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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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5月,某市晚报的广告版面上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该广告称:“该产品对矮个青少年增高有明显效果,经临床试验证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无任何副作用。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有关单位医师、高级工程师及专家鉴定,符合科学及医学原理,适合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是青春期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健美增高器。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420元,款到寄货。”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但款寄去后,杳无音讯,于是,纷纷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不存在,联系发布该广告的人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也均系伪造。

问:(1)该广告的违法性质是什么?(2分)

(2)消费者该向谁求偿?为什么?(3 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应作出何种处罚?(3分)

答:(1)该广告属于欺诈性的虚假广告。(2)消费者应向某市晚报社求偿。因为市晚报社负有广告发布审查之责,由于该广告主系从事诈骗活动且已去向不明,发布广告的市晚报社不能提供此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根据广告法律规定,市晚报社就应对自己的蔬于审查的失职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向受损害的消费者赔偿损失。(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1998年7月,日本X X株式会社准备将其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改设成一从事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型的独资公司。同年11月审批机关收到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其中拟设外资企业的章程中包括了以下内容:(l)外资企业名称为“日沪经济信息有限公司”,住所为该分支机构在上海的原址。(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300万元人民币,出资分三批缴付。由于该株式会社前不久在中国广州某公司有一买卖合同,贷款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因此决定用这笔款项210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批出资;另外,由于该株式会社上海分支机构从日本购买的办公设备、运输工具数量较多,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卖给上海某企业,因进口时免税,双方约定以低价40万元人民币交易,待这笔款项收到时作为第二批出资;剩余的第三批出资在外资企业成立后一年半内缴清。(3)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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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包括员工的招聘和解聘,员工受聘时须保证不得设立工会。审批机关对申请文件审查后,发现章程的许多内容违法,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请你指出该章程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答:(1)企业名称所冠用的“日沪”不符合企业名称关于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名称的有 关规定。(2)第一批出资系因买卖合同从一中国内资企业得来的,并非是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利的人民币出资,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改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3)第二批出资系未经批准转卖自用产品所得,未补交税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故此款项出资是非法的。(4)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出资总期限为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组齐。故第三批出资为一年半内缴清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中方雇员有权建立工会。章程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

3.1999年4月,南湖市振华灯具厂向商标局申请''南湖”商标注册,使用的产品是灯具。同年6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南湖”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南湖”商标申请。6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在其灯泡产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南湖”。

问:(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向谁申请复议?为什么?

(2)假如复议结果维持商标局的决定,灯具厂能否就此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分)

(3)假如“南湖”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某邻县灯泡厂仍使用“南湖”商标,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3分)

答:(1)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不能。因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抉定为终局决定。(3)不能。《商标法》第8条禁用条款同样适用于来注册商标,而''南湖''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的地名,为商标法所禁止。是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表现之一就是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4)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38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

4.1999年3月,周某在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180升的电冰箱,价格为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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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2个月后,电冰箱出现不停机现象,经特约维修部修理后继续使用,1个月后,电冰箱因挪动了一下地方又出现不制冷的情况。特约维修部的技术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后,认为该电冰箱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周某找到该电器商店要求退货,商店负责人要周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本店无法退货。周某遂写信给生产厂家某冰箱厂。2个月后,信被退回,信封上写道:“该厂撤销,原信退回。”周某又去找该电器商店。此时,该商店已与另二家商店合并,更名为宏远商店,经理改为赵某,仍经营家用电器。周某要求宏远商店承担责任,赵某以商店合并、更名和经理易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问:(回)周某要求退货是否合理?为什么? (3分)

(2)周某应向谁要求承担责任?为什么?(3分)

(3)周某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分)

答:(l)周某有权要求退货.因为电冰箱是国家实行法定''三包''的产品,周某所购买的冰箱出现故障的时间在''三包''期内,因此其向电器商店提出要求予以退货是有合法理由的。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有先行承担责任的义务。商店要求周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该商店虽与另外二家商店合并,根据法律规定,合并后的宏远商店应对原电器商店的原有义务予以履行,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3)周某如果与宏远商店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某市某公司经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证,在公司自有门店悬挂了一块总代理

的招牌。该市城管监察大队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为由,对其罚款200元,当场出具了行政执

法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并发给该公司一份户外广告登记表。这块广告牌到底归谁管。市城建监察大队认为,他们的执法依据是《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违规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达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市工商局广告科认为,根据国务院

《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省实施〈广告

法〉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由工商部门监督实施;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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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在本案例中,造成多重审批、多重执法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2)如何解决这块广告牌到底该归谁管的问题?

所选答案:

(1)在本案例中,造成多重审批、多重执法问题的原因是: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行政法规与国家基本法律之间、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中央行政法规之间、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中央行政法规之间,有关条款规定的矛盾和冲突,导致职责不清、多重审批、多重执法。

(2)如何解决这块广告牌到底该归谁管的问题:要对多头执法进行彻底清理,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从而进一步改善地方投资软环境;工商、城建两家要协调统一,不能重复审批,互相矛盾;严格依法行政,所依之法不包括部门规章,坚持行政法规与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时行政法规无效,地方行政法规与中央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地方行政法规无效的法治原则

在我国的一些省、市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计划中,都重点提出了要改善政务环境的问题。调查发现,44%的民营企业家反映自己经常忙于在职能部门跑关系、忙公关、耗费精力;60%的企业家反映曾因为有关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拖拉、程序繁杂而丧失发展新项目的机遇;36%的企业家表示经常遇到有关部门的不合理收费;62%的民营企业家反映税费重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第一位因素,远远超过其他因素的比例。多数受访企业认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近两年的服务质量、态度和效率有一定好转,而办事程序过于繁杂导致低效、收费项目过多、服务意识较欠缺。民企希望,政府多为民企办实事,不要停留在口头上,要提高民企的政治地位;消除对民企的歧视,多给民企信息,有好的项目应让民企参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降低企业不必要的营运成本。建立政府收费“一本通”制度,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收费行为,制定具有权威性、全局性的收费标准。

【问题】

(1)根据调查结果的显示,发展民营经济关键要改善的政务环境是什么?

(2)为发展民营经济,应如何改善政务环境?

所选答案:

(1)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办事效率、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政府为民营企业多办实事、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和提高民企的政治地位等方面。

(2)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的服务意识和顾客导向意识;第二,改革和完善政府管理方式,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手段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简化政府办事环节、优化政府办事程序;第三,改革和完善政府审批制度,消除政府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规范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不必要的营运成本。

决策失误是长期存在且具有普遍性的一个顽疾,给中国的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最新《寮望》“决策失误不容再三”一文援引这样一个决策案例:国家投资近30亿元建设的某国际机场,由于建设规模过度超前,目前旅客量和货邮量只达到设计规模的1/3左右,航站楼和机场生活区大量闲置,运营5年累计亏损已达11亿元。在计划经济时代,“首长工程”、“长官意志”曾是决策失误的主要因素;但近年来的决策失误,除少数违规操作外,有相当一部分则是在“加快发展”、“战略眼光”的旗帜下产生的。不管不顾地超前,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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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洋,靠想当然的“前景”上项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为了体现“战略眼光”,即使一些导致重大损失的决策失误不过是“好心办坏事”,也就没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甚至都不会影响决策者的政绩和升迁。因此,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还将是我国加强科学化管理的一项艰巨任务。

【问题】

(1)根据材料分析决策失误长期存在的原因

(2)根据材料,运用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理论,提出防止决策失误、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具体措施

所选答案:

1)决策失误长期存在的原因:不按照决策的程序进行决策,长官意志;盲目追求政绩,缺乏科学的、正确的问题判认;决策信息不全面,没有对信息进行认真分析。

(2)防止决策失误、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具体措施:第一,必须严格按照决策的程序进行决策;第二,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收集信息,减少主观与经验决策的影响;第三,建立专家库、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第四,广泛听取意见,包括举行各种听证;第五,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某城市实行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将废物或垃圾处理的事交给企业去做。市政府作为发包的一方,通过招标这种公平竞争的方式由企业具体承担城市中废物或垃圾处理的事务,全市共有7家企业在公平竞争之后获得了从事这一事务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实行城市废物或垃圾处理由企业来承担之后,政府制定了这类企业在提供废物或垃圾处理方面的行为规范、具体规则,并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通过一年来的实践,城市卫生明显得到改善,政府机构的规模和财政开支也因此缩减了。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市场化管理在城市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含义及其应用。

所选答案:

(1)市场化管理在城市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含义是:城市政府对一些服务性、技术性的具体公共事务通过招标、合同、租赁、承包等外包方式,将这些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服务的提供交由企业或者公民个人承担;政府对这些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制定规范、监督实施。具体应用:包括市政府作为发包的一方,通过招标这种公平竞争的方式由企业具体承担城市中废物或垃圾处理、公共汽车经营等事务。

某市一化工厂附近的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四溢,臭气熏天。附近1000多户居民深受其害,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某报记者对此作了专门的采访,并在该报的监督专栏里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批评和建议,终于促使有关部门马上采取措施。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解 决了下水道堵塞问题。

提问: (1)请从行政监督的角度看,上述报纸的报导和批评属于何种监督?

(2)这种监督具有什么特点?有何作用?

参考答案:

(1)上述报纸的报导和批评属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工具,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而实施的监督

(2)舆论监督的特点:

①广泛性。舆论监督是社会各方面都能普遍运用的监督方式,它是以社会所有阶级、阶层、组织、利益集团及全体公民为主体的一种社会性监督;

②公开性。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实施。监督的内容与对象一开始就摆在社会公众面前,形成一个开放的监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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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及时性。舆论监督依靠大众传播媒介,迅速地、直接地把这些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及时产生效应;

④评价性。舆论监督总是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作出公开评价,表达民意,对被监督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从而达到监督效果。

舆论监督的作用:

舆论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各种不当行为进行实事求是的、及时的、公开的揭露、批评,可以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影响,有效地改善和加强政府的工作。

为了控制压缩不断膨胀的会议开支,A省省委、省政府决定严格会议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庆功、表彰大会,并明确规定:会议要按标准的会期、规模和会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借机举办宴会或游出玩水,不准到旅游区和高级宾馆召开会议,不准提高会议伙食补贴和标准,不准向会议出席人员收取会务费,搞会议费自理,不准把超规定的开支转嫁给基层单位。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公布后,在短短的几个月内,A省的会议开支大大压缩。请针对以上案例回答:

1、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迅速获得成效的原因何在?

2、本案例有哪些有益启示?

答案:1)领导重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因为该省领导对“会议猛增”的危害性及“勤俭节约”的重要性有比较明确而统一的认识,故能采取得力的措施。

(2)制度健全。 该省政府、省委为控制会费增长,避免会议成灾,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规章制度。

(3)贯彻得力。为保证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该省省委、省政府还明确

要求各单位严格会议审批手续。凡违反规章要求的会议开支,各单位的财务人员 可拒绝报销,对于严重违规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2、案例说明,解决会海问题,关键是领导重视,财务制度健全,措施具体得力。 会议对于行政管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但是,会议过多,滥开会议,形成“会海”,则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弊端。据《人民日报》报道,1985年5月25日至6月5日,某县接到上级会议通知38个,平均一天3个会议,该县领导不知参加哪个会好,无奈只好派一副县长专驻地区开会,人称为“开会县长”。另据不完全统计,1983年全国的会议开支达3.3亿元;1984年全国企业管理费共280亿元,其中直接用于会议的费用达70亿元,占整个管理费的1/4,相当于全国人民近一个月创造的财政收入。而且会议质量低下,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正如一副对联所说,“今天开会,明天开会,天天开会;你也讲话,我也讲话,人人讲话。”可实际问题却“无法落实”。所以对此“会山会海”人们深恶痛绝。早在1922年苏联诗人马雅可夫斯基(1893—1930),针对苏联“会海”情况,发表一首讽刺诗《开会谜》,向社会发出呼喊:“假使能再召开一次会,来讨论杜绝一切会议,那该多好!”此诗受到列宁的高度肯定:“我保证这是完全正确。”

提问:

(1)对于行政管理来说,会议为什么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而会议过多,滥开会议,形成“会海”,则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弊端。这又是为什么?

(2)针对“会海”甚至“会害”,你对会议进行科学管理有何建议?

答案:

1.答案要点:

(1) 会议对于行政管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是因为会议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这些作用用于行政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会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集思广益,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贯彻群众路线,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增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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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等。

(2) 适当的会议是必要的,但是会议过多,滥开会议,形成“会海”,则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弊端甚至“祸害”。这是因为过多的会议不仅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反而使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浪费。行政人员忙于“开会”而无暇顾及工作。虽然开会有时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但工作绝不是开会。甚至有借开会之名,行吃、喝、玩之实的现象,变相贪污公款。这是绝不允许的。“会海”必须填平,“会害”必须清除。

2.答案要点:针对“会海”、“会害”,对会议的科学管理提出两点意见:

(1) 会议管理必须以提高会议效率、重视会议质量为核心。

(2) 遵循精简节约原则

1996年2月初,中共某县县委向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19名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县人民政府随即据此将这19名乡、镇长予以任免,并以县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发至县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该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此任免文件后,认为该文件违背了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县政府认为,对这19名乡、镇长的任免是党组织的意见,政府和人大都应坚持党的领导,无权对党组织的建议提出异议,政府文件没有过错,所以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不予理睬。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重要负责人又向县委作了专门汇报,县委也没有明确表态。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就县政府的这一任免文件进行专题审议。会上全体常委一致认为县人民政府这一任免决定事先未经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通过了将其撤消的决定。

提问:

(1)该县政府的人事任免文件该不该撤消?

(2)发生此类事件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1)这是一起人事任免争议,我们认为该县政府的人事任免文件应该予以撤消。这是因为:首先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镇长的任免必须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府无直接任免权,该县政府的人生任免文件是不合法的。其次,各级国家立法机关享有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判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撤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可见,该县人大常委会撤消县政府不适当的人事任免文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该县政府以坚持当党的领导作为这次人事任免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表现为选拔、推荐人员,提出人事任免建议,但这种建议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中,县委对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汇报没有明确表态是不对的。

(2)发生此类事件的根本原因在该县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人员缺乏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议行合一"体制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处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政府来说,认真贯彻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主动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既是在坚持民主原则,也是在坚持法制原则。

A区和B区地域相连,王某驾驶一辆汽车由A区向B区运输碎石。由于装得太满,道路颠簸,碎石在B区撒落一地。A区路政管理处发现后,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B区路政处得到群众举报后也迅速赶到现场,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说A区路政管理处已经罚完了,所以拒绝缴纳B区路政管理处的100元罚款。A区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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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和B区路政管理处因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了争执,都说自己有管辖权,指责对方处罚违法。问:

(1)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究竟应由谁作出?为什么?

(2)如果A区路政管理处和B区路政管理处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应该怎样解决争议?

(3)王某在向A区路政管理处交完100元罚款后拒绝缴纳B区路政管理处100元罚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对王某的处罚应该由B区路政管理处作出(2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在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分)。

2、A区路政处和B区路政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2分)。

3、王某在向A区路政处交纳100元罚款后,拒绝B区100元罚款是正确的(2分),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2分)

四、张XX将煮熟的猪杂和猪头肉100斤左右在6个销售点出售,其中4个小卖部和饭店分别购进数量不等的上述熟食。次日早晨,村民40多人因食用张XX出售的猪杂中毒,后经医院抢救后全部痊愈。张XX在次日早晨得知村民因食用自己出售的猪杂中毒,为了缩小食物中毒面,先到派出所报告,后又雇车到各销售点收肉并了解中毒情况,追回某小卖部所卖猪杂20多斤。事故发生后,县卫生防疫站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在掌握上述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张XX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按一般程序作出了罚款1000元,责令停业改进的从轻处罚。问:

1、对张XX的处罚按简易处罚程序作出可以吗?为什么?

2、县卫生防疫站对张XX从轻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答:1、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张XX作为公民,对其行政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一般程序。

2、县卫生防疫站对张XX从轻处罚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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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张XX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五、居民彭某在其建房申请未经区土地管理局和区城建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旧房拆除并开始修建新房,为此,区土地管理局与城建局向彭某正式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并共同作出对彭某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彭某对此决定不服,当即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也正式受理了彭某的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彭某又向其所在地市土地管理局与市城建局提出复议申请,说明了法院正在审理的情况,市土地管理局审查后受理了彭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问:

1、彭某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市土地管理局的受理有无错误?如果有,请指出错误;如果没有,说明理由。

1、彭X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答:因为彭X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正式受理了彭X的起诉。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有,市土地管理局受理了彭X的行政复议申请。

理由是:1、市土地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区土地管理局和区城建局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本案已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正式受理,依法行政机关不得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七、某行政机关发现一公民有违法行为,决定由执法人员张某进行调查、检查。张某虽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但却不徇私情,见面后立即调查、检查。待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据省厅文件的有关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3000元罚款,并开具了县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问:本案执法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每点1分,答出7点即给满分)

答:1、张X调查,应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2、张X调查处罚,张X与当事人系亲属关系,应当回避。

3、未交待当事人权利。(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

4、依据省厅文件,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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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场处3000元罚款。适用处罚程序错误。

6、罚款收据。应当开据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

7、当场收缴罚款。未实行罚缴分离。

十、某市S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的城管监察大队城管员宋XX和李XX在巡察时发现穆XX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一马车西瓜摆在两区交界的N区马路旁出售,于是二城管员当场依法对穆XX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天平称没收。因穆XX第一次进城做买卖,所以反复进行申辩,乞求城管员将称还给自己,不要罚款,自己马上走。城管员宋XX很气愤地对着穆XX说,少废话,再废话我还罚你。但穆XX不听劝阻,依旧“废话”不止。宋XX于是加罚10元,并出具了盖有S区城管监察大队公章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问:城管员宋XX和李XX在执法过程中哪些地方违法,简要说明理由。(答出5点即给满分)

1、对穆XX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S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管辖权。

2、不听取穆XX申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

3、对穆XX加罚1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

4、当场没收天平称,没有法律依据。

5、出具盖有S区城管监察大队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察大队作为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依法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6、当场收缴罚款。违反了罚缴分离的法律规定。

十二、2000年1月24日,某市经济开发区石桥子中心税务所协税员孙某在石桥子集贸市场征收税款。当来到贩卖粮食的无证商贩白某的摊位时,白某以种种理由拒不交税,经向其税收有关规定后,白某仍拒绝交纳4元税款。为不影响正常的集市征税,孙某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称,让其到税务所听候处理。白某搂住孙某不让其扣称,并用称跎打孙某的面部,致其上唇被打裂。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对白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税务所对白某的抗税行为也进行了处罚,追缴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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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涉及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由两个行政机关管辖的问题(2分)。本案的行政处罚都是正确的(3分)。理由:白X的暴力抗税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同时也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同一个违法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应当受到两种处罚(2分),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原则。

十四、于某在休渔期驾驶无证船只擅自出海捕海蛰,被渔政管理部门后按一般程序对于某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渔船网具和捕捞物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同时,渔政管理部门于7月15日向于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某7月16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渔政管理部门决定7月18日举行听证会。于是电话通知于某7月18日在渔政办公楼5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要求于某必须亲自参加,并交听证费50元。听证会由本案调查员亲自主持。在听证会上,渔政管理部门制作了笔录,当场向于某宣读后,由渔政人员存档。听证结束时,渔政管理部门向于某宣读了已经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于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渔政管理部门将强制执行。问: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的地方。(每点1分,答出7点即给满分)

答、1、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送达于X。

2、于7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渔政管理部门决定7月18日举行听证会,并通知于X。

3、要求于X必须亲自参加。

4、要求于X交听证费50元。

5、听证会由本案调查员主持。

6、听证笔录未交由于X签字、盖章。

7、听证结束时宣读已经下达的处罚决定书。

8、告知于X15日内申请复议或60日内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某市医院增设烧伤科,并将其承包给外聘的医生吴某。承包协议签订后,吴某以医院的名义对外行医。市卫生局接到吴某非法行医的举报,即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吴某是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非法行医,因此作出了责令吴某停止执业,并对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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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吴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吴某可以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吴某本人确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在社会上执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市卫生局在作出此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没有告之吴某听证权利,没有进行听证。如果你是行政复议机关,将如何作出决定?为什么?

答:1、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分)。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分)。因此,吴某可选择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1分)。3、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2分),并责令被申请人即市卫生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分)。因为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1分)。

二十二、宁某于1994年开了一家综合经销店,销售包括卷烟在内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一切法定手续齐全。2001年11月,宁某又开了一家分店(兼仓库),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02年3月3日,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宁某的这家分店没有卷烟经营许可证,拟没收其店中存放的全部价值达10万余元的卷烟,并处罚款。3月15日,县烟草专卖局向宁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宁某表示不服,要申请行政复议。但由于业务繁忙,宁某一直到5月20日才向市烟草专卖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问:

1、宁某对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可否申请复议?为什么?

2、市烟草专卖局对宁某的复议申请应否受理?为什么?

3、本案中,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多少日内对宁某的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答:1、可以(2分)。因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分)。

2、不应受理(2分)。宁某知道行政处罚的时间为3月15日,申请复议的时间为5月20日,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60日,且没有特别法没有复议期限长于60日的规定,因此其丧失复议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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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分)

二十三、市民政局接到举报有人大办丧事,决定由执法人员张某进行调查、检查。张某虽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但却不徇私情,见面后立即调查、检查。待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据省厅文件的有关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3000元罚款,并开具了县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请指出本案执法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同七题)

二十四、王某在市场擅自出售食品,被卫生部门发现后按一般程序对王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同时,卫生部门于5月15日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王某于5月16日提出了听证申请。卫生部门受理王某听证申请后,决定5月18日举行听证会。于是电话通知王某5月18日在渔政办公楼5楼会议室举行听证大会,要求王某必须亲自参加并交听证费50元。听证会由本案调查员亲自主持。在听证会上卫生部门制作了笔录,当场向王某宣读后,由卫生部门存档。听证结束时,卫生部门当场宣读了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王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提出上诉。问:请指出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的地方。(答出5点即给满分)

(同十四题)

二十五、1998年6月8日,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秀华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请指出县环保局违法行为。

1、市场12—2摊位系刘秀华向工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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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环保局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000元,明显超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2分)

3、执法人员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没有进行调查取证,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十七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规定。(2分)

4、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2分)

5、执法人员在事前未通知行政相对交纳220元排污费而直接征收,因相对人一时没钱要求改天再交,即认定相对人拒缴排污费,继而实施行政处罚权,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滥用职权行为。(2分)

6、处罚决定中仅写明违反《环保法》,但未明确指出具体违反哪一条款哪一项。(2分)

二十九、某市城建监察大队开展整治出租车活动,20余家出租车公司的千余辆出租车不止一次地受到罚款。多数车辆被罚款的情况为:出租车刚停下,乘客上下车时,身着城管制服的执法人员或将出租司机拉下车来,或抢去车钥匙当场予以500元罚款,如果稍有不服,车牌照就会被强行卸下拿走,被扣留在停车场的车辆也不出具任何手续。请指出城建监察大队在整个处罚过程的违法之处。

1、越权执法(2分)。

2、不应适用简易程序(2分)。

3、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分)。

4、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分)。

5、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分)。

6、扣车不出具手续(1分)。

三十三、1998年3月,兴山县公安局峡口派出所将李章国从秭归县土产果茶公司香溪购销站购进尚未销售的鞭炮28件和从兴山县南阳镇花炮厂购进的32件鞭炮予以扣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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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作出对李国章处以十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仅载明:李国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处以十万元罚款的字样。问:兴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对公民处以十万元罚款属于重大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2分);

2、在处罚前,县公安局未告知李章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分);

3、没有告知李章国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分);

4、在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上,没有明确将没收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写进处罚决定书中,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2分)。

案例分析题1 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10天将其释放。钱某对此不服,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试问:

(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措施?

(3)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钱某被拘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

(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法行为给予处罚。

(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题2 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5月停产。1999年6月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问:

(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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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42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3)最迟在2001年11月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9年11月30日。

案例分析题3 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日成立。其发行股票金额为5000万元,每股面值1万元,总共计5000股。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1.2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善,公司亏损300万元。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200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结果全年共获利润3000万元。于是,公司提出了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填补1996年从公积金取出用于公司分红的200万元。又拿出100万作为职工福利。1998年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15万元。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非法动用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

(2)不适当。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与理由:

①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而非经营所得。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损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建立的用于公司社会保险和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本案中,东方公司1996年亏损300万元,公司应先用1997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再从剩余的2700万元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提取270万元,法定公益金应至少提取135万元。而东方公司仅提取了200万元公积金、100万元公益金,是不符法定比例的。

②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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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4 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 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案例分析题5 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100元罚款。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

试析:

(1)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说明理由。

(2)假设吴某有权当场处罚,他有哪些违法行政行为?

(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假设简易程序的适用合法)

【参考答案】

(1)吴某无权对公民陈某当场处以1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仅限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吴某无权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陈某处以100元的罚款。

(2)假设吴某有权对陈某进行当场处罚,他的行为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①吴某未向当事人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②吴某对陈某不服罚款决定的声明不予理睬的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知某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

(3)陈某可选择复议或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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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6 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元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口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元。”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

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案例分析题7 精神病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吗?

被告人高某,男,32岁,农民。高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被告人高某怀疑其父是服毒自杀。其兄到大队部开火化尸体证明时,将高某的怀疑向本村党支部书记周某作了说明。周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安机关。经尸体检验确认,其父确因病死亡,对此,高某认为,周某是串通有关人员借机故意整他,便买了一把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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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入周家,用菜刀向周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周某当场死亡。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高某精神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幻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高在妄想支配下,对自己的行凶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据此,法院认为对高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对高某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

(2)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标准。

(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案例分析题8 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1999年6月,湖南省某县农村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旱情严重,农民抗旱急需柴油的情况,从外地共购进柴油180吨,至同年10月,这批柴油已售出80%。10月26日,该县标准计量局派人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计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计量器不符合法定标准,属不合格计量器。于是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2)没收非法所得4.3万元;(3)罚款2000元。同年10月,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农村服务公司出售的柴油斤两不够,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计量器具不合格,遂于11月2日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农村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县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的农村服务公司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该县标准计量局已经对其作出处罚,因此,县工商局不能再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题9 对不满14周岁的人能实施“征收处罚”吗?

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一年级学生(男,生于1984年元月8日)。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局对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请问: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小明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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