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23-10-03 09: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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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摘要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实现知情权的重大

途径,运用得当可以扬善惩恶。如果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处理“人肉搜索”及其他网络问题的基本原则。

关键字 人肉搜索 道德 法律

一 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呼百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

二 人肉搜索的特点

(一)从行为主体及方式来看。

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是信息的发布者再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站。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攻击、谩骂,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只不过它是通过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而被动参与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

(二)从行为后果来看。

人肉搜索中的群体非理性容易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形成“网络暴力”,后

果非常严重。在提问者发起搜索对象后,单个网民迅速融入寻找“共同敌人”的群体,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共同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陋的个人行为肆无忌惮地进行批判大众强烈的道德愤慨在相互煽动、刺激之中变得越来越偏激和凶暴,最后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其后果往往导受害者同时面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侵害和打击。

三、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对道德的影响

(一)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二)人肉搜索体现人们善良的初衷和追求正义的诉求。

在现代社会中,公众需要了解某一事件的真相,尤其是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很多传统媒体是只报喜不报忧,公众通过一般渠道无法获知事件的真相,转而利用“人肉搜索”的力量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这种需求。“周久耕”事件即证明“人肉搜索”是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天价理发”事件也使该天价理发店被有关部门查处,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汶川大地震中一些网站及时开通soso寻人功能,利用网络的帮助搜索灾区群众信息,使分离的亲人能够取得联系。这都“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有助于人们发现和弘扬现实中的真、善、美,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德,维护操守,起到了维护社会基本公序良俗的作用。

(三)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

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四)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

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四、人肉搜索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总结分析 人肉搜索的问题远远比其表面上的法律权利冲突复杂。人肉搜索实际上展现

了以隐私权为代表的自由个体主义文化和以公众揭发批判为代表的中国网民文化之间的根本价值冲突。正是两者之间的法律文化和实体价值冲突构成了中国人肉搜索目前的规制困境。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和处理因此必须建立在对中国互联网文化的深刻认识之上。

首先,“人肉搜索”行为实质上是通过非法的方式收集、散布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罪过。其次,“人肉搜索”是一个目前尚无定论的网络现象,但是其本质上是一种“寻人机制”,搜索的方式,往往容易逾越道德和伦理的界限,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人肉搜索”是新近出现的网络搜索方式,与“窃取”相比差别还是很大,将其纳入于“窃取”具有并列关系的“其他方法”中去,显然是一种扩张解释。但是,这种扩张解释没有超出“其他方法”的射程之外,而且也没有超出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性之外。因此,是一种合理的扩张解释,而不是类推解释。总之,把“人肉搜索”中部分非法搜索行为,在造成了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时,解释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其他方法”,是符合刑法解释原理的。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应该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对于人肉搜索是不是犯法行为要看这种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别人的权利,是否触犯了法律法规,以及建设法治社会所应有的精神。

对于人肉搜索有没有列入刑法修正案的必要,我们组认为还要看人肉搜索是否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它的社会危害程度。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如果没有导致对方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损害的话,我们认为这还只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但是如果人肉搜索的结果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了的话,那么此时这个行为就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了,要用法律来加以惩罚。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事责任,决不意味着任何“人肉搜索”行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那些因“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将“人肉搜索”与通过亲戚朋友打听他人个人信息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在手段、途径和影响范围上与前者都不可同日而语。

目前,趋向一致的看法是: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法律规定还不明确;个人隐私权以及网络经营权的行使,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但要以不危害他人以及社会公德为底线;在个人隐私权与网络运营行为发生冲突时可以依法诉讼,但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基于此,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无论是在司法判决还是在立法提议当中,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理由大部分

诉诸的是个人的信息隐私权。在这种理解方式当中,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了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极大地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支持人肉搜索的人们则诉诸另外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即言论自由权。按照这种说法,人肉搜索被认为是公民在互联网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体现。因此,目前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论都围绕着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矛盾及其平衡的可能性而展开。

法律不应当为保护这种失当言论而以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因此对“人肉搜索”加以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不能简单说人肉搜索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他不过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途径而已。对其的评价不能因某些利用者的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而对这一搜索方式进行否定,否则的化,与拭刀杀人又有何区别。合法使用可以造福于民,违法运用方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隐私权的被侵害则首当其冲。其可能侵害个人隐私,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程序,来防范和化解其带来的不利效果。

结束语 法律是道德的底限,当道德与法律在此时出现矛盾时,应当以法

律为标尺。此时,道德舆论监督必须适当进行调整,受到一定限制,不得超过法律所设定的界限,不得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为代价。道德不应成为一种无形的杀人工具,违法犯罪应当由法律警察来进行惩治。

参考文献:

[1]参见张梧:“?人肉搜索?的罪与罚”,《互联网法律通讯》第4卷第1期。

[2]2007年底,姜岩因丈夫王菲有了第三者想与她离婚,从24楼跳下自杀。自杀前在“死亡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将其辞退。王菲起诉了相关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对于判决的分析,参见胡凌:“评?人肉搜索?第一案的三个初审判决”,《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 [3]参见左亦鲁:“人肉搜索与道德言论”,未刊稿。

[4]参见刘德良:“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问题思考”,http://topic. news365. com. cn/rrssxgpr_6521/200807/t20080714_194753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5月31日。

[5]张千帆:“?人肉搜索?究责须区别干部群众”,http://view. news. qq. com/a/20100704/000037. 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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