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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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COLLEGE OF COMMERCE

第二卷

2014年第2期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不同的概念。目前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比较明确界定,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现代科技信息与金融融合而产生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结合金融要素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以阿里巴巴为首的互联网公司建立的贷款和基金销售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和P2P 网络借贷等。而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电子渠道建立的能够取代人工和银行网点满足客户随时随地获得金融服务需求的模式,主要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银行建立的电商平台等。2013年互联网

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倒逼传统金融业务改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基金公司纷纷思索探寻新型的信贷融资模式,由此产生了新的金融互联网模式。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不同,对其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互联网金融由从未涉足金融的互联网企业构建,对于风险控制缺乏经验,极易堆积风险,缺乏监管且高度集中的风险一旦大规模释放,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金融互联网由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体,在风险控制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监管部门已覆盖大部分的监管要求,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不能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概而论,应根据其风险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Study on Supervision of Internet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Internet

L U Min -feng 1;W ANG H ong 2

(1.2.Financial Institute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onomics ,Nanjing 210046)

[Abstract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net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internet such as typical products ,industry threshold ,source of funds and credit grounds ,which cause both have the risks of

different size.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ing regulation is still in a blank state.Meanwhile although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has covered part of the Internet ,there are still limitations.So supervision on financial internet can not be as same as on internet financing.They ,according to their differen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risks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This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of supervising on internet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internet ,makes a thorough study respectively from the regulatory agencies ,regulatory scope ,means of regulation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rewards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ing ;financial intern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研究

陆岷峰1,王

虹2

1.2.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南京210046

[摘要]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在代表产品、行业门槛、资金来源、授信依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导致二者具有不同的风险。监管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仍处于空白状态,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已覆盖一部分但仍存在局限性。因此对金融互联网监管不能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概而论,应根据其风险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对其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本文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迫切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对二者监管的不同要求,分别从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手段、监管措施和奖惩机制来对二者的监管进行细致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监管要求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537(2014)02-0023-05

[收稿日期]2014-01-15

[作者简介]1.陆岷峰(1962—),男,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风险管理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南京大学机构及学

院博士后,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

2.王虹(1989—),女,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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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迫切性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和监管手段落后,加之行业门槛低、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互联网金融除了具备金融互联网存在的风险外,还隐藏着大量特殊风险。

1.P2P网贷风险

P2P网贷由于其资金门槛低以及监管和法律的空白而风险频发。根据最新数据,截止到2013年末,共有74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涉及资金约为12亿元。幸存的P2P企业也未做到规范运营,酝酿着建立资金池集资、关联交易、圈钱甚至庞氏骗局等问题。根据调查,P2P网贷平台给投资者的收益年化利率约为10%-16%,给贷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为18%-25%,在没有任何监管的前提下,高收益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势必引发信任危机和系统风险。

P2P网贷平台主要面临七大风险。一是道德风险,指平台负责人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资金池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二是交易风险,主要指在交易支付结算环节时P2P网贷平台中借贷双方资金的划拨需经过中间账户,但对于中间账户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而引发的风险。三是技术风险,指由于缺乏技术门槛而导致的网贷平台数据遭到攻击而使客户发生损失的风险。四是信用风险,指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造成投资人的损失的风险。五是法律风险,指P2P网贷平台缺乏法律支撑与约束,其业务模式游走在法律边缘极易触碰红线的风险。六是监管风险,目前对于P2P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缺乏监管法律,多头监管等于没有监管。七是系统风险,这是由于经济下行而带来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但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P2P行业更难消化系统性风险。

2.余额宝等网络理财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上线以来虽未发生违约事件,但是其运营的背后也隐藏着风险。自余额宝推出取得不错反响后,百度、网易等互联网巨头纷纷以高收益作为吸引客户的方式推出网络理财。实际上,宣传的收益率只是预期收益率而不是实际收益率,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销售不能承诺固定收益率。在网络理财销售火爆的同时必须透过现象看到理财产品的本质,警惕理财产品的风险。

网络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收益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主要有四大风险。一是投资风险,网络理财产品大多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收益或损失的,与银行存款相比,网络理财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二是技术风险,与银行账户相比,网络理财产品的账户安全要低,被盗和被非法转移财产的风险更大。网络理财是互联网和基金公司的合作,涉及的环节多,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可能导致客户遭遇损失。三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以互联网公司为支撑,一旦基金运行出现问题,或者互联网公司破产倒闭,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行业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不分良莠都会遭遇信任危机。四是市场风险,当经济运行出现类似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时,货币市场违约联带的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带来投资者的恐慌。

3.第三方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具有三大风险。首先是沉淀资金风险,在第三方支付的运营过程中,买方先将货款转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等到买方确认收到货物没有异议再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货款打入卖方账户,这其中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由于时间差而集中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若用作其他投资,一旦发生风险,将给客户带来损失。其次是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依赖互联网技术的行业,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其一旦遭遇黑客攻击窜改资金数字或者泄露客户资料,都将对客户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最后是洗钱和欺诈风险,第三方支付的现金流并不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和诈骗等非法行为。

(二)金融互联网风险

1.技术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金融互联网的主要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线上交易和大量的资金转移以数据传输作为支撑,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防火墙、杀毒技术发展的滞后(一般情况下先产生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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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研制出相应的杀毒技术),金融互联网首先要防范的就是技术风险。金融互联网平台设计中的缺陷、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障碍、以及用户客户端的操作错误均有可能给金融互联网的安全造成威胁。

2.法律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来源于专门监管金融互联网法律的缺失,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不能完全覆盖新型的加入互联网因素的金融业务,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能最终产生传统监管框架之外的问题而产生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针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专门规定,《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规章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是金融互联网化带来的违法行为,包括洗钱、诈骗、侵犯客户隐私等。互联网的远程性和开放性使得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更加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性和乱象迫使金融当局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爆发性和快速性也使得监管法律规章难以跟上其发展速度,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空白。

第一,缺失专门法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虽也根据需要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规章制度,如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但这些零散的制度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也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对于风险更为集中的P2P网贷平台和网络理财尚没有任何规范性的文件和指引。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缺失,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系统地监管。

第二,缺少行业门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互联网金融几乎没有规定准入门槛、资本要求,导致其风险普遍较大。互联网金融中对资金要求最高的第三方支付规定,申请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分别为一亿和三千万元人民币。而对于发展起步较晚的P2P 网贷,没有任何准入门槛,导致P2P行业风险极高。

第三,缺乏监管措施。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和监管法律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合规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争、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风险高度集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必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做到防范风险、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后无人问责、无人整顿,互联网金融处于缺乏监管措施的真空地带。

2.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金融互联网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部分可沿用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制度建设也已经起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虽然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等,但相对于复杂的互联网而言,这些办法和指引过于笼统和单薄。另外,对于金融互联网客户的隐私保护和跨境业务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第二,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部门没有区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互联网业务,仍然按照对传统业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互联网业务的日常监管。

第三,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目前,金融互联网的业务已经超越传统银行业务,甚至加入保险、证券甚至电商等业务,而对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还停留在分业监管的体系框架中。现有的监管人员也难以达到金融互联网时代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监管的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主体

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将金融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既包含银行、基金、保险、其他金融机构,也包括互联网和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只能造成混乱的责权关系,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甚至导致风险的跨机构跨行业蔓延,形成系统风险。

所以应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相应机构的性质定位,明确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别繁多、业务纷杂,在监管时应根据其业务性质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而对于金融互联网,其业务多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在监管时具有一致性、统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监管机构。

对P2P网贷平台,因其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性质一致而确定其由银监会监管,对于其资金划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则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余额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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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销售,归根结底应由证券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应由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监管;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业务主要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应该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监管。

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主体

(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

1.监管的横向范围。应明确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纳入监管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由于处于监管空白,其业务构成包括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和第三方支付等均要纳入监管范围中。而金融互联网业务,由于其本身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扩展,已有部分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对于未纳入监管的互联网部分要纳入监管范围。

2.监管的纵向范围。是指对纳入监管对象的监管力度。对于风险集中爆发的P2P网贷平台,应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对于由于经济运行良好、风险尚未显现的网络理财应重点监管;对于偶有风险且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应正常监管;对于金融互联网的各业务对其监管要区别与传统金融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手段

1.网络技术手段。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运用电子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为进行实时监管,通过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长效机制。网络技术手段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手段。

2.法律手段。即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市场中运行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各参与主体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使用法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是金融监管中最常用的手段。

3.经济手段。即监管部门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活动以及参与主体的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手段、税收手段和宏观调控手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高于其价值的价格水平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于发展速度过慢或过快而导致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运用税收手段监管。

4.行政手段。即监管部门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监督。虽然行政手段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中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手段。这是因为行政手段与市场运行规律相背离,对市场主体的负效应大,也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措施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法律法规是实现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应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一,应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将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其二,修订原有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增加新的金融互联网化的更高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其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其四,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行业标准,设立准入和退出门槛。

2.规范监管流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工作流程是监管人员对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首先,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环节,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常现金流进行跟踪监督。其次,确定专项检查环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特定事项安排专项核查,做好数据汇总工作。最后,风险的查处环节,对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反应的风险问题,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并及时跟新数据和风险类型,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管理数据库。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主要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3.加大监管力度。应投入监管人力、物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

机构业务监管主体P2P网贷平台贷款银监会、人民银行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基金销售证监会第三方支付支付结算人民银行

网上银行银行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手机银行银行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银行电商平台电商销售银监会、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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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另一方面要从监管流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对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设定不同的要求、标准和手段措施,并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非日常监管的监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持续开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管理进行优化。

4.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是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运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应加快建设一支具备金融知识、监管知识与互联网知识相结合的现代化复合型监管人才队伍,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水平,使其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节奏。通过加强与具有先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经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培训工作,鼓励监管人员参与国际认证考试,不断提升我国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5.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辅助性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形成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同业公约,从内部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管。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权利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内部矛盾。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如P2P行业协会、网络理财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成员的监督指导,建立行业内部的投诉机制,对圈钱、欺诈等不合规的人员进行教育。

(五)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奖惩机制监管存在执行力的问题,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提高监管的执行力。若没有奖惩机制,则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不规范发展的企业形成有效约束力。因此,要设置合理的奖励惩罚措施,其一,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不合规不合法引发风险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不仅要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经济性惩罚,必要时还可施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惩罚。其二,对于合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出色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表彰、优惠政策等进行奖励。

结语

目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呈现爆发式无序增长,缺乏有效监管带来的金融风险给我国金融稳定带来了挑战。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并不是一个等价的概念,其风险大小和受监管程度都不尽相同,在对二者设计监管要求时理应区别对待,分类监管。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的努力,还需要各部门努力形成合力,形成监管多方联动机制,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有序、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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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春艳董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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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ob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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