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四个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21 17: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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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销售安全操作规程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3.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

4.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

5.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

6.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7.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8.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烟花爆竹临时存放保管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设置长期储存设施,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直接配送到销售点。

2.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销售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8箱,每箱不得超过35公斤。

3.临时存放,应落实专人管理。

4.临时存放点及其周边条件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防漏、防潮、防高温和防阳光直射及防鼠害等措施,并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烟花爆竹产品应整齐堆放,垛高不得超过1.5米,成箱产品不得超过2.5米,严防倒垛;在货架上端堆放的烟花爆竹单层存放,不得叠放、垒放;不得与其他易燃物品及助燃剂混放。

6.存放点及其周边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煤气灶、煤炉等明火物品;照明灯具及电器开关下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货杂居。

7.顾客退换的和其他有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不准放入存放点内,应及时、妥善销毁或退回供货单位;受潮的烟花爆竹不准用火或电热器具烘烤。

8.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到期后,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应委托供货单位收回,不得非法储存。

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

1.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合法经营。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要销售本区内依法取得浙江省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资格的企业(xxxxxx)配送的产品,并与批发销售企业签订安全供销合同;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3.严禁采购、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违禁烟花爆竹品种和小型以上礼花弹、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采购、销售无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和各有关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伪码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

4.做到专柜销售,专人管理,不得与其他易燃物品及助燃剂混放。

5.必须按规定的地点、时间销售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在非指定地点设摊或一证多摊销售或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6.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吸烟、动用明火;严禁在威胁经营场所安全的区域内试放、燃放烟花爆竹。

7.销售烟花爆竹时须向购买人宣传烟花爆竹安全规定和安全燃放知识。 8.严禁从事二级批发销售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供参考)

为提高烟花爆竹经营销售中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处理原则 1、“救人第一”原则。事故后以尽可能降低人员受伤害为第一要务,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事故的抢救工作。

2、爆炸后果评估适用原则。对事故当时的烟花爆竹存放量经科学估算,确定施救的安全间距,确保施救人员的安全。

3、初期事故迅速歼灭原则。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故的规模、影响范围、伤害结果控制在最小损失范围内。

4、定期演练原则。要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均应熟悉预案内容,熟知施救程序和各岗位职责。 二、应急救援组织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者,负责预案的实施和指挥,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均为初期事故处理的参与者。 三、事故报警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报警。

金华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警电话:

市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市消防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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