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24-05-28 07: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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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12031

出租人(甲方):******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向甲方承租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施工机械用于乙方承建的施工项目。双方就租赁使用该项机械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分列于以下条款之中: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数量和使用地点 租赁设备名称: 名称 提升机 自卸汽车 砼搅拌机 砂浆搅拌机 插入式振捣器 平板式振捣器 柴油发电机 冷拉卷扬机 电弧焊机 潜水泵 平刨机 钢筋切割机 蛙式打夯机 水准仪 经纬仪 全站仪 压实计 电子秤 使用地点:长沙市 第二条:租用期限

1、 租用期满,承租人应保持承租机械完好状态交还出租人。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15日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同意继续出租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 依承租方通知进场、出场的,按实际交付租赁机械日期起租或终租。

第三条:租金

租金由承租方每月为一期结算支付。 第四条:保证金

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_壹万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后,其余额由甲方无息返回乙方。保证金在租赁机械进场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租赁机械的交接和验收

型号 JK1.0/1.0 东风LZ JDY350 VJW/200 ZN50 ZW30-12 15~30KW JJW—3 BX-500 QY-25 MB104 WS40-1 HW—60 S3 J6 TG1610 YS-1型 COST009—5 数量(台) 3台 5台 2台 3台 12台 6台 1台 3台 3台 6台 2台 2台 6台 3台 1台 3台 2台 2台 1

1、 甲方依乙方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移交合同约定的租赁机械,双方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以及安装质量完好状况签署交接清单。所移交的租赁机械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亦随之转移。

2、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安装施工队伍承担安装作业和须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检测合格日期为租赁机械的移交日期。

第六条:进出场费

1、租赁机械进出场由出租方负责,费用(含运输、吊装、搬运、安装、拆卸)由承租方承担。乙方在进场前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包干使用。

2、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相应资质专业安装施工企业承租安装和检测的,由甲、乙双方(或由第三方)订立安装拆卸合同,乙方不再另付进出场费。

第七条:维修与保养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间由乙方管理使用。乙方应按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操作、维护、指挥等人员。

2、 乙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租赁机械的运输、安装、拆卸、调试、操作、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

3、 乙方使用租赁机械所耗用的电力、燃油、润滑脂,以及易损件,如钢丝绳等由乙方承担。 4、 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运行,甲方自接到通知时起8小时内到达现场。自机械停止运行日起三日内仍未恢复运行的,自第四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恢复运营日止。

5、 机械故障系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引起,或因乙方违章作业造成损坏,乙方仍应支付修复停运期间的租金。

第八条:出租方义务

1、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出租方应当提供。

2、出租方应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修理现场並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3、向承租方就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提供技术交底。 4、 在获取承租方报修通知时,在3小时内到达机械现场处理。

5、 出租方派出操作人员操作机械的,应服从承租方管理,遵守承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承租方义务 1、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拖欠。

2、按操作规程或机械使用规定,管理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並按相关规定,做好机械设备保养维护工作。

3、承租方自行承担操作、保养、维护工作的,其指派的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4、承租方应为出租方对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提供协助和便利。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本合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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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出租方或承租方可把租用机械的运输、组装、调试、维护、修理、操作等机械作业的全部或部分转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担任,並书面告知本合同对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虽提供机械设备,但型号、规格与合同不符,承租方认为不能适用的,由出租方赔偿承租方一个月租金。由此造成承租方其他直接损失的,出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或承租方通知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赔偿承租方逾期损失。

3、出租方在合同期内撤回机械的,应支付该机械二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並承担承租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4、承租方无合理理由拒绝出租方安排机械进场,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並承担出租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5、承租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租金的比例支付出租方逾期违约金。连续二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中止合同中,並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有关事项

1、 租赁机械及其附件自合同双方移交日起,其法律风险责任亦随之转移。由接收方承担租赁机械的毁损、灭失责任或其他第三方受损责任。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並承担相应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毁损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3)租赁机械因毁损而无法修理或来失时,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3、租赁期满,双方应结清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退场前支付完毕。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引发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由下列途径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甲方:******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2014 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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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f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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