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知识

更新时间:2023-03-08 17:56: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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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填制

汇票属于资金单据,它可以代替货币进行转让或流通。因此,汇票是一种很重要的有价证券。为了防止遗失,一般汇票有两张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 SECOND EXCHANGE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两张汇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无效。银行在寄送单据时,一般也要将两张正本汇票分为两个邮政班次向国外寄发,以防在邮程中丢失。 汇票的使用方式有“顺汇法”和“逆汇法”两种。 逆汇法是指出口商开出的汇票,要求付款。

顺汇法是指进口商向其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出口商,出口商凭以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 一、托收项下汇票的填写

托收结算方式汇票的填制,有九个项目需要填写:

(1) 托收汇票须在出票条款栏内或其他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 (2) 汇票号码(NUMBER),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3) 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即托收总金额,也就是发票金额;先打币制,紧接着

是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的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应端正地打在虚线内,不得涂改。

(4) 出票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一般由银行代填。 (5) 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TENOR AND MODE OF PAYMENT),支付方式一般为D/P 或者 D/A ,

填写在 AT 的前面,付款期限应填写在 AT 与 SIGHT 的中间。如远期见票后60 天,则填“AT 60 DAYS SIGHT”;如为“即期”,则为“AT*****SIGHT”。

(6) “收款人栏目”一般填写托收银行。 (7) 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先打货币名称,再用英文大写表明托收金额,大小写应

相一致。句尾加打一个“ONLY”。

(8) 付款人(DRAWEE),即汇票右下角的“TO”栏,根据合同规定填写买方(进口商名称和

地址)

(9) 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在汇票右下角打出或盖上出口方公司名称并

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填写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汇票缮制,不仅要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还要符合汇票的规范制法。 ⑴出票依据(DRAWN UNDER)

“出票依据”是表明汇票起源于交易是允许的。一般内容有三项:即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出票依据是说明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汇票的金额履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信用证项下汇票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⑵利息(INTEREST)

此栏填写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利息率。若没有规定,此栏留空。 ⑶号码(NUMBER)

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⑷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

一般填写确切的金额数目。除非信用证另规定,汇票金额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在通常的情况下,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但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为限。如果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则有10%的增减幅度。

⑸付款期限(TENOR)

汇票期限(TENOR)的填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即期的汇票,要打上“AT SIGHT”。在汇票“AT”与“SIGHT”之间的空白处用虚线连接,表示见票即付。

如远期汇票,应在“AT”后打上信用证规定的期限。 信用证中有关汇票期限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1、 以交单期限起算日期。如 “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此条款规定付款日期为对方柜台收到单据后的60天,因此在填写汇票时只须写:“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

注意,信用证中的“OUR COUNTER”(我们的柜台),系指开证行柜台,而在实际制单中,应改为“YOUR”(你们的)的柜台,指单据到达对方柜台起算的60天了。

2、 有的汇票是以装船日期为起算日期的。如“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available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by drafts”.

那么在制单时就要填写“30 days after B/L date”。制单时,从提单日期起算30天。. 3、 也有少数汇票的起算日期是以发票日期起算的。如:“Drafts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

因此,在制单时应在此栏目里填写:“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从发票开出日期起算的60天了。

(6) 受款人(PAYEE)

受款人又称收款人(PAYEE),收款人一般是汇票的抬头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当事人。有的

是以出口商或以其所指定的第三者为受款人。在国际票据市场上,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 记名式抬头(DEMONST RA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XXX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XXX),这种类型的抬头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种。 2、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仅付给XXX人”(PAY TO xxx ONLY)

或“限付给XXX人,不许转让” (PAY TO XXX ONLY ,NOT TRANSFERABLE)。 3、 持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持票人”(PAY TO BEARER)。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汇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银行指示为抬头的。常见的信用证对汇票的受款人一般有三种做法:

① 来证规定由中国银行指定或其他议付行,或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通常汇票

的受款式人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 ② 当来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时,在汇票的这一栏目应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开证行的名称)。

③ 当来证规定由偿付行指定时,在汇票的这一栏目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偿付行名称)。

⑺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

用大写英语文字表示,并在文字金额后面加上“ONLY”,以防止涂改。如:“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FIV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信用证使用的货币、上面所使用的小写金额应与大写金额相一致。 ⑻付款人及付款地点

汇票的付款人(PAYEE)即汇票的受票人(DRAWEE),也称致票人。在汇票中表示为“此致XXX”。凡是要求开立汇票的信用证,证内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如果信用证没有指定付款人,按照惯例,一般做成开证行为付款人。填制汇票的一般做法是:

1、 当信用证规定须开立汇票而又求明确规定有付款人时,应理解为开证行就是付款人,从而打上

开证行的名称、地址; 2、 当信用证的条款为:“DRAFTS DRAWN ON APPLICANT”时,应填写该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及地址; 3、 当信用证要求为:“DRAWN ON US”时,应理解“US”为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还有,付款人旁边的地点就是付款地点。它既是汇票金额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绝证书做出地。 (9)、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 汇票的出票人栏目,一般打上出口商的全称,并由出口商经理签署或盖章。

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按来证照打。汇票的出票人也应当同其他单据的签署人名称相符。

汇票必须注明出票地点,因为如果在一个国家出票,在另一个国家付款时,假如发生争议,确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依据,来判断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使之有效。对此,各国采用出票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的原则,即以出票行为的当地法律,认为汇票已具备必要项目而生效时,付款地点也同样认为有效。 三、在填制汇票时应注意的项目

⑴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如来证金额有“大约”(ABOUT)字样,则可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⑵汇票收款人栏一般填写议付行。

⑶汇票付款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详细填制,如无规定,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汇票(Bill of exchage 简称B/E) (一)概述

汇票(简称B/E)是出票人开给付款人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某一时间,按规定的地点支付票款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的种类有:

(1) 光票和跟单汇票(Clean Bill and Documentary Bill) (2)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Sight Bill and Time Bill)

(3)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Commercial Bill and Banker's Bill)

(4)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and Banker's Acceptance Bill) 汇票的使用有:

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程序。如需转让,还要经过背书手续。汇票遭到拒付,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等法律的问题。 (二)汇票格式与说明

⊕汇票号码 :由出票人自行编号填入,一般使用发票号兼作汇票的编号。 ⊕汇票金额 :

要用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和文字大写(Amount in words)分别表明。在\for\后填写小写金额,一般要求汇票金额使用货币缩写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金额小写数字。例 如,USD1,234.00 在\sum of\后填大写金额,先填写货币全称,再填写金额的数目文字, 句尾加\相当于中文的\整\字。例如,UNITED STATES DOLLARS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ONLY。大

小写金额均应端正的填写在虚线格内,不得涂改,且大小写 数量要一致。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且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汇 票币别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因为是\支付命令\,所以必须用命令的语气,不能用商量或请求的语气。 ⊕付款期限(Tanor)

付款期限一般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类。

即期付款只需在汇票固定格式栏内打上\。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___sight,应在横线上打\。 远期付款一般有四种

(1) 见票后XX天付款,填上\,即以付款人见票承兑日为起 算日,XX天后到期付款。

(2) 出票后XX天付款,填上\,即以汇票出票日为起算日,XX天后 到期付款,将汇票上印就的\划掉。

(3) 提单日后XX天付款,填上\,即付款人以提单签发日为起算日 ,XX天后到期付款。将汇票上印就的\划掉。 (4) 某指定日期付款,指定X年X月XX日为付款日。例如\25th Feb.1998\汇票上印就 的\应划掉。这种汇票称为\定期付款汇票\,或\板期汇票。\

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期限,如D/P即期者,填:\;D/P 远期者, 填:D/P at XX days sight; D/A 远期者,填\。 ⊕受款人(Payee) 是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 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例如:\付XX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

(2)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例如:\仅付XX公司(Pay XX Co. only )或\付 XX公司,不准流通\。

(3) 持票人或来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例如,\付给来人\(Pay to bearer) 。 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指示性抬头使用较多,在信用证业务中要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若来证 规定\由中国银行指定\或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规定,汇票受款人栏应填上:\of Bank of 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若来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汇票受款人栏应填 上\to the order of XX Bank\(开证行名称)。 ⊕付款人(Drawee)

汇票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托收下的汇票以买方作为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付款人是 按信用证\、\或\确定。例如\ beneficiary's draft(s) on applicant\条款表明,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 又如\ available by draft(s)drawn on us \条款表明,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再如\ yourselves/you\条款表明以通知行为付款人。信用证未明确付款人名称者,应以开证行为付款 人。 ⊕出票人(Drawer)

托收方式项下汇票出票人为托收的委托人。

信用证方式项下必须与信用证受益人名称一致。只有可转让信用证的汇票出票人才与原证受益 人不一致,即与第二受益人名称一致。

出票人一栏可以填写出口公司全称并由公司经理签署,也可以盖上出口公司包括有经理草签 字模的印章。无出票人签字盖章的汇票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

若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信用证要求逐字逐句照填。一般情况下,出票条款具有三项内容 :信用证号、开证行名称和开证日期。

若信用证规定汇票必须注明利息条款,如注明\\或\凭单议付\之类文句, 应按信用证要求在出票条款后照样列入。 ⊕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日期一般为议付日期,即议付行加盖日戳的日期,该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也 不得早于所有单据出单日期。汇票上出票日期多留空由议付行代填。

出票地点一般在汇票右上方,通常和出票日期连在一起,一般也由银行填写。 ⊕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填写信用证的准确号码及开证日期。

⊕付款地点:通常情况下付款人所在地即是付款地,表明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 一、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种债权人(CREDETOR,即出票人或出口人)开给债务人(DEBTOR,即受票人或进口人)的有以任何条件为关提的收面支付命令。汇票属于资金单据,经过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代替货币转让或流通。为了防止丢失,商业汇票一般一式二联,即FIRST LR EXCHANGE(第一正本联)和SECOND OF EXCGANGE(第二正本联)。这两张汇票具有同等效力,付款人只

需付其中一张,先到先付,后到无效。同时,银行在寄送单据时一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两个连续的邮次往国外,以防在一个邮次中全部丢失。

1.汇票必要项目

每一张有效的汇票必须具备以下8个项目:P

(1)须写明汇票(BILL OF EXCHANGE OF DRAFT)字样; (2)须有小写与大写的货币名称和金额; (3)必须有出票日期和地点;

(4)必须有适当的文句表明为无条件的支付的命令; (5)必须有付款期限;

(6)必须有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7)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8)必须出票人的名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印章。

除以上8个必要项目外,汇票上还可以加注其他项目,如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汇票还应写明出票根据(DRAWN UNDER?)、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及发票号码、合约号码和商品数量等。 2.汇票的各项内容及缮制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填制应完全按照信用证内的汇票条款来制作:

(1)出票根据(DRAWN UNDER)。这一栏内要求填写开证银行的名称和地址。此栏中的名称应填写全称,除非信用证内汇票条款中允许写开证行的缩写,如信用证中规定DRAFT KRAWN UNDER HK BAND NY。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某种原因如开证行有保护自己或为避免国家管制的缘故,而在此栏中填上另一家银行的名称和地址,一般情况下,出口公司会接受这一要求,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银行名称和地址正确填写此栏目。

(2)信用证号码(L/C NO.)。此栏正确填上信用证的号码。但有时也可按受来证不要求填上此栏的要求。 (3)开证日期(DATE OF ISSUANCE)。此栏应正确填上信用证开立的日期。

(4)年息(PAYALBE WITH INTEREST@?%)这一栏目应由结汇银行填写,用以清算企业与银行间利息费用。

(5)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此栏填写小写的金额,由货币名称缩写及阿拉的数字组成。例如,CAN$1278.00或US$598.00。金额数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货币名称应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上的货币的上样,汇票金额的多少应根据信用证中具体规定而出。如:

①如信用证中:DRAFT?FOR 100% OF INVOICE VALUE或DRAFT AT SIGHT??FOR FULL INVOICE COST /VALUE,或者当实际装运的数量少于规定的数量,在信用证允许分批时,每一批出货的发票金额是实际应收金额。此时,汇票金额=发票金额。

②当发票金额含佣金或折扣时,信用证表示发票含佣金或折扣,议付时佣金或折扣须在汇票上予以扣除,即汇票上应填制实际所能收回的除去佣金或折扣的金额,如:

INVOICE SHOWING CIF VALUE INCLUDING 3% COMMISSION,AT THE TIME OF NEGOTIATION 3% COMMISSION MUST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S UNDER THIS CREDIT.此时,汇票金额小于发票金额。

另外当来证要两张汇票分别支付一笔交易额,如CAN$16760.00 PAYABLE AGAINST SIGHT DRAFT ACCOMPANYING ABOVE DOCUMENTS,CAN$4850.00 PAYABLE AGAINST SIGHT DRAFT AND

PRESENTATIOM OF INDEPENDENT SURVEYORS REPORT??这两张汇票上的各自的金额数也小于发票金额。

(6)汇票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大写金额应由小写金额翻译而成,一般顶格打印,货币名称全称写在数额前,大写金额后加ONLY。如:USD23978.55: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TWENTY THREE THOUSAND NINE HUNDRED SEVENTY EIGHT AND CENTS FIFTY-FIVE ONLY其中小数点后数字0.55的表达方法有以下几种,如: ①CENTS FIFTY-FIVE; ②POINT FIFTY-FIVE; ③55%OR55/100。

(7)号码(NO.)。此栏目有三种填制方法①填发票号码,说明该汇票是某发票项下的,以核对发票与汇票中相同相关内容;②按本身汇票的顺序编号;③空白此栏。我国出口贸易多采用①在的方法。

(8)付款期限(AT?SIGHT)。常见的汇票付款期限根据汇票本身性质有两种,即妈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即期汇票(SIGHT DRAFT):即在汇票的出票人按要求向银行提交单据和汇票时,银行应立即付款,一般在AT和SIGHT之间的横线上打上“?”或“***”等。

远期汇票(TIME KRAFT):表示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付款。具体付款时间应按照信用证在规定的“远期”起算日算起的几天内,不同的起算日,付款的日期也不同。如:

①DRAFT AT30DAYS SIGHT:这是以见票日为“远期”起算日,即为见票日后30天付款,填写时,在付款期限一栏内所上30DAYS即可。

②DRAFT AT 30DAYSFROM THE DATE OF INVOICE:这是以发票日期为“远期”起算日,即发票日期后30天付款。在填写汇票时应打上“30DAYS FROM THE DATE OF INVOICE”。对于此类来证,发票制作时应尽量提前日期以便卖方尽早收汇。

③DRAFT AT 30DAYS FROM THE DATE OF B/L:这是以提单日期作为“远期”起算日,即提单签发日后的30天付款。填写时,只要打上“30DAYS AFTER B/L DATE”。

④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90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这是一张以付款银行收到全套单据为“远期”起算日的远期算付款信用证。在填制时,应打上“90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证内容填写OUR XOUNTERS─我方柜台,在汇票上应作相应调整:“YOUR COUNTERS”,作为受益人对付款银行的称呼。

(9)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此栏目应根据信用证内容填写。如信用证无规定,则填制议付银行的名称和地址,如也无明确哪家银行为议付行,则填制BANK OF CHINA。

如:CREDIT AVAIL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YOUR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FOR FULL INVOICE VALUE,此文显示议付必须在ADVISING BANK (通知行)进行,即,议付行就是通知行,故在此栏中填制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 ①汇票的受款人通常有以下3种填方法:

A.限制性抬头:如PAY╳ ╳ ╳ONLY(仅付给╳ ╳ ╳)或再加上NOT NEGOTIABLE或NOT TRANSFERABLE(不准流通),这种汇票不能流通,只有指定的爱受款人╳ ╳ ╳才能接受票款。 B.指示抬头:如:PAY TO THE ORDER OF╳ ╳ ╳(由╳ ╳ ╳指定),这种汇票可经受款人╳ ╳ ╳背书转让。

C.持票人或来人抬头:如“PAY BEARER”(给来人),这种汇票转让时无须背书,仅将汇票交给受让人即可。

②汇票的背书方法:

在指示抬头的条件下,汇票只有经过背书才能转让,背书方法一般有以下3种:

A.限定性背书:即背书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 ╳ ╳(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 ╳ ╳(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B.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 ╳ ╳(被背书人的名称)的指定人”。汇票背书后,经过交付,由背书人(转让人)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被背书人再作记名背书转让给他人,这样就有了第二、第三等背书人,这样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背书而多次转让。

C.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要签字,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经空白背书的汇票,任何持有人都可受款或将汇票再转变为记名背书而转让。

(10)汇票的交单日期和地点(DATE AND ADDRESS)。汇票的交日期指受益人把汇票交给议付行的日期。这一栏目一般由议付银行代为填写(它不得早于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且在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日期内)。 (11)付款人(PAYER)。此栏应根据信用证汇票要条款中所规定的付款人填写,可能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申请人或另外的一家公司,如信用证规定:DRAFT DRAWN ON APPLLCANT,则此栏填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又如来证要求:

DRAFT ON US,首先应明确这里的US是指开证行,于是应把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此栏中。 另外如: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等,只要把ON后的人明确,即是付款人,如信用证未做任何规定,付款人即为开证行。

(12)出票人(DRAWER)。虽然汇票上没有出票人栏,但习惯上在右下角空白处盖上出票人全称印章和其负责人手签印章。与付款人相对应,出票人即出具汇票的人,一般为出口公司。

(13)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虽然汇票上也没有特殊条款一栏,但如信用证上规定汇票中有特殊条款就打印在右上角空白处。 例如来证要求:

THE NUMBER OF B/L MUST BE INDICATED IN THE DRAFT,即在汇票右上角打上“THE NUMBER OF B/L IS ╳ ╳ ╳”。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 行。 收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 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实际业务中汇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倘未列明,可根据票据法予以确定。

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rn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quot;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

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一)概述

匯票(簡稱B/E)是出票人開給付款人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某一時間,按規定的地點支付票款給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匯票的種類有:

(1) 光票和跟單匯票(Clean Bill and Documentary Bill) (2) 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Sight Bill and Time Bill)

(3) 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Commercial Bill and Banker's Bill)

(4)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and Banker's Acceptance Bill) 匯票的使用有:

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等程式。如需轉讓,還要經過背書手續。匯票遭到拒付,還要涉及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等法律的問題。 (二)匯票格式與說明

⊕匯票號碼 :由出票人自行編號填入,一般使用發票號兼作匯票的編號。 ⊕匯票金額 :

要用數位小寫(Amount in figures)和文字大寫(Amount in words)分別表明。在\for\後填寫小寫金額,一般要求匯票金額使用貨幣縮寫和用阿拉伯數位表示金額小寫數位。例 如,USD1,234.00 在\sum of\後填大寫金額,先填寫貨幣全稱,再填寫金額的數目文字, 句尾加\相當於中文的\整\字。例如,UNITED STATES DOLLARS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ONLY。大小寫金額均應端正的填寫在虛線格內,不得塗改,且大小寫 數量要一致。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而且匯票金額應與發票金額一致,匯 票幣別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和發票所使用的貨幣一致。 ⊕無條件的支付命令:

因為是\支付命令\,所以必須用命令的語氣,不能用商量或請求的語氣。 ⊕付款期限(Tanor)

付款期限一般可分為即期付款和遠期付款兩類。

即期付款只需在匯票固定格式欄內打上\。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___sight,應在橫線上打\。 遠期付款一般有四種

(1) 見票後XX天付款,填上\,即以付款人見票承兌日為起 算日,XX天后到期付款。

(2) 出票後XX天付款,填上\,即以匯票出票日為起算日,XX天后 到期付款,將匯票上印就的\劃掉。

(3) 提單日後XX天付款,填上\,即付款人以提單簽發日為起算日 ,XX天后到期付款。將匯票上印就的\劃掉。 (4) 某指定日期付款,指定X年X月XX日為付款日。例如\25th Feb.1998\匯票上印就 的\應劃掉。這種匯票稱為\定期付款匯票\,或\板期匯票。\

託收方式的匯票付款期限,如D/P即期者,填:\;D/P 遠期者, 填:D/P at XX days sight; D/A 遠期者,填\。

⊕受款人(Payee) 是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

(1) 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 order),例如:\付XX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

(2) 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order) 例如:\僅付XX公司(Pay XX Co. only )或\付 XX公司,不準流通\。

(3) 持票人或來票人抬頭(Payable to bearer),例如,\付給來人\(Pay to bearer) 。 這種抬頭的匯票無須持票人背書即可轉讓。

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指示性抬頭使用較多,在信用證業務中要按照信用證規定填寫。若來證 規定\由中國銀行指定\或來證對匯票受款人未規定,匯票受款人欄應填上:\of Bank of 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若來證規定\由開證行指定\,匯票受款人欄應填 上\of XX Bank\(開證行名稱)。 ⊕付款人(Drawee)

匯票付款人又稱受票人。託收下的匯票以買方作為付款人。在信用證業務中,匯票付款人是 按信用證\、\或\確定。例如\ beneficiary's draft(s) on applicant\條款表明,以開證申請人為付款人; 又如\ available by draft(s)drawn on us \條款表明,以開證行為付款人;再如\ yourselves/you\條款表明以通知行為付款人。信用證未明確付款人名稱者,應以開證行為付款 人。

⊕出票人(Drawer)

託收方式項下匯票出票人為託收的委託人。

信用證方式項下必須與信用證受益人名稱一致。只有可轉讓信用證的匯票出票人才與原證受益 致,即與第二受益人名稱一致。

出票人一欄可以填寫出口公司全稱並由公司經理簽署,也可以蓋上出口公司包括有經理草簽 印章。無出票人簽字蓋章的匯票將被認為是無效的。 ⊕出票條款,又稱出票根據

若信用證有具體規定,應按信用證要求逐字逐句照填。一般情況下,出票條款具有三項內容 證號、開證行名稱和開證日期。

若信用證規定匯票必須註明利息條款,如註明\\或\憑單議付\之類文句, 用證要求在出票條款後照樣列入。 ⊕出票日期和地點

出票日期一般為議付日期,即議付行加蓋日戳的日期,該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也 於所有單據出單日期。匯票上出票日期多留空由議付行代填。

出票地點一般在匯票右上方,通常和出票日期連在一起,一般也由銀行填寫。 ⊕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填寫信用證的準確號碼及開證日期。

⊕付款地點:通常情況下付款人所在地即是付款地,表明該票據行為的發生地。

人不一字模的

:信用應按信

不得早

汇票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

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汇票及到期日的计算

ucp500对汇票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第2条和第9条当中,针对汇票在实际业务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争议和疑问,isbp的第45至58段在此基础上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汇票的开立 (一)出票人

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 (二)受票人/付款人

汇票必须以信用证指定的人为付款人。这里信用证指定的人一般是开证行本身或其指定的银行。 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是信用证当事人的开证申请人可能通过不承兑汇票的行为而影响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约关系的情况。例如,信用证要求一份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见票后180天的远期汇票,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当且仅当被开证申请人承兑的时候才能确定,这对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再者,开证行的义务受ucp500第9条a款的管辖,而不必也不应受制于汇票的受票人(开证申请人)的付款、承兑或其它行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而任何向开证行所提交的汇票应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

如果信用证要求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必须将该汇票视为附加的单据,并依照ucp500第21条的规定来审核。

有些国家和地区要求一份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以便开证行得以偿付。在此情况下,可要求提交一份附加的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但该汇票不能作为首要的金融单据。换言之,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应被视作一份供开证行使用的辅助汇票,而非支配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的票据。这种汇票不能作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首要汇票,而仅仅是与任何其它单据一样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于信用证以外的关系提供便利。 (三)金额

如果同时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则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同时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币种。

汇票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出现ucp500第37条b款规定的情况。 二、汇票的更正

isbp第10段规定了对尚未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的更正无需证实,但汇票除外。汇票如有更正,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

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接受附有更正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这些地区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不得出现更正。由于ucp以及isbp的惯例地位,不能排除或超越地方法律(如票据法)的适用。尽管如此,为了使得信用证的操作更为简便及确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形,isbp规定了开证行有义务在信用证当中做出明确的声明。 三、汇票的期限

汇票的期限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一)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本身的内容确定到期日。 (二)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是提单日后60天的远期汇票,提单日为2002年5月12日,则该汇票

的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1.“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12 may2002”;2.“60 days after 12 may 2002”;3.“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并在汇票表面的其它地方注明“bill of lading 12 may 2002”;4.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60 days after date”;5.“11 july2002”,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天。

(三)若以提单日后若干天来表示汇票期限,则货物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而无论该装船日是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签发日。

“提单日”(b/l date)是指货物的装船日。在已装船提单中,提单的签发日为货物装船日;在收妥备运提单中,货物的装船日是指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日,而非提单签发日,且不论该批注日期是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四)ucp没有对使用“from”和“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加以规定。ucp提及的“from”和“after”仅适用于装运期限。在使用“from”来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做法是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因此,“from”和“after”在用于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其效果是相同的。到期日的计算从所述日期或其它事件的次日起算,即,“10 days from march1”和“10 days after march 1”均为“march 11”。 针对上述规定存在不少不同意见。ucp500第47条规定:在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from”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after”应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而且,在第r294号意见中,信用证规定“documents must be negotiated with in 21 days from the bill of lading date”,针对这21天的期限是否包含提单日的问题,国际商会的评论是:“广泛接受的理解是?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fter?则从次日起算。”

如此一来,上述规定不仅与国际商会早先的意见相矛盾(尽管第r294号意见涉及的是议付期限的确定),而且就“from”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使用建立了两个不同的标准。这要求当事人在使用该措词时须格外小心。

(五)如果信用证要求远期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天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装运,则以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六)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做成,例如,提单日后60天付款,而该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以最晚的提单日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四、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一)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二)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

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提交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

ucp500第13条规定的期限仅仅是明确开证行用以确定信用证项下所提交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最长合理时间,而这个审单期限不应推迟按收单日所确定的到期日。

2.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三)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五、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付款的迟延,例如宽限期、汇款所需的时间等不能在汇票或单据所规定或同意的到期日之外。 根据国际商会的第r325号意见,一个银行工作日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对外营业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一天,其中包括一整天或半天。如果银行星期六半天对外营业处理信用证及其他业务,那么这半天也应被视为银行工作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ti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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