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

更新时间:2023-03-08 05:19:07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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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

1.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3.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4.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公假: 1.厂内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需在厂里有备注); 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五条 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负责人核准;三天以上由总负责人核准。 第七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

请时,应先以电话向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九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

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

3.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4.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5.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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