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催告函

更新时间:2023-10-04 07: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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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催告函

柯奇、李波:

2015年3月23日,杜木珍代表其本人、崔建华、王朋(下称我方)与你二人签订《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你二人将持有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我方,转让价格350万元整,分两期支付,首期250万元,二期100万元,该合同第五条5-1还约定,你二人应当在我方支付首期25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将公司交接给我方。

年 月 日 ,我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期首股权转让款二百五十万,但你二人未向本人交接公司管理资料,包括员工名册,会计凭证,客户信息,公司资产凭证(包括车辆购置证)等,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

故特此函告,请你二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与我方联系,交接以下材料:1、员工名册、2会计凭证、3客户信息、4公司资产凭证(包括车辆购置证)、5其他与公司经营有关材料。

若届时你二人仍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上诉材料,我方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约定二期股权转让款一百万元整。

特此催告

催告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g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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