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点领域首台套认定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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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黑政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为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进入市场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促进工业保增长促发展和调结构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清洁高效发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数控机床及工量具、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石化容器、新型石油装备、煤矿综采设备、大型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电力电子设备、现代仪器仪表、军工装备、工程机械、包装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医疗器械、新型传感器、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环保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在国(省)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四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须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

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其中,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价值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设立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推进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组织管理、落实扶持措施、认定和扶持办法的修订等工作。

第七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程序:企业向市地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市地工业管理部门初审申报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认定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认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确认公布《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首台(套)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认定证书;未实现销售的,待完成销售后再颁发认定证书。《目录》和认定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专项扶持资金从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用户、奖励生产企业、首台(套)产品保险和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条 对列入《目录》或获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扶持办法如下: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对本省购买取得认定证书产品的用户,按产品实际价值的5%给予补助。

(三)对取得认定证书的国内、省内首台(套)生产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认定委员会确定奖励额度。 (四)对购买取得认定证书产品的,根据需要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试运行期间,如果产品发生不可预测故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会与省建设银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进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目录》生产企业、配套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融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利用贷款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取得认定证书的首台(套)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突出者享受职称评定“绿色通道”政策,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推荐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学术论文和著(译)作等限制,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

(七)优先支持列入《目录》生产企业申报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并在创新平台建设、优秀新产品评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加强首台(套)产品的宣传和推介,定期召开首台(套)产品发布会和市场对接会。

第十二条 各年度扶持重点,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i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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