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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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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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

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 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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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

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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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办事机构”。

(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该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该条第二款。

(五)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办事机构”。

(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该条中的“和办事机构”。

(七)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该条中的“和办事机构”。

(八)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删去该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九)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将其中的“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十)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十一)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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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项中的“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木土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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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v3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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