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的婚姻习俗

更新时间:2023-09-30 19: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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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的婚姻习俗 (马英俊)

伊斯兰教认为青年男女结婚是一种“善功”,是“当然”的“义务”。穆斯林把“婚礼”看作是一件神圣而又庄严的人生大事,切不可草率而行。

伊斯兰教即反对独身主义,又反对禁欲主义思潮和和过分的纵欲。认为“性”行为也是人类的特性之一,为繁殖后代的生物性欲是所有动物的共同属性,是真主设定的符合于自然天性的生育程序,也是合理合法的“定然”。而禁欲和纵欲都违背了人的本性,人为的压抑(如“出家”)和放纵正常的性欲(如性开放),都是对自然天性的摧残。因此在性行为方面,伊斯兰教与其他一些宗教也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所谓的“出家”,是对人性的扼杀,是极其残忍的,由于“出家”人为严格遵守各种清规戒律,必须极力克制、压抑自己肉体和精神的需求,这样就失去了真主为人类所设定的自然特性。因此,禁欲者要用各种方法去折磨自己以冲淡精神和肉体的需要,认为禁欲也是变相的人祭,是精神和肉体的自我阉割;而纵欲则是把人类神圣的繁衍生息使命为低级的动物化,将纯洁的爱情给玷污了,将人类纯真的血统给混乱了。正因为如此,伊斯兰教要求人类合理合法地而且“适中”的对待性欲,即不禁欲也不纵欲,也正因为如此,伊斯兰教将结婚列为一件“善功”和“当然”。

问:穆斯林应当如何认识婚姻?

答:作为一个穆斯林,对待婚姻,也同其他的信仰一样,必须依据《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明文来认识和理解,还要必须遵循并依照《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去实践。

首先,《古兰经》主张穆斯林男女到了一定年龄(男12岁,女9岁)以后都要结婚,(除了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结婚或确实无婚娶能力者),对穆斯林成年男女来说,完成结婚是“瓦只卜”(即当然),为繁衍子孙而结婚是“逊奈体”(即圣行)。《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还说:“他把每种果实造成两性的,他以黑夜覆盖白昼”。(13:3)“赞颂真主,超绝万物!他创造一切配偶,地面所生产的,他们自己,以及他们所不知道的,都有配偶”。(36:36)又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穆圣也强调说,“青年人啊!有结婚能力者,应当结婚,结婚最能杜绝淫事,保证贞操。无能力结婚者。可常封斋,斋能绝欲”又说:你们中有能力结婚的人,就结婚吧!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我是你们中最敬畏、最害怕真主的人,但我要封斋,要开斋,要礼拜,要睡觉,还要接见女人,谁违背我的圣行,谁便不是我的教民。” 从上述明文我们已经认识到,每一个穆斯林男女都应当重视婚姻这件大事,成年后都得结婚。

但是结婚还得有合理和合法的程序,要有一定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观念才行,且不可违背真主的指令和社会道德伦理,不可违法,不可违背人类文明和进步意义的真理。

一、穆斯林的婚配与伦理道德 问:穆斯林对婚配都有什么要求? 答:《古兰经》所说,严禁血亲和近亲之间的结婚。这就是富有人类文明和进步意义的真理。但是,在伊斯兰教诞辰前阿拉伯人的近亲结婚现象是普遍存在

的,这主要是由于他们遵从了阿丹圣人时期——人类早期的习俗。但是,自从《古兰经》下降以后,对此作了翔实的规定,禁止了近亲结婚和伦理混乱的状况。《古兰经》指出:“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以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实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是恶劣!”(4:22)又说:“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4:23)由此可见,是《古兰经》将人类指引到文明的轨道,是《古兰经》将人类从愚昧、野蛮中解救了出来。正所谓“《古兰经》包罗了万象,分明了真假,改制了万教”也包括了这些内容。

从上述的明文得知,《古兰经》禁止穆斯林与十四种人通婚。其中七种人是属于血统关系的,如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等。

另七种人是属于非血统关系和道德行为的,如奶母、同乳姐妹、岳母、继女、儿媳、继母以及同时娶俩姐妹等。

假如与第一类人通婚则有悖逆于伦理;与第二类人通婚则属于道德或近亲。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人们也已经逐渐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比如基因关系等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的条款,这就进一步说明《古兰经》至少比现代科学提前1400年前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

关于禁止同时娶俩姐妹的问题,在蒙昧时期是合法的,自从伊斯兰教兴起以后便禁止了这种婚姻制度,《古兰经》中只是说“...禁止你们娶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4:23)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到禁止的原因,但是我们从它的精神中可以理解其中的哲理。真主说:“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他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1)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爱悦、互相怜悯,但是夫妻双方、几个妻子之间经常会因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同是一个夫婿的亲姐妹之间的话,除不利于家庭和睦外,更会伤害亲姐妹之间的情谊、使同胞姐妹反目成仇,因此说,这是不符合伊斯兰精神的,也不符合伦理道德的。

在《圣训》中,穆圣又强调和补充道:“任何人都不可并娶女人的姑母和姨母。”他还禁止与乳父有关的人结婚,禁止同乳兄弟的女儿结婚,禁止娶继女和并娶姐妹。穆圣还鼓励穆斯林娶处女,他曾多次询问他的教徒们:“你为何不娶一个逗人喜欢的处女呢。”据阿布杜拉之子扎比尔的传述:“我结婚后,圣人问我:‘你娶了一个咋样的女人?’我说:‘我娶了一个孀妇。’穆圣说:‘你为什么不娶一个处女呢?她会逗你开心。’”(布哈里圣训实录)

这段圣训就更进一步说明,《古兰经》早就注意到推进人类的进步与发展,早就注意到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早就提倡人们享受爱情的幸福,还特别强调要禁止娶辈分伦理方面的婚姻陋俗。由于遵从《古兰经》的规定,穆斯林早已禁止近亲婚姻。但在今日,在一些穆斯林聚居区仍然存在着近亲结婚的的现象,这种现象也应当依据《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穆斯林择偶的要求

问:穆斯林应当如何选择自己的配偶?

答:穆斯林要选择自己的配偶,主要有一下两种方式: (一)、必须是自愿的

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兼顾”的人生观,教法规定,穆斯林男女成年后缔结

婚姻,组成家庭是当然的义务。但是穆斯林结婚的重要前提是两厢情愿。穆圣也说:“未获姑娘同意,不能婚娶她。”后来穆斯林男女自择婚姻时,当男方询问处女是否同意时,处女一般羞得不好开口,男方又去请示穆圣如何征求意见和对待这件事?穆圣便肯定地回答:“她的无言便是默许。”根据上述明文的精神,穆斯林男女在成年后,一般都到女方家去提亲。在此前后,要求介绍人应当详细介绍男女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不得隐瞒双方任何缺陷,力求做到“门当户对”,同时安排男女双方见面,小伙子如若同意,要给姑娘见面礼物,姑娘若同意则接受见面礼物,并低头微笑或表示同意。但在一些边远落后的山区,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并不符合《古兰经》教义的。

上面已经提到过真主的旨意:“它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在穆斯林的婚姻关系中,首先要尊重婚姻的当事人,双方的择偶自主权益是必须的前提。《古兰经》对择偶的要求是提倡自主,反对包办、强制等行为:“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真主的后世的人的”。(2∶232)另据“圣训”传述,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有一位女子来见穆圣,述说自己的父亲强迫她嫁给某人,而她本人又不愿意。穆圣听后,便令她的父亲解除了这桩婚约。由此可见,伊斯兰教是明确主张婚姻自择、自主,反对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的。穆斯林在选择婚姻时,一般不主张以门第和贫富为条件,而更是注重男女双方的品德和才貌。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须在男女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之下才能生效。

(二)、必须是穆斯林

伊斯兰教在提倡择偶自由的同时,还有严格的规定,严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通婚,信仰的一致被作为选择配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2:221)这段明文甚至讲到宁可娶自己的奴婢,也不能与异教徒婚配,除非非穆斯林的一方(男或女)皈依了伊斯兰教,这是一个大的原则。

《古兰经》的这些最基本的教律,对我国的穆斯林影响很大。结婚的男女双方一般都必须是穆斯林。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种婚姻习俗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也有所变化。如早在唐宋时期,回族先人有只身从西域来中国的,只能娶中国汉女为妻的。当然,结婚后汉女一般都皈依了伊斯兰教。明代统治阶级还下诏不许回回互相嫁娶,“凡蒙古人、色目人,应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自相嫁娶。”(《明律集解》)到了清代,我国回族等穆斯林民众坚决抗议和反对回汉通婚,坚决要求穆斯林内部通婚,从此穆斯林一般都坚持内部通婚。但在城市也有个别回汉通婚的现象,然而通婚后大都遵顺穆斯林的风俗习惯并衷心皈依于伊斯兰教。

三、穆斯林的聘礼于与婚礼

问:穆斯林结婚还有什么礼节吗?

答:是的,穆斯林男女成婚主要有一下两个礼节: (一)、聘礼

聘礼是男方对女方必须的财物(麦海热)也叫聘金,婚礼,实际上也是为名扬一桩婚事所举行的礼仪。《古兰经》规定男子对女子要纳合理的聘金,这是成婚的一个基本条件,否则,婚姻无效。但是这种给未婚妻赠送的聘礼与旧中国

的买卖婚姻有着本质的区别:

1、这种聘礼是依着《古兰经》明文规定自愿赠送的,不是强迫的; 2、聘礼的数目是根据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女方不得为顾全面子而漫天要价; 3、所赠聘礼成为女子的私房钱,并不是父母的抚养费,如果未经女孩同意或强抢挪用是哈拉姆(非法);

4、防止男子轻视婚姻,随便离婚,因此在经济上有所牵制; 5、一旦离婚,聘礼不能索回,假若索回亦为“哈拉姆”(非法)。因为一个女人自身的圣神的权利已经被你占用了(哪怕只是触摸她一次),这是不能用金钱所得到的。

穆圣强调说:“成婚最大的条件是交出聘金。”他还认为,可以把教授《古兰经》、用戒指及或多或少的礼物作为顶替等等。

聘金(麦哈热)的数目,一般视男方的经济状况而定。哈乃斐教法学派的主张,聘礼最少不应少于10个阿拉伯银币(相当于中国过去使用的10个银元)。最高不得超过12吴基耶(500阿拉伯银币)。因为据艾卜者而发的传述,欧麦尔曾在演讲中说道:“你们付聘礼时不要过分,即使它是今世生活中的一件美事,不要超过穆圣的聘金。因为穆圣的女儿和妻子们的聘金都没有超过12个吴基耶(相当于500阿拉伯银币)。”

但是,当今社会的一些人,生活富裕了,手中的钞票增多了。于是摆阔气,讲排场的事不断产生,这种现象已逐步演变成一种买卖婚姻的趋势。聘礼之高,往往成为男方家庭的沉重负担。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一再倡导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但对大部分人还是无效的,这种只信仰讲排场、讲阔气的穆斯林,确实已经忘记了自己正真的信仰——敬主、认主的真谛和依据《古兰经》精神办婚事的根本原则。过高的索要聘礼,10万、20万、30万甚至更多的聘礼,这种现象不仅已经远远超过了穆圣曾经给过的聘礼数额几十倍,而且已经超越了“聘礼”这个教义的规定的范畴,完全进入了“买卖婚姻”的范畴。因此,对有些人来讲,面子确是胜过了自己圣神的信仰,而排场和沽名却远远超过了《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试问,这些人:“你们有什么理由不服从主命呢”?又试问这些人:“你们将这些聘礼所得的钱用于何处?为了姑娘?为了生意?还是为了吃饭?”

(二)、婚礼

婚礼是结婚的重要一环。由于结婚是一个人的大喜之事,也是严肃之事。因此在结婚之时让亲朋好友前来参加婚礼,予以祝贺固然是在情理之中的事,也是必要的。穆圣说:“合法婚姻与私通的区别就是庆贺和见证。”其实,这也是穆斯林对婚姻的一种保护措施。一旦,一桩婚姻告白于世,当事人就会感到巨大的责任感,会千方百计地维护和珍惜这份婚姻,否则会产生轻视婚姻,草率婚姻的现象。因此,穆斯林一般要主张举办婚礼。

婚礼。又是人生礼仪中的大礼,一般要经过提亲、定亲、婚礼仪式等几个阶段才能完成男婚女嫁的仪式。成就一桩合法的婚姻,男方的聘礼和女方的嫁妆都是能使婚姻获得双方家庭、亲友的认可,组建起一个新的家庭所必不可少的内容。

婚礼仪式在事先选定的日子举行,根据世界古老的传统习俗,一般在牛羊膘肥体壮和农闲季节为宜。婚礼要在男女双方家同时庆贺,隆重热烈,且往往持续数日。当然,穆斯林的婚礼都必须要举行宗教仪式,多在新娘家进行,由阿訇或伊玛目主持,诵经祈祷。

婚礼中,首先由阿訇向男女当时人询问各自的信仰(伊玛尼),然后问新郎:

“你愿意娶她为妻吗?”新郎如愿意则马上表态。然后问新娘:“你愿意嫁给他吗?”新娘如表示愿意,再询问聘礼是否完成,最后给新郎新娘念“尼卡哈”,这是穆斯林婚礼的重要一环,也就是结婚的基础。此时必须有两位穆斯林证婚,阿訇宣读《古兰经》有关片段,然后宣布两位当时人“已经正式结为夫妻”,并告新郎新娘要互敬互爱,白头到老。当新娘送到新郎家以后,婚礼再次进入高潮,前来祝贺,赴宴的亲朋好友络绎不绝。

综上所述:穆斯林合法的婚姻必须要具备的四个条件是: 1、信仰统一; 2、男女双方自愿; 3、聘礼; 4、证婚人。

四、正确对待离婚 问:穆斯林还能离婚吗?

答:穆斯林不仅提倡婚姻自择,同时也主张离婚自主。但是对于离婚问题,必须持以十分谨慎的态度。因为伊斯兰教把美满和睦的家庭视为社会稳定、民众幸福的主要因素。针对离婚中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伊斯兰教有明确的规定:离婚中的妇女享有“待婚期”,在此期间,妻子有权要求丈夫给予资助;妇女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离婚后的妇女充分享有重新组成家庭的权利等等。

以伊斯兰教的观点讲,离婚并不是嘉仪的或受提倡的美事,一部分离婚还属可憎恶的。伊斯兰教强烈鼓励建立美好家庭,如果离婚会导致整个家庭的破碎,那么伊斯兰教还是杜绝这种离婚。尊贵的《古兰经》将夫妻分离的工作称之为“邪术”,也就并不奇怪了。安拉说:“他们就从他们俩学习了可以离间夫妻的魔术......”。(2:102)

离婚有以下三个种类:可挽回的离婚;绝离离婚;三休离婚。

(一)、可以挽回的离婚:男方说出明确的表示离婚的言辞。但是他的内心并没有举意要离婚,只是口头上由于一时气愤而说出的离婚。如:你是被休的;或我已经休了你;我和你离婚;你已经被我离掉了等。

这种离婚,男方如欲复婚,在女方的待婚期结束前,可用语言或行为向女方表示和好复婚;

(二)、绝对离婚:男方用明确的语言表示绝离。如:你是被分离的离婚。或你是被断定的离婚。或我已经下狠心和你离婚。或你是最讨厌的,我一定要离婚等。或者男方说出了一个暗示语,如果其内心已经举意离婚,或当时的情况能证明他指的就是离婚。

这种离婚一旦生效,要想复婚时,必须等女方的同意后,重新结婚方能复婚。

(三)、三休离婚:就是在女方的三次月经洁净期(未绝经者)或三个月(已经绝经的老妇或幼女、孕妇)中三次提出离婚。或在一次洁净期(或一个月)中一次提出三休离婚,或一次连说三遍离婚。或内心举意三休离婚而口头说了一个暗示语。

这种离婚生效后,就成为不可挽回的离婚。若要想复婚,须待女方另嫁一个丈夫,第二个丈夫又将她休掉了或者第二个丈夫死后,原夫可以二次娶她是可以的。但是也有一些人为了达到复婚的目的而有意这样安排(结婚、离婚等虚假的仪式),这也是非法(哈拉姆)行为。这种所谓复婚的结果是,两口子的同床成为通奸,剩下的儿女成为私生子,整个家庭成为一个不合法的,充满哈拉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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