防护区段以外的线路上进行作业。 15、股道间组立杆塔、架线、撤旧、电缆敷设、埋设管道的施工应遵守如下规定:

15.1必须提前上报要点计划办理施工封锁措施;

15.2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选择好避车地点,车辆通过时,必须到指定地点避车,不准到邻线避车,不得臆测行事;

15.3车辆通过时,严禁施工作业机具材料侵入行车限界;

15.4开挖工作坑靠近路基一端必须用挡板加固,在地沟内或线路上做业时,应随时前后瞭望,以防有机车车辆通过造成危险; 15.5作业中严格执行呼唤应答制度,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并避于安全地点;无渡板的地沟,应由前后绕行,不得由地沟上面横跨。

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

一、营业线上施工严格执行路局“八不准”制度。

1、未取得路局“施工许可证”的局外施工单位不准在营业线上施工;

2、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的施工项目不准施工; 3、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4、领导不到位不准施工; 5、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6、设备管理车间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7、未制定安全措施和防范预案不准施工;

8、擅自变更地点、扩大影响范围和增加项目不准施工。 二、监控重点内容: 1、方案审查: 1.1、设计文件; 1.2、施工设计方案;

1.3、过渡设计方案是否经由有设计权限的单位设计; 1.4、施工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安全协议及配合协议签订。 2、计划审批:

2.1、经验收并对存在问题的解决; 2.2、施工组织方案; 2.3、过渡设计图纸; 2.4、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2.5、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影响范围; 2.6、配合单位、人员、方案。 3、施工协调: 3.1、技术协议签订; 3.2、施工前协调会;

3.3、施工过程监控、施工后总结会、施工配合验收开通等事宜。 4、施工准备:

4.1、有否影响施工的问题;

4.2、施工准备会、施工人员组织和工具、材料设备准备情况; 4.3、配合单位到岗准备情况; 4.4、给点前准备是否超量; 4.5、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4.6、施工机具准备情况等。 5、登记命令下达: 5.1、专人负责按时登记;

5.2、登记内容、设备名称与施工电报是否一致; 5.3、安全防护员、施工及配合人员到位情况。 6、监控写实:

6.1、施工范围与施工计划一致; 6.2、安全防护; 6.3、故障处理;

6.4、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6.5、对设备的防护;

6.6、对施工部位的专人配合监控; 6.7、技术数据的测量、确认。 7、销记开通: 7.1、工作量完成情况; 7.2、设备复查,工完料清;

7.3、各项设备的机械强度、相关数据符合技术标准; 7.4、作业人员是否撤离,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撤除。 7.5、销记内容正确。 8、完工总结:

8.1、总结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8.2、设备开通后序工作的安排及要求; 8.3、设备交接应注意的问题; 8.4、对有关存在问题的处理等。 9、设备养护:

9.1、对开通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安排; 9.2、各项设备机械特性、相关数据符合技术标准。 三、配合施工监控

配合施工指其他单位在供电段设备(电力、给水,牵引供电等设备)上或附近施工,有可能危及设备安全或改变设备运行环境的作业,需供电段、维管段派人对设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现场进行盯控,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项目。

1、凡涉及供电段设备的施工,施工单位应与供电段签订安全协议;需维管段配合作业的施工,应与维管段签订安全配合协议,并报供电段核备。签订安全协议申请资料包括:1.1、施工方案设计:包括施工项目名称、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施工等级(预定)、影响范围、施工方案、验收安排、应急预案及“五图两表”(停电范围示意图,送电范围示意图,施工流程图,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状况图,施工组织网络图;安全关键卡控表,施工任务明细表)。在电气化区段,施工方案中必须注明是否有需要接触网停电后方可进行的施工作业项目。

1.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主体单位、配合单位、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等。

2、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乙方)与供电段安全科签订,分管副段长对施工安全协议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由段办盖章后交施工单位。

3、段安全科在安全协议签订后应通知维管段和设备管理车间

进行配合监护,施工单位持有安全协议后方可联系配合事宜。 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以“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维管段和设备管理车间,在配合人员未到前严禁施工。维管段和设备管理车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委派熟悉业务且持证上岗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监视既有设备,每天统计施工影响情况报段调度,随时掌握施工情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4、供电段和维管段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要求其停止作业。

5、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因施工作业造成牵引供电、电力、给水设备损坏,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路局相关规定执行;因施工作业造成牵引供电、电力、给水设备损坏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事故中存在维管段和设备管理车间落实监控职责不利原因者,同时追究维管段和设备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hu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