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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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

形成性考核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题1

一、填空题

1、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

2、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功能、制约预防功能、公务保护功能、侨民保护功能、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

3、评价一个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水平主要是应当观察该国国家赔偿权利救济功能的大小及其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程度。

4、国家赔偿可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5、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行政赔偿。 6、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

7、按照伯纳德施瓦茨的观点未来政府责任的基础将不是过失,而是补偿。 8、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是法国。

9、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赔偿立法发展的最明显的趋势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不断扩张。 二、改错题

1、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改为: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2、把法律规范分为客观法规和实证法规范是社会保险理论的观点。 改为:把法律规范分为客观法规和实证法规范是狄骥的观点

3、与法国相比,德国国家赔偿的条件虽然严格,但赔偿金额往往很大。 改为:与法国相比,英美两国国家赔偿的条件虽然严格,但赔偿金额往往很大。

4、我国国家赔偿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没有把精神损害的赔偿排除在外。

改为:我国国家赔偿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也把精神损害的赔偿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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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答题

1、简述我国国家赔偿的功能。

答:我国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功能、制约预防功能、公务保护功能、侨民保护功能、利益调整功能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功能。

2、简述国家赔偿的类型。

答:国家赔偿的类型有三个: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形成的国家赔偿。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司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

3、试述现在国家赔偿的发展趋势。 答:现在国家赔偿的发展趋势有三个: ①国家赔偿责任的不断扩张。

②现实背景的影响和理论基础的产生和兴起使国家赔偿责任趋向扩张和加重。 ③在立法形式上,趋向于将国家赔偿法责任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合并为统一法典。 4、试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答: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在于:

①国家赔偿是由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而国家补偿则是由合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②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到损害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财产权;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③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国家补偿的对象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带有普遍性。 ④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而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⑤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国家赔偿额以现实、直接的损害为限,而国家补偿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的补偿协议确定。

⑥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5、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点。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点是:①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②我国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③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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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题2

一、填空题

1、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采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 2、《宪法》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

3、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侵权损害仅指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精神损害。 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5、当受国家侵害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6、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7、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8、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减轻了损害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0、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1、行政赔偿中所说的违法拘留是指违反法律的行政拘留。

二、改错题

1、在国家赔偿中,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改为:在国家赔偿中,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英美等国采用的是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改为:法国采用的是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3、税收人员到工厂检查帐目过程中,因吸烟引起火灾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改为:税收人员到工厂检查帐目过程中,因吸烟引起火灾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改为: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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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改为: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问答题

1、试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的构成要件,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损害,我国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确定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

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2、简述我国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

答:我国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3、简述我国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种类。

答:我国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类: ①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③委托的行政机关。 ④行政复议机关。

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4、试述我国国家赔偿的可能免责事项的范围。 答:我国国家赔偿的可能免责事项的范围如下: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如下: ①国家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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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责任构成要件欠缺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③其他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四、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有(B、C、D) A、公平责任 B、过错责任 C、危险责任 D、违法原则 2、我国国家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是(B)

A、公平责任 B、违法责任 C、过错责任 D、危险责任 3、以下各项中可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主体的是(C)

A、被委托的组织 B、被委托的个人 C、被授权的组织 D、公务员 4、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有(A)

A、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 B、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 C、内部行政行为 D、以职务名义所实施的个人行为

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周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盖某,因盖某拒不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周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轻伤。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B)

A、市公安局 B、区公安分局 C、区治安联防队 D、联防队队员 周某 6、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说法,哪些是正确的。(C)

A、因死亡而自然消失 B、转移给他的亲属

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D、转移给与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五、案例分析题

1、某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了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全市商品进行检查,检查组错误的对个体户李某的商店进行查封,致使李某所要出售的副食品大量腐烂,这时如果李某要请求国家赔偿谁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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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由于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在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李某所要出售的副食品大量腐烂的损害。因此,如果这时李某请求国家赔偿,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至于市政府办公室,虽是由其牵头组织检查,但它并非行政主体,它是只与查封李某的商店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只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2、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益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 BB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1)、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B区基层法院和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因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是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问(2)、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为什么?

答: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益通公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因为益通公司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侵害的法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在本案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并未加重损害,所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

问(3)、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以,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问(4)、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1)、第(6)、第(7)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1)项、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第(6)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第(7)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被处的罚款、副食品大量腐烂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停业期间必要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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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费用开支,如:公司的场地租金。

3、王某系河南某棉纺厂业务员。1995年4月24日,王某为给其所在棉纺厂订购棉纱,打电话与周口地区绵麻物资供应公司联系,双方在电话中约定:棉麻供应公司供给王某绵纱9吨,总价值25万元,货到付款。25日绵麻公司将货运到平顶山,因王某未按约定及时付款,棉麻供应公司将棉纱又运回该公司所在地郸城县。当天下午,在平顶山市,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王某强行带到平顶山公安局,办案人员告之王某拿出15000元即可放人。4月27日,王某交不出钱,办案人员将其带回周口地区,28日将王某收容审查。5月9日王某的亲属向郸城县公安局交纳15000元,县公安局未开收据,当日将王某释放,王某被收容审查12天。

问:(1)王某可以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有哪几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王某可以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有:①先向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郸城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②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③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问:(2)王某仅就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违法行为的确认途径有哪几个?

答:王某仅就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违法行为的确认途径有:①申请行政复议;②提起行政诉讼。

问:(3)如果王某提出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事项,应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答:如果王某提出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事项,应提出的赔偿请求是直接损失。 问:(4)王某对在羁押期间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此,王某对在羁押期间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提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

4、张某系某县工商行政机关市场管理人员。他在肉食品市场检查工作时,怀疑摊主李某销售注水肉,便与李某发生争吵,继而将李某打倒在地,致李某头部重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李某死亡。李妻对此不服,拟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问:(1)、对本案能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

答:能。因为本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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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所列的情形之一,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显然有本条的第(3)、(5)项的侵权行为,即“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以,对本案能够提出行政赔偿。

问:(2)、李妻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为什么?

答:李妻是具备申请人资格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所以,李妻依法具备申请人资格。

问:(3)、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张某所在的某县工商行政机关。

问:(4)、请求人应依据何种程序提出赔偿请求?

答:因本案属于行政侵权案件,所以,请求人应依据行政赔偿程序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是:①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张某所在的某县工商行政机关提出,对该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5、青年民警王某,第一次领到按规定所配发的枪支后,很是兴奋。一日携枪回家探亲,与他几个中学同学相聚在一起,应他同学的请求,王某拿出枪给他们看,并告诉他们枪支结构情况,不料枪支走火,射中一同学的胸部,后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王某所在的县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该死者家属的请求能否实现,为什么?

答:该死者家属的请求不能实现。因为本案的侵权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项、第17条第(4)项所列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和“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所以,死者的家属要求王某所在的县公安局予以赔偿的请求是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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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题3

一、填空题

1、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个部分组成。 2、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我国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举证责任方面,实行的是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担的制度。 5、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

6、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7、依照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8、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刑事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0、我国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11、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2、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1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20倍。

14、违法吊销许可证,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15、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改错题

1、我国在外籍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上,采用的是平等主义原则。 改为:我国在外籍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上,采用的是对等主义原则。 2、我国是把执行职务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作为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改为:我国是把执行职务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3、我国国家赔偿以支付金钱为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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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我国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改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5、赔偿义务经过造成受害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受害人金钱的补偿。 改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问答题

1、简述我国刑事赔偿事项的范围。

答:我国刑事赔偿事项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中规定的情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简述我国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答:我国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中规定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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