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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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 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检查专户资金预算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户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预算国库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批复及备案。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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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国库股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申报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专户的开立

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账户开立股室(预算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人社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效文件。

(五)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户的变更

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必须在预算国库股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 专户的撤销

(一)专户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二)对属于财政资金专户原批准开户文件已废止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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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执行到期,应将原专户撤销,对仍有结余资金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转出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按规定开设的专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县级金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

预算国库股根据已下达的预算指标及相关业务股室(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拨付流程的规定,拨付资金到相关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必须按时将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缴入金库。

第十条 专户开户银行管理

开户前应依据《代理银行年度考核办法》对代理银行的资质条件、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选择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户。同时,应与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 专户管理与监督

(一)预算国库股应建立资金专户信息系统,对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

(二)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可以办理转账等结算业务。不准将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准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转让银行账户,不准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为预算单位开立任何用途的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专户的处罚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监督办公室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应依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资金,给予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由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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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和改变账户用途。(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预算国库股审核、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交县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财政资金专户。 (二)将专户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或转为定期存款。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专户档案管理

专户档案资料包括专户开户申请、开户依据、开户许可证等。专户档案资料由专户会计实施动态管理,即专户档案资料随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适时更新。专户档案资料一并由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报告

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将专户开设、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财政资金专户备案表》于次年度1月10日前报送财政局预算国库股。预算国库股进行统计、分析和备案后将专户开立情况汇总报送市国库股。

第十五条 专户管理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部门、各业务股室和乡镇财政部门的专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涉及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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