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设备维修、抽堵盲板阀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6 06:4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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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技术要求,确保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检修施工及在抽堵盲板阀作业安全操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加强公司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技术要求,确保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检修施工及在抽堵盲板阀作业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氧气:强助燃气体,无色、无臭、无味,比空气重。

液化气:其组成是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及少量的乙烷、大于碳5的有机化合物、不饱和烃等。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燃物质,空气中含量达到一定浓度范围时,遇明火即爆炸,具有易燃易爆性、气化性、受热膨胀性、 滞留性、带电性、腐蚀性及窒息性等特点。

丙烷气: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煤气:易燃、易引起人体中毒。主要成份是一氧化碳,与空气达到一定混合比例(既爆炸范围)后遇明火、电火、或与达到着火温度的物体相遇,或者达到该煤气的燃点以上温度,在上述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能发生爆炸。

盲板抽堵作业:指管道上安装的盲板阀开启操作及无盲板阀的管道上在法兰间安装钢板盲板施工操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加强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技术要求,确保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检修施工及在抽堵盲板阀作业安全操作。

第四条 相关文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具体如下:

(一)使用单位根据《动力管理规定》中动力介质管道管理范围的划分原则,负责各自所管辖内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检修计划的提报,以及检修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使用单位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方案。

(三)--或外委检修施工单位负责对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

(四)动力厂负责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检修动火时的管道内介质取样化验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氧气、液化气、丙烷气输送管道属于压力管道管理,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等检修资质,方可允许施工,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八条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

加强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技术要求,确保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检修施工及在抽堵盲板阀作业安全操作。

关规定取得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检修单位在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检修前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修预案及应急措施报送工程管理部门及安环部审批,按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通用要求及第十七条、氧气、液化气、丙烷气使用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条 煤气输送管道在安装施工完毕后的第一次送气化验工作由动力厂负责取样化验,煤气输送管道在正常使用后的停送气的化验工作由所在辖区单位负责化验;氧气输送管道停送气的化验工作由动力厂负责化验;液化气、丙烷气输送管道停送气的化验工作由动力厂负责化验。

第四章 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管道检修规定

第十一条 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管道在动火检修前必须在切断阀门位置关闭盲板阀或打盲板,防止介质流通,安装及拆除盲板操作以本规定

第五章中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管道在动火检修前必须对施工管道进行吹扫,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管道必须使用氮气吹扫,严禁使用其他气体吹扫,煤气管道可使用氮气或蒸汽吹扫,在厂区煤气管网整体吹扫时可以使用煤气站加压机进行吹扫,管道扫线介质压力应小于该管道输送介质的工作压力,管道放散区域应有30米隔离区域,严禁动火,进入放散区域应持有相应气体含量检测装置。

第十三条 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管道送气操作前应先使用氮气充压,当管道压力低于供气压力0.05MPa时,关闭氮气阀门,开始送气,供气阀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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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慢开启,将管道内氮气吹扫放散,管道内供应气体含量化验合格,管道压力达到供气压力后,完成送气工作。

第十四条 氧气管道在安装、检修后或长期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应将管内残留的水分、铁屑、杂物等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扫干净,直至无铁锈、尘埃及其他杂物为止,吹扫速度应不小于20m/s,严禁用氧气吹扫管道。

第十五条 管道、阀门及管件等,应无裂纹、鳞皮、夹渣等,接触氧气的表面必须彻底除去毛刺、焊瘤、焊渣、粘砂、铁锈和其他可燃物,保持内壁光滑清洁,管道的除锈应进行到出现本色为止。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油脂污染,防止可燃物、锈屑、焊渣砂土及其他杂物进入或遗留在管内,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

第十六条 焊接碳素钢管道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管道的安装、焊接和施工、验收氧气管道类别应上升一级。

第十七条 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一切部件,安装前、检修后必须进行严格的除锈、脱脂。阀门及仪表已在制造厂脱脂,并有可靠的密封包装及证明时,可不再脱脂。除锈可用喷砂、酸洗,并应用紫外线检查法、樟脑检查法或溶剂分析法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脱脂后的碳素钢氧气管道应立即进行钝化或充入干燥氮气封闭管口,进行水压试验的管道,则脱脂后管内壁必须进行钝化。

第十八条 氧气、液化气、丙烷管道检修、安装后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作压力大于3.0 MPa的管道应用水做强度试验。碳素钢管道采用水

加强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技术要求,确保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检修施工及在抽堵盲板阀作业安全操作。

压法试验时,试验前管内壁应进行钝化处理。奥氏体不锈钢氧气管道,水压试验时水质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准超过25g/m3,否则应采取措施。氧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用不含油的干净水或干燥空气、氮气进行。

(二)管道的试验压力以被试系统的设计压力作计算基准。当图纸上无规定时,用系统的工作压力作试验压力计算基准。 用水做强度试验时,强度试验压力为1.25倍设计压力,并不小于0.1 MPa;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 MPa的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5倍设计压力。水压强度试验时,达到试验压力后维持10min,检查管件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

(三)用气体做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时,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15倍设计压力并不小于0.1 MPa。升压应逐级进行:先升50%的试验压力,经检查后,再以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每级停留不小于3min,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定5 min,以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设计压力小于0.1 MPa管道,可不分级升压。

第十九条 液化气、丙烷气、氧气、煤气管道高空检修,必须按高空作业要求施工,液化气及丙烷气管道高空施工,必须有施工安全平台及护栏,施工人员安全带不得吊挂在施工管道上,便于发生事故后,快速脱离施工现场。

第五章 抽堵盲板作业

第二十条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加强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技术要求,确保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检修施工及在抽堵盲板阀作业安全操作。

(二)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三)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第二十一条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二)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三)在易燃易爆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0压力,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进行施工。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五)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六)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专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二条 盲板阀抽堵作业人员职责

(一)盲板抽堵作业人职责

(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加强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技术要求,确保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检修施工及在抽堵盲板阀作业安全操作。

(4)作业完成后,会同设备管理人员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二)盲板抽堵监护人职责

(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能源处组织制定,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原有类似制度或规定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能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6日起执行。

附录一:适用记录

加强氧气、液化气、丙烷气、煤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的检修技术要求,确保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检修施工及在抽堵盲板阀作业安全操作。

附录二: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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