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模拟练习题及解析(80)

更新时间:2024-04-28 19: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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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模拟练习题及解析(80)

社区工作者综合基础知识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和知识的广度,公基备考没有好方法,只有靠练习和对知识点的记忆。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方便大家备考提供: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题公基模拟练习题——刑法常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刑法常识(1)

1.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2.甲在某国有商场柜台边捡到一个钱包,内装人民币6000元,送交给该商场保卫科负责人乙,后乙将此款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挪用公款罪 C.贪污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张某是一位个体经营者,因生意关系与同行发生争执,动手将对方弄伤,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而且危害不大,因此并不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我们应该做如下理解( )。 A.张某的行为是犯罪但不以犯罪论处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法院为了安定团结而采取的特殊策略 D.张某贿赂了相关执法人员从而免于处罚 1.答案: C

中公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选项A、B、D中的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选项C中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2.答案: C

中公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因李某为国有商场保卫科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单位财产,构成贪污罪。所以选择C

3.答案: B

中公解析:本题考查罪与非罪概念。题干表明,伤害并不严重,不追究法律责任,则法院应当判定的是张某行为非罪。因此正确答案为B。A项自我矛盾,错误。C项在题干中并没有体现。D项是干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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