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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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外国语学院绩效工资试行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校委发

[2013]17号),绩效工资由基础性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为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岗位职责所对应的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作出突出业绩和超出基本工作量的劳动付出。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总量控制、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外国语学院如下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基础绩效发放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完成所在岗位的基本工作量并达到规定要求:教师完成本院安排的260个折合课时/人〃年的教学任务和相应的科研任务(本年度科研工作量可用教学工作量冲抵,每5个折合课时=1个科研分);行政人员每月病事假不超过7天,无旷工行为;

3.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对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经学校、学院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公派出国工作人员以及批准同意休学术假的人员,其间按学校规定享受基础绩效。

二、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

1.发放总原则

①全院奖励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教学科研管理奖励性绩效和非教学科研管理奖励性绩效。非教学科研管理奖励性绩效是指不能直接折合为课时的工作量,包括学院集体活动补助、政治业

务学习补贴、教研室活动经费、研究生导师津贴补助、教授博士津贴、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津贴、党支部书记津贴、监考劳务费、研究生初试与复试劳务费、双外语实验班专业负责人和双学位班主任津贴、值班加班补助、指导学生竞赛、评优评奖奖励等;

②教学科研管理奖励性绩效中党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与教师的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开考核发放。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单列拨款,且上述人员与教师的考核内容和办法不尽相同,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与教师分开进行,其经费仅限于在党政管理人员及辅导员津贴(S5)划拨经费内,不占用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

③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S=S1+S2+S3+S4)分为两个部分:基础性奖励(占30%),超工作量奖励(占70%);

④每年按学期进行考核,第一、三季度按教职工实际工作量大小预发,学期末考核后多退少补;由于科研统计时间问题,每年上半年不考核科研,为保证公平,学院从上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15万元汇总到下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统一计发。

2.教学科研岗位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办法

①基础性奖励部分:学院所有可折合为教学的工作量均可以参与此部分的分配。

教师基础性奖励金额=教师绩效工资当量×(学院基础性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学院教学科研绩效工资总当量)

教师绩效工资当量=教师完成的教学折合课时数×教师绩效系数+学校科研量化分×5。

教师完成的教学折合课时数包括教学工作折合课时数和其他工作折算的课时数总和。

②超工作量奖励部分:包括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指导学生见习实习、指导学生论文、学生毕业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等折合的课时数与基本工作量之差。

教师超工作量奖励金额=(教师绩效工资总工作量-教师应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学院超工作量奖励总额/学院超工作量总量)

3.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办法

在党政管理人员及辅导员津贴(S5)划拨经费内,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的奖励性绩效为:

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绩效工资系数当量×35%×管理人员绩效工资系数×80%;

学院考核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上述公式中80%分别调整为110%、100%、60%、0%(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非教学科研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来源

按照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原则,学院将目标完成情况奖励性津贴(S6)作为学院非教学科研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来源的基础,不足部分由学院基金补足。

三、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

1.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校字

[2013]63号)和《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校字[2013]64号),外语专业课程标准班30人,微格教学标准班为15人,学生人数系数均记为1.0。下列情况在此基础上乘系数。

①每学期教学效果排名学院前10%的课程,该门课程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1.2(参照学校规定);

②陶行知实验班所有专业课程,其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1.2(学校规定);

③教师每学期新开设专业课程;其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1.1;

④大班课程(2个行政班及以上),其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1.1;超过100人的教学班,其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

1.2;

⑤双学位班课程和双外语实验班课程,其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1.2;双外语实验班超过30人/班的课程,其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1.3;

⑥法语、俄语、日语等小语种,每位教师同时教授课程不超过三门。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后第四门课程的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1.1;第五门及以上课程的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

1.2(以课时数居中的课程计算);

⑦硕士点专业课程,其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1.2; ⑧暑期教育硕士专业课程,其工作量=教学实际课时数×

1.3。

2.其他应折合为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①科研工作的折合: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著述、译著、教材)、课题立项与结题、科研获奖等,均按照学校年末核算的科研实得分进行计算,其工作量=科研实得分×5(每人每年用于折合教学的科研工作量在达到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最多还可用职称对应的基本科研工作量进行折算,剩余的科研工作量由学院另行奖励;高级别课题、著作、论文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②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实习:实习带队教师按每个实习单位3.0个课时计算工作量(成都六城区和龙泉驿区按2.0个课时计算,成都其余区市县按2.5个课时计算,顶岗实习的带队教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实习指导教师按照0.5个课时/生计算工作量;成都市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按照1.0个课时/生计算工作量(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③本科论文指导与答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按照1.5个课时/生计算工作量;参加本科论文答辩,按照0.2个课时/生计算工作量;

④研究生论文评阅、开题、预答辩、答辩:研究生论文评阅、预答辩、答辩,其工作量分别按照1.0个课时/生计算(教育硕士预答辩按0.5个课时/生计算);研究生论文开题按照0.5个课

时/生计算工作量;

⑤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教学团队、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团体项目,获国家级立项计200个课时工作量,获省级立项计100个课时工作量,获校级立项计50个课时工作量。建设期间,国家级项目每年按100学时另计工作量,省级项目每年按50个课时另计工作量(参照学校规定);

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科研创新团队、教改项目、精品教材、规划教材、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教材等个人项目,获国家级立项计150个课时工作量,获省级立项计80个课时工作量,获校级立项计20个课时工作量。建设期间,国家级项目每年按50个课时另计工作量,省级项目每年按30个课时另计工作量(参照学校规定);

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结项审查后,根据鉴定结果为合格、良好和优秀等不同等级,分别按照立项时工作量标准的1/6、1/3、1的比例进行工作量计算(学校规定);

⑤⑥⑦三项中,同一项目只以获得最高级别计算,不进行重复计算;综合性项目下设的子项目不单独另计工作量;上述工作量由团队负责人在团队成员中按实际劳动付出进行分配;

⑧主讲校级“精彩一课”的教师,每次计3个课时教学工作量;在全院范围主讲公开示范课的教师,每次计2个课时教学工作量;

⑨教师期末考试试卷命题规范,不需整改,按每门课程1.5个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3.管理岗位工作量计算办法

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第一职责为管理人员,完成管理工作职责为1个满工作量,其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为超工作量,但每人

篇二:082号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改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法学、工学、农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教务处负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一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并考核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文科2.0及以上,理科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1.8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业(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成绩考核合格,具有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3、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证书。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2曾受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处分于毕业当年4月30日前未被撤销的。毕业当年4月30日以后至毕业离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

3全校性素质拓展选修课所获学分少于6学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含实践课程)文科累计补考科目达9门及以上者(不含体育课),理科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累计补考科目达10门及以上者(不含体育课)。

5、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为了鼓励创新,鼓励上进,学生因学分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若在校期间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特批授予学位申请,经二级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1、“学分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是指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文科在1.8及以上,理科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在1.6及以上。文科累计补考科目在11门以内(含11门,不含体育课),理科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累计补考科目在12门以内(含12门,不含体育课)。

2、“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是指: 三等及以上奖项,或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类比赛名次排名前八名者; 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2

在学术期刊(有CN刊号)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④考取硕士研究生;

⑤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⑥英语类专业学生专业英语(TEM8)考试过八级,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CET6)过六级;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全国计算机考试达四级,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全国计算机考试达三级及以上。

第七条 凡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及其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初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当年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按人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报教务处复审。

2、复审

教务处复审各学院上报的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复审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定。

3、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票决授予与否,须有 3

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校学位委员会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4、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在校的其它年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

篇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等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将相关录取数据信息上传国家教育部备案;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如果学生证遗失,必须在《黔南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由学生自负。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一人持有多证。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准时持学生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到系办公室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一个月内仍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不具有本校学生学籍。

第二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及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每36学时计1学分;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课、社会调查等每周为1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六条 课外培养学分。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获得学校规定的课外培养学分方准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

(一) 四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专业教学计划150~160学分 + 课外培养学分;

(二) 三年制专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专业教学计划120~130学分 + 课外培养学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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