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走代存于自己账户下存款行为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3-10-03 09: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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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走代存于自己账户下存款行为的认定

摘 要 副董因为业务上的需要与司机约定使用司机的身份证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并将巨额现金存于该账户内,随后将存折自己保管。随后司机利用账户是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便利条件采取挂失的方式取走了该账户内的巨额存款。在对于本案的讨论中,存在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和不构成犯罪四种观点。各种观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认定上的分歧。

关键词 代存 挂失 所有权归属 财产性权利

作者简介:周崇文,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8-02

一、罪与非罪的分析:所有权之归属讨论

要讨论所有权的归属,首先要讨论银行账户和账户中的存款的性质问题。存款在民法上一般认为是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一种债权关系,存折是证明债券关系存在的凭证,类似一般借贷中的借条。债权属财产性权利,具备财产需具备的价值性之特点。从当今的银行业务来看,存款性质的债权具有兑现的即时性和无条件性,与一般的实物财产无本质区别,应认为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 其次,本案中存款这一债权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分歧是罪与非罪观点的分水岭。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对存款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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