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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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5

各市(州)运管处(局),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眉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强化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交运明电〔2017〕9号)要求,厅运管局积极借鉴上海、江苏等地引入第三方动态监控平台及保险新机制的成功做法,利用第三方社会专业力量参与“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2017年12月29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已正式启用。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运行监测,明确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工作任务 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是由厅运管局委托第三方建设、营运、维护、升级的卫星定位监测社会化服务平台,主要任务是对我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营运车辆、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重型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测,运用监测结果对企业进行实时警示,为管理部门提供分析研判和决策支持。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运营遵循“部门指导监督、第三方保障运行、企业贯彻落实”的运行机制,不改变企业监控平台的监控职责,也不改变行业平台的监督(监管)职责。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将按照规定的监测项目和标准进行监测,对重要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处突等特定要求事项进行定向监测。根据实时监测的报警情况及时通过短信、

电话等方式通知到运输企业安全责任人,提醒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即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以月报、年报形式向省级运管部门汇报统计分析内容;以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形式向地市级运管部门报送实时监测情况和分析报告,必要时及时向市级运管部门报告。通过监测结果分析,可对卫星定位营运商系统及终端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提出考核意见。 下一步,待运输企业车载视频监控数据和车辆维护信息系统接入后,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将承担对平台监测报警数据、四川道路运输“安全与服务”微信公众平台乘客投诉、举报信息的及时核查工作,以及车辆维护信息监测工作。

二、运用监测结果,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力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依据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监测情况,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隐患。道路运输企业收到报警信息后,应及时对第三方平台推送的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对存在问题的驾驶员应当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六严禁”规定进行惩戒。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报送的监测报告2日内,应对经复核确认的违法企业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车载终端完好性维护,对离线、离线位移、不按线路行驶、疑似异地经营等违规行为进行查验并落实整改;对超速、疲劳驾驶、凌晨2-5点禁行等违法行为依照“六严禁”规定进行处理,并实施记分、停运、整改等措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厅运管局向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提出“两客一危”车辆需要重点监测

的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线路,由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根据各地的实际需要,按照约定的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和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并定期制作实时监测报告,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报送。 目前,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处于测试和试运行阶段,对“两客一危”车辆运政基础数据进行清理和比对,监测项目和标准也在逐步完善。各地在收到监测报告后,应督促企业运用卫星定位企业监控平台进行回放核实,并运用卫星定位政府监管平台进行比对,确属“六严禁”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厅运管局将统一和完善违法行为监测项目和标准,各地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卫星定位监控设置。

三、强化考核,规范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管理

厅运管局将制定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督促其设立具备满足监控要求的独立监控室,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监控人员及维护保障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具备24小时监控的能力;并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数据和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坚决禁止违规向运输企业销售相关产品等行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责令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服务商退出监控服务。

附件:1.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服务商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 附件1

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应用和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第三方平台是指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运营、维护和升级的,对道路运输车辆运营过程进行实时监测,为管理部门提供分析研判和决策支持,并根据监测结果,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向道路运输企业发出实时警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的社会化服务平台;第三方平台的运营不改变企业平台的

监控职责,也不改变政府平台的监督(监管)职责。

第三条 第三方平台数据来源为交通运输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拥有50辆及以上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下同)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不仅限于四川省籍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未来将根据情况逐步拓展至在四川省境内运行的外省籍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第三方平台遵循“部门指导监督、第三方保障运行、运输企业贯彻落实”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的职责:

(一)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17〕19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等技术规范标准。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台操作规程,强化平台服务队伍建设,配备足够的专职动态监测人员,保障平台良好运行。定期实现平台报警功能升级、平台智能化升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利用卫星定位监控企业平台、省级联网联控监管平台及其他系统平台与“第三方平台”进行比对,核查第三方平台发布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建立第三方平台运行情况定期评估机制,根据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运输违章等数据变化,以及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反馈情况,对第三方平台运行成效进行评估,优化平台功能设置,提高平台应用成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服务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委托框架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提供第三方卫星定位动态监测相关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服务商应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车辆卫星定位监测服务。不得参与卫星定位监控终端、设备、系统的服务商业务。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服务商的考核指标包括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平台连通率、数据合格率等相应指标。

第五条 对服务商的服务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基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监控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技术维护制度、应急方案;

(二)人员配备情况,包括:管理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监测客户服务人员;

(三)硬件设备及办公环境情况,包括:办公场所、监测室、监测大屏、值班热线电话、通讯链路;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日常监测报表、监测提醒服务、其他附加服务功能,定期升级改造监测技术;

(五)其他情况,包括:配合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应急突发情况监测服务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周期分为季度、年度,季度考核按自然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季度考核的平均值为年度考核评分。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七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 60分为合格。 第八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提供虚假监控报告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个季度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平台数据丢失或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的;

(六)利用平台监测数据,违规向运输企业销售相关产品等行为的; (七)未严格履行“协议”的权利义务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季度评价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一个月;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三个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服务商退出监控服务。

第十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考核管理工作,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向行业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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