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解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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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规章制度解释工作,确保规章制度执行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公司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各单位对其制定发布的制度进行适用解释时均应遵循本办法,所属单位直接执行本办法,不再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解释”是指公司本部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在具体适用规章制度时,因制度条文规定不明确、有歧义或有争议时由制度规定的解释主体制定的书面的具有与制度同等效力的说明。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章 解释主体

第五条 规章制度在制定发布时规定的解释部门为该项规

章制度解释主体。

第六条 规章制度属于多个部门联合制定,且制度中明文规定多个部门均具有解释权的,具有解释权的部门均是该制度的解释主体,对于该制度的适用解释必须由具有解释权的部门经充分沟通协商后联合作出。

第六条 解释主体应当加强规章制度适用的检查和评估,主动发现规章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规章制度适用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章 解释的类型和形式 第七条 解释分正式解释或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是指解释主体依职权以书面对规章制度适用做出的说明。属于对规章制度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具有普遍适用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补充规定,适用要求,应当以正式解释进行说明。

正式解释与被解释的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解释主体部门工作人员对如何适用规章制度进行的口头说明。

第八条 正式解释的形式分“补充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式。

规定是指为完善规章制度,对已有规章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具有普遍适用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性质适用要求补充制定的规定。

解释是指解释主体依职权对已有规章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条款如何适用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说明。

批复是指基层单位就本单位具体事项如何适用规章制度进行请示时,解释主体依职权作出的指示、说明或答复。

决定是指单纯废止已有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解释”、“批复”作出的通知。

第四章 解释原则、内容

第九条 为确保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促进实现制度建设目的,解释必须遵循规章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必须与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考核奖惩、责任追究要求保持一致,不能悖离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突破其适用时间和规范领域范围作出解释,更不能以解释的方式随意加重惩罚,如需变更考核奖惩、责任追究条款,应以修订制度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规章制度解释必须包含解释目的、对象、依据、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五章 解释的体列、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解释可根据实际需要设条、款、项、目,其序号格式遵循规章制度的制定体例。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解释由解释主体部门起草,经法律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发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须征求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解释不得以部门文件印发,必须以公司或单位文件印发。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上级规章制度时,有不明确的事项需要上级给予说明的,应当以正式文件报请上级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时起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bb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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