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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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效率,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公寓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学校共同出资修建装修的,配备家具和家电,由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具体管理。公寓内所有设施由租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博士后公寓是学校为在站博士后专门划定的教职工住宅,专供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且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博士后(以下简称博士后)本人有偿租用。对于人事档案关系没有转入我校且在本市有住房的博士后不安排博士后公寓,本市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租住。

第二章 博士后公寓租住手续办理

第四条 经陕西省博管办批准进站后,博士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在校博管办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及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博管办审核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与学校签订?西安电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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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我校博士后公寓租期分为长期租住和短期租住两种。长期租住期限原则上为2年,适用于以全脱产方式进站且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短期租住期限为6个月,适用于其他符合短期租住条件的博士后。

第六条 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租住期满退房时,经博管办验收公寓设施及其他用品,设施使用完好的,保证金退还个人,不计利息。若有损坏,视具体情况由博士后本人赔偿后,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博士后退房时,应主动到学校有关部门结清水、电、气、暖、电视费等费用的手续,各项费用核收无误后,其公寓设施经博管办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第三章 博士后公寓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公寓只保证在站博士后自住使用,各流动站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转让,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博士后公寓的租住费用为:长期租住每月400元,短期租住每月600元。租住费用由学校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公寓的房租、房屋维修、家电家具的折旧和维修、公寓管理费等支出。校博管办每年提取当年租住费用总额的30%用于公寓相关管理支出。博士后租住公寓所产生的水、电、气、暖、电视费等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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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缴纳,其收费标准与正式职工相同。

第十条 与学校签订长期租住协议的博士后,租住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致,一般为2年。博士后确因工作需要申 请延期租住的,须由本人于规定出站时间1个月前提交延期租住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所在流动站和学校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租住手续。为保证博士后公寓正常周转,延期租住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与学校签订短期租住协议的博士后,租住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租住期满且要继续租住者需重 新办理租住协议,离出站时间不满半年的,不再办理租住协议。

第十二条 博士后公寓租住期满后15天内,博士后必须结清公寓相关费用,交回公寓。逾期不交者,从租住期满15天后,学校将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收取超期租金。

第十三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的,应在陕西省博管办办理完出站或退站手续之日起15天内结清公寓相关费用,交回公寓。逾期不交者,从办完手续15天后,学校将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收取超期租金,并暂缓办理其他校内出站手续,同时视情节扣罚或部分没收其住房保证金。逾期3个月后,按个人强占公房论处,除计收超期租金和没收全部住房保证金外,学校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公寓住房。租住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租住期间经校博管办批准出国且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作退站处理。各流动站和住房担保人应做好其家属工作,使其在逾期后15天内交回公寓。租住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站超过30天的,一经确认,校博管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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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会同相关部门清理室内所存物品,收回公寓。

第十五条 租住人应遵守学校住宅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住房屋不得进行装修改造。

第十六条 租住人必须保持室内清洁。交回公寓时需将公寓清理干净并经验收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凡房屋内卫生条件较差,室内设施有人为损坏现象的,必须经本人处理修复,博管办验收后方能退房;否则,由博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做修复预算,所需费用由租住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的公寓清理。博士后在租住期满后仍未搬离博士后公寓而影响公寓使用,或者拒不搬出公寓者,博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流动站管理人员按照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清理公寓住房,并由流动站搬出室内所存物品。清理公寓内物品等如有遗失,由博士后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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