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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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

作者:李曦茜 胡子哥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9期

摘 要: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也在得以在我国实现了快速发展。在现代网络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宣告产生而且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的传统金融行业。在网络时代日趋开放的大环境之下,互联网金融之产生为我国强化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更大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措施 1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1.1 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制定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法律制度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约束上有一定的滞后性,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总共为五部,不足以支撑起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制度也有缺失,在实际的经济行为中对公约的履行情况欠佳。

其次,互联网金融因为其业务同时分部在互联网和金融两个不同的领域,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业务边界模糊的行业特点游走在发了边缘,甚至实施违法的经济行为。

最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和技术隐患。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我们的经济生活提供方便,但是由于其对用户信息的管理、信用审核、管理评估等方面都是基于后端的网络平台进行维护和处理,所以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有所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涉及很多方面,其中包含市场监管不明确引起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对个人信用造成的风险,因为法律不够完善对交易者信息保护等方面造成的法律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因其本身网络技术安全性不够而引起的技术信息泄露风险。 1.2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造成多头监管。依据分类监管之原则,我国互联网的支付业务是由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管的;网络借贷、网络信托业务以及网络消费金融业务等则由银监会加以监管;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业务监管则是由证监会加以负责的;还有互联网保险则是保监会加以监管的。二是监管立法过于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不良事件多次发生。自从2007年我国产生了首家P2P网贷公司至2014年,这类企业的发展始终处在没有准入门槛、行业规则和监管举措的状态之下,监管立法大大落后于本行业的发展进程。监管立法落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为监管的套利。监管的套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这一行业的极大发展,但是也导致了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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