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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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

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已报经国家人防办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附件1

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试行)

一、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三、适用范围

郑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

四、实行时间

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 五、新旧衔接的处理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执行。

附件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内容 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 8% 8% 8% R R1 R11 R12 R2 R21 R22 A A1 A2 A21 A22 A3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含中小学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8% 8% 8%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含中小学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公共管理和公共服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务设施用地 地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8% 8% 8% 8%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图书展览用地 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8% 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教育科研用地 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8% A31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高等院校用地 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8%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 A34 A35 A4 A41 A42 A5 A51 A52 A53 中小学用地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特殊医疗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A7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社会福利用地 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文物古迹用地 用地。不包括已作为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8% 8% A8 A9 B 8% 8% 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地 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B11 B12 B13 B14 B2 B21 B22 商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8% 8% 8% 8% 8% 8% 8% 8% 8% 8% 8%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商务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服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B31 B32 B4 B41 B42 B9 M M1 M2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康体用地 8%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用地 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网点用地 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8% 8% 8% 8% 5%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5% 5% M3 W W1 W2 W3 S S1 S2 S3 S4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5% 5% 5% 5% 5% 5% 5% 5% 5% 5%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线路、站点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S41 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车场站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5% S42 S9 U U1 U11 U12 U13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割裂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5% 5% 5% 5% 5%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供电用地 5% 供燃气用地 5% U14 U15 U16 U2 U21 U22 U3 U31 U32 U9 G G1 G2 G3 H H24 H41 H42 供热用地 通信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5% 5%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广播电视用地 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一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弃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5% 5% 排水用地 5% 环卫用地 5%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用地 防洪用地 5% 5% 5% 5% 5% 5% 5% 5% 8% 8% 8%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用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机场用地 军事用地 安保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 开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注:用地性质以规划部门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用地性质分类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之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8s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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