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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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洪财企[2012]22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财企[2012]22号)

各县(区)财政局、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共同对2009年下发的《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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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支付额度、管理监督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办三年内(含三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依法经营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区域发展政策的各类初创型小微企业。根据目前全民创业专项资金规模,全市每年支持小微企业户数原则上控制在1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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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扶持全民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三)开展全民创业辅导、培训、宣传、调研等活动。 (四)市政府要求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申报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企业。

(二)属本细则中第四条第(一)款支持范围的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即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三)属本细则中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支持范围的均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仅限选择其中一种扶持方式,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专项资金扶持。

(五)为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高成长工业类初创型小微企业(年销售额、利润、税收增长均达到50%以上),经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查后,可从扶持之年起三年内连续申报并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每年扶持高成长工业类初创型小微企业原则上在20户以内。

(六)三年内已享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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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上半年。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初创型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南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地区产业扶持方向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第八条 凡申报适用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扶持范围的企业,应如实组织(填报)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国、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复印件),当年新创办企业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企业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设立的背景和意义、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创新性、分年度工作计划、市场应用前景、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开发项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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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等);

(七)企业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小微企业,除应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企业建设的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小微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报材料按A4纸幅面装订成册,上报一式3份。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申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口各县区下达申报通知,并且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或报纸等媒体刊登申报公告,公开申报条件、内容及相关事项。凡符合条件的本地籍和外地人士来昌创办企业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自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之日起45天内受理本辖区企业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期满后,由当地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初审签章后统一上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支持范围的申报与受理按《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2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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