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03-07 08: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南昌工程学院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科研队伍,充分发挥 “专职攻关”的作用,从而提升我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有效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原则及程序
第二条 专职科研编制设立原则
1、专职科研编制一般针对具有重点学科或有较大在研科研项目的院系设置; 2、专职科研编制数量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核算到院系,由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教师;
3、专职科研编制数量根据学校发展和院系实际情况实行适当控制,即在一个聘期内,设定全校专职科研编制总量,同时设定院系的专职科研编制最大数量。
第三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南昌工程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申请书》。院(系)审核批准后,汇总专职科研人员名单提交给人事处。
2、人事处、科研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报主管领导审批。
3、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南昌工程学院专职科研岗位聘任合同书》一式四份,人事处、科研处、所在院(系)、个人各一份,明确聘期内的目标、责任和权利。
第三章 岗位核算
第四条 专职科研编制的核算只对省级A类以上(含省A)有经费资助的纵向和横向在研科研项目计算,年科研工作量满300学时可申请岗位1人,科研成果的等级认定依据《南昌工程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和科研特殊津贴发放细则》,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依据《南昌工程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核算细则》,专职科研编制核算到院(系、部)。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必须开展与所属学科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等高级别科研课题,争取多出科研成果,多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
第六条 加强与其他科研院所、高校、政府和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我校科学研究中的引领作用。深入社会第一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升我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定位,紧密围绕现代服务业开展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整合学校科研力量,策划、组织学校科学研究活动,为全校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搭建交流和展示的平台。
第八条 根据各教学院(系)以及科研机构需要,承担适量的教学任务。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每年度专职科研人员编制计划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核算后统一下达。专职科研编制总量由人事处提出(编制总量按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2%核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动态管理模式核定),专职科研编制一般只核算到院(系、部)。
第十条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一般安排在相关科研机构,对其管理工作由科研机构与相关院(系)负责,院(系)和科研机构应为专职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合同签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续签,但文科总期限不超过两年,理工科总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工作在一般与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每学期应向所在院(系)或科研机构提交科研进度报告,并送一份给科研处备案。合同期满后,填写《南昌工程学院专职科研人员任期结束成果验收表》。科研处和人事处依据《专职科研人员申请书》对计划的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认定。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待遇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期考核由科研处、人事处组织。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以《聘任合同书》和课题计划书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著作应为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论文应为公开刊物上发表并与合同书中明确的刊物级别相对应;研究报告应提供委托单位或政府部门认可证明;获奖成果应为政府奖;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成果转化:以当年实际进入学校专门帐户的转化经费为准。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优秀:高质量超额提前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
2、合格:(1)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2)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正式成果暂时未确认,但有出版合同、刊用通知书之类证明材料。
3、基本合格:在聘期内目标任务未实现,但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定工作绩效。
4、不合格:(1)在聘期内目标未实现,且无充足理由说明;(2)发生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绩效实行年度检查,周期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专职科研人员申报工作一般与学校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同步进行,科研工作绩效年度检查,考核周期与合同时间一致。
第十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待遇
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岗位和效益津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及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成果奖励办法办理特殊津贴。
1、校内岗位津贴:根据教学科研岗位聘任结果确定。
2、校内绩效津贴:按《南昌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南工党发[2010]48号)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相应职称对应的绩效津贴分确定。
3、课时津贴:课时总量按每学年总学时不超过240学时核定,课时津贴计算公式:课时津贴=该课程教学工作量?职称系数?该学期的学校每教学工作量平均津贴。其中,职称系数标准:教授为1.8,副教授为1.5,讲师为1.3。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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