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法中标实施后工程索赔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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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法中标实施后工程

索赔问题探讨

邱从容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深圳市房地产市场曾经出现过热现象,过热时期施工的一批项目,由于成本、楼价以及资金压力,许多项目都纷纷停工等待时机,出现了大量“半截”工程,给合同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9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建筑业一些重要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都在这一时期相继出台,深圳市也加大了行业管理力度,使房地产市场逐步趋于平稳,但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引入低价中标法以后,由于竞争环境的改变,合同纠纷引起的索赔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人在集团下属单位房地产公司和五处工作期间,亲身经历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针对合同产生纠纷的索赔过程,现将本人的体会综述如下,希望工程管理工作者能够对建设领域的索赔给予重视,特别是在当前采用低价法确定中标人的环境下,提高投标人的索赔、风险意识尤为重要。

一、工程停工的原因和特点

深圳市建设工程纠纷大致由三方面原因引起,一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二是楼市好坏;三是垫资施工的项目。从多年处理纠纷的资料分析,第三种情况引起的纠纷面最大,而且涉及的情况复杂(合同订立不规范、签订阴阳合同、多重抵押等),处理难度较大。下面介绍几种发生机会较多的停工现象:

⒈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一些行政单位兴建的办公大楼,因国家强制手段停工的项目。这类项目大多都有明确的停工时间,合同双方在处理停工费用补偿问题上往往能够相互理解,最终达成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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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依靠承包商垫资,靠售楼款支付工程款的项目,这类项目,在出现市场销售疲软或销售价格急跌时,建设方无力偿还承包商垫资款和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通过停工,占据建设项目,向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要求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往往停工时间较长,纠纷处理难度也较大;

⒊严重依赖金融贷款的项目,由于国家控制金融风险,压缩贷款规模,使开发商缺少资金,不得不停工。这类工程开发商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大多要求承包商停工等待融资成功后施工,这类项目由于融资的不确定性,引起纠纷较多;

⒋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施工管理或施工质量不满意,强令施工单位退场,另找施工单位施工未完工程项目,这种情况,承包商一般不予配合甲方的已完工作的清点、交接工作,现场己安装垂直运输设备,已搭设的脚手架工程以及原施工单位现场存放的工具、材料等,承包商均不会主动拆除或运出,甲方强制性让后续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对原单位施工项目的清点主要由甲方、监理和后续施工单位共同做出,事后,原施工单位不予认可,要求索赔费用相当庞大。

⒌工程采用最低价招标,施工单位报价严重偏低,施工部分工程后,要求建设单位签证、变更不能满足时,因怕亏损进一步扩大,承包商单方面终止合同。期待建设单位妥协,重新修改合同条件。

⒍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一方原因造成停工,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大量的设计变更和图纸功能的改变;施工单位不当的施工程序,造成雨季停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返工而停工;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如暴雨、高温天气等;

二、做好直接损失索赔的同时,应逐步支持间接损失的索赔要求:

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费用索赔,主要是对发生索赔事件后的直接损失费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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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索赔,对于纠纷案件,司法部门一般不支持项目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从合同本身的功能和目的看,不能有效的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不足以体现合同风险,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前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机会相对减少,合同风险加大,应允许合理的间接费用索赔,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谈判、招标报价、合同订立及合同履行中都不敢草率作出承诺(因为如 果合同成立后出现任何违约,将会带来巨额的费用索赔),以保证合同双方严格 的履行合同并在自己履约的情况下,通过索赔取得收益。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合 同管理手段,管好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减少合同纠纷。下面本人列举几项直接费用索赔和间接费用索赔事项来作以对比: ㈠直接费用索赔:承包商索赔和发包方反索赔 承包商索赔:

⒈材料价格的价差补偿,建筑工程的材料价格,在合同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计算办法计算,当工程停工,导致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承包方可向发包方提出价差补偿索赔;

⒉脚手架等附墙物的“闲置补偿费”,脚手架为施工措施内容,在定额核算中是按租赁价格摊消的,如果工程停工,导致工期拖延,会增加脚手架的租期,加大租赁成本,给租赁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承包商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⒊工程停工期间的机械停置费,现场机械,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可移动的,如轮胎式起重机、翻斗车等,一类是不可移动的设备,如塔吊、搅拌站等,根据设备的类型和闲置时间,施工单位可提出不同的索赔要求;

⒋工程停工期间的窝工费用,按照规定,承包商只能对现场生产工人的窝工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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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索赔

⒈工期措施费用包干使用(提取总价一定比例包干)的项目,在工期风险范围内,承包方应在合同工期内交工,才能获得费用,无正当理由拖后一天,则应视为承包商没有完全履行承诺,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商全额退回己支付的工期措施包干费用,同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⒉承包商在施工部分工程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只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要求支付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3%);

⒊非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停工,在停工期间如果材料价格比合同约定时期价格有上涨,建设单位只承担原合同部分材料价款,遇价格下降,建设单位则按低于合同价格的部分支付材料款;

㈡、间接损失索赔:承包商索赔和发包方反索赔 承包商索赔

⒈未完工程的利润索赔:建设单位由于资金、投资改变中途停建,承包商可向建设单位索赔未完项目的利润,一般按已完工程利润率估算;

⒉承接项目的前期费用开支(包括购置施工设备的开销):施工企业在承建项目前,都需对项目的施工组织、材料供应、设备订购、劳动力培训等作出设计或规划,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如果建设单位中途停建,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该部分费用的索赔;

⒊货币贬值引起的价值损失:由建设单位原因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发生金融危机,货币贬值,对未完工程量的部分造价,承包商可要求按货币原值结算; 发包方索赔:

⒈项目的营业利润索赔:由于承包商原因,工程施工中途停工,导致工期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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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建设单位可向承包商提出营业利润索赔,对于房地产和办公项目,通常以房屋租赁方式估算,对于工业项目通常以投产后行业平均利润率估算;

⒉建设单位及第三人(监理、设计)管理费用增加索赔:由于承包商原因,工期拖延,导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增加,同时引起第三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均可向承包人捉出索赔;

⒊货币贬值引起的价值损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遇货币贬值,建设单位可提出按贬值后的货币支付未完项目(按停工时间核算)的工程款;这里,举一案例作以说明:某商住楼项目,建筑面积约8700平方米,合同造价1000万元,合同订立时间1997年7月,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后停工半年,停工期间,深圳市主要材料价格平稳。我们从合同双方分别违约这两个角度来分析,得出费用索赔的情况如下:

⑴、直接损失预期索赔:

脚手架闲置费20万元 金额 塔吊等附墙设备25万元 索赔事件 承包商索赔92万元

机械停置费10万元 窝工费7万元 合同约定违约金30万元 图一:与停工时间的关系 发包人索赔30万元 合同约定违约金30万元 索赔事件 图二:与停工时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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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间接损失潜在索赔: 金额 剩余工程利润30万元 索赔事件 承包商索赔45万元

前期准备15万元

图三:与停工时间的关系 发包人索赔30万元 营业收益80万元 索赔事件 银行贷款利息10万元 第三人增加费用5万元 图四:与停工时间的关系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承包人直接损失索赔金额远大于发包人直接损失索赔金额,发包人间接损失潜在索赔金额则远大于承包人间接损失潜在索赔金额,合同双方总的索赔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大体相当。图一、图二可以看出,直接损失的索赔对于承包商,成功索赔的内容和机会很多,并且会随着工程停工时间增加而增加索赔金额,对于承包商违约,发包人索赔内容除合同约定违约金外,几乎没有可索赔的事件,且索赔金额相对固定,工程拖延时间越长,建设单位损失越大,但却不能追加索赔金额;图三、图四与图一图二情况正好相反,承包商的索赔相对固定,发包人成功索赔的内容和机会增大,并且会随着停工时间的增长而增加索赔金额。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考虑,可以相互制约当事人履约,同时能充分发挥合同的作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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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工期间直接、间接损失计算

工程停工期间各方损失因工程项目不同,发生索赔费用的种类、计算方式亦不尽相同,对于直接损失部分,大部分内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已制定了详尽的计算办法,如机械停置费、人工窝工补偿标准等,但还有一部分长期以来是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当纠纷出现后,合同双方很难在该问题上达成统一意见,本文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个人看法,和大家一起探讨:

⒈脚手架长期闲置:现行建筑工程综合价格对于脚手架工程,是按建筑物 高度不同,设定脚手架一次使用期,如建筑物高度为90.5米以内,其一次使用 期为25个月,根据脚手架中钢管、扣件等的摊消量来确定综合价格的,参考综 合价格的构成,在索赔脚手架闲置费用时可按下式计算:停工时间(月)/一次使用期(月)×∑综合价格钢管扣件等消耗量×构件价格×脚手架搭设面积×闲置系数,其中闲置系数是指停工期间无负荷工作折算系数,一般取0.6—0.7左右。

⒉剩余工程的利润索赔:建设单位违约中途停建工程,承包商索取剩余工 程的预期利润。

剩余工程预期利润二剩余工程造价×已完工程利润率 剩余工程造价二合同造价—己完工程造价

己完工程利润率=(已完工程造价—∑(人工十机械+材料+管理费)-税金/ 已完工程造价)

⒊项目营业利润索赔:项目营运期情况复杂,很难确定项目的真实赢利水平,一般采用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各类参数作为基础,能被大多数当事人接受。如,对于房地产、商业项目,可以以工程所在位置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作基础,对于I业项目,可参考项目行业特点,按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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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偏重于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内容的管理,忽视了对制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关键因素一一索赔的管理,在合同出现纠纷时,有关部门又不支持间接损失的索赔要求。长此下去势必会淡化建筑企业的风险意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过度压低报价、随意作出承诺、草率签定合同的问题。当前,在我国加入WT0的新形势下,我们应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要培育企业的风险意识,通过索赔使企业取得更大的效益。应支持企业在直接损失索赔的同时进行间接损失的索赔,才能使合同当事人更有效的履行合同,从根本上重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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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9b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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