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不同交易市场上市的可行性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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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不同交易市场上市的可行性对比分析

作者:叶琼

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7年第21期

摘 要:分拆上市作为上市公司一项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在欧美及中国香港市场的操作已经非常成熟,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健全,监管机构一直对此加以严格限制。随着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不同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成功案例不断增加,分拆上市也得到了人们更广泛的关注。本文通过横向比较、关键要素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式,对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不同交易市场上市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分拆上市;上市公司;A股 一、引言

分拆上市指将上市公司中具有独立盈利能力的业务加以整合,使其具备上市条件并通过资本运作使其上市的行为。Schipper和Smith(1986)经过研究得出上市公司在宣布分拆上市后母公司平均可获得1.83%的超额回报。李青原等(2004)通过对分拆上市的实例进行研究,在该公司公告期内流通股股东获得了25.61%的CAR(CumulativeAbnormalReturn),而其同业竞争者的CAR均显著为负。刘永泽等(2012)认为分拆后公司的整体效率得到提高,表明分拆上市是一种有效的价值发现方式。可见,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分拆上市能够为上市公司及分拆公司带来短期超额收益。但由于我国分拆上市成功的案例相对较少,而分拆到不同市场的准入条件差异较大,本文将通过横向比较、关键要素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式,对A股主板上市的公司实现分拆上市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讨论。

二、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各交易市场上市(挂牌)的关键要素分析

通过对不同交易市场上市的准入财务条件进行对比,H股主板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利润、收入、现金流及市值规模的要求最高,A股主板的要求相对略低,A股创业板再次之,而新三板对于拟挂牌的公司并没有很具体的盈利要求,只需有稳定持续的经营能力即可。

另外,根据证监发〔2004〕67号文件以及2010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上,对境内的上市公司分拆到A股创业板上市提出的六条框架性规定,拟上市公司需要满足未使用A股公司公开募集资金,以及对于A股公司与拟上市公司间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条件。二者之间除了核心业务要有明显差别、作出未来不竞争的承诺之外,拟上市公司要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体系,能够实现自身的独立运作,对于其独立性和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考量,是监管层审查分拆上市的核心要素。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fv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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