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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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8日

(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025-86266061;电子邮箱:wjf@jshb.gov.cn)

附件: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

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

1.5.2园区管理机构应尽量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并根据园区周边环境情况在隔离带内建设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绿化防护林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并考虑种植对园区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沿江、沿河防护绿化带。

1.5.3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入区企业的性质、特点等制定企业周边及道路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

1.6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2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1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2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2.3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4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2.5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5.1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和建设雨、污水收集管网。

2.5.2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进行分期建设,与园区发展同步,以满足园区近期污水处置需求为前提,并预留远期扩建空间。

2.5.3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园区定位产业的污染物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

2.5.4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结合处理工艺制定接管标准,也可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

2.5.5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

2.5.6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回流管道,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一般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鼓励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等阶段采用模块化设计,当部分模块发生故障时,其他模块可以正常处理废水。

2.5.7园区应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的相关规定。

2.5.8园区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企业废水经专用明管排至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后,经调节池总管再排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5.9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园区内所有污水、雨水(清下水)排口要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口标志。

2.6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6.1园区内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安全处置率达100%。

2.6.2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2.6.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

2.6.4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成立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对园区内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须有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

2.7集中供热设施建设

2.7.1园区应建设集中供热中心,供热管网的敷设与集中供热中心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2.7.2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并结合交通运输、电力规划、地区主导风向等因素对供热规划方案进行综合比选。

2.7.3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分期建设,以满足园区近期用热需求为前提,预留远期扩能改造空间。

2.7.4集中供热中心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热源联产规划,靠近热负荷中心,根据热用户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范围。

2.7.5供热中心应采用低含硫率的煤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7.6园区应根据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实行分压供热、分区规划供热管线,实现热能的梯级利用。

2.7.7园区内用热企业集中供热率应达100%,园区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压力、温度等参数无法满足企业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企业需自建锅炉的,应采用电、天然气、低硫轻质燃料油等清洁能源。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3〕15号)要求,全面整治淘汰企业现有燃煤小锅炉。

2.7.8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

2.7.9供热中心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烟囱高度及烟气出口速度等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法规及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放烟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应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

3 入园项目管理

3.1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3.1.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进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利于促进区域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化工园区主导产业规模配置和壮大的产业项目。

3.1.2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

3.1.3园区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作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平衡或削减,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3.1.4所有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其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1.5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实行项目预审制度,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在内的专家队伍,联合环保、安监等部门,对所有拟入园项目进行预审。

3.1.6园区管理机构应推进园区内化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危险废物无法落实安全利用或处置途径的

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3.2 “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3.2.1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2.2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对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等须定期检查。

3.2.3 构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体系,对区内建设项目施行环境监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确保项目建设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3.3 园区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清下水(雨)排放口按规范设置并达到应急防范措施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容量满足初期雨水、消防水收集需求,初期雨水、消防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3.4园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5园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占比大于等于80%的,其物化工段污泥或物化工段与其他工段的混合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污泥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泥应交持有相应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处置。

3.6 入区企业接管率应达100%。

3.6.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应采用专用明管输送方式将生产废水输送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明管可采用架空压力管廊或者地面管沟的形式进行布设,便于管线发生泄漏时及时检查与监管。

3.6.2 废水明管建议采用玻璃钢管、PE管、PVC管等耐腐蚀管材,采用钢管等非耐腐蚀管材的应依据《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设计规范》、《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要求进行防腐处理;管道应依据《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进行保温处理,确保在寒冷条件下废水能够正常流动,保温材料应结合管材及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选择,建议采用超细玻璃棉、玻璃棉、矿渣棉、水泥珍珠岩、水泥蛭石等导热系数低、助燃性能好、耐腐蚀的保温材料。

3.6.3 园区内采用传统暗管收集模式进行接管的现有企业,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全面实现企业废水的明管输送。

3.7企业应建设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尽可能采取全自动化运行并由仪器自动在线记录,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管理台账。所有易泄露的管道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生产和使用的化工装置或设备应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体系。

3.8对噪声排放源应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达到排放标准。

3.9 企业应定期进行特征污染物监测,并建设相应处理设施,产生的特征污染物经过处理须达到排放标准。

3.10企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应达到100%。

3.10.1 企业应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有隔离设施、警报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贮存设施至少满足正常生产15天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贮存需要。

3.10.2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建设可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设置围堰(防火堤)、导流地沟、事故应急池等环境污染防控设施,并配备消防设备。

3.10.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包装容器及处置场所等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

3.10.4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利用、处置设施应完善环保手续,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10.5企业的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存放,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当地或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0.6企业应及时准确进行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与转移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与转移情况,并依据《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中相关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3.10.7企业危险废物的转移应根据《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84号)中的规定执行,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外环境中。

3.11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新化学物质申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4 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

4.1环境质量监测

4.1.1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在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园区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评估园区及周边环境状况,进行公告,并报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1.2 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园区排污受纳地表水体环境质量及园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在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总排口下游受纳水体控制断面布设监测点,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4小时;手工定期抽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月。监测因子应包括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指标,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特征污染物指标以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如生物综合毒性、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等。在园区地下水流上游、下游、两侧及园区内部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建设规范的监测井,定期实施地下水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4.1.3 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开展园区及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监督监测工作。对可能受到园区排污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应采用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小时;其他监测点位应按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4.1.4 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园区边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在园区上风向边界外10米范围内设参照点,下风向边界外10米范围内或最大落地浓度处设2~4个监控点,或在园区边界10米范围内呈环状、间隔布点,采用在线监测;采用流动监测或手工定期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月。大气环境质量监控点的监测因子应根据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环境监测监控预警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139号)文中附件1“全省化工园区环境监测监控预警工作内容一览表”的相关要求。

4.1.5 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在直接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居民点、学校等人群聚集地设置监测点位,采用在线监测;采用流动监测或手工定期抽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月。

4.1.6 鼓励在园区环境质量监控平台上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确定污染物浓度的分布情况和排放源头,对园区废气重点污染物和恶臭气体排放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

4.1.7 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园区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和园区环境噪声监测。

4.2 污染源监测

4.2.1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在线监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自行对总排口进行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小时)或手工日测,监测因子应包括COD、氨氮、流量、

总磷、总氮等常规指标,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特征污染物指标以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如生物综合毒性、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等。园区管理机构定期进行核查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月。

4.2.2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园区接管要求,制定企业接管废水的监测方案,自行采样监测,并建立台帐制度,实行一厂一档,如实记录数据。

4.2.3 企业应采用在线监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自行对污水预处理排口及一类污染物分质处理设施排口进行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小时)或手工日测,废水污染源监测因子应包括COD、氨氮、流量、总磷、总氮等常规指标,铅、砷、汞、镉、铬等一类污染物,以及要求分质处理达到接管标准的特征污染物指标。园区管理机构定期进行核查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月。

4.2.4 企业应定期对雨水(清下水)排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因子应至少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4.2.5 园区集中供热中心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因子应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4.2.6 企业应自行采用在线监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排口进行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小时)或手工日测,监测因子根据企业污染特征确定。

4.2.7 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测工作,重点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的苯烯类、VOC类、恶臭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工作。在企业上风向厂界外10米范围内设参照点,下风向厂界外10米范围内或最大落地浓度处设2~4个监控点,采用在线监测;采用流动监测或手工定期抽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月。

4.2.8 企业应每年年初向园区管理机构报送自行监测方案,年中有调整时及时报送调整后的监测方案。属于国控重点源的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定期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自行监测结果,作为地方政府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

4.2.9 园区管理机构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核查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对国控重点源的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

4.3 环境监测监控预警能力建设

4.3.1 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距离园区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智能化实时大气污染预防预警监控点。在可能受园区废水排放影响的饮用水源地“南水北调”清水通道等重点敏感水体,建立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点。

4.3.2 鼓励园区采用流动监测车等设备,对园区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提升园区环境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

4.3.3 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化工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建设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视频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成能涵盖园区内所有污染源的状况、并随园区内企业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的园区在线监控系统;在线监控系统应与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控系统(“1831”工程)联网,并能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接口标准推送信息。园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应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中“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的要求。

4.3.4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

4.3.5 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工况在线监控装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要安装工况及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及时反应处置设施运行情况。

4.3.6 鼓励企业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安装工况在线监控装置,以便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园区环境保护机构对企业污水预处理工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4.3.7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区内企业在雨水(清下水)排口处安装自动阀门、数据采集仪、视频监控系统、自动采样器,并与园区在线监控中心联网;利用雨水管网排放清下水的雨水排口除上述要求外,须增加设置COD在线监测仪和流量计。

4.3.8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数据传输线路维护单位,负责园区范围内监控数据传输线路的维护与检修,确保园区在线监控中心的稳定联网与运行。

4.3.9 园区内企业(含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单位)负责按规定购买、安装和使用各自厂界范围内的污染源、风险源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污染源、风险源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维护。

4.3.10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按规定购买、安装和使用企业厂界外的污染源、风险源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污染源、风险源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维护。

4.3.11 鼓励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管理。

4.4风险源监控体系建设

4.4.1 园区管理机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技术文件与规范,组织园区内的风险源检查与管理登记工作。

4.4.2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区内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新化学物质申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4.4.3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关于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344 号)要求,组织开展园区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4.4.4 园区管理机构应针对环保部确认的重大和较大等级环境风险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江苏省环境安全企业建设标准(试行)》,督促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并获得验收通过。

4.4.5 企业应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贮存区、使用点等处,设置气体泄漏探测器,及时探测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情况,实现气体监视系统声光报警功能;设置罐区、围堰等部位的液体泄漏侦测器,及时侦测液体泄漏情况;并与企业的中央监控室及园区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5应急体系建设

5.1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

5.1.1 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工业园区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环境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221号)的要求,编制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制定大气污染事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大气污染事件专章。

5.1.2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编制的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园区范围的综合应急演练,并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其他各专项演练;对演练的内容、过程及效果应进行记录与总结。

5.1.3 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严格按《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整治与防控方案的通知》(苏环委办〔2013〕9号)开展环境安全企业达标建设。园区内所有投产(含试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工作,并做好与园区整体应急预案的对接。

5.2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5.2.1 园区应建立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为核心,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急处置机构形成联动机制的三级应急响应体系。

5.2.2 园区管理机构应以各企业监控平台、园区在线监控中心、大气自动监测预警点及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点等污染源、风险源、环境质量监控平台为基础,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的园区应急响应平台。

5.3应急处置队伍和能力建设

5.3.1 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工业园区

版)中的相关要求,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包括应急指挥部、通讯联络队、侦检抢修队、医疗救护队、应急消防队、治安队、物资供应队和环境应急监测队等。

5.3.2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14号)的要求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并定期检查区内各企业应急处置设备的维护和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应急物资配备可参考《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与《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主要包括侦检器材、警戒器材、救生器材、破拆器材、堵漏器材、输转器材、人员洗消器材、照明排烟器材、消防器材等。

5.3.3 园区管理机构应整合园区的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建立和完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应急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

5.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响应机制

5.4.1 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并装备数量足够的内线与外线电话、无线电和其他通讯设备,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电话通讯24小时畅通,实现突发环境事故的短信报警或电话报警功能。

5.4.2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迅速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信息上报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

5.5 园区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提升园区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6 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园区及园区内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急队员进行统一的专业培训,明确培训内容和方法,并加强对外部公众(周边单位、社区、人口聚居区等)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

6 组织和制度建设

6.1 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企业负有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环保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6.2园区应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人员和必需的环境监测、监察等装备和设备,负责园区的环境保护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园区环境保护机构可为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园区的派出机构,也可为园区管理机构下设的环境保护机构,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

6.3园区环境保护机构人员数量应根据园区内企业数量确定。同时,原则上企业数量达到或超过50家的园区,园区环境保护机构人员不得少于15人;企业数量不足50家的园区,园区环境保护机构人数不得少于10人。

6.4环境保护机构人员应具备环保相关专业知识,环境监察人员应持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

6.5园区内企业应有明确的环保管理部门和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人员配备齐全。企业环保管理和从业人员应经过省环保厅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6.6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内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提升企业和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6.7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园区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布经调查核实后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和园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处置情况。

6.8园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建立园区网站,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媒体的监督作用。

6.9园区管理机构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公众开放日,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并监督化工园区环保工作。

6.10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合当地环保部门每两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辖区内化工项目的审批情况(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项目除外),上报内容包括审批项目名称、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建设地点、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6.11 园区管理机构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园区上半年和年度环境管理情况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将全市园区上半年和年度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书面上报省环保厅。

附录1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或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26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Z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HGJ29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J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设计规范 GA62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GA622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1999年第5号令)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

《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委办〔2012〕2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整治与防控方案的通知》(苏环委办〔2013〕9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关于加强我省化工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函〔2007〕140号) 《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8〕2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99号)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 《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2〕2号)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14 号) 《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环境监测监控预警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13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193号)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8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3〕1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工业园区版)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 附录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规范。

1园区基础设施

指由化工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为控制、缓解大气、水等污染物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的可共享的基础性环境保护设施,如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园区绿化防护带等。

2明管

指露置于外界环境中可直接观测、检测的污水输送管道。

3监控调节池

指设置于企业污水排口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之间,并安装有监控设备的污水收集构筑物,具有转输、调节、监控企业污水的功能。

4隔离带

指园区开发边界至距离边界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

5风险源

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6应急响应平台

指以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与环境监控系统为支撑,具备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协调调度与应急联动等多方面功能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指挥平台。

7应急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8园区管理机构

指代表地方政府对园区范围内行使各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协调入区投资者与政府关系的管理部门。

9园区环境保护机构

指对园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的机构。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v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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