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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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2010-11-13 15:05:14|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我厂属自营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退税办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随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1996 年1 月至10 月我厂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为

148 万元,11 月国税局将上述出口销售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148×(17 %-9%) =11.84 ;要求我厂补交税款11.84 万元,请问:

1、“免、抵、退”办法的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2、要求我厂补交税款是否妥当?如妥,会计上如何处理?

3、外购产品出口能否办理退税?能否按照“免、抵、退”所列的公式计算其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广东省惠阳机械厂1996 年11 月15 日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 号文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问题规定》(见本刊1996 年第三期51 页) :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简称出口企业),其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算步骤及公式如下: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

若月度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本月度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都必须结转下月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若季末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季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该

企业本季度累计出口货物占本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若该企业本季度累计出口货物占本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的,其季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月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计算退税的公式,按照国家税和总局〔1994〕031号文第七条(二) 项规定为:

1、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的,应退税额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的应退税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的金额。

按照国家的上述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无须分开核算。

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你厂1 月至10 月计征应纳增值税时未将出口货物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造成多扣少征税款,因此国税局要求你厂补交少征的11.84 万元税款是正确的。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21 号《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见本刊1995 年第四期第48页) 规定,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作增加产品销售成本处理。即:

借:产品销售成本 11.84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84 万元

你厂补交税款时,应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8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84万元

对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不能办理退税,亦不能按照“免、抵、退”办法公式计算其不予

抵扣的进项税额。

(作者单位:广东省国税局进出口税处)

一般工厂都是:"免、抵、退”税

实例讲解

根据国家规定,从2002年起,凡具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团体,其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在此之前,深圳很多企业(特别是老三资企业)执行 的是“不征不退”政策。为便便于纳税人理解,现举例对两种办法加以比较:

例:某生产企业当期内销收入5000元(不含增值税),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10000元,当期购买原材料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元(其中用于出口货物1000元,用于内销货物为500元)产品的征税率和通税率均为17%。假设无上期留“抵税”额。

(1)按照“不征不退”办法,出口销售免税,该部分货物原材料的进项阁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则: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内销收入X税率-内销货物应抵扣进项=5000X17%-500+10000X0=350(元)(公式中的“10000X0”用来体现出口货物免税,下同)

(2)按照“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免税,但该部分货物析材料的进项税额可用业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款和用来退税,则企业当其应纳税额=内菹收入X税率-内销货物应抵扣进项-出口销售货物应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5000X17%-500+10000X0-1000=-650(元)计算出的纳税款为-650元,说明当期出口部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后还有剩余,可予以退税。

上述计算中,两各方法的区别在于对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0元是否用来抵扣。实行“不征不退”的办法是不得用于抵扣。而在“免、抵、退”税办法下,1000元进项税额不但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未抵顶完的650元还可以退税,体现了“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和“退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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