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更新时间:2024-04-01 07: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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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婷 陪审员:马晓瑜、董永攸 书记员:吴雪娥 公诉人:郝良辰 辩护人:冯建成 (庞世邦)被告:闫江南 (纪慕芝)原告:黄佩文 (张淑娥)证人:汪文燕 (欧阳美)证人:许少先 (郭美婷)证人:朱雁霞 庭警:武方 客串:刘孝强,陈志基,程伟茵,洛凤妹

书记员(以下简称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法庭内所有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 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经提到候审室,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简称审):[敲槌]开庭。

书:案件编号HCA10001,审讯正式开始。传原告人纪慕芝,被告人庞世邦到庭 。

审: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请你们分别陈述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 纪慕芝(以下简称芝):我叫纪慕芝,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见习检控官,现住广东花都大旺村。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本人况天蓝,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律师,担任纪慕芝的法定代理人。现住在广东花都二喜村。 庞世邦(以下简称庞):我叫庞世邦,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庞氏集团主席,现住在广东花都爱情别墅。 辩护人(以下简称辩):本人洪世风,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广州律师所的律师,担任庞世邦的辩护律师。现住在广东天河百花公寓。 审:被告,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庞:没有。

审:此次因何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间?

庞:本年四月十六日,因涉嫌强奸在花都公安局拘留。四月十七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花都看守所。

审: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何时收到?是否超过十天? 庞:本年四月十八日,没有超过十日。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庞:不申请回避。

审: 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何意见?

公:法庭准备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公诉人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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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在本年四月十五日,受害人纪慕兰应朋友郭诗婷的要求,去到一座正在举行派对的别墅,接喝醉了不舒服的郭诗婷离开,这间别墅的主人,就是本案的被告庞世邦,当受害人纪慕芝去到别墅的时候,遇到满身酒气的庞世邦,庞世邦要求纪慕芝与他发生性关系,但是纪慕芝不愿意,庞世邦并无理会纪慕芝的意愿,强行将她拉进房间强奸。庞世邦因涉嫌强奸罪于四月十六日在花都公安局拘留。四月十七日被执行逮捕,并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庞世邦,你对起诉书指控你强奸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庞:有异议,具体情况由我的辩护律师为我辩护。 辩:审判长,我想传证人郭诗婷上庭作证。 审:批准。

书记员:传证人郭诗婷。(此时庭警把郭诗婷带上法庭)

审:证人,请你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

郭诗婷(以下简称郭):我叫郭诗婷,女,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天美服装公司经理,现住于广东广州水晴公寓。

审:郭诗婷,今天你在本法庭所回答的必须属实,你明白吗? 郭:明白。我会如实回答。

辩:郭诗婷,我想确认一下,纪慕芝在案发当晚说要接一个朋友,那个是不是你? 郭:是。

辩:当晚你为什么会打电话给纪慕芝?

郭:因为那里的人一直叫我喝酒,我喝到头晕头痛,他们又不让我走,所以我就call芝姐来接我罗。

辩:之后纪慕芝有没有来到派对现场? 郭:有

辩:她一来到别墅后就带你立刻走吗? 郭:不是。

辩:那之后怎么样?

郭:之后我们在拦的士的途中,我忽然发现自己的电话不见了,但是芝姐说怕我有危险,就帮我进去别墅找,叫我在外面等。 辩:那最后找到了吗? 郭:找到了

辩:是纪慕芝在别墅找到的吗?

郭:不是,是我在我的手提包找到的。 辩:审判长,我没问题问了。

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要问吗? 公:没有。

辩:审判长,现在我有问题要问原告。 审判长:同意。

辩:纪慕芝,请你说一下,当晚你去到派对现场后,到底发生什么事? 纪:我到了别墅后,找到了郭诗婷就立刻带她走。

辩:但是据我所知,过程并非那么简单,请你详细交待整个过程?

纪:我到了别墅后,看到了不认识的被告,出于礼貌,就象征性的与他打了招呼,然后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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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找郭诗婷了。

辩:那你在带郭诗婷离开别墅后,为什么又回到别墅里面?

纪:因为我和郭诗婷在等的士的时候,郭诗婷发现她的手机不见了,考虑到她的人身安全,我就帮她进去找。

辩:根据郭诗婷刚才的口供,她是在手提包里找到自己的电话,那你为什么不先找一下她的手提包呢?

纪,因为我想快点带她走,所以我相信她所说的话。 辩:那你知道她当时是喝醉的吗? 纪:我知道,所以我才亲自来接她。

辩:既然你知道她醉了,为什么你还相信她的话呢?

纪:我已经说过,当时我急着带郭诗婷离开,所以她说电话落在别墅里,我就马上进去别墅里找,而没有想过她的电话放在别处。 辩:其实你舍易取难,是另有目的的。(大声说出) 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护人给原告作出错误的引导。

辩:审判长,根据以上的供词,我绝对有理由怀疑纪慕芝的行为是另有目的的。 审:反对无效。请原告如实作答。

纪:不是,我由始至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帮郭诗婷找回电话。(肯定,坚决地说) 辩:审判长,现在,我想呈上关于纪慕芝的妈妈的身体健康报告。 审:批准。(庭警递上)

辩:里面的资料清楚显示:在三年前纪慕芝的妈妈曾经因为心肌梗塞送进了慈爱医院这家私家医院治疗,而且手术费达七八万,据我所知,当时纪慕芝还是大学生,但是纪慕芝为了赚钱帮母亲治病,就不惜去做拳手~~~~~~~

纪:我做拳手只是希望可以快点赚到钱来支付手续费(生气大声地说) 审:请原告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

辩:行了,你不用解释。相信大家都清楚知道在酒吧上做拳手是一份什么的工作。(面向观众)既然在三年前你可以为了替妈妈治病而去做拳手,现在为了买房子给妈妈住,又知道富家子庞世邦想与你发生性关系,试问,曾经为了赚快钱的你又怎么会放过这样的机会呢?(大声地说)

纪:(很生气地用书扔向辩护律师),你诬蔑我~~~你诬蔑我~~~(大声说)

审:肃静,现在再次提醒原告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否则就会当藐视法庭处理。 审:鉴于原告情绪不佳,现在休庭15分钟。 15分钟后·········· 审:公诉人,你是否有新的举证?

公:有,下面我将呈上受害人纪慕芝被强奸后立刻去医院验伤时所得到的报告,从相片可以看出纪慕芝的面部有被人大力打得红肿的迹象(审判长边看边点头),手部亦有被人被人大力抓住所造成的瘀伤,身体不同的部位也看到不同程度的伤痕,由此证明,纪慕芝当晚曾经被人用暴力对待过,她在挣扎的情况下被人强奸。

辩:审判长,审判员,纪慕芝身上虽有伤痕,但这些伤痕不一定是强奸所造成的,大家都知道一些特别的性爱也可以造成这些所谓的伤痕,例如性虐待,又或者捆绑式性爱~~~~ 公:反对,反对辩方律师以无理据的假想来误导陪审团。 审:辩方律师,你提出这样的想法,有没有证据证明?

辩:审判长,我只是想带出一个重点,就是激烈的性行为,也会造成这些所谓的伤痕,希望大家不要认为性行为期间留下的伤痕,就一定是强奸所造成的,大家不应该排除有第二种,又或者有第三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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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现在我手头上有一张是由证人沈世杰在现场玩自拍的时候拍到的短片,短片中是可以清楚看到我当事人被强奸前的实况,现在我要求即场播出。 审:批准。

(此时大家就在法庭上演戏)

公:我们看到在短片中被拉进房里的女人,无论是轮廓,体型都与受害人纪慕芝一样,所以我有理由相信这片段拍到的就是当晚纪慕芝被庞世邦强行拉进房间施暴前的实况(望着观众),大家可以看到当时纪慕芝有反抗和有叫过救命,和辩方律师所说的完全相反(指着辩方律师),纪慕芝并非自愿和庞世邦发生性行为,他是被庞世邦强奸的(指着庞世邦)。 公: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辩护律师,你是否有新的证供?

辩:有。我也有两段短片想播給大家看,这些短片可以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案发现场的实况。

审:批准。

(此时大家又在法庭上演戏)

辩:大家可以看到,在现场有人喊救命,有人喊火警,但根据警方的报案记录,在现场根本没有谋杀案发生,而我们听到的,只是一群玩得忘形的人发出的声浪,所以单凭控方刚才提供的片段,里面两声“救命”就说当日发生的强奸案,这些理据实在太薄弱了,对我的当事人很不公平。(很大声)

公:审判长,我现在想传召本案重要证人欧阳美小姐。 审:批准。(庭警带上)

审:欧阳美小姐,请你一一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

欧:我叫欧阳美,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在花都花花世界公司当模特儿,现住在花都三盛村。

审:欧阳美,今天你在本法庭所回答的必须属实,你明白吗? 欧:明白。

公:欧阳美小姐,你与本案的被告是什么关系? 欧:我是被告的女伴。 公:那是否是女朋友?

欧:被告每天吃喝玩乐,我认为他根本没当我是女朋友。 公:那你是否有见过本案的受害人纪慕芝 欧:有,我看到庞世邦把纪慕芝拉进房间。 公:那你当时怎么办?

欧:我当时很怕,就把那门推开一小门缝,从门缝看到庞世邦发狂地把纪慕芝打晕。 公:那之后被告对受害人做了什么? 欧:她~~~~~~~

公:他是不是强奸了受害人?

辩:反对。反对控方律师错误引导证人作答。

公:审判长,根据证人当时身处的位置和她作为女性的角度,她绝对是可以自行判断,被告人是强奸受害人还是在受害人的同意下发生性行为 审:反对无效。请证人如实回答。 欧:是,被告强奸了那女孩。 公:审判长,我没问题问了。

审:辩护律师,你是否有问题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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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我没有问题要问,不过我想传召张淑娥女士。 审:批准。

审:张淑娥,请你陈述一下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

张:我叫张淑娥,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小学文化,家庭主妇,是纪慕芝的妈妈,现住在广东花都大旺村。

审:张淑娥,今天你在本法庭所回答的必须属实,你明白吗? 张:知道。

辩:张淑娥女士,请问你银行的存款有多少? 公:反对,反对控方向证人提出无关的问题。 辩:审判长,我这个问题绝对与本案有莫大关连。 审:控方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 张:大概十万···左右。

辩:你确定?那你是否记得刚刚上庭作供的欧阳美?你之前是否认识她? 张:我···我不认识她,我没见过她。(很迟疑地说) 辩:你真的不认识她?你不会回答,我帮你答。(指着张淑娥)/这份是张女士银行月结证明文件(拿着一叠文件),上面清楚列明,她最近将户口中的十一万八千元过账去另外一个户口,而那个户口主人就是欧阳美。(此时张女士很紧张)。欧阳美就是你花钱收买的证人。(指着张女士)

张:不是~~~不是~~~~~~不是这样的。(很慌乱地哭着说) 辩:你为了诬告我当事人强奸罪,所以故意派欧阳美来教她提供假证供,是不是?是不是?(很大声地说)

张:我~~~~~~~(哭了)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公诉律师,你有答辩意见吗?

公:有。在我手上是一份由辩护律师(指着辩护律师)和被告(指着被告)所共同策划本次强奸罪证供的通话记录。(由庭警呈上给审判长)

公:里面清楚记录了被告与辩护律师为赢官司而采取的非法手段,辩护律师知法犯法,竟然安排一些人事后在被告别墅里拍了之前所提到的两个短片,还暗地里叫欧阳美向张淑娥女士借钱,提供了很多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而又虚假的证供。 审:辩护律师,你是否承认公诉人所说的一切。 辩:我~~~~~~

公:我来帮你回答。事实就是你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不择手段,知法犯法,帮助被告制造很多虚假的证供,目的就是要诬蔑我的当事人。(大声生气地说)/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希望不要采纳之前辩护人所提出的虚假证供。

审:两位陪审员,考虑一下公诉人所提出的的意见来做最后的总结。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庞世邦犯有强奸罪。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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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宣读了证人证言和相关的证据被告人质证,完成了完整的举证质证,上述证据都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取的,都具有形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环环相扣,足以认定被告强奸罪的事实,请法庭全部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2、被告人庞世邦为了满住自己的性欲望,明知是强奸而去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世邦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3、本案应吸取的教训。强奸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本案被告庞世邦作为庞氏集团主席,本应该在商业方面创一番成就,却因为强奸罪而失去自由,在自己人生日后的青春岁月中留下污迹。

审:因为辩护人作为高级律师知法犯法,所以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庞:(很不忿地说)我无话可说。

审:庭审结束,合议庭评议,休庭。 (合议庭评议)

10分钟后········

下面宣布合议庭评议结果。 经依法审理查明:

本年四月十五日,受害人纪慕兰应朋友郭诗婷的要求,去到一座正在举行派对的别墅,接喝醉了不舒服的郭诗婷离开,这间别墅的主人,就是本案的被告庞世邦,当受害人纪慕芝去到别墅的时候,遇到满身酒气的庞世邦,庞世邦要求纪慕芝与他发生性关系,但是纪慕芝不愿意,庞世邦并无理会纪慕芝的意愿,强行将她拉进房间强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略)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世邦犯下的强奸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世邦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庞世邦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世邦犯罪后没有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辩护律师知法犯法,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应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还有辩护律师的所作所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一、被告人庞世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33年4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辩护律师,作为高级律师,知法犯法,应吊销律师职业牌照,永久不得恢复律师资格。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花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现在闭庭!(敲锤)将被告人带下法庭。 (审判人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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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sj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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