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后公寓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23-09-02 00: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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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公寓租赁合同

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处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博士后公寓 作为短期住宅使用,双方议定遵守如下事项:

一、本合同作为乙方承租甲方博士后公寓的凭证。

二、双方均应遵守沈阳药科大学房屋管理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本套公寓租金按学校规定为每月 元(不含水、电、天燃气等其他费用),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采暖费由学校统一支付。博士后居住公寓的期限与在站时间(一般二年)一致。博士后在交纳住房押金 1500 元后入住,乙方离站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公寓。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公寓,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转租、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承租的公寓或改变承租用途;

2.留宿有劣迹的人员居住等;

3.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4.利用公寓进行非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甲方保证乙方租赁的公寓及内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乙方接手博士后公寓时应及时检查公寓内家具、天燃气等设施,如有损坏及时与甲方联系,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在承租期间负责保管并爱护所承租的公寓及其室内外设施,不准擅自更换或拆改室内家具、天然气灶具、热水器等配套设施和物品,如有损坏、丢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乙方发现房屋出现使用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与甲方联系,甲方负责维修。乙方不得私自更改室内结构、配套设施及管线,以免酿成安全隐患。甲方对乙方承租的公寓进行维修时,乙方保证积极协助。

七、乙方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或提前离站应及时将公寓退还甲方。原则上博士后公寓不能延长租借期限,逾期不搬者, 在规定离站的下个月起租金按 2000 元 / 月收取,博士后家属应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搬出公寓。在学校发出的最后期限内仍不搬出者,学校有权收回该公寓房。 博士后出站退房时,其公寓设施经学校公寓管理人员验收检查,同时须将应支付的各项费用核收无误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未经批准延长租借期限的,在超期居住公寓期间,超期起始第一个月房租按 2000 元 / 月收取,对屡经催促仍不退房的,视为强占住房,学校有权以任何方式收回公寓。

八、进住博士后要注意安全使用水、电、煤气等,发现不安全隐患或现象及时处理或报告物业管理人员。

九、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若因乙方责任造成安全事故,乙方负全责并赔偿全部损失。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处 乙方(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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