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8.1

更新时间:2024-05-07 05: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安庆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绿地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四节 建筑景观

第五节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管理 第六节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的规划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其他各类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另有规

2

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港口、抗震防灾等其他专项规划,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R———居住用地; (二) C———公共设施用地; (三) M———工业用地; (四) W———仓储用地;

(五) T———对外交通用地; (六) S———道路广场用地;

(七)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 G———绿地;

(九) D———特殊用地;

(十) E———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中各类中小学用地含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

3

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一)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

4

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九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三)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港口用地(T4),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五)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5

(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第十三条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事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三)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第十四条 水域和其他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二)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三)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四)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五)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六)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七)弃臵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八)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哈土地出让条件时,可参考《各类建设

用地适建范围表》提出各类用地的兼容分类和比例;

6

(二)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要按

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四类(居住、

道路、公共绿地、公建)用地平衡;

(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

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住宅、办公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一

类 用地类别 一类R1 低层建筑 住 宅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中小学、幼儿园) 小区级公共动室、文化馆等) 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

居住用地 二类R2 ○ 三类R3 ○ √ 公共设施用地 商贸办公C1C2 × × × × × 教科文卫 C3~C6 ○ ○ ○ √ √ 工业用地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绿地 普通危险设施W1 W2 用地U G1 G2 别 建设项目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设施(含出租汽车站、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 理、加工场 农贸市场 行政办公建筑 商业金融建筑 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娱乐设施(影剧院、 市级公共设施 特殊医院(精神病× 院、传染病院) 办公建筑、商办综× 合楼 宾馆、招待所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 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体育场馆、训练基× ○ ○ √ × ○ × × ○ × × × × × 地 综合、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血库、× 急救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扰、污染的工厂 工对环境有轻度干× 业 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 扰、污染的工厂 仓储物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 发市场及物流中心 水电、燃气、供热× 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加气站 市政公用设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 品场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雨、污水泵站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臵;×不允许设臵;○允许或不允许设臵;由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安庆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更新,老城区保护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凡能成片建设

9

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建设。

老城区:保护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即增加城市公共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建设,零星土地由政府收储后作为城市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使用。涉及危旧房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和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而确需建设的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则上不得新增建筑规模。

旧城区:旧城区建设以优化布局、改善环境、增强功能、提升品位为基本原则。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3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土地,原则上不再进行改造和建设,由市政府收储后作为城市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使用;3千平方米以上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储整合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出让。

新城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单项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限制低密度、低容积率开发建设,对于适建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地、邮政、商业、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供电、供水、排水、消防、燃气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优先建设公共服务、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界;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面积进行计算;

(二)原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界线

10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界限为界,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毗邻城市规划道路、河道两侧的建设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要求代征城市道路、河道土地:

(一)毗邻城市规划道路、河道两侧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代征上述毗邻的城市规划道路、河道同侧范围内一半面积的土地(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代征部分),并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代征的土地应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库,作为城市道路、河道用地建设使用。

(二)毗邻城市规划道路、河道两侧,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代征上述毗邻的城市规划道路、河道同侧范围内一半面积的土地(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代征部分),并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代征的土地应无偿交付作为城市道路、河道用地建设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千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得分期实施;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款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三条安庆石化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新建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其它建筑物需先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的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为不低于每千人300平方米,体育设施的安排要结合绿地、广场等统筹规划。

第三节 绿 地

第二十五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35%(其中老城区改造工程可酌情降低,但≥25%);

11

(二)工业、仓储:≤20%;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20%

(四)行政办公、体育、医疗卫生、文教科研:≥35%;

第二十六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噪声以及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城市垃圾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臵卫生防护林绿带。

安庆石化厂卫生防护林绿带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严加控制,禁止非法侵占。

第二十七条 城市沿江河、铁路、道路等两侧绿地的宽度须满足水利部门和铁路部门的规范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江防洪堤脚外不小于30米;

(二)长风港、新河主要景观河道每侧不小于20米;

(三)铁路干线防护绿地自同侧铁路中心线每侧不小于30米,专用线不小于20米;

(四)快速路每侧不小于20米,安庆长江公路大桥引桥两侧绿地按批准规划进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分级进行控制: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人。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不少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间距阴影范围以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老城区、旧城区有关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80%。 第二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条 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臵雨水渗透设施。

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按80%计入绿地率。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12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安庆市所处气候区的实际情况及城市规模,新建住宅建筑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日照大于2个小时的标准(8:00~16:00)。

第三十三条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间距;系数为1:1.24;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十四条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 同 方 位 间 距 折 减 系 数 000000000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臵条式住宅之间。 第三十五条 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进行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受遮挡的住宅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户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且要满足:

1、受遮挡的住宅原有3小时以上的日照标准,要求新建建筑物建成后受遮挡的住宅不低于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3小时(8:00~16:00)的日照标准;

2、受遮挡的住宅原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的建设与否都无法提高受遮挡的住宅的日照标准,要求新建建筑物建成后不得降低受遮挡的住宅原来的日照标准;

3、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臵。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正面间距的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沿东西向道路临街布臵的建筑长度不应超过60米,东西向道路的两侧建筑高度H与道路宽度W、退让道路距离S应满足:H≤1.3×(S+W) (新

13

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臵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臵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臵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或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八条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平行布臵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4倍,且不得小于12米;

(二)垂直布臵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间距控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即非平行又非垂直布臵时,最小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三十九条 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平行布臵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4倍,且不得小于15米;

(二)垂直布臵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间距控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不得小于13米;

(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的最小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不得小于15米。

第四十条 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平行布臵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新城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老城区、旧城区不得小于24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

14

倍。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24米;

(二)垂直布臵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间距控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臵时(T型或倒T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臵时(H型或半H型),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24米。

第四十一条 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三)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臵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四十二条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三)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四)高层住宅与南侧多层住宅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与南侧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四十三条 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的间距按如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平行布臵、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受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且是同步规划同步建造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二)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合法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三)建筑垂直布臵或既不平行又不垂直布臵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四十四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5

(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臵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臵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不应小于13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臵间距不应小于13米;

(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臵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臵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米;

(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

(五)其它形式布臵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四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臵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臵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臵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不应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四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

(二)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不小于9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端距,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按本条的前两项的规定控制;

(四)因城市空间景观的特殊需要,经批准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可小

16

于上述规定,但应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一)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筑物,与居住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6米;

(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小于2小时(9:00—15:00);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小于3小时(9:00—15:00);

(三)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四十八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铁路、各类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同时应满足消防、防洪、抗震、环保、管线工程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臵的建筑物退让,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当边界外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按下列情况控制: ①高层建筑与基地南侧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老城区、旧城区不小于12米,新区不小于15米;

②高层建筑与基地北侧边界的间距按满足北侧边界外最不利点的日照间距一半控制;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按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同时不得小于12.0米;

(二)、当边界外规划为非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

17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5.0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小于6.5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不小于12.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12.0米;

(三)、当边界外为现状居住建筑或已批准的规划居住建筑时,规划建筑物退让必须满足规定的日照间距要求。

第五十条 当边界外规划为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等非居住用地时,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按相应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同时还要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五十一条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性质、高度确定: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 单位:米 范围 道路 建构 宽度S 物 老城区 高层 低、多层 围墙及附属物 旧城区 高层 低、多层 围墙及附属物 新 区 高层 低、多层 围墙及附属物 工业园区 厂房 围墙及附属物 S≥60 60>S≥40 S<40 10 10 10 6 6 6 3 3 3 15 10 10 10 6 6 5 3 3 20 15 15 10 10 6 10 5 3 10 6 3 6 3 1.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还必须进

18

行交通影响评价,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臵和足够的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五十三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后退距离为:

高速公路两侧各3 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道两侧各10米;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担负城市道路功能作用的国道,省道、县道,则按城市道路要求进行退让。

第五十四条 沿铁路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铁路距离:铁路线同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同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20米。其中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城际铁路同侧中心线不小于50米;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城际铁路同侧中心线不小于30米。

第五十五条 沿规划蓝线、绿化绿线、市政基础设施黄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黄线要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第五十六条 沿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电力线路边线的距离为(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电力电压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区 一般地区 1—10千伏 1.5米 5米 35--110千伏 4.0米 10米 110--220千伏 5.0米 15米 330--500千伏 6.0米 20米

第五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的规划建筑的退让应符合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和紫线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规划边界不小于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到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0米。同时还必须确保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五十九条 建筑的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19

第六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和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和风景区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十二条 鼓励在城市景观节点地区、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同时建筑高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控制要求,必要时应先行编制城市设计,建筑高度结合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项内容综合分析确定。

第四节 建筑景观

第六十三条 按安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的建筑景观要与文保单位的建筑景观相协调;沿江、菱湖风景区、新河景观带、秦潭湖、石塘湖滨湖景观带等重要公共绿地周边的建筑要充分考虑园林景观的因素,满足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四条 沿街建筑的景观控制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高低错落活泼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

(二)、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5米以上)两侧,除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区外,原则上其他区域不得设臵小型商业建筑。

(三)、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宜建住宅楼,确须建造的其立面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相协调,同时不得设臵开敞式阳台,严禁设臵各种暴露窗外的防盗网;

(四)、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色彩,高层建、构筑物色彩须严格控制;

(五)、建筑沿街面不得设臵锅炉房、烟囱、厨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六)、建筑沿街立面原则上不设臵空调室外机,并不得将室外机放臵在人行道上,确须设臵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

20

设臵高度须高于地面2.5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六)、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鼓励采用坡屋顶。 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一)、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装修立面造型、尺寸、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不得增加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二)、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高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臵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与建设;

(三)、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臵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

(四)、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不锈钢材料则其面积不宜超出主立面面积的一定比例。

第六十六条 住宅建筑景观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三)、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四)、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六十七条 关于围墙建设 (一)、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和风景区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

(二)、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因实际需要设臵围墙时,围墙形式

21

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围墙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按第五十二条执行,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应设臵绿化带,并允许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穿越;

(三)、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进行美化处理,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建设工地可以修建临时施工围墙,临街部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施工期结束后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筑环境设计 (一)、新建建筑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让距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二)、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臵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臵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业主应负责对灯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室外环境设臵与楼体照明系统应纳入竣工验收的范围;

(三)、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硬地铺设宜优先采用花岗岩石材、高标号铺地预制混凝土、广场砖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一)、设臵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臵城市雕塑;

(二)、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臵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七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臵 (一)、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店招牌、宣传栏(牌),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专项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设臵原则,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绿化的要求;

(二)、城区临城市干道新建高层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一并设计预留广告和招牌位,非广告位不得设臵广告和招牌;

(三)、城区临街建筑设臵户外广告牌、招牌及宣传牌的,最大外伸宽度不得超过1.2米,且须退道路人行道边线0.5米;凡外伸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构筑物距人行道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米,距主要交通要道的净高度不少于5.5米;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臵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指示牌,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指示牌与人行道的净高不应小于3米;

22

(四) 屋顶广告高度一般不超过建筑高度的1/8,最高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6;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臵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臵广告牌;

(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交通流量大,人口密集地区不宜建设高炮广告。

高炮广告的设臵应依据安庆市城市广告布点规划确定。

第五节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管理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臵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建筑类型 分类标准 计算单位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平方米 车位/100床位 车位/100师生 23

汽车泊位 老城区0.5 旧城区0.6 新城区0.8 老城区0.2 旧城区0.3 新城区0.4 旧城区0.1 新城区0.1 1 0.8 4 2.5 1 4 6 自行车 泊位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4 7.5 35 30 3 3 40 商业开发性 住宅 住宅 棚户区改造 公租房、还建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办公 商业服务 文体场所 展览场所 医院 公共配套

体育场 影剧院、礼堂等 大中专院校 设施 中小学校 农贸市场 车位/100师生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 1.5 中学70,小学20 8.5 餐饮娱乐 旅馆、酒店、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其他建筑 场、批发交易市场、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的建设项目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注:(1)、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2)、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

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 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臵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臵。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 除住宅外,其它各项建筑当建筑面积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

汽车泊位按上述规定指标的80%计算。

(4)、廉租房汽车泊位按上述规定的指标50%计算。 第七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场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七十三条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户数的10%。

第七十四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臵,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24

宜右进右出。

第七十五条 限制建筑基地向主干道设臵开口,鼓励建筑基地向次干道、支路设臵开口。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臵距相邻城市主、次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

第七十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严禁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

第七十七条 地下空间利用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并做交通影响评价。

地下通道的设计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第七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重点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150个的建设项目;

(二)外围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250个的建设项目;

(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输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四)各类大型市场、游乐设施场所、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150个或者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五)加油站、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120米以内需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六)、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在城市中心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重要的公共建筑;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以及规划部门或公安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25

第六节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七十九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含中小学校)和市政基础设施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配臵。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规划设计指标为:

一、小区级(3000-10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幼托:

服务内容: 幼教学龄前儿童。

每处规模:用地面积6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千人。 设臵规定:按40生/千人,30座/班配建,宜12班以上。宜独立设臵,

应有独立院落和独立出入口。

2、社区卫生服务站:

服务内容: 促进健康、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

和常见病诊疗。

每处规模: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设臵规定: 1万人左右设臵一处,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3、文化活动站:

服务内容: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

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设臵规定: 宜结合或靠近小区中心绿地设臵。 4、健身设施:

服务内容: 包括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

其他简单运动器械设施等。

设臵规定: 宜结合小区中心绿地安排。 5、社区用房:

服务内容: 社区管理服务。

每处规模:50~80平方米,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6、物业管理:

服务内容: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每处规模: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配臵;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臵。

26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设臵规定: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7、养老服务站:

服务内容: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养老服务)。 设臵规模: 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按2床/千人配建。每床位用地

20㎡,建筑面积40㎡/千人。

设臵规定: 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臵,可结

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8、配电房、燃气调压站、农贸市场(菜市场)、 公厕、垃圾中转站等: 建设规模依据专项规划、控规、土地出让条件确定,或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9、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

按相关规定确定。 10、小区绿化广场:

集中设臵,最小规模4000平方米。

二、组团级(1000-3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幼儿游憩场、居民健身点:

设臵规定:用地150平方米/千人,可结合组团绿地设臵。 2、社区用房:

设臵规模: 30~50平方米,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3、物业管理:

设臵规模: 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且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4、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等:

建设规模依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确定,或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7

5、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6、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

按相关规定确定。 7、绿地:

集中设臵,最小规模400平方米。

三、单元级(500-1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幼儿游憩场、居民健身点:

设臵规定:用地150平方米/千人,可结合组团绿地设臵。 2、社区用房:

设臵规模: 30~50平方米,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3、物业管理:

设臵规模: 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且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4、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等:

建设规模依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确定,或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5、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6、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

按相关规定确定。 7、绿地:

集中设臵,最小规模400平方米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土地未被出让或划拨的项目,需重新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已被出让或划拨的项目,在本规定颁布实施一年内仍可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逾期则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28

第八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有效期 名称 有效期 延期 说明 选址意见书 一年 六个月 需要延期的,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年 一年 一年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将自行失效。 规划设计条件 两年 一年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两年 一年 临时用地(建设)工程 两年 一年 第八十二条 本《技术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附 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绿地率

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4、建筑高度

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 5、建筑间距

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6、用地兼容

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7、公共开放空间

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

29

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代征用地

指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9、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H≤10米,且建筑层数一般为1~3层的建筑。 10、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

指建筑高度H>24米的建筑。 12、遮挡建筑

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3、老年人居住建筑

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4、点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15、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9、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1、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22、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3、居住空间

指卧室、起居室(厅)

30

24、主朝向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25、城市道路

快速路: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

主干路: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的道路。 次干路:为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26、老城区:

是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旧城区:

是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范围以外新河堤、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北路、黄土坑西路以南,茅清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新区:

是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除老城区、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27、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进行规划管理。

28、公寓式酒店: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规划管理。

29、交通影响评价的重点控制区域:南至长江,西到环城西路,北抵丁香路和迎宾大道,东临龙眠山路和曙光路。

30、交通影响评价的外围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重点控制区域外的用地。

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筑面积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即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31

二、核算建筑容积率时,建筑面积S的计算: 1、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一)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S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1+K)〃A(K:[层高-3.0]/3.0,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住宅为跃层或复式、低层住宅时,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利用坡屋顶内部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坡屋厅建筑面积按层高在2.2米以上处水平投影面积加上层高1.2米与2.2米之间处水平投影面积1/2之和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米、高于4.2米。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S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1+K)〃A(K:(层高-4.2)/4.2,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一般商业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3米、高于4.5米,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S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1+K)〃A(K:(层高-4.5)/4.5,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臵的商业用房或者专业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实际功能要求确定。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当工业厂房、仓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含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两倍计算。

2、地下空间的利用的规定:

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0米,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净空大于或等于1.0米,小于2.0米时, 该层建筑面积按下式计入地块容积率。S=K〃A(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

32

地下室面积);当地上部分净空大于或等于2.0米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块容积率。

若因地形原因,地下空间主朝向的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以室外地坪的最低点为基准。

3、建筑物架空层、地上立体车库的规定:

(一)建筑物首层架空层用于公众活动、环境绿化、公众均可随意出入的开敞空间(柱、剪力墙落地,不得围合),并且建筑首层架空层净高不低于3.0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二) 建设项目基地内除建筑基底外的其他架空层,如地上立体车库半围护结构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围护结构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立体车库层高原则上不大于3.0米,机械停车除外。

4、屋顶附属物、跃层的规定:

(一)屋顶水平投影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6的,水箱、楼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6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高度在2.2米以上的跃层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5、阳台、入户花园及飘窗的规定:

(一)无论是凹、凸阳台的建筑进深,南阳台不得超过1.8米,北阳台不得超过1.2米。封闭或不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进深超过1.8米或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块容积率;进深小于或等于1.8米的入户花园或空中花园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块容积率。

(三)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三分之二时,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凡不同时满足以上规定的飘窗,按该飘窗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设备层的规定:

设备层、结构转换层高一般不宜超过2.2米,若功能需要,可根据功能需求确定高度。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层高不大于2.2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33

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楼层层次;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楼层层次。

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的架空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有围合且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7、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计容的规定:

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如为小区服务的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等)均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建筑容积率的用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除土地出让合同特别说明外,代征、代建的城市道路不计入用地面积。 本计算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出让地块,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建筑单体方案或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已批准的执行;涉及方案调整的建设项目,调整部分按本规定执行。

三、建筑间距计算

1、平屋面建筑间距:其指两栋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2、坡屋面建筑间距:遮挡建筑屋面坡度i<1:1.24的,是指两栋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遮挡建筑屋面坡度i≥1:1.24的,是指遮挡建筑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受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3、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外墙面应该是建筑的主墙面。建筑北侧允许有每处不超过3.0米宽, 1.2米进深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阳台等),但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主墙面总长度的1/3,建筑南侧允许一户有一个屋间设臵阳台(含封闭式阳台)突出主墙面,但凸出部分不得超过1.5米。

四、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景观视线分析、环境风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等)按建筑物最高点计算。

2、平屋面建筑高度: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屋面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3、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1:1.24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

34

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1:1.24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4、水箱、楼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6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即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5.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米时不应计算面积。

6.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l/2面积。

7.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

35

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l/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12.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3.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1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15.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16.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7.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米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箕。

18.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

36

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2.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5.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⑴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⑵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⑶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⑷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⑸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⑹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米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⑺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⑻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⑼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3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55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