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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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8 年版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标人:

年 月 日

— 2 —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盖单位章) 招

年 月 日

— 3 —

注:(1)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资格预审 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本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的人员。

(2)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资格预审文 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招标代理机构承诺的项目负 责人和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3)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内容删除,下

同。

— 4

目 录

注:(1)资格预审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 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居中。

(2)资格预审文件目录应至少编制到章,并用阿拉伯数字标明 相应页码。例如: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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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名称)四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标段施工招标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 号)批准建设,项目 业主 ,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 源), ,招标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

项目出资比例为 为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 出资格预审申请。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

目,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 文号为 (□自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 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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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 划分等) 。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质,项

资 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资格

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申请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并参加通过 了资格预审的标段的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体数量)个标段。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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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时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

时,下午

(详细地址)持单 位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1 请申请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时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

(详细地址)持下

时,下午

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

— 8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 9 —

5.3 招标人项 (□提供;□不提供)邮购资格预审文件 服务。 元。 日内寄 邮购资格预审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招标人在收到 5.1 款要求的证件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送。

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在 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发布资格预 审公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 10

邮 编:

— 11 —

联 系 人: 电 传

话: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地 邮

址: 编:

联 系 人: 电 传

话: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日

— 12 —

注:(1)招标人应对本资格预审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 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 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关于资格预审方法的规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包括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

法。

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

许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 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 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 5 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 3 家以上少于 5 家的,应全部选取。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标准文件中的合格制即强制性标准法,有限数量制即综合评分 法。 (3)关于资格预审采用何种方法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 号)

“(十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

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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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 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 号)

“八、……。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 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核准实行资格预审。实 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 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我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 建。评审地点按评标的规定执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 按招标评标的规定执行。”

因此,经核准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现阶段一律采用合格制

(强制性标准法) 。

(4)招标人要求申请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 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资质的,应允许(接受)申请 人组成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5)招标人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申请人资质的强 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申请的条 件,在审查时也不得作不通过处理。

(6)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 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 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如“招标人在收到 5.1 款要 求的证件和邮购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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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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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中有两个 5.1 款,具体项目的资 格预审文件只能在两个 5.1 款中选择其中一款(以备案为准)。具体 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 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8)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证件查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单 位介绍信收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资质证书 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需要的证件,除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复印 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加盖的申请人单位章应是申请人单位法定 名称章并应是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 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下同。

(10)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关于申请人资质证书延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 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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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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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 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 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 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 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 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 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 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 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 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 资质。”

(11)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

申请人单位介绍的其他人。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人,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人(即第四 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 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12)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除 5.1 要求的证件外,招标人不 得再另外要求申请人提供和出示其他证件和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 求申请人履行其他投标手续的,申请人可在中标后办理。

(13)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应以物价部门规定为准。

(14)招标人如提供邮购资格预审文件服务,申请人邮购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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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文件的,招标人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出,招标人不承担邮件丢失

或延误责任。

(15)1.2、3.2、5.3 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 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 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 “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 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

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

”一句删除 。

3.2 选择不接受联合体 资格预审申请的,“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 的,应满足下

列要求: ”一句删除。

5.3 选择不提供邮购资格预审文件服务的,“提供邮购资格预审 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的证件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元。招标人在收到 5.1 款 要求日内寄送”一句删除。

没有被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 除,下同。

(1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 号)规定,“资格预审公告 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14 天”。

期间 14 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次日起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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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开始的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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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预审公告发布的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1 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08

年 12 月 15 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应为 2008 年 12 月

16 日。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如某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16 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 2008

年 12 月 10 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 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 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 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如某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1 日,出售资 格预审文件定为五个工作日,从 2008 年 12 月 2 日就应出售资格预审 文件,由于 2008 年 12 月 6 日、2008 年 12 月 7 日不是工作日,出售 资格预审文件的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2 日、2008 年 12 月 3 日、2008

年 12 月 4 日、2008 年 12 月 5 日,2008 年 12 月 8 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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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 1.1.2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1.1.3 1.1.4 1.1.5 1.2.1 1.2.2 1.2.3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电话: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范围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期: 质量要求 计划竣工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1.3.2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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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要求: 财务要求:近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 □近 (一般限定在 5 年以内)年已完成不少于 个 (0 至 3 个)类似项目。 □近 年(一般限定在 5 年以内)已完成、正在施工 个(0 至 5 个)类似项和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 目。 类似项目是指: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1.4.1 申请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 级别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 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 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1)项目经理应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四章“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项目经理简历表”要求提供 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注:(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 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 [2007]666 号)关于招标人对申请人资质的规定: “六、……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 定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 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 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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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或

投标缺乏竞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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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价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 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 意。” (2)招标人对财务、业绩等没有要求的,可以填 0 年。如 招标人不限制亏损企业申请的,在财务要求栏填“近 0 年以内 无亏损”。 (3)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来确定, 即以申请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 请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以申请人的能力而以申 请人的身分)条件排斥和限制申请人。类似项目的具体个数以 备案为准。 (4)“业绩要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5)招标人在“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 招标人不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作为参加申请的条件(资质证书中 规定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除外,合同额 在投标时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准,有修正的以修正报价为准);也 不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的申请人资 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申请的条件。更不得要求与履行合同 无关的内容作为申请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申请人。 (6)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应与本项的要求内 容相衔接。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资格预审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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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申请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申请人也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 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定在 1 至 3 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 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在 3 至 5 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 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 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年(限定 年(限 1.4.3 限制资格预审 □(17)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 申请的情形 有 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 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申请人不履行合同、项 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申请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申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的两个及 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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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互任

职或工作的。

注:(1)本项中的选择为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全选(包 括有些可选择项可能只有一项)、也可以任选其中一项或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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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都不选。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不得就同一个问题和相 似的内容再另行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不改变已选择项的 编号,下同。以下没有标明“单项选择”的都为“多选择项”, 不再单独注明。 (2)除以上限制申请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 人不再另增加限制申请的情形。 2.2.1 申请人要求澄 清资格预审文 2.2.2 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澄清资 格预审文件的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与递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2.2.3 申请人确认收 到资格预审文 2.3.1 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修改资 格预审文件的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与递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2.3.2 申请人确认收 到资格预审文 件修改的时间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申请情形 申请人需补充 的声明 的其他材料 3.1.1 (2)近 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 (1)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 或修改,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由申请人填写的内 3.2.1 资格预审申请 容,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在空格中用“/”标文件格式 示。但资 格预审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 内容,不得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 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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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近年财务状况 3 年 年 的年份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 3.2.5 1.4.1 和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衔接。 似项目的年份 注:应与 要求 近年发生的诉 3.2.7 讼及仲裁情况 3 年 的年份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 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 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 签字、盖章要求 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 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 定代表人亲自申请而不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由法定代表 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由3.3.1 份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应由其已签字、盖章、编3.3.2 资格预审申请 页码、 小签(招标人要求时或申请人自愿)的正本复制(复文件副本份数 印) 而成(包括证明文件)。正副本内容应一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 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资格预审申请 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 装订,不得采用活页文件装订要求 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 有零散页。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

3.3.3 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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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 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 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 资格预审申请 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申请人可以 4.1.1 文件的包装和 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密封 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鲜章)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封套上写明 4.1.2 (项目名称)— 年 分 月 标 日 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 4.2.1 申请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 时 年 分前不得开启 月 日 时 4.2.2 申请文件的 地点 □否 是否退还资格 4.2.3 □是 预审申请文件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审查委员会共 人。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 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 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 审查委员会 14 号第(二十一)条、川发改政策[2007]666 号第八条、 5.1.2 人数 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注:审查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 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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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 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 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 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 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 号) “(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 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 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 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 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 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 评标无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 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 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 号): “八、……。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 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 照我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评审地点按评标的规定执 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的规定执行。 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审批和隶属关系,其评标所需 的经济技术专家都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 效。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 目,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5.2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资格预审结果 6.1 的通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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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资格预审结果 的确认时间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 (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 齐方式:居中。 页码从阿拉伯数字 1 开始,即:1、2、3、4、5、6、7、 8、9、10、11、……,以此类推。 9.1 编页码和小签 □申请人可以小签也可以不小签。如自愿小签,应在页 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申请人应在页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是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小 签,以及小签的要求,按 3.3.1 签字的要求办理。 9.2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 2007 年第 56 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结果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 9.3 内容冲突的解 决及优先适用 次序 进一步 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 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 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 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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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澄清 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3)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 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 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 的原则 (1)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加修改地 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 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资格预审文件 9.4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 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所使用的词句、资格 预审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 的解释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 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资格预审文件 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资格预审 文件的理解和对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 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资格预审文件 为准。 中的注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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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 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申请人声明不 。存在限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情形但被发现 存在限制申请构成隐瞒,属于虚假申请(投标) 行为。 如资格资格预审文件 情形的,的真实性要求 预审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审查阶段,资格审查 委员会应将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不通过处理;此后发 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投标、中 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9.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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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 格预审文件(2007 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简称《标准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 5-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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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审查因素 申请人名称 签字、盖章 审查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3.2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3.3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9.1 款规定 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和 初 步 2.1 审 查 标 准 副本份数 装订 编页码和小签 申请文件格式 联合体申请人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2.1 项规定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详 细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联合体申请人 申请要求 …… 装除外)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2.2 审 查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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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审查委员会严格按照本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每一项都

是强制性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逐项进行审查,满足强制 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 任何一项“不符合”,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审查 委员会可以不再继续评审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凡所有项都“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申请人,都应通过资格预审并

允许其参加投标。

(2)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通过其他

方式限制申请人数量。

(3)审查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某条、款、项、 目的规定或要求,既包括“申请人须知”的规定或要求,也包括“申 请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 2.2 “申请要求”的“详细审查标准”为“不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既包括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 定的 12 种情形,也包括“申请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 1.4.3 项补 充和细化的限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情形。

又如 2.1“编页码和小签”的“初步审查标准”为“符合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第 9.1 款规定”,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9 条“需 要补充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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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第 9.1 款。

(4)审查委员会如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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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至第 3.2.7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申请 人发出书面通知,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递交的时间距申请人收到审 查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

审查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申请人没有按审查委员会要 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 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审查标 准,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5)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如要求申请人澄清或说明的, 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申请人收到审 查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

审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申请 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再次递交 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申请人收到审查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 得少于 60 分钟。

审查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申请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

都不符合审查委员会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6)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审查委员会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证据不够确凿,该 申请人应通过资格预审,但审查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时,应予说明。

在资格预审后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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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4.3 在前附

表中补充的限制资格预审申请的违法违规情形。

(7)评审“不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 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 为“符合”,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审查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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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bm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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