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5 15:35: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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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总 则

目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职位因工作性质及业务需要,日常工作中需要产生交通费、

通讯费及商务招待费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明确相关费用标准及审核、报销流程,并便于分公司参照执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全国各分公司。

第一章 城市类别及对应的费用标准

1、城市类别划分:

类别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类别二:国内其他城市。

2、不同类别城市的费用标准:

通讯费:类别二的城市,在类别一的基础上 X 0.8(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交通费、招待费:各城市统一,暂不考虑城际差异。

第二章 费用的类别、标准、报销要求

1、交通费 1.1简要说明: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加油票、停车票、高速公路过桥费等)。 1.2报销方式:

1.2.1 总部经理、副经理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因工作原因外出,可报销出租车票(需提供相关备注,且在标准内);

1.2.2总监、副总监级以上有车辆人员,可报销加油票、停车票、高速公路过桥费等(有车辆人员不能再报销出租车票,无车辆人员的不能报销上下班出租车票);

1.2.3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凭费用单据报销,业务部门做好日常记录及初审,以备核查与追溯;

1.2.4涉及外联工作的人员(包括总部行政主管、行政助理、人事专员、科技文秘、出纳,分公司行政人事助理等),依据市内出差流程,凭相关票据核准后予以报销;

1.2.5 区域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原则上仅限报销公交车费,并需提供相关备注。 1.2.6 副总裁以下岗位,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核准后予以实报实销(需提供相关备注及链接相关流程)。

1.3 报销标准: 详见附表(后附)。

2.通讯费 2.1 简要说明:

2.1.1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使用通讯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月租、通话费、漫游费等;

集群网月租:因工作性质需要,非工作时间有与公司其他部门员工通话需求的岗位人员,加入公司组织的短号集群网后,经核准,月租由公司在次月工资中以补贴的形式发放。 2.2 报销方式:

2.2.1 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通话费、漫游费等,标准内,核准后实报实销; 2.3 报销标准:详见附表(后附)。

3.招待费

3.1简要说明: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产生的商务招待费用。 3.2费用标准

3.2.1 各分公司:以分公司为单位,标准为2000元/月,由分公司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3.2.2 副总裁、助理总裁以上,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商务宴请费用,采取实报实销制。 附表: 《交通费、通讯费标准及相关说明》

交通费、通讯费标准及相关说明一览表

备注:

1、通讯费标准50元的,可接受手机充值定额发票报销;超过50元,必须提供有本人姓名的机打发票进行报销;

2、以上费用标准,涉及一人多职的,遵循“高职位兼低职位”原则,不能重复报销; 3、对于新增职位或岗位职能有增加的,且日常工作中涉及上述费用的,经分管副总裁、行政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核,总裁批准,在行政部备案后,可参照相关级别标准执行。

第三章 附则

1、 解释: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2、 实施: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wx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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