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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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使用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做好死亡登记、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是制定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促进殡葬改革、加强治安管理、掌握居民期望寿命等均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为使统计资料能更实际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 卫生部门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领导和督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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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调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死亡报告进行质控和考核。

(2)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各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居民死亡报告,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附件3)的审核、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3)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推行使用进行培训、指导。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漏报调查;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及各级医疗单位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负责管理发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种死因原始资料和统计资料。

(6)动态监管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一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指定专人负责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对本院医生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收集、审核、盖章、登记, 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发现漏报的,要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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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和登记簿。

(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负责辖区内医院外正常死亡个案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工作,凭《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为医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属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15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网络直报。每月将掌握的本辖区内死亡人员名单与乡镇(街道)民政办、派出所、村(居)委员会进行核对,组织、指导责任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居民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要及时组织开展死因调查,补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各县(区)公安(分)局

(1)负责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质,并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定期向疾控机构提供居民死亡资料,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当地人口的统计数据(见附件5)。

2、各公安派出所

严格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为死者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第三联和登记簿,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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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殡葬管理部门职责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为死者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对未按程序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应要求死者家属先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定期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火化资料。

2、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四)各乡镇(街道)职责

1、做好辖区范围内各相关部门及村(居)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切实为乡镇卫生院开展死因调查及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五)村(居)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为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村居死亡证明》(附件4),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及时向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本村(居)委居民死亡信息,保存好《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存根,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3、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二、居民死亡原因登记与报告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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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和报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程序如下: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以及医疗单位发现在医院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的任何一项)死亡的新生儿,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在医院外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申请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后,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3、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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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家属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

未知名尸体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进行尸源辨认、销户及火化等工作。

4、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死亡个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员会,要及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通知死者家属前来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和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必要时,村(居)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要进行入户调查。

5、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还应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附表7)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附表8)。 (三)在死亡个案漏报调查以及各部门间死亡信息核对时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二联背面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居民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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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六)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然后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七)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或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调查结果,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

三、工作要求和质量控制

(一)市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成立居民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工作,共同开展全市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确保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各个项目需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所办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时进行登记和网络直报。

(三)卫生、公安、民政和村(居)委员会等部门要建立居民死亡信息核对制度,每月对本单位、本辖区所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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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对,发现重报要及时剔除,发现漏报要及时补登和补报,居民死亡个案漏报率≤5%。

(四)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符合率应为100%;死亡病例报告率达100%;卡片填写完整准确率≥95%,填写错误率以及死因诊断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编码正确率≥95%;乡镇卫生院对在医院外死亡个案的调查率达100%。 四、居民死因资料统计分析与利用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辖区居民死因资料,计算辖区死亡指标,准确、及时填报有关报表,撰写年度死亡分析报告,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区)卫生局,为统计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地科学依据。

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现使用的《死亡证明书》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1.居民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暂行规定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格式 4.《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书》格式 5.人口统计表 6.死亡病例报告卡 7.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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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含临时居住),有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资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居民,均依法享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权利。

第四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联合管理,共分五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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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个案信息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所在地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证;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相应部门保存,第五联为死者家属留存。对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各单位在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要同时签发《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并连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一并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条 全市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免费为全市核准的签发单位提供,印制时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发放及回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和私自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如发现有违规现象,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回收登记制度,对回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报送单位进行核实,同时做好辖区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死因网络直报的指导和特殊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殡葬部门每月要与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对居民火化情况,及时查缺补漏。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月20日前,要将死因分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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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我市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具有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和管理状况实行准入管理,符合条件者准予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十条 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到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同时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领取、发放、签发和作废专门登记簿,并载明发放和领取的时间、数量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建立管理制度。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每一联及副卡都要加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各签发单位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报(送)所在地卫生、公安、民政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殡葬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签发单位要指定专人收集本单位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时,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和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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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寄(送)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情况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监管辖区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的书写、签发、登记和备案工作。

县(区)公安部门每年2月15日前要向辖区疾控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当地人口的统计数据。

市、县(区)公安部门下设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进行户口注销和登记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殡葬管理机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进行尸体火化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安排好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工作,以方便群众。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在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㈠具有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资格的医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院内诊治过程中死亡的、到达医院已死亡的、新生儿死亡的)的居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该医院签发,其签发程序如下:

⒈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及时下发死亡通知书(家属签字);

⒉由经治(手)医生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并逐项如实填写《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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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

⒊医院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至五联上盖章,并将第一联与《死亡病例报告卡》一并存档,第二联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交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第四联由公安部门盖章后交死者家属送殡葬机构使用,第五联死者家属留存。

㈡不具有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资格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急救站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城市的由辖区内准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农村由所在地准入的乡镇卫生院签发,具体程序如下:

⒈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由诊治医疗单位下发死亡通知书(家属签字);

⒉由经治(手)医生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⒊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病例报告卡》到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

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管签发医生依据《死亡病例报告卡》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同时在调查记录内如实填写调查情况后,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必要时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调查;

⒌印章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一至五联上盖章,并将第一联与《死亡病例报告卡》一并存档,第二联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交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第四联由公安部门盖章后交死者家属送殡葬机构使用,第五联交死者家属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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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死于非诊治过程中(如居家或野外死亡的)居民(含外地居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城市由所在地准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农村由所在地准入的乡镇卫生院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具体程序如下:

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管签发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民村居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病史等,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

⒉印章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至五联上盖章,并将第一联与《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一并存档,第二联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交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第四联由公安部门盖章后交死者家属送殡葬机构使用,第五联交死者家属留存。

签发单位在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如果通过询问家属能够了解到死者死亡前的症状或病(诊断)史情况,要进行死因推断,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于死者家属不能提供或者说不出原因以及对死因有怀疑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㈣对于经各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在现场或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的,由该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所在医院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于未经抢救已经死亡的(居家、工作单位或野外),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㈢项的程序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各签发单位要安排好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工作,以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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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东营籍死于外地医疗机构未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死者家属可凭诊治单位出具的诊断书及其他病历资料(病例报告卡等),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㈡项的程序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东营籍死于外地非医疗机构未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死者家属可凭死亡地公安机关、村(居)委员会能证明死者属意外或正常死亡的有效证明,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㈢项的程序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东营籍死于外地已在死亡地已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㈢项带好相关材料更换本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为死因不明者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签发单位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具体死亡诊断由公安机关或尸检部门对死因有定论后再确定。

涉及民事案件的,须待尸体解剖或通过其他手段明确死因后方可作出诊断,并及时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死亡的,签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待死亡原因明确后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十七条 如死者为外国人,其姓名、年龄、国籍、民族以及身份证号应与其护照内容相一致;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填写相应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一律填写“中国”籍,其后标注(台、港、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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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卡填写说明

1. 直接导致死亡疾病或情况,请填写与主要、次要死亡原因相应的ICD-10分类代码;其他疾病诊断中请填写与根本死亡原因相应ICD-10分类代码。

2. 职业类别:A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4事业单位负责人5企业单位负责人。B专业技术人员:11科学研究人员13工程技术人员17农业技术人员18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厂船技术员)19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医生、护士)21经济业务人员22金融业务人员(银行人员)23法律专业人员24教学人员(教师)25文学艺术工作人员26体育工作人员27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28宗教职业者29其他专业技术人员。C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31行政办公人员(干)32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公安、消防)33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39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D商业、服务业人员:41购销人员(售货员)42仓储人员43餐饮服务人员44饭店、旅游及健康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服务员)45运输服务人员46医疗卫生服务人员47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49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个体工商户)。E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51种植业生产人员(农民)52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53畜牧业生产人员(牧民)54渔业生产人员(渔民)55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59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F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61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62金属冶炼、轧制人员64化工产品生产人员66机械制造加工人员67机电产品装配人员71机械设备修理人员72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73电子元器件渔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74橡胶和塑胶制品生产人员75纺织、针织、印染人员76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77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78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79药品生产人员81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质制品制作人员82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83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84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85印刷人员86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87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88公共施工人员91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其有关人员(司机)92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93检验、计量人员99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民工)。G军人。H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I婴幼儿、学龄前儿童。J学生。K家务。L物业或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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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孕 产 妇 死 亡 登 记 副 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 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常住址 省 市 区(县) 暂住址 省 市 区(县) 户口 1. 本地 2. 非本地 ? 计划内外1. 计划内 2. 计划外 ? 年龄 ??周岁 民族 1. 汉族 2. 少数民族 ? 文化程度 1. 大专及以上 2.高中或中专 3. 初中4. 小学 5. 文盲?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1. <1000元 2. 1000元~ 3. 2000元~ 4. 4000元~ 5. 8000元~ ? 居住地区 1. 平原 2.山区 3. 其他地区 ? 孕产次 孕次?? 产次?? 人工流产、引产次 ?? 末次月经 ????年??月??日 分娩时间 ????年??月??日??时 死亡时间 ????年??月??日??时 分娩地点 1.省(地、市)级医院 2. 区县级医院 3.街道(乡镇)卫生院 4. 村卫生室5.家中6. 途中7. 其它9.不详 ? 死亡地点1.省(地、市)级医院 2. 区县级医院 3.街道(乡镇)卫生院 4. 村卫生室5.家中6. 途中7.其它9.不详 ? 分娩方式 0. 未娩 1. 自然产2. 阴道手术产 3. 剖宫产 ? 新法接生 1. 是 2. 否 ? 接生者1. 医务人员2. 乡村医生 3. 接生员 4. 其他人员 ? 产前检查 1. 有 2. 无 ? 初检孕周 ??周 产检次数 ??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A B C 根本死因 死因诊断依据1. 尸检 2. 病理3. 临床 4. 死后推断 ?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1. 可避免 2. 不可避免 ?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编号1?? 编号2?? 编号3?? 国家级评审结果 1. 可避免 2. 不可避免 ?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编号1?? 编号2?? 编号3?? 填卡单位: 填卡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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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户籍住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现住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治疗性引产死亡: 1. 是 2. 否 ?

出生信息登记卡号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儿童免疫接种卡号 儿童姓名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户口 1.本地户口 2. 非本地户口 3. 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 ? 性别 1. 男 2.女 3.性别不明 ?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出生体重 ????克 1.测量 2.估计 ? 孕周 ??周 出生地点 1.省(地、市)级医院 2.县(区)级医院 3.乡镇、街道卫生院 4.村(诊所)卫生室 5.途中 6.家中 ? 死亡日期 ????年??月??日 死亡年龄 ?岁??月??天 死亡诊断 A B C 根本死因 死亡地点 1. 医院 2.途中 3.家中 ? 死前治疗 1. 住院 2. 门诊 3. 未治疗 ? 诊断级别 1.省(市) 2. 区(县)3. 街道(乡镇)4. 村(诊所) 5.未就医 ? 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单选) 1.经济困难 2.交通不便 3.来不及送医院 4.家长认为病情不重 5.风俗习惯 6.其它(注明) ? 死因诊断依据 1.病理尸检 2.临床 3.死后推断 ?

填卡单位 填卡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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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疾病控制 死因 统计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胜利油田卫生处。 东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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