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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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2009年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2010年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仍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2012年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原则二:从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操作性的角度,对《更新办法》中已有的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精简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原则三: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更新办法》未规定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原则四: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参与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促进和谐改造。

●创新一: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城市更新对城市整体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

●创新二: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监管。●建立了项目推进的“倒逼”机制,一方面大幅缩短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限;另一方面在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编制、实施

主体确认等阶段,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推进时限要求。

●创新三: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通过城市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示、已批准计划与规划的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多种形式,在各个环节实现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创新四:坚持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引导。●根据项目类型选择最合理的推进模式,并明确政府相应的定位和管理深度。在坚持“市场运作”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推进的项目,适度加大政府组织实施的力度。

●创新五:明确部门分工,实现管理下沉。●市级层面主要负责牵头开展政策研究制定、整体统筹城市更新计划和规划,区级层面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与监管。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在体例和内容上和《更新办法》基本保持了一致。(《更新办法》共7章

51 条,《实施细则》共6章77条。

●对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类城市更新都进行了规范,分别细化了三种城市更新模式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内容。

(一工作体制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其派出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更新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0-2015》 (三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为贯彻低碳、绿色的更新理念,《实施细则》细化并严格限定了可以申请进行拆除重建的情形,要求优先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不涉及整体拆建的方式进行城市更新。

●将综合整治的范围由单一的城中村扩展到各类旧区。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并牵头制定细化的操作办法。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由市、区政府按照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承担。

●综合整治类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

●区政府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四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五拆除重建类项目运作流程

●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拟订-城市更新意愿征集-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形成单一主体-确认实施主体并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拆除建筑物并办理房地产证注销登记-用地审批与出让-后续开发建设 (六计划管理

●为简化计划体系,实现重心下放,《实施细则》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与“项目实施计划”两层次的计划体系简化成为“更新单元计划”一个层次。

●实行一次申报和常态申报,符合条件时可随时进行申报,及时纳入计划,不受总量限制和年度批次限制。

●对于规划已批、具备一定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直接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视为已纳入原有“项目实施计划”。

●年度城市更新的土地供应量与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存量建设用地供应目标相衔接,鼓励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细则》吸纳了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确立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 平方米;

●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不具备前述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为统一申报口径,《实施细则》明确,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计划申报主体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其他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为强化计划的时效,《实施细则》规定,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七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八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计划申报主体在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后,直接报送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规划国土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定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九未建设用地

●未建设用地一般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十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

●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十一实施方式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1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2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3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4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十二实施主体和项目监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只有当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方可由该单一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确认。

●只有经确认的实施主体才能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未形成单一主体的,不具备供地条件,将无法实施。

●在项目实施主体形成之后,由区政府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并与之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的用地移交、搬迁补偿安置等义务,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合同签订和项目建成后的规划验收和房地产申请预售阶段,相关部门也将对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十三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2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

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3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4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

●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

(十六)用地审批 ●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 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 体确认文件、 项目实施 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 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 建设的用地及 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总面积不得大于项目 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 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 星用地的总面积。 ●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并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 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十七)地价计收 ●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 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 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 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 筑面积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进行地价测算。 ●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 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 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 的建筑面积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 行地价测算。 ●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 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 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更 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 算。其中,可 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 村、旧屋村 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 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 扣减。 (十八)地价计收 ● 以下用地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1)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 内的用地。 (2)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 根据市政府 1993 年发 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 行办法》 、2004 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 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3)1993 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 用地。 ●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 受过城中村地价政 策的用地不再适用该地价计收标准。 ● 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可适用该地价计收标准。 ●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 研发用途的,按照《更新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

一款、 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 价按照工业和商业 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研发 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 平 均值测算。 ●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 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按照 《更 新办法》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 地价修正系数予以 修正。 ● 市政府 2006 年发布的 《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 新安翻身工业区等 70 个旧城旧村 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 确定的 70 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 均容积率分 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 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 据平 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 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 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 摊的建筑面积, 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 以公告基准地价

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 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 先的原则, 在符合全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 在城市更新单元 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 城市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 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 实施主 体, 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 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 并 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 价计收。 ●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 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 并按 照改 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 按比例进行地价 分摊, 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 地价金额的依据。 ● 完成功能改变的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的,按照 《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 定进行 地价测算时, 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或者补充协议、 增补协议起未超 过 10 年的,按 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超出 10 年 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 地用途计算地价。 (十九 项目实施监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 履行情 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 搬迁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 不得纳入预售 方案和申请预售。 ●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 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 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

除、 搬迁等捆绑责 任的履行 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 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 市、 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 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建设 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 ● 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 建设, 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回购。 ●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 应当按 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 偿安置协 议, 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 登记价 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 格为准,未约定 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 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 的相关配 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 登记。 (二十)旧住宅区改造模式 ● 对于旧住宅区改造, 按照市政府要求, 2011 年 4 月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已经进 行了相关规范, “由各区政府组织开展旧住宅区城 市更新的现状调研、意愿征集、 可行性分析、计 划申报等前期工作,不再由市场主体自发进行意 愿征集和计划申报。积极 探索在项目列入计划后 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定项目实施主体。 ” ● 目前基层反映规范效果明显, 《实施细则》延续 了这一规定。 ● 全市旧住宅区将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 住环境, 对于环境非常恶劣、 配套设施 极其缺乏 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 不允许开发商私自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 室” 、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等, 计划受理 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 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 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 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进行计划申报。 ●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 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 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 开选择方案,经占 建筑物总面积 90%以上且占总数量 90%以上的业主同 意后,公开选择市

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并申请确 认 成为项目实施主体。 (二十一)政府组织实施 ● 2011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为适应国家 这一最新规 定,同时也探索解决城市更新项目的拆迁难题, 《实施细则》在《更新办法》 的基础上, 进一步 细化了政府征收、 政府收购两类政府组织实施类 项目的适用情

形及程序。 ● 对于基于城市规划需要政府强力推进的项目以及迫切需要 解决的民生项目, 在综合判断 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政府 可以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 市场主体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 量 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 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政府进行统筹考虑 和综合 判断, 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 政府通过征收或者收购的方式, 收回土地之后, 再以“招 拍 挂”等公开方式进行出让。 ● 政府征收的范围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 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办 理。 ●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 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 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 项目实施主体, 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 紧迫性, 且符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 政府收购有直接补偿、 委托市场主体进行补偿、 通过捆绑招拍挂方 式进行利益分成等三 种模式。 ●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 补偿安置协议,按照 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更新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确定 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 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 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 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更新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与权 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 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 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 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二十二)公示公告 ● 《实施细则》 所规定的公示, 以现场展示或者网站公示形式进行 的, 若有公示时间要求,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现场或者网站进行 持续公示;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 行的,若有公 示时间要求,应至少刊载一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 馈。 ●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公告,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的,应当持续 公告;以现场展示形式 进行的,若有公告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持续公告;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 载形式进行的, 应当至少刊载一次。 ●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 (二十三)其他相关事项 ● 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 鼓励金融机构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 节能、

低碳环保的原则。鼓励城市 更新项目按照绿色 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严厉查处城市更新 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 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 围内历史遗留违 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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