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职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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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职权内容情况汇报

一、执法主体

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罗编字?2002?57号):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县有关水利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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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进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协调处理全县水事案件;主管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县国营水电站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写全县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范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供水计划、方案和水利工程项目,负责水利水电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县的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管理全县水利系统的水利科技和职工教育工作和负责全县农作物的灌溉试验及水利经济发展和开发工作;承办自治县委、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广西实施?水法?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广西区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广西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区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1日 1998年1月1日 1991年6月29日 2004年7月1日 2006年4月15日 1988年6月10日 1993年8月1日 1991年3月22日 1987年7月1日 2001年1月1日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许可(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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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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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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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7、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

法律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8、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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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9、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0、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等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1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1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护堤、护岸、库区林木砍伐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5条:护堤护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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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2)?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5条:库区、护堤、护岸林需要更新性采伐的,由所属单位提出计划,经县以上水电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请林业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

1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15、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1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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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利工程开工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18、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19、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审批

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法?第15条: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20、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物及设施影响堤防安全验收

法律依据:(1)?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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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1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2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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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33项): 1、违法行为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2、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倾倒、弃置垃圾、渣土,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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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行为名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违法行为名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行为名称:生产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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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投入使用没有建成节水设施的建设项目或者没有达有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法行为名称: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违法行为名称: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的防洪工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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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名称: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2元。

16、违法行为名称: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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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1元。

17、违法行为名称:在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8、违法行为名称: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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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

19、违法行为名称: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过程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0、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建设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水工程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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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违法行为名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23、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4、违法行为名称: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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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5、违法行为名称:未安装计量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6、违法行为名称: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7、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违法行为名称: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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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29、违法行为名称: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处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30、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处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31、违法行为名称:在库区内围垦的

处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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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32、违法行为名称: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处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33、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处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行政强制(6项):

1、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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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

4、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拆除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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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拆除擅自建设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水工程或者设施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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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6、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2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7、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加收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征收(3项) 1、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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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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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或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其它行政执法职权:(2项)

1、行政检查名称:监督检查取水许可管理相对人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31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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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检查名称:检查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8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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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2k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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