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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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南亚之门项目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揭示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性的重要手段。安全检查必须结合施工现场实际适时组织 一、安全检查目的

(1)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2)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3)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生产中的违章行为; (4)实时掌握施工生产安全状况; (5)消除设备/设施缺陷,保障运行安全;

(6)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7)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二、安全检查时间

(1)分公司安全检查以具体通知为准;

(2)项目经理部组织开展的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活动,根据工程施工进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即时决定并组织实施;

(3)项目经理部定期安全检查的时间为每周星期5上午9:00开始,与质量、进度检查一并进行,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和分包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参加,由于自然因素影响的时间另行通知,但每月不得少于3次。月检查时间为每月25日上午9:00开始,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和分包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参加,由于自然因素影响的时间另行通知。每次检查凡是无故缺席的,按每人/次处罚200元罚款,以现金的形式在每周开安全生产例会之前上交项目安全领导小组,于期不交的将以2倍的罚款从

工程计量款(或工资)中扣除。

(4)临电专项检查和大型起重设备专项检查每月月底分别进行一次;悬挑外架专项检查、悬挑卸料平台专项检查、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检查、临边洞口专项检查则根据当月施工现场违章统计分析表中所占的百分比,所占百分比最大的为当月安全专项检查的对象。其他项目的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工程进度以及甲方、监理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安全检查组织

(1)项目部月度例行安全检查,由安全总监和生产经理主持、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人)和分包主要责任人参加。

(2)项目部不定期安全检查,由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委托人)参加。

(3)班组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人为(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和机长。

(4)专项安全检查活动重点是针对特殊的作业、设备和场所(环境)进行的检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为:

a. 悬挑外架专项检查、悬挑卸料平台专项检查、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检查、临边洞口专项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等由安全总监主持,安全部负责组织落实,工程部负责人、各栋号长和分包主要责任人参加。

b.临电专项检查、大型起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由动力主管主持,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分包主要责任人参加。

c.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防洪度汛物资设备的储备、设施及措施专项检查;文明施工及环保专项检查;生活、办公区域的安全检查。

d.工程部技术部负责组织承建工程施工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检查。

(5)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汛前的防洪度汛和冬、夏季专项检查,检查的组织实施单位依照之前的规定执行。

(6)临时性检查主要是针对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安全检查活动。如节假日前后、安全隐患频发的作业队或部位、以及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理、业主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活动的组织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1)安全检查由组织实施部门(或检查小组)制定检查方案,编制安全检查表,由检查负责人交待检查线路和检查任务后组织实施。

(2)检查结束后,检查负责人进行隐患汇总、检查评议、检查总结,并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置。

(3)安全专项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相关人员在项目部会议室召开安全专项检查会议,对检查结果进行讨论并制定出整改措施。

(3)隐患处置分为:

a. 提出口头整改、批评、警告。

b.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每项隐患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c.罚款处理。对屡教不改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和严重的违章行为,参照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进行罚款处理。

d.停工整顿。针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隐患问题,若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项目或施工行为,立即下发停工指令。停工指令的内容应指明危险所在,提出解决和处理隐患的措施及方法、限期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复工前须达到的效果和重新报检

程序等。

(4)隐患整改和停工整顿的验收。对照隐患整改、停工整顿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织实施部门(或检查小组)及时组织进行复检及验收,验收时必须形成书面的验收结论,验收表内必须要有整改和验收人的签名。不合格的验收项目,应继续进行跟踪整改,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五、安全检查重点项目

1、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工序的危险程度,结合季节性施工安全要求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为确保承建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项目部将在工程施工期间,逐项、分步骤、有重点、全过程的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控,建立重要危险源清单及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安全检查重点项目(工序/场所,但不限于):各类库房、起重作业、高处作业、高边坡开挖、洞室开挖、锚喷支护措施及作业、施工用电、施工排架、施工环境(含交通运输)、通风换气、车辆及施工机械设备(含特种设备)运行、砂石拌和系统运行、塔吊运行、组合模砼衬砌作业、防洪度汛、消防设施及措施、其它经辩识确认为重要危险源的重要设施(施工环境/施工项目)。 六、 安全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参照国家、行业部门、上级和业主单位针对相关施工项目、工序、场所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管理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组织、环境、条件、技术及施工人员素质而编制确定。 七、 安全检查记录

(1)项目部、上级单位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理和业主单位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记录,由安全部负责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进行存档。

(2)项目部负责存档的安全生产检查相关记录: a、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b、 安全员巡查记录 c、 重要岗位交接班记录 d、 安全检查表 e、 隐患整改通知单 f、 隐患整改反馈单 g、 其它相关记录 八、附 则

安全部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参加或无故缺席各类安全检查活动的有关人员、以及不按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详见附件。

附件3. 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

一、事故处罚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险情(未遂事故)或安全事故,根据危害程度、事故性质、人身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大小进行处罚:

1、险情(未遂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00~3000元、直接责任人200~500元的罚款。

2、轻伤事故:施工单位发生生产性伤害事故,轻伤1人,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超过2人(含2人)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3、重伤事故:凡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2人以下(含2人);一起事故轻伤3人以上(含3人)。即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当年任何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处以责任单位10000元/人(轻伤)、20000元/人(重伤)罚款,并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死亡事故:发生包括施工生产、交通、设备、火灾等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主要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发生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车辆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处以责任者和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1000~5000元的罚款。事故造成的设备物资损坏,由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施工作业队发生轻伤以上责任事故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根据责任大小承担来自监理、业主、地方安监部门50%~100%的经济

处罚。若事故主要原因是因其内部安全管理失职或管理混乱造成的,全额承担来自外部的经济处罚。

7、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拖延或隐瞒不报、谎报、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作假证、提供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并调查确认后,按各类事故处罚标准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因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人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给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经济补偿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的其它一切后果,由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8、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积极配合、推诿、甚至作假证,给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带来不利影响,一经发现将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作假证人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9、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人不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和吸取事故教训,一年内连续发生同类性质的安全事故将加倍处罚。 二、施工/作业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1、 一般规定

第1条 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帽带,按50元/项处罚。 第2条 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光膀(不穿上衣)或穿短裤,按50元/人·次处罚。

第3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合格有效的上岗证,违者罚50元/人·次;佩戴他人上岗证上岗的,加罚50元/人·次。

第4条 作业现场照明不足或无照明,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次罚款。

第5条 施工作业现场各类材料、工器具、设备乱存乱放的,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次、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

第6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次罚款。

第7条 施工废料、包装纸(板、袋)等固废物乱丢乱弃的,处以责任单位100~500元/次、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

第8条 废水、废油不按规定的排放处理方法处置,擅自乱排

乱放的,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次、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倍处罚。

第9条 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及影响公共文明的其他不良行为,处以当事人50~100元/次。

第10条 酒后上班或在工作时间内饮酒(含啤酒),罚个人100元/人·次;罚所在单位200元/次·人。

第11条 个人习惯性违章屡教不改,给予加倍处罚,连续两次加倍处罚后依然旧犯,给予违章者停工三天处罚,停工期间由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

第12条 施工作业队必须设1名分管安全的副职,并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否则处以作业队500元/项·月罚款;处罚第一责任人100元/项·月。

第13条 施工作业队每班必须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和预知危险活动,作业前不组织开展班前会活动或弄虚作假的,罚作业队200元/次、有关责任人50~100元/次。

第14条 组织召开班前会时不列队、交头接耳、吃早饭、抽烟、不挂牌等不规范行为,罚作业队100元/班·次。

第15条 施工作业队不按作业程序指导书组织施工,罚作业队200元/次。

第 16条 不填写班前会、作业程序书记录、预知危险活动牌,罚作业队100元/次。

第 17条 重要危险岗位未建立交接班制度或无交接班记录,罚100~500元/班。

第 18条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个人50~100元/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第 19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玩牌、打闹,违者罚个人50~100元/人·次。

第 20条 不经同意不得随意将安全标志移位、或将安全标志移位后不复位;严禁故意损毁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违者属集体行

为罚实施单位200~500元/次;属个人行为罚当事人100元/次;并照价赔偿损毁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条 施工现场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必须经安全监察部许可后方可实施,否则罚拆除单位200元/次;拆除后需复建的而不及时复建或复建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 22条 施工现场/车间放置各种机械设备(如电焊机、砂轮机、空压机、卷扬机等)的固定处所,必须要在临近处醒目的地方张贴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维护保养及操作责任人标示牌,违者处以责任单位100元/台·套罚款。

第 23条 施工现场的防护栏杆应按规范或要求搭建,凡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300元/次罚款:

(1)各种防护栏杆要牢固可靠,制作安装应横平竖直,高度(1、2米以上)、材料、规格、型式及色彩要统一;

(2)施工现场的孔、洞、井、坑、沟、悬壁、临空面、高边坡、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所,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第 24条 作业人员使用磨光机、砂轮机、切割机或进行凿毛作业等易产生飞溅颗粒物的工器具作业时,必须佩戴护目镜,违者处以50元/人·次罚款。

第 25条 作业人员不得沿植草坡面进行上下通行,违者处以20元/人·次罚款。

第 26条 作业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乱仍烟头,违者处以20元/人·次罚款。

第 27条 项目部安全部将不定期对作业队机械、设备维护记录及班前五分钟教育记录进行检查,对记录不完善的作业队处以20元/次罚款。

2、 施工用电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电工带电作业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脚踏绝缘板材;电工不得一人单独带电作业,违者处以50~100元/人·次。

第 2条 现场安装的电气设备接地与接零应符合安全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得混淆,违者处以100元/项。

第 3条 现场/车间安装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盘),必须张挂标明“使用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维护及操作人”的责任牌,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项;出现隐患罚维护及操作人50元/项;现场安装的变压器必须有醒目标识,并设置防止人员入内的安全围栏,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项。

第 4条 现场/车间各类用电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罚责任单位200元/项;保护器漏电保护功能失灵不及时更换、或用电线路不经过漏电保护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项。

第 5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灯具架设高度必须高于2、5米,不得使用金属材料支撑灯具,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项·次。

第 6条 电路搭接采用“神仙挂钩”,罚使用单位200元/次。 第 7条 电路搭接直接从碘钨灯上接出,罚使用单位200元/次。 第 8条 用铅丝等金属材料捆绑、吊挂带电线路,罚责任单位100元/项·次。

第 9条 配电盘、配电箱、开关板安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罚责任单位或当事人50~100元/项:

(1)应布置合理、安装牢固;

(2)不得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严禁一闸或一漏多用;

(3)开关下桩头引出线路不得混乱,所有开关应标示控制对象; (4)配电箱不得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第 10条 线路布置和使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违者处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50~500元/项:

(1)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阻碍交通,特殊情况可采用爬地线过路,但应有保护措施;

(2)线路在经过锋利的棱角处时,应使用软绝缘材料包垫; (3)电线绝缘体破损、老化后,必须及时包扎或更换;

(4)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5)高压线路应有醒目标识;

(6)洞内照明线路一律采用两芯电缆,必须架空或沿边墙布置,不得横跨道路和浸泡水中。

第 11条 不得使用铜、铝等金属材料代替保险丝,违者罚责任单位200元/次、罚作业本人50元/次。

第 12条 现场/车间各种电器控制开关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 13条 无专业资格人员从事电工作业,罚作业本人50元/次、罚作业队100元/次。

3、 电焊/金属切割作业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电焊作业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处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1)电焊机必须接地良好,进出线桩头部位有防护罩; (2)下雨露天电焊作业有防雨措施;

(3)电焊作业停止后,焊钳上不允许夹有焊条; (4)焊接电源线路破损和芯体裸露必须包扎或更换; (5)电焊作业必须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长袖衣和长裤、劳保鞋。

第 2条 气焊/切割作业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处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100元/次罚款:

(1)气瓶搬运必须车运人抬,不允许就地滚移; (2)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立放;

(3)乙炔瓶出气阀口必须装有回火阻断装置;

(4)氧气瓶与乙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5米;气瓶距火焰的安全距离为10米;氧气气管为红色,乙炔气管为黑色,不得混淆使用;

(5)气焊作业时,氧气表和乙炔表必须完好;

(6)在高温气候下进行室外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不得直接曝晒或雨淋;

(7)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戴护目镜。

第 3条 无专业资格人员不得从事电焊/金属切割作业,违者罚作业本人50元/次、罚作业队100元/次。

第 4条 严禁用乙炔发生器代替乙炔瓶使用。

4、 场内机动车辆/设备运行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施工车辆/设备没有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罚运行管理单位100元/辆·次。

第 2条 车辆/设备带病运行,一经发现,罚运行管理单位100元/次。

第 3条 运渣车辆灯具不完备、车箱后斗未装设挡渣门,罚运行单位100元/辆·次。

第 4条 场内或基坑运渣车辆在危险、狭窄路段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违者罚运行管理单位100元/次。

第 5条 施工车辆/设备驾驶员有下列情形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处以50~200元/次罚款。

(1)施工现场超速、超员、超载行驶。 (2)施工现场强行抢道或其它不文明行驶行为。 (3)人、物混载。

(4)在驾驶室外侧踏板上载人。

(5)乱停乱放,影响施工主要通道的通行。 (6)酒后驾车。

第 6条 施工区车辆/设备载人违反下列规定者,处以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50~300元/次罚款:

(1)车厢边门高度不足1米,车辆行驶期间,严禁乘车人员在车厢内站立。

(2)施工设备不得违规载人。严禁使用自卸车车厢、装载机铲

斗、反铲铲斗载人或使用施工机械设备驾驶室外的平台载人。

(3)专门用于运送上下班人员的中、小型车辆,违规载人。 (4)载人车辆必须在两个侧边门之间用钢链条或是钢丝绳串连固定,并且应在后边门上设置人员上下的爬梯。

(5)运送火工材料的车辆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第 7条 无证驾驶,罚当事人100元/次、罚运行管理单位300元/次。

第 8条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损毁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罚运行管理单位100~200元/次。

第 9条 吊运作业违反下列规定的,处以运行管理单位或当事人100~500元/项罚款:

(1)起重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原则。

(2)吊运作业时,吊车司机、卷扬机操作工,必须严格遵照指挥员发出的指令操作,严禁不听和不按指挥信号操作。

(3)高处吊装作业不得冒险从下方人员的上空经过;下方人员不得拒绝指挥人员发出的避让和撤离指令。

(4)吊车司机、卷扬机操作工,在无法辨别或辨清信号时,不准随意操作,操作前应先鸣笛示意。

(5)高处吊运材料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发生物件松脱坠落。 (6)吊车司机、卷扬机运转工在操作时,不得与他人聊天,不允许打盹睡觉。

(7)施工机械设备运行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执行。

(8)起重吊运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操作资格,不得无证上岗。

第 10条 机械、电气设备在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挂牌制度(如在电气开关、机械操作手柄等关键部位上挂牌),必要时须安排专人监护,违者处以有关责任人100~300元/次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另行处理。

5、 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及使用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脚手架搭建及拆除、使用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处以责任单位100~500元/项处罚:

(1)排架搭建必须要有设计图纸和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搭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规范搭建;排架搭建完毕后,必须经技术部、安全部检查验收后,方准投入使用;

(2)不得违反“排架搭建十道关”原则;

(3)不得使用锈蚀严重、弯曲变形、接头焊接、薄壁型钢管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材搭建施工排架;

(4)排架拆除应制定专项作业指导书,拆除时必须划出警戒范围,安排人员警戒;

(5)搭、拆脚手架时,连墙杆的设置和拆除必须同步进行; (6)在脚手架上倒运材料、清理杂物时,不得抛掷;严禁在排架和排架通道上堆放重物及材料;

(7)施工工艺必须符合排架搭建的要求,排架的搭建应做到立杆保持在水平线上,水平杆不得倾斜错位;

(8)排架承重平台要有“三牌”(即搭建和使用单位责任牌、安全管理责任牌、允许荷载牌);

(9)严禁排架超载;

(10)排架上使用的小型材料和工器具应统一装入箱筒内,必须严防物件坠落;

(11)排架的爬梯及作业平台要有完善地防坠落措施; (12)排架上所铺设的马道板、竹条板必须两端绑扎牢固,其探头长度不得超过规范要求。

6、 高处/边坡作业违章处罚规定

第 1条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或私自从事高处作业,违者处以作业队100~300元/人、作业本人50~100元/次罚款。

第 2条 高处作业面(如工作平台)的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有临空作业时必须在下方张挂安全网,违者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项。

第 3条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作业时,必须设置隔离防护棚,违者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

第 4条 高处和边坡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或安全绳,违者处以50元/人·次罚款。

第 5条 安全绳和安全带应选择牢固的挂点,不得低挂高用、多人共用一绳或与物混用,违者视危险程度处以50~100元/人·次罚款。

第 6条 高处、边坡作业必须指派专人在作业场所、周边和下方进行安全监护和警戒,凡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警戒的,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罚款;监护、警戒不力或监护、警戒人员未佩戴明显标志的,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当事人50~100元/人罚款。

第 7条 严禁坐在平台、洞口边缘及边坡临边处、或躺在安全网内等高处休息,违者处以50~100元/人罚款。

第 8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有防坠落措施,材料应随用随吊,及时调整,用后及时清理,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递工具、材料,小型材料和工具应放入箱、筒或袋内。违者处以50~100元/次罚款。

第 9条 进行高处和临空面作业时,材料不得乱堆乱放,违者处以作业队300~500元/次罚款。

第 10条 在高处作业或深度超过1、5米的作业面上下,应使用搭建规范的爬梯,禁止使用钢模板、竹条板简单斜搭的梯子,违者处以作业队100~500元罚款。

第 11条 用于人员上下的爬梯,搭建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如强度、宽度、探头、踏板间隔、角度、间隔、接头、加固情况、防滑、防坠物措施等),必须确保爬梯畅通、完善,不得在爬梯上悬吊物件阻碍通行,违者处以100~200元/次罚款。

第 12条 高处作业时往下方乱扔材料、杂物者,处以50~100元/次处罚。

第 13条 边坡上正在施工时,严禁在施工区域的上方和下方攀爬,违者处以50~100元/人罚款。

第 14条 施工管理人员在边坡上指挥机械设备施工时,不得站立在危险边缘上,违者处以50~100元/次罚款

第 15条 交叉作业必须执行生产协调会上确定的让面制度,由调度室负责协调,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作业队罚款200~500元/次,若发生工伤事故由不服从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安全制度管理处罚细则

第1条 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及安全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人·次罚款。

第2条 分管安全副职、专(兼)职安全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如不按要求记巡查记录、不上交记录、记录敷衍了事等)、施工现场不作为(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不督促整改现场隐患等),处以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第3条 施工作业队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活动的,处以作业队200元/次、有关责任人员50~100元/次处罚。

第4条 施工作业队无各项安全记录的,处以作业队100元/项罚款。

第5条 施工作业队擅自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处以安排人50元/人·次处罚。

第6条 监理、业主单位发出的合理指令,施工作业队必须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者罚款200~500元/次。

第7条 监理、业主及安全监察部发出的隐患整改指令,责任单位没有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项、第一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同一隐患第二次下发整改未按要求完成的,加倍处罚。

第8条 对同一隐患连续发出3次整改指令不予整改的,遵照安全生产责任一条线的原则,从施工作业队第一责任人开始,分管安全副职、班长和专职安全员一并负连带责任,并视责任大小,分别处以100~500元/人、作业队500~1000元罚款,直至停工整顿或清场。

第9条 凡监理、业主、地方劳动及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除责任单位按要求承担整改责任外,视严重程度,项目部将分别处以50~200元/项罚款。

第10条 凡监理、业主、地方劳动及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发出的罚款、停工整顿通知单,除责任单位全部承担罚款及停工带来的损失外,项目部将追加处罚500~1000元/项。

第11条 施工作业队班长(带班)以上人员,凡不配合、不执行、拒收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人员发出的合理指令,处以作业队100~300元/次、当事人50~200元/次罚款。

第12条 违章指挥,视严重程度,处以当事人100~300元/次罚款;违章指挥不听劝阻者,处以当事人200~500元/次罚款;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13条 在施工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处以当事人100~500元/次罚款: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安全隐患未消除,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 (3)施工组织不合理,给施工埋下隐患或对后续施工构成威胁。

四、消防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第1条 施工作业队必须购置相应的灭火器材,以满足其宿营地、现场/车间储存易燃易爆场所、车辆/设备的防火需要,不执行这一管理规定的,处以作业队100~300元罚款。

第2条 消防器材必须专管专用,定期检查,保持完好,违者处以50元/次罚款。

第3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点火取暖;严禁在草木茂密的边坡或平

地上动用明火和焚烧废弃物,违者处以实施单位200~500/次、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第4条 民爆物品临时储存仓库,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并保持完好,否则处以责任单位100~200元/处罚款。

第5条 电气焊、金属切割等动用明火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违者处以作业单位100~300/次、当事人50~100元/次罚款。

第6条 设置在洞内的变压器、配电柜等较大型的电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违者处以责任单位100~300元罚款。 五、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第1条 协作队应按要求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认真履行其职责,若不履行相应职责的,处以第一责任人100~300元/次罚款。

第2条 协作队必须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在安全上能够有效监管施工现场的人员,以确保生产安全。若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或不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处以协作队200~500元/项罚款。

第3条 协作队必须按要求为进场的施工人员、设备购买保险,并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保险单和用工协议必须以复印件的形式报安全部备案,违者,处以协作队200~500元/项罚款。

第4条 新进场员工必须经安全部会同综合办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违者,处以协作队50元/人·次。

第5条 协作队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劳保用品,凡员工投诉未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经查属实,除对第一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罚款外,将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第6条 推诿和拒绝为员工办理上岗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的,处以协作队100元/人·次罚款。

第7条 协作队必须建立健全员工的人事档案(含姓名、年龄、籍贯、身份复印件、培训情况),并按要求每周一向安全部报送用工

人员变化的动态资料。违者,处以协作队200~500元/次罚款。

第8条 雇佣年龄未满18岁或超过55岁人员从事与其体能素质不相符的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处以雇佣单位100元/人·次。

第9条 协作队必须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技能和自我防范意识,管理人员要长期保持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防发生各类事故。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视严重程度,处以第一责任人200~500元/次、协作队500~1000元/次罚款。

第10条 项目部颁发实行的其它安全管理规定同样适用于协作队的管理。

第11条 对于未列在本办法之中的其它“三违”行为,安全部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给予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及责任人600元以下的处罚。

注: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归南亚之门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中建四局南亚之门项目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11年7月1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g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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